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大意義
佚名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這部法律的通過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迅速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總體上看,我國的道路交通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城市道路擁堵問題日趨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現在:
(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續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數從1986年的29萬起上升到2002年的77萬多起,年均增長6.3%。死亡人數由5萬人上升到10.9萬人,年均增長5%。去年全國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萬人,受傷56.2萬人,直接經濟損失33.2億元。群死群傷的特大事故頻發。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
(二)道路交通擁堵問題嚴重。大多數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擁堵現象。全國667個城市中,約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時段主干道機動車車速下降,出現擁堵。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擁堵嚴重。交通環境脆弱,路網通行效率下降,主、次干道車流緩慢,常發大面積、持續時間長的擁堵。居民出行時間、交通運輸成本明顯增加。北京等特大城市交通高峰主、次干道交通流已達到飽和或超飽和狀態。部分公路的個別路段也開始出現嚴重交通擁堵。今年以來,10多條國道和八達嶺高速均發生了超過10小時以上的交通堵塞。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劇。2002年,全國汽車保有量近2141萬輛,是1986年5.9倍。全國有機動車駕駛員9147萬人,是1986年的9.1倍。全國公路客運量高達146.6億人次、公路貨運量高達110.6億噸,分別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與此同時,2002年全國公路通車里程為175.8萬分里,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總長度約為18萬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國城市人均道路面積約為8平方米,遠遠低于發達國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36個大城市百輛車停車位不足20%,城市中心區停車困難。隨著客、貨運量和機動車保有量的增長,道路建設和安全管理設施遠遠滿足不了形勢發展,這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風險機率增加,道路擁擠堵塞明顯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城市路網結構不合理,公路質量低,通行條件差。城市道路瓶頸路、斷頭路、畸形交叉口多。不少城市熱衷于修主干道,不注重次干道、支路的建設,道路密度低,交通流過于集中,主、次干道、支路比例嚴重失調,特別是在主、次干道過渡或銜接路口、路段通行能力低。由于歷史原因,相當多的公路修建的等級低、質量差,86%的公路為3級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一些公路線型設計存在嚴重缺陷,形成急彎、連續的彎路、陡坡或連續長坡、寬路窄橋,而且缺少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因道路維修、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事件等引發的交通堵塞時有發生。
(三)道路交通工具總體構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到2002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突破1億輛,其中汽車2141萬輛,僅占26.85%,大部分為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拖拉機等安全性能低的車輛。貨運車輛“大噸小標”、超長超寬、超大噸位,以及大量拼、組裝的摩托車,低質量的農用運輸車和簡易機動車等問題非常突出。人車混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響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四)違反交通法規現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國民的整體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國共處理交通違法2.59億人次,處罰1.97億人次。違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亂是影響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擁堵,危害交通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體水平不高。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沒有把道路建設和交通的發展放在城鄉發展,特別是城鎮化進程中優先考慮的戰略地位,交通發展與城鄉發展、城鎮化進程不相適應。道路建設、交通組織缺乏科學的規劃,路網結構不合理,道路建設中設計標準低、功能不足、設施不全、通行能力低。交通結構不合理,特別是公共交通發展滯后。現有道路資源開發利用率不高、管理水平偏低,科技含量少。專業人員隊伍(包括交警)素質不高。全國還沒有完全形成各有關部門參與、全社會聯動的整體合力。
上述問題,歸根結底,與道路交通法制不分健全有著直接關系。道路交通缺少龍頭法,道路交通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以及交通執法行為缺少必要的、高層次的法律依據。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機動車管理辦法》作為行政法規,其權威性、適用性都與當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形勢不相稱。一是,許多內容沒有法律規范。長期以來,道路交通作為一項具有廣泛社會性的人類基本活動,保障安全與暢通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尚未有法律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道路交通中的責任和協作關系沒有明確規范;改善交通設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發展公共交通、有效調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規范不明確,致使道路交通的發展難以與城鄉發展相適應,道路交通基礎建設與有效利用的矛盾長期不能有效的解決。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規范嚴重滯后,適應性差。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基本規范,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階段。《機動車管理辦法》自1960年頒以來,40年未作修改,使車輛的生產、使用與管理不相協調,特別是機動車及駕駛員交通安全制度規范不明確,造成了大量的事故隱患,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規范層次低,不能充分發揮其規范作用。由于現行道路交通法規不能滿足執法實踐的要求,主管部門只能靠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復、批復等文件進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程序繁雜;許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規來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規范不統一。目前低層次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的不協調越來越多,特別是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不協調日趨嚴重,直接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與準確性。四是,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少,幅度小,力度不夠。對嚴重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缺乏嚴厲的處罰,大量的諸如偽造機動車號牌,非法拼裝機動車等嚴重違法行為沒有處罰的依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等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相當嚴重程度的交通違法行為沒有承擔更嚴厲法律責任的規定;我國東、南地區和西、北地區的經濟發達程度差別較大,各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不同,處罰的幅度沒有反映出這種差別;罰款處罰的200元最高限額已經難以起到懲誡交通違法行為的作用。
因此,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臺一部法律,為解決道路交通中的難題提供法律保障;通過規范道路交通行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保護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確定法律制度,增強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過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