電動三輪車肇事致人重傷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吳世平; 李永超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行為人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案情】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徐瑞瑞。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徐瑞瑞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南京市六合區葛塘街道浦六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橋北組2號附近時,因疏于觀察,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的余連斌,致其受傷。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人民司法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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