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壟斷立法與企業經營戰略選擇.
潘瑞姣
內容摘要:自19世紀末開始,以謝爾曼法案的出臺為標志,美國政府的反壟斷立法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戰略選擇。近百年來,美國的經濟和社會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美國政府的反壟斷政策也在不斷調整,從而美國企業也隨之表現出不同的經營戰略。本文以美國歷史上的六次企業并購浪潮為主線,考察了美國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的影響,希望能夠對我國的反壟斷立法和產業政策制訂提供借鑒。
關鍵詞:反壟斷立法 企業經營戰略 企業并購浪潮 在1890年謝爾曼法案(the Sherman Act)通過之前,美國企業之間的聯合不違反聯邦法律。最初的企業聯合是通過建立類似于卡特爾(Cartel)的全國性的同業公會來控制價格和產量。到了19世紀80年代,在美國社會中各種卡特爾已經非常普遍。但是,事實證明這種組織非常不穩固,同業公會中的每個成員都有秘密地降低價格以獲取更高利潤的內在沖動。而由于信息不對稱,同業公會又很難監督和制止成員的這種違約行為。隨后,托拉斯(Trust)應運而生。托拉斯的內部組織形式類似于后來的控股公司,加入托拉斯的成員公司把他們的股份轉交給理事會托管。理事會經過特別授權而發揮管理委員會的作用,有權對成員公司做出經營和投資方面的決策。但是,托拉斯很快就遭到了美國各州法院、聯邦法院以及各州議會的攻擊。隨著社會公眾對同業公會和托拉斯的聲討日益高漲,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案。謝爾曼法案反映了公眾出于社會道德、公平和責任的標準對托拉斯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強烈不滿,以及對一些經濟巨頭擁有對社會進行控制的權力的擔心(郭躍,2005)。同年,發生了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 美國的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選擇的影響 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企業間的并購活動會在某段特定時期比較集中,以“波浪”的形式出現,并表現出一些共同的特點和趨勢。迄今為止美國歷史上共發生過六次企業并購浪潮(merger wave)。并購活動與企業經營戰略選擇密切相關。美國的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選擇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進而使美國歷史上的企業并購活動也在不同的時期表現出不同特點。下面我們就以美國歷史上的六次企業并購浪潮為主線,考察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選擇的影響。 (一)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 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發生于1890年,到1893年間被突然發生的經濟蕭條打斷。1889年,新澤西州議會修改了該州的普通公司法,允許制造廠商在州內和州外購買和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從而賦予了控股公司合法地位。而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法案又宣布任何以操縱價格和分配市場份額為目的的企業間聯合(比如卡特爾和托拉斯)為非法。因此,在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中企業選擇了集中化經營戰略,傾向于同行業并購形成控股公司以規避謝爾曼法案。在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中共形成了51家控股公司。 (二)第二次企業并購浪潮 第二次企業并購浪潮可以視為是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的延續,但其規模比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要大得多。這次企業并購浪潮開始于1899年,可以認為是對最高法院重新解釋謝爾曼法案的反應。在1895年宣布的對E. C. Knight案件的判決中,最高法院事實上承認了控股公司的合法性。隨后最高法院分別在1897年、1898年、1899年其他案件的判決中,堅持認為任何以操縱價格和分配市場份額為目的的企業間聯合都違反了謝爾曼法案。1898年形成了24家經過合法兼并的控股公司。1899年該數目猛增至105家,幾乎相當于1890年到1898年的總數(該期間有108家經過合法兼并形成的控股公司)。 (三)第三次企業并購浪潮 1904年,在對北方證券(Northern Securities)案件的判決中,最高法院大大擴展了對謝爾曼法案的解釋,指出控股公司也可能違反謝爾曼法案。1914年,為了進一步澄清和補充謝爾曼法,美國國會通過了克萊頓法案(Clayton Act),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壟斷的并購行為。1916年發生了第三次企業并購浪潮。受克萊頓法案的影響,企業開始選擇縱向一體化經營戰略,因此本次企業并購浪潮中企業傾向于縱向一體化并購。第三次企業并購浪潮終止于1929年10月29日證券市場大崩潰和持續數年的經濟大蕭條。 謝爾曼法案和克萊頓法案對美國工業企業的經營戰略選擇和并購行為有著重要的影響。首先,作為反對19世紀70、80年代所發生的大量的企業聯合而通過的謝爾曼法案,顯然阻止了小的制造企業為了控制競爭而繼續結成松散的類似于卡特爾的橫向聯盟,鼓勵了大型控股公司的產生。其次,克萊頓法案的存在阻止了在集中化程度高的行業內出現壟斷,鼓勵企業采取縱向一體化戰略收購上游或下游企業。 (四)第四次企業并購浪潮 20世紀40年代美國出現了大公司吞并小公司的跡象。出于分散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的目的,人們認為應該保留對經濟活動的地方控制,保護小工商業。美國國會于1950年通過的塞勒—凱弗爾法案(Celler-Kefauver Act)反映了這一觀點。作為對克萊頓法的補充,塞勒—凱弗爾法案禁止任何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資產,如果這種購買行為有可能導致競爭的大大削弱或產生壟斷。隨后,美國的反壟斷法在上世紀60年代變得更加嚴厲,已經不考慮并購行為是否損害競爭,而是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同行業并購。在這樣的背景下,伴隨著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繁榮,1965年發生了美國歷史上的第四次企業并購浪潮。 由于塞勒-凱弗爾法案的約束,在這次企業并購浪潮中,企業普遍采取了多元化經營戰略,表現為多元化并購。隨著企業并購活動的升級,聯合企業(conglomerate)越來越多,逐漸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