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濟學作為公司法學研究范式之反思
摘要:效率和公正,構成公司法規(guī)范的二元價值結構。發(fā)軔于經濟學的法經濟學范式,以效率最大化為其價值導向,具有明顯的功利主義色彩,難以解決公司與股東、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契約理論是經濟學家在市場自愿交易基礎上提出的分析工具,承載不了控制權、管理權等科層制下的權力配置與行使問題。研究對象的異質性、分析媒介的差異性以及價值追求的矛盾性,是法經濟學范式難以彌補的缺陷。溯本清源,公司"合同束"觀點的價值在于"束"之形成,即組織結構的存在。法政治學為權力和權利、民主和自治、私權和公權等公司法課題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視角,雖不成熟卻意義巨大。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lián)系河北法學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