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學田的經營管理
錢 蓉
(一)
學田,是我國封建社會學校教育的經濟支柱,設學田以贍學的制度,創始于宋代,此后,一直延續到我國封建社會的最后一站——清朝。清朝統治者作為少數民族入主中原,不僅繼承了這一傳統,而且認識到崇立學校、征用儒雅是爭取和籠絡漢族地主階級的一個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于是更為重視學校的作用和建設,清代的學校在原來的基礎上得到了更進一步的發展。
清朝的學校有官立和私立之分。官辦學校包括國子監、宗學、府學、州學、縣學等;私學有書院、家塾、義塾、社學等。各學大多擁有屬于本學校的田產——學田。府、州、縣官辦儒學的學田屬官田,書院、塾學等民辦或官督民辦的田產仍屬民田范疇。不論學田為官田或私田,其土地所有權均為官學或私學等各教育團體所共有,是一種公共土地。所謂所有權,即“所有人依法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1)在清朝地主經濟的條件下,封建租佃制占主導地位,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采取租佃的形式分離子出去。因此,在認識學田的土地關系時,首先要把握住收益權和處分權。而這兩種權利都為學校這一教育團體所共有。學田的租入是用于一個教育團體的膏火、修葺之費,在這一土地關系中的受益者是整個團體,而不是團體中的某個人。同時,學田的產權一般都表現為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典賣的財產關系,學校不僅通過強化規則的辦法防止學產的轉移,而且通過向當地官府呈報立案的辦法,憑借封建官府的力量穩定公產的產權,防止私自串捏盜賣。私賣學田被視為犯法,從法律上否定了個人對學田公產的處分權。對于原捐者來說,私產既已捐為公產,就已脫離了原有者之手,不論原有人或其子孫,對業經共有化之財產,不再享有管理權、處分權等。對于原賣者,須在賣地契約上寫明該地自賣之后,聽從買主立界、圍塹、更佃,永遠管業,各親族不得再有異說之辭。“倘有來歷不清、重復典賣及內外人等生端異說,俱系賣主一身承管,不涉買主之事”。(2)且“捐者即并非業主,原賣之人已系隔手,老業主又自無言加言贖之理”,倘有加添回贖等情,“首事即糾通合戶,議定鳴官處治”(3)。學田的管理者也都是代表集團的意志行使管理責任的,個人不具有完整的收益權和獨立的財產處分權。掌管人侵用或借支錢谷要賠償,如有欺隱行為,便由公眾共同清理,失職或德才平庸、不善管理者要隨時公議撤換。據此,在學田的土地關系中,具有排他地支配權的是學校這一團體性地主,即學田的所有權屬于一個集體,而非個人所有,這就決定了學田在經營管理上的特點。
(二)
清朝學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同一府縣、甚至同一學校或書院的所有田的管理方式都不盡相同,甚至同一學田前后的管理方法有時也有差異。但各地對學田方方面面的管理都有詳細的規則,以期妥善經營,不致使學田有名無實,正如湖北墨池書院章程中所說:“圖終于始者,慮事之本心;有初鮮終者,奉行之通患。……謹權事宜,詳議章程,其意本于防微杜漸,其事期于縷析條分,其法必使上之人厘然有籍之可,下之人曉然有規之可守;而其要,歸于上下官民、交互考察,以相為牽制,而后作奸者有所忌而無所容,亦庶幾維持勿替云爾”(4)。學校通常設有專門機構或委派專人管理學田,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由學官管理,二是由鄉紳地主管理,三是由學校生員管理。
一般說來,府、州、縣儒學學田,各學分別管理,由教授、教諭、訓導等學官掌管,即擔任訓教諸生的學官,同時是學田的經營管理者。而書院田、塾田則不然,相對于官學,私學具有鮮明的自主性質。一般由鄉紳地主管理居多,鄉紳地主是封建政權在基層的主要支柱,在地方上有一定威望與政治勢力。而且,其經濟勢力也很雄厚,他們大多支持當地封建教育事業,并對經營土地有豐富的經驗,能充分保證學田租的收入。在公眾舉辦的學校中,為了防止在經營學田中營私舞弊,常常設置幾人共同管理,這樣,可以在管理中相互牽制,難以上下其手。一般是由眾紳士推舉幾位家境富饒、廉潔正直、慷慨好義者擔任董事或首事共同管理,按年輪值,核算每年學田租佃及收支的數額。所以如此,因其殷實才不至“贍其私”,且“田租一項收租有年份大小之不同,出糶有價值貴賤之各異,非歸公正董事經管不足以查照核實”(5)。而分年執掌不僅可預防一人獨攬的弊端,而且倘遇有人想借支或挪用學租時,本期董事則可借其位屢易以推辭,或說無前例可援而將責任推于前任,或說移交時定數難報而將責任推于后任,使想挪用學租的人難以得逞。每年年終董事須向縣上報查核,若該年董事經營有弊,如趨利若鶩,垂涎學租,或專為酬金而來,不務正業等,致使捐主、生童等不服,眾人可上書將其有違規條之罪列出,同聲共討,將其革除職位。首事具體的輪換程序,各學又稍有差別。現舉幾例以說明:臨安縣錦成書院,由地方紳士推舉殷實公正董事四人,每年二人,分年輪流經管,一切發放膏火、收取息錢,以及收租出糶,均歸該董事經管,每年十一月底,由該年董事將全年收支細數登入四柱冊內,交與下年接管的董事備查所有收支,一切事宜“毫不假手胥吏,以期滴滴歸源”(6);湖北宜昌墨池書院,學租取息歲修各事,“若假手胥吏,即多侵蠹;每年應公舉公正紳士二人,隨同監院管理。惟臨時舉報,易啟營謀侵漁之弊,宜防其漸。今議即于眾首事中核定十二人,于年終散課時,簽掣二人為值年司事,周而復始,巡環簽掣。此十二人中,如有事故不能在院理事者,亦即由眾司事另行預舉,報監院查明實系公正者,歸于年終統掣”(7);麻溪吳氏塾田,規定不準分房輪管,因“分房獨出帳目,或會稻價高低不實,或會暗圖公費各存私囊”。而應選族中品學兼優、家庭富裕者管理學田,不論房分,立一正一副總理共同掌管學田,三年滿期,或留或換,須聽生童“公議公請,因塾田原為合戶生童甲科而設,租既專為伊等用,田即系伊等之田”,“若地非宗祠,時非長至、人非生童,具謂私請,每年帳目須于冬至日上憑祖先,下憑生童,合并族人面結”(8);而歸氏學田,卻恰與之相反。學田“呈案勒石,為我子孫膏火之資,三房孫曾照規支領,至收租完賦支放款目,惟三房孫曾輪年掌管”(9)。私學的這種由公眾代表負責管理學田的制度,既能反映地方公眾的要求,亦可發揮其辦學積極性。
有的學校吸收年長學徒參加學田管理,或選家境殷實者,或選成績優秀者,或是在學生員輪流值管,這既是人才、物力、財力的節省,也是對學徒的教育和鍛煉。如康熙九年(1670年),普寧知縣段藻捐俸置田,田租“遞年俱諸生經收”。(10)四川巴縣九華山東川書院膏火田一份,原租83石,一向劉姓承佃,道光六年(1826年)秋,該佃以荒歉為由,僅納租谷50石,該院肄業生童陳嘉言等隨即下鄉查勘,得知九華山“田水冷浸,豐年雨水過多,不如旱年較易長谷,凡九華山附近之田,無不加長,有贏無絀,伊等舞弊莫此為甚”,眾生童又就近訪問,查知該佃將學田私自招佃,從中漁利,濫佃至十三戶之多,于是稟請書院將各佃戶全部更換,“庶朋比之奸可除,霸工之弊可清,則數十年之積弊一新,即川東人士所忭頌于不窮也”(11);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南雄郡守張杼捐買猴陂王岸租66石,“俾府學、始興二縣應貢廩生納糧輪收”。(12)乾隆十八年(1753年)揭陽縣撥入梅岡都蓮化心等處官荒入學,“遞年租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零,交歲科五名前文庠生收辦”。(13)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歸善縣佐賓興田“每年議定近鄉殷實在學者及歲科兩試案首輪值收交”。(14) (三)
學田管理的學官或董事、司事一經確立須對學田施行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包括學田如何租佃、租銀如何管理、發放等等。清朝各地學田的經營方式幾乎都采用租佃制,但在具體的租佃經營上也有著不同的形式,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
其一,學校直接租佃學田的經營方式。學校作為學田的直接經營者,必須親自丈量學田,招徠佃農,確定、收取租額。對于所屬田畝,學官或首事都會親自并選派工書差役協同逐一丈量田畝四至,查明坐址、租額等,繪圖造冊,并須把原存、新撥、續撥、新置等各項另冊注明,以備核查。如錦成書院,學田“雖各有界址,而日久年深,佃戶田鄰,難保無藉詞爭執情事,現當歸管之初,非查丈清厘不足以垂諸久遠,應飭各里董事督同文書將各該里所捐田畝查照捐戶,繪具田圖,注明畝分弓口四至,匯成一冊,立案備查”(15)。很多學校還要將土地的畝數、坐址、四至、租額等有關資料立碑刻石,以防侵沒。如新化學田,“不拘一處,零星散漫,稽查已極難周,況日久生弊,尤恐各佃戶不無以李代桃,指鹿為馬之事,議以田畔概豎石碑,丘大者每丘一碑,丘小而毗連成段者,每段一碑,庶幾彰彰耳目,不敢為冥冥之墮。或時事變遷,而訪詢故老遺民,猶能歷指其處,可籍以清查復額,亦籌前慮后之一法也”。(16)
學田在招佃時,為了保證租米收入不被拖欠和侵漁,一般都規定在學生員不得佃種學田,生員中倘有占管占佃者,即行追回,并嚴加究治。對于族塾來說,須規定不許招本族人承佃學田。如所捐或所買之田原為本族人承佃,必須全部換為外族人承佃,倘有首事徇情蒙蔽,則首事和佃人一同革換。因為本族人佃田既不便收租、拖欠租谷又不便鳴官。一般來說,實際租佃學田的多是農民小生產者。也有個別學校的田地并未佃與農人,山東鉅野縣學田,道光年間,由兩學轎夫、門斗承種;海陽縣學田,也每由門斗乘租(17);還古書院征收各佃姓氏中,有僧已玄田租1錢5分,現佃古城寺僧信榮,又僧慈融園租1錢7分,現佃古城寺僧信榮,“因書院前輩諸先生以僧寺與書院緊接,便于照看,又僧信榮師徒情意殷厚,故讓與租種”。(18)
有的在學校買田或官員、鄉紳捐田的同時,即將原耕種土地的佃戶一并劃歸學校,福建莆田縣學田,“乾隆元年(1736年),邑人知縣程大僖捐送學田3畝9分余,共載早冬租8石6斗4斛,民田生大溝佃戶林而章;又田4畝4分余,載大冬租10石2斗,坐星渡洋,佃戶戴季哥;又田6分余,載早冬租7斗2斛,民田坐東埔后營,佃戶李義候……”(19)。也有的學校將所得田地另行招穩妥佃戶領耕,親立佃字。嘉慶五年(1800年),四川巴縣職員龔載鼎捐田入東川書院,書院即“飭書赴彼,勘明該處界址,查明條糧,飭撥院冊,另募佃戶劉天祿出備押金70兩,揭還前佃,每年認納租銀26兩,歸書院以資生童膏火”(20)。
佃戶租佃時要履行一定的承佃手續。有愿耕種學田者,須會同保人,認佃納租,并由官府發給印照為憑。各佃戶如有自愿退佃者,須親自向學校報明,由學校另行招佃,新佃戶亦須自請保人,面書佃字,登簿復查,如敢有私相授受,隱匿不報者,查出重罰,并將新舊佃戶一并革退。雖然如此,私相轉佃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山西汾西縣有官荒地400畝劃歸儒學,由任光雷承種,乾隆十三年(1748年),學中齋長賈國儒等查出任實際上只耕種120畝,其余全部轉租他人,學校恐其輾轉收租而導致拖欠,遂令任光雷將自種120畝,另立租約,仍讓其耕種,其余盡行退出,另行招種(21);四川巴縣東川書院膏火田,原租45石,押佃錢100兩,佃與雙山寺佃戶古萬順,道光五年(1825年),該佃過世,其妻古吳氏孀居,便將田撥出一半給其弟吳興順耕種,后遭古萬順兄古萬興告至官府,“遂斷令古吳氏退佃,其押金銀兩,等招佃后令古吳氏赴案,除銀60兩還債外,余銀40兩給其母子度日”(22)。
學田一經承佃,經管人即須立一總簿,將承佃情況登記在冊,寫明佃戶姓名,田畝若干,坐于何處。更換經管人時,必須逐莊按簿查核,如有侵占隱匿及砍伐樹木等事,必稟告官府處治追還,倘經營人徇情寬恕,也一并受罰。康熙年間,閩浙總督姚啟圣對福建全省的學田普遍捐贈了田地或銀兩,為了“興儒之意”能千秋彪炳史冊,也為了更好地收取學租,他將凡耕種他所捐土地的佃戶編排起來,“另置一戶于首圖,甲首之名同姚興儒”(23),“姚興儒”戶下的田地,佃戶和租額等即歸屬當地府州縣學。
各地學田租額都有定數,交租也會規定一個期限。在此期限之內,或由佃戶自送,或由管理人包繳。多數學校都會派人協同鄉保逐戶催納,且須查照底本,另立田畝租錢征冊,注明完納日期,給與鈐印執照。如有花戶抗租,或逾期不納者,必稟官追究,除追出租課外,仍公同革退,催租不力者也有一定的懲罰。甚至有為催租而鬧出命案之事。湖南邵陽縣彭在興佃種義學田畝,每年應納租谷49石8斗,折錢24900文,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欠租未交,四十六年(1781年)五月,義學首事王宏前去追討,彼此征鬧。彭在興恐其稟官,便捏告王宏強牽豬牛,并要王華山作見證人。后經審訊,王華山供明實情,仍將彭在興責懲追租。彭在興因恨王華山不肯袒證,就趕到王華山處吵鬧,發展到棍棒相加,彭在興被歐致死(24)。
這種由學校直接經營的方式,校方需進行一系列相當繁瑣的工作。而第二種情況,即學校并不直接對學田進行具體的經營管理,而是委托他人經營便可節省大量的人力。如臨安縣庠發會,為一種民間助學組織,專門經營學田供給各學學租。該會有田產296畝,均為邑民捐助,并由紳士管理,助給辦學經費。臨安縣的錦城書院原有田7畝,后由邑紳章相等稟請學憲撥入庠發會,“每月朔望縣學官集諸生于堂會課文藝,生童分三等,縣官擇其優者獎給花紅,庠發會助給膏火”。(25)余杭縣學田,乾隆三十一年(1772年),由黃湖鎮貢生陳筵捐田31畝1分7厘,額租谷48石,“每年仍屬陳宅承辦,除收租一切費用及水旱歉收不計外,每年凈繳折租錢26000文”(26);廣東佛山勞公,于嘉慶十四年(1809年)將己田的三分之一捐為族中公田,作為進庠、登賢書者膏油之用。議定其百年后,“倘有進庠登賢書者出乎其間,即許其對該業田收租管業,以為膏油之用,一人進庠登賢書者則一人所得,兩人進庠登賢書者,則兩人派分,推之百十人亦然”(27)。這是將學田讓其資助的學生自行經營收租。這種經營方式對于學校有一定的益處,由于學田土地分散或遠離學校所在地,而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學,對于分散的學田進行直接經營必然會多少對正常教學產生影響,把學田的經營權分出、學校僅僅收取地租的經營方式就能解決這一矛盾。
(四)
收入的學田租銀需造冊登記。經管人將全年所有租谷錢糧若干、田租糶出若干、何項開支若干,共用若干等等,通盤核算,開列四柱清冊。并于年終或董事換界時,將各收支帳目結算報銷。有的還要約集各鄉紳士或生童共同清算,開列清單,張貼公布于眾,以示公而無私。如新化縣學田,“每年收支約于五月賓興會后結數一次,首事先一月督同司事將各項數目逐一核對,繕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柱,詳細帳簿一本,聽候臨期公算,另繕四柱簡明清冊一本,呈送縣署存案,其各團則照數刊印二百份分看,亦欲使人人共知免生疑謗之意也。每逢結數之期,須請城鄉正紳公同核算,先二十日具柬知會,務必齊到,人馬食錢按遠近致送,20里以內600文,40里以內800文,60里以內1000文,80里以內1200文,百里1400文,在城不送,非請不送,……”(28);粵東啟蒙義學,每年臘月核算,“總理暨司事將一年出入總帳,用黃紙一一書明,會同本地紳衿耆老,衣冠詣本境香火廟,書疏一紙,凡會議者,各各署名畫押,并出入總帳,拜焚神前爐內,同明心跡,以示征信”(29)。清查無誤后,如無虧挪,則可移交給下一任經管人。如有虧缺,生童或紳士可請示更換,并令其照數賠償,倘或互相徇私,含糊接辦虧挪之款,后任接管人也須一并受罰。若非如此,恐管理人經手租息,蒙混作弊,以少報多,以至錢糧日侵月削,日后無憑可查,有違學田助學之愿意。
學租是專為培養士子之需的,在具體發放時,也有一定規章。由于各學田地租銀具有定數,所以經費需量入為出,一年中須用束修膏火及其他雜項,必須就該年應收租息通盤核算,不能漫無節制透支濫用。府、州、縣儒學,每年各學的學租銀由學官收上再解司轉解學院賑給貧生,學校必須通過學政衙門或地方政府專撥才得到經費。清朝散發學租,“舊例學臣散給學租于各處考試事竣,始據各學冊報結發,其中易滋弊端”,乾隆十年(1745年),諭曰:“散賑于考試事竣之日,何如散給于士子云集之時,嗣后學政學官確查極貧次貧,造具細冊,于按臨之日投遞學臣核實,即于三日內逐名面賑”。(30)各學如有需要動用學租,須得到藩憲的允許方能行之。如昌化縣學宮,乾隆年間,“殘缺者非止一處”,該縣令查明學冊中有學租谷價銀370余金,于是“詳請修葺,惟藩憲尚未允行,以致有待”,直至下一任縣令到任,再次向藩憲說明詳請,于是才得以動工,“首文廟漸及廡祠堂閣,皆以次整輯”。(31)可見官學學租的分配權掌握在布政史、學政手中,而學官不能隨意動支。書院等私學的學田租銀支用則勿須官審官批。每月應發錢文,值年董事查照章程,先開具數目清單。生員膏火、教師束修往往按月或按季發放;學校的考課費,于每課核定名次之后,確定其得獎等級,由掌教開單發交董事,于下課給卷時按名給發;學校的賓興費,于考試之年或由司事托付誠實可靠者帶往考試之地分散,其帶銀往散者,除應得試資外,再另加酬銀,或由司事于赴試者起程前幾日致送。 (五)
盡管各學都制定了如此詳細完備的學田管理規則,但實際上學田管理不善,以致學田被侵沒、學租被挪用等情況仍時有發生。嘉慶九年(1804年),白鹿洞書院經費虧至七千余兩,以致“院長修繕有缺,生徒膏火不給”,江西巡撫秦承恩見狀命人按籍核查田畝,“向時積負,嚴限追償”,“考議條規,一矯舊弊”,又借南昌友教書院寸銀兩千兩,為白鹿洞書院修建、置田以圖復興。但以二千兩的借款,填七千兩之虧欠,終究是無補于事,多年的侵蝕、敗落,不是一時之間可以振作了的。(32)又如余杭縣學,“舊日相沿有佃戶孫承恩名下插納糧銀1兩3錢6分,無田租可查,歷年本學賠糧”(33)。學田或其租銀逐漸擺脫官府的控制而落到私人手中,有多種途徑:其一,為官吏侵沒。康熙十三年(1674年),白鹿洞書院清理洞田時,總額共3850畝,歲收洞租銀930余兩,但“惟正講、副講二人歲支學俸共百金,余盡歸郡、縣官吏中飽”(34);臨安縣學,黃敏中于乾隆年間任該學訓導,前知縣置田畝山地交儒學收息為歲修之資,久為胥役侵沒,于是黃核實原冊,擇近城誠實諸生輪收(35)。經費被中飽,這種腐敗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下的通病。其二,地主豪強雖捐辦學田的例子很多,但其侵占和兼并學田的現象亦十分普遍。他們或直接將學田吞并歸己,如明清之際,社會動亂,岳麓書院在明代艱苦積累的學田,又為豪勢之家所占,到康熙年間,已是“皆不可卒問矣”(36);或與老胥蠹役通同為奸,買賣學田。在福建漳浦縣,由于豪紳和官吏相勾結,私相授受學田,致使學田“既多侵沒,所征不及十分之幾”(37)。其三,佃戶對學田的隱匿,在清朝也是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有關官員在提到學田弊端時,常把佃戶隱占與豪紳兼并、胥吏侵沒通同并列。“狡佃”或借口水旱歉收,或詭稱畝數不足,拖欠學租,甚至佃上招佃、抵當偷賣。道鄉書院,“佃戶不肖者盜當盜賣,以及暗中頂耕,無所不至,始則繳租不足,旋且隱沒田工,實為田間一大蠹。如雷觀章、雷之質、雷得后、雷得茍以及雷得仁等,非以書院公田私行變賣,即以他人批約冒濫承充,于是該學將盜賣之契追繳,分別懲創退耕”(38)。其四,有些捐戶也違反契約,擅賣所捐學田。道光元年(1821年),四川巴縣陳文貴將所買黃泥坳田業一份,送入字水書院,以充膏火。道光十六年(1836年),文貴亡故,其子與子侄等人因人丁浩繁、租谷不敷日用,加之開設炭窯折本,負債累累,即商議將該田出賣,書院告至官府,官府命其或將原田追回,或照當時賣價如數繳納,以便另置產業生息。(39)其五,宗族塾田的租銀有時也會因族內他項事物而被挪用。如周氏家塾,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置田收租,“嗣后接年所收田租因宗族修整支用。咸豐元年(1851年)憑族眾清算,宗族實虧欠義學錢300串……”(40)。其六,寺院僧徒對學田也有侵蝕現象。如道光年間,黎世序官淮海道,將崇實書院原被普應寺僧占去的膏火田600畝,清出復歸書院(41)。以上種種對學田的肆意侵沒,給學校造成了嚴重后果,不少學校由于學田被侵等原因,學徒眾散而去,“弦歌之音不聞久已”。
清朝學田收支管理的嚴格性、獨立性,使其基本不受國家財政盈虧的影響,各學錢糧收入做到了專項、專收、專管、專用,避免挪用借支,加上屋課、息錢之類,遂使各級各類學校大多擁有一定數量的學田及穩定的錢糧收入,保證了學校的日常費用的支出,不免使古人有“欲求一經久之方,萬全之策,誠莫善于學田”之嘆!(42)這也正是學田制度最根本的意義之所在。同時,學田制度將封建國家和私人辦學的積極性結合起來,有效地解決了清王朝的教育經費問題,不僅從文化教育上加強中央政權的穩固,而且為人才的培養,為社會教育的擴大以及文化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基礎,是一種在我國封建社會具有現實可行性的土地利用形式,在清朝的教育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注釋:
(1)江平、巫昌禎主編,《現代實用民法詞典》,北京出版社,1988年,第316頁。
(2)嘉慶《漢口紫陽書院志》卷六。
(3)(8)乾隆《麻溪吳氏族譜》卷一三七,《塾田條規》。
(4)(7)《墨池書院章程》,載璩鑫圭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匯編》第210頁。
(5)(6)(15)宣統《臨安縣志》卷八,藝文志,《錦成書院記》。
(9)嘉慶《京兆歸氏世譜》,《義莊志》。
(10)乾隆《普寧縣志》卷四《學校》。
(11)四川大學歷史系、四川省檔案館合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第491頁。
(12)乾隆《南雄府志》卷五《學校》。
(13)乾隆《揭陽縣志》卷八《學校》。
(14)乾隆《歸善縣志》卷八《學校》。
(16)(28)光緒《新化學田志》卷三。
(17)光緒《海陽縣志》卷一。
(18)乾隆《還古書院志》卷十八,《土字》。
(19)乾隆《莆田縣志》卷九,《學校》,轉引自曾玲《明清福建的學田》。
(20)四川大學歷史系、四川省檔案館合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第39頁。
(2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中華書局,1982年,第273頁。
(22)四川大學歷史系、四川省檔案館合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第51頁。
(23)民國《建寧縣志》卷六,《學校》,轉引自曾玲《明清福建的學田》。
(24)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清代地租剝削形態》,第196頁。
(25)宣統《臨安縣志》卷三,《學校》。
(26)(33)嘉慶《余杭縣志》卷五,《學校》。
(27)同治《勞氏族譜》,碑記,《書田記》,載廣東省社科院歷史研究所中國古代史研究室編,《明清佛山碑刻文獻經濟資料》,廣東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82頁。
(29)《粵東議設啟蒙義學規則》,載璩鑫圭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匯編》第352頁。
(30)《清朝文獻通考》,《學校考》。
(31)光緒《杭州府志》卷十四,《學校》。
(32)李才棟著《白鹿洞書院史略》,教育科學出版社,1989年,第149頁。
(34)李才棟著《白鹿洞書院史略》,第141頁。
(35)光緒《杭州府志》卷一二二,《名宦》。
(36)楊慎初著,《岳鹿書院史略》,岳鹿書社,1986年,第131頁。
(37)康熙《重刊漳浦縣志》卷三八,《賦役》。
(38)《唐確慎公集》,載璩鑫圭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匯編》第190頁。
(39)四川大學歷史系、四川省檔案館合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第46頁。
(40)光緒《周氏家乘》序。
(41)盛朗西著《中國書院制度史》。
(42)光緒《新化學田志》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