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企業跨國經營宏觀管理體系的若干認識
未知
內容摘要:為了使我國對外投資達到“保持適度增長速度和適度規模,在國際某些產業、行業、領域有競爭力,能進入世界工業和服務業500強的跨國企業集團”這一目標,需要發揮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節功能,管理和構建新型市場經濟體制。從現行的我國政府目前對外投資的管理上看,我們距這一要求還有很遠的差距。如何支持我國企業及時搶灘國際市場,本文從政府層面談了一些認識和看法,以供參考。
關鍵詞:跨國經營 宏觀管理體系 對外投資 外匯資金
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我們對外投資“要保持適度增長速度和適度規模,在國際某些產業、行業、領域有競爭力,能進入世界工業和服務業500強的跨國企業集團。”為了達到這一目標,需要我們一方面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發揮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節功能,管理和構建新型市場經濟體制。
20余年的改革實踐表明,政府過多地關注微觀層面,直接干預企業的具體經營是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而管理資源的稀缺性又決定了政府如果將過多精力放在企業經營上,其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就會被弱化。現階段這個職能的轉變必須加快,包括實現政企分開、讓企業走向市場,制定政策法規,通過對市場的調節引導企業經營等等。
對現行體制的認識
我國目前對海外企業的宏觀管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外匯資金的調出入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制度的業務管理、利潤分配的管理、國家資金的管理規定。我國有關境外企業的管理體制和政策是在改革開放進程中逐步形成的,這些政策措施對于引導境外投資活動,使之符合國家總體利益要求方面無疑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通過總結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經驗以及分析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管理政策,筆者發現現行體制存在以下缺陷:
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的界限不清。現行管理制度中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將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微觀管理)的職能與宏觀管理(調控)職能交織在一起,表現在政策措施上政府未能很好地發揮宏觀引導的作用,同時又采取行政手段不恰當地介入企業的經營活動。如:“要求境外企業努力完成國家賦予的各項任務”,“國內企業主管部門對派出人員的審批”,“國內投資單位每年應給境外企業核定利潤任務”相對境外企業中由國內派出人員的工資標準的規定等,反映了政府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干預。
審批環節與審批標準復雜混亂。審批環節太多,不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也容易引起審批標準的混亂,尤其在多個審批機構同時并存酌情況下,不利于符合國家總體利益的宏觀引導措施的正確實施。
政策性法規和條文缺乏完整性。由于對境外投資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各個部門公布的一些政策文件難免有出入。有的政策文件在制定時較為倉促,個別條文含混,使人很難理解其本意。如“凡應當列入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在所得稅前列文的,不得留在所得稅后的利潤中開支”就很難理解,試問哪家企業能把打入生產經營成本的開支留在所得稅后利潤中列支?另外,隨著國內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一批經濟法規的出臺,有些政策文件的部分條文已不再生效,但新的政策文件又沒有出臺,原有的文件也未宣布廢止。
政府的服務功能明顯不足。尤其在有關國外一般性商務信息和政策法規的情報搜集相傳遞方面,還未建立起一個有效的渠道。
投資保護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我國雖與發達國家和少數發展中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但就其目的而言主要在于擴大引進外資,而且由于我國國內沒有相應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而“使得協定對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的規定僅僅限于形式,未能發揮實際的作用”。
對完善現行體制的建議
根據我國國情,如何支持企業及時搶灘國際市場,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提出建議。
充分發揮國家宏觀調控作用
加強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總體規劃和政策。走出去的主體是企業而不是政府,而政府可以為企業提供服務和保障,政府應做好境外投資的總體規劃,明確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重點,本著優勢互補、講求效益、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指導方針定期選定和公布海外投資的重點鼓勵行業;制定有利于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對外投資項目。
國家在組織上做好參與國際競爭的準備進行計劃調節,以核心企業為龍頭,整頓規模過小的基礎企業,采取國家組建或收購兼并等措施在若干行業形成少數幾個足夠規模的大型集團,否則,如果沒有外力作用,這種規模過小,數量過多的企業會在區域屏蔽下繼續存在,不利于企業進行對外投資,走向國際化。
健全企業國際投資的法律體系
盡快研究制定《中國對外投資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部關于海外投資方面的法律,這已成為我國海外投資健康發展的一大制約因素,建立和完善我國企業國際投資的法律體系已勢在必行。當前,急需制定《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法》、《海外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海外投資公司法》、《海外投資保險法》、《對外援助法》等。通過以上法律可以使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享受充分的法律保護,使海外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自主權和合法權益不致受到侵犯。
積極推進同有關國家商談并簽訂投資保護協定。簽訂投資保護協定的目的在于保護我國對外投資者,使其免受因發生戰爭、沒收、匯款限制等非常風險而帶來的損失,促進同締約國之間互利的投資合作。
積極推進同有關國家商簽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為了簡化對外投資的國際稅收處理問題,減輕我國對外投資企業的負擔,應把同有關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作為對外工作重點來抓。
完善對外投資的管理制度
建立管理機構。為保障對外投資項目的健全經營,應建立由幾個相關部門聯席組建的對外直接投資管理機構,該機構有權對對外投資企業提交的報告是否屬實、是否有非法轉移國內資產行為和從事未經許可的投資項目或向第三國投資、會計帳簿情況及對外投資項目終結時的財產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于經營不良的對外投資項目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不準其進行再投資。
規定企業對外投資的條件。規定企業對外投資項目應根據批準的條件,有義務以現金或實物形式回收次本金、貸款、利潤及技術服務費用等。對對外投資項目進行結算時,應將分配所得的剩余資產及時回收至國內投資母體。對外投資企業應向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交當年的投資實績、經營實績、利潤分配、利潤匯出等報告。
加大對資金稅收及保險等的政策支持。對外直接投資雖然是企業的單獨行為,但沒有國家金融機構作為企業籌資融資的后盾,加強財稅、金融、外匯等方面的配套服務,跨國經營活動也難以展開。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有關金融政策,以保證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
加強企業境外投資服務體系建設
既要充分發揮駐外使館經商處的第一線作用,加強對駐在國經貿信息的收集及反饋,又要充分調動各類涉外中介組織的積極性,發揮其專業性強、聯系面廣、信息靈通的優勢,為企業“走出去”提供行業協調和中介服務。
國家有關部委可考慮組建全國性的跨國投資統一管理與協調機構,成立一個將外貿、外資、外匯、計劃、管理集于一身的類似于“中國對外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機構。將該機構作為宏觀管理層次的政府代表,負責海外經營戰略的制定和經營目標的開拓,提供信息咨詢服務、防止跨國公司之間、國內貿易企業與跨國公司之間為地區或企業的利潤而惡性競爭,為企業創造更多更好的國際投資機會。
處理好與其他發展戰略的銜接問題
“走出去”戰略是企業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因而要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總體發展戰略,它的實施還能脫離其他戰略的配合和呼應,必須和其他戰略有機結合起來,否則,就無法確保對外投資的成功。近年來,國家實施的其他戰略有:科技興貿戰略、市場多元化戰略、以質取勝戰略、國有經濟調整戰略、經濟結構調整戰略、環境戰略、資源戰略、西部開發戰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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