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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法律視野中的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

曾毅 吳金蓮 胡賓

[摘要] 電子商務是21世紀世界各國經濟的熱點,作為電子網絡關系的基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問題已成為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從法律視野的角度出發,分析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主體地位、基礎法律關系以及法律責任。

[關鍵詞] 電子商務第三方 法律主體 基礎法律關系 法律責任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安全、快捷、方便的網上支付,打開了制約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作為電子商務的重要關聯產業,其重要性日益凸現。但是由于我國監管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體系非常薄弱,一些問題和風險也隨之暴露出來。而這些問題,多數都是法律問題或依賴于法律予以解決。

一、定義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是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資金“中間平臺”,是在銀行監管下保障交易雙方利益的獨立機構。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二、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

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問題,其實也就是電子商務第三方網上支付服務的法律性質問題,同時這一問題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范圍問題。因為只有確定了的主體法律地位,才能明確其經營范圍。以第三方支付服務為例,本質上它屬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能許可從事該項業務。而據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100家,其中絕大多數是IT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一些企業為了擺脫“違法經營”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擦邊球”的方式,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大多把自己定位為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的“中介”。類似的問題還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中買賣雙方的貨款大量存在著延時交付、延期清算的現象,導致平臺中出現大量的沉淀資金。這些沉淀資金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而這也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專營業務。這一問題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用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歸誰所有的法律問題。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某些特征,但卻并沒有受到與銀行相對應的監管,這其實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突破。

三、基礎法律關系分析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基礎法律關系是買賣雙方之間的購銷合同或贈與合同關系。當雙方約定采取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方支付主體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地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是代為履行第三人,有的認為保證人,有的認為與合同法律關系完全無關,筆者認為是在監管型第三方支付中民事法律地位是代為履行第三人,并根據協議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在交易過程中,選擇第三方支付為支付方式是協議內容;而在非監管型第三方支付其與合同法律關系無關,相當日常交易中采取銀行轉賬支付方式中的銀行地位一樣。

在第三方支付中,一般在進入支付頁面前會彈出服務協議框,要求用戶確認同意與否,支付雙方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達成合意,是一種典型的合同法律關系,首先應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受《合同法》與《侵權法》調整,如果是個體消費者還必須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同時,由于涉及到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等類似于金融服務,就必然引起金融監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現沒有監管私自使用資金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四、法律責任問題

其一,第三方支付如果定位于網絡支付技術服務提供商,其對支付雙方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數據進行處理,而不考慮支付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和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或者僅以有限的商業謹慎角度加以核對,例如通過身份認證,或者和銀行之間通過協議來確認綁定在虛擬賬號(電子郵件地址)的身份的真實性。這里還需要考慮到有些是未經授權的支付指令的發出,例如他人盜用了支付人的賬號進行的操作,如果發生支付,根據目前的中國法律,似乎很難找到與PayPal面臨同樣問題時所要作出的對電子資金劃撥法的讓步,即由電子資金劃撥者進行一定的賠償。

其二,第三方支付如果作為代收代付的支付中介,其執行著一定的結算業務,類似于傳統行業的金融業的結算業務服務商。其代理支付雙方完成結算業務,并負責記載雙方的“存款”金額,確保網絡支付合法有效的完成。如果作為網絡交易的結算代理人,為雙方的支付和收款行為提供中介服務,在對雙方來說是中立的地位,但如果交易雙方有了糾紛,作為代為收款和代為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面臨法律兩難境地,因為從一般中介的代理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來說,在一起糾紛中代理雙方將很難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代表一方必然對另一方不利,會陷入雙方代理的窘境。

其三,第三方支付作為網絡交易支付的保證人,如支付寶推出支付寶基金申請規則,其基本運作機制是以在淘寶網上成交為基礎,提供的一種第三方保障,在買家確認貨前替買賣雙方暫時保管貨款,并在交易失敗時對用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也存在法律問題,一是這是傾向于買家的政策,沒有保護賣家的賠付責任措施,二是賠償責任應使用自有資金,基金資助事實上是退款,并不是真正的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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