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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中世紀中西財產繼承的差異對人口發展的影響

王躍生

本文著重探討中世紀中國和西歐不同的財產繼承形式對家庭結構、婚姻狀況、遷移流動等基本人口行為所產生的作用,從而對中西人口變動的特征進行分析,并進一步從財產繼承與人口的關系角度來剖析中國和西歐近代社會發展過程的差異。

一、簡單說明

中世紀的概念實際是西方學者對一個特定歷史時期的稱謂。一般認為它始自西羅馬帝國被蠻族所滅亡的公元476年。 這一事件標志著歐洲奴隸制結束,封建社會開始逐步形成。而中世紀截止的年代則無固定說法。不過,多數學者認為它沒有具體的結束時點。有的學者指出:如從社會經濟結構的更替發展角度來看,中世紀的末期為16世紀和17世紀的最初幾十年。這個時期是歐洲封建制度迅速解體和資本主義制度因素形成的時期。(注:參見謝緬諾夫:《中世紀史》,三聯書店,1956年,第8頁。)其突出標志是17世紀40年代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我們認為,歐洲的中世紀實際是歐洲封建社會形成、發展以至瓦解的歷史時期,屬于歐洲傳統社會的一個重要階段。當然,具體到每一個國家,封建社會解體、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的時間也不盡一致。我們這里所說的歐洲中世紀傳統社會實際涵蓋歐洲,特別是西歐整個封建社會。這里有一點需要說明,本文所論及的西歐范圍主要指英、法、德和比利時、荷蘭等國家。

嚴格來講,歐洲的中世紀并不與中國歷史上社會形態的劃分相對應。因為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時,中國的封建社會已延續了至少950余年(這里采用戰國封建論,以公元前475年為起始年代)。 具體說來,公元476年的中國已進入南北朝時期(南朝為宋元徽四年, 北朝為魏孝文帝延興六年)。當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在16、17世紀開始瓦解之時,中國尚在明王朝統治時期(它建立于公元1368年,滅于1644年)。至17世紀中葉,中國最后一個封建王朝——清王朝才剛剛建立,距離滅亡(公元1911年)還有一段相當長的歷史。由此給人們的直觀感覺是:中國封建社會較西歐建立早,延續時間長。很顯然,中國歷史上并不存在一個線條相對清晰的中世紀時代。同時也要指出,即使在歐洲,中世紀的結束年代也只有一個大致的看法。有鑒于此,我們這里所說的“中世紀”是一種借用,只是說有一個共同的起始點,而無共同截止時間;確切些說,二者的結束時間都在近代以前的封建社會解體之際。

二、中國和西歐財產繼承制度比較

在中世紀,中國和西歐的財產繼承是沿著兩個不同的路徑發展的。具體來講,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國的財產繼承以諸子均分為主,而西歐則以諸子中一人繼承(雖然長子繼承比較普遍,卻還有其他子弟繼承的情形)為主。更進一步講,中國的財產繼承是父系全部財產的徹底均分,而西歐則流行土地財產的不可分割繼承,動產和現金財產的可分割繼承(甚至均分)。由此,在中國,私有財產具有較完整的意義。除了個別王朝在建國初實行有條件的均分土地政策(即限制繼承)外,大部分時期,耕地中的主要部分為私人所擁有,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合一的。由于沒有外界掣肘父家長對家庭財產的分配,均分是可能采取的最理想方式。只有這樣,才可將財產繼承中的家庭沖突降低到最小程度。當然,均分財產制也同中國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會認識和思維方式有直接關系。而西歐在中世紀,土地的分封制使產權和使用權分離。這不僅對農奴、佃農如此,對較低層的土地貴族也是如此。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有權終身乃至世代擁有土地,卻不可將其分割繼承。可以說,這是西歐土地財產繼承采用單一繼承人制度的根本原因。西歐家庭動產的可分割繼承甚至平均繼承又顯示出與中國相似的一面。不過,在傳統農業社會,土地是財富的主要表現形式和重要來源。由于西歐土地可以世襲相傳,這意味著誰獲得了土地,誰就獲得了家庭的主要財富。這在平民家庭中尤其如此(因為富人可能有數量可觀的動產財富)。

(二)中國的財產繼承強調男系血緣關系的延續和倫理秩序的建立,因而可以說,女性基本上被排除在財產繼承之外。如果將財產繼承與家庭、家族祭祀制度聯系在一起則更是如此。西歐的財產繼承過程中雖然也有重男傾向,但對女性不完全排斥。西歐這方面的重男意識主要基于兩點:一是男性在農耕社會中的地位較女性重要;二是在西歐中世紀社會中,男性是軍事活動的主要承擔者。特別是在貴族社會,財產繼承是與軍事義務聯系在一起的。而在中世紀中后期,軍事義務的直接承擔同財產繼承有所脫離,即不能參加軍事行動的婦女只要有人頂替她出征也有資格繼承財產。在平民社會中,沒有男性子嗣的家庭,婦女可以完全繼承家產,并且沒有其他附加條件予以限制。

(三)中國財產繼承的時間確立比較模糊,即具體的財產代際轉移在什么時候完成并不清楚。父家長的主觀愿望或個人意志起較大作用。因而造成了財產繼承時均分制的有序與代際轉移時間的不可預測所形成的無序。父權制由此而更加強了。在西歐,財產繼承的時間確立比較明確,或在繼承人結婚之際,或在父母一方去世之時。有的則以立遺囑的方式加以解決。這些都表明,西歐的財產繼承基本上在兩代之間即予完成。父權制大家庭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條件。

三、財產繼承對人口發展的影響

財產繼承實際上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繼承。它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存方式和生存能力,進而必然對一個區域人口發展產生影響。具體來講,財產繼承對家庭、婚姻、人口流動和人口增長都有明顯的制約或促進作用。由于西歐和中國基本上是沿著兩個不同的財產繼承類型發展,因而其影響表現也有差異。下面就幾個主要方面予以分析比較。

(一)財產繼承對西歐、中國家庭結構的影響

1.西歐的家庭結構

根據不可分財產繼承原則,家庭主要財產由一個子女來繼承,不具有繼承權的子女可以繼續生活在父母家中,但卻沒有在這個家中結婚的權利。只有獲得繼承權的子女才允許在父母家中結婚。從這個意義上講,西歐中世紀社會中,直系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由此構成父母、未婚子女和一個已有繼承權的已婚兒子的居住形式。而另一方面,那些沒有繼承權的子女往往被鼓勵出外謀生、創業,以便獲得結婚的物質條件。他們所組成的絕大多數是核心家庭。相對來說,沒有繼承權的子女比例要高于有繼承權者。所以,西歐社會中,簡單家庭占絕大多數。

一些學者指出,在西歐中世紀,無論在時間上向后追溯多遠,核心家庭都是極其普遍的。特別是在英國、低地國家和法國北部,核心家庭具有壓倒的優勢。下表對此有一定反映。

西歐主要地區家庭結構

地區時間一人戶%簡單家庭戶%擴大家庭戶% 30個有可靠記1622—18218.572.1 10.9 錄的英國村莊 Lisswege(比利時) 1739 1.985.3 10.3 Hallines(法國) 1773 6818 Loffingen(德國)1687 0.882.44.8 地區復合家庭戶%其他% 30個有可靠記 4.14.4 錄的英國村莊 Lisswege(比利時) 1.31.2 Hallines(法國)23 Loffingen(德國)4.87.2

資料來源:彼得·拉斯萊特:《西方家庭的特點:歷史的觀察》(Peter Laslett:"Characteristics of the Western FamilyConsidered Over Time"),載《家庭史雜志》(JournalofFamilyHistory)第2卷,第2期,1977年夏季號,第97頁。

需要說明的是,表中的簡單家庭是指由一對夫婦,或一對夫婦(或寡婦)同孩子組成。擴大家庭包括一個已婚夫婦除了子女外再加上一個或多個親戚。復合家庭指兩個或多個由親緣關系或婚姻相連的家庭單位。其他為不清楚部分。實際上講,這些家庭可概括為核心和直系家庭兩類。

另外,我們從家庭的代際關系上,可對西歐國家的家庭結構作以下分析。

西歐主要地區代際關系

地區年代一代戶%二代戶%三代以上戶% 英格蘭35個社區1599—1821 25.1 69.2 5.7 比利時:Lisswege 1739 13.9 83.3 2.9 法國:Hallines 1773 13 77 9 德國:Grossenmeer1795 12.6 70.117.3

資料來源:同上表。

上引兩表都反映出,在西歐,由一對夫婦,或一對夫婦與其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占絕大多數。而從絕對比例上看,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顯得較少。如果結合單一子女繼承財產的情況則更是如此。因為如果一個家庭平均若有3個子女(可活到成年年齡),從繼承比例上講則有1 /3的人獲得繼承權,并進而結婚與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繼承者生育及時,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保持20%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同時也應看到,西歐的財產繼承多發生在父母年老退休時,或一方死亡之時。如果考慮到在當時社會條件下,人口預期壽命較低這一事實。一個這樣的家庭即使能保持三代同居,從時間上講也是短暫的。所以,許多西歐家庭史學者認為,祖父母、父母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三代直系家庭很少。或者說,在家庭發展過程中,直系家庭將形成核心家庭幾次。一個孩子出生時可能是在直系家庭,當其長大一點時,他則可能僅與父母與兄弟姐妹住在一起。因為祖父母已經去世。即使有叔叔、姑姑,這時已經搬出去了。(注:戈特利勃:《從黑死病到工業時代西方世界的家庭》(Beatrice Gottlieb, The Family in the WesternWorldfromtheBlack Death to the Industrial Age), Oxford Uni. Press, 1993,第15—16頁。)

因此,西歐不可分割財產繼承制對家庭結構的影響表現在,較大比例的子女因無繼承權而離開父母家庭。在若干年后,他們組成的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而留在家中繼承財產的子女雖有條件組成直系家庭,然而卻是一個維系時間短暫的直系家庭。

2.中國的家庭結構

財產繼承對中國中世紀的家庭結構產生了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均分制決定了中國的家庭具有很強的再造能力和裂變能力。一個家庭的的解體常常可以同時產生出數個小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從這個角度來看,核心家庭在中國各個歷史階段理應是占主流的家庭形態。在中國中世紀的早期,我們即見到這種記載:“今(南朝宋時)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異計,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產,亦入家而五矣”。(注:《宋書》卷82,《周朗傳》。)兄弟異計、父子殊產意為兄弟、父子建立了以各自夫妻為核心的家庭單位。如按比例折算,則有50—70%的家庭為核心家庭。當然,我們不能說,在以后歷史時期核心家庭一直保持這個水平。因為比較精確的統計資料甚少。至清代,袁枚說:“大江南北其子有余財而不養父,弟有余財而不養兄者比比也”。(注:袁枚:《小倉山房文集》卷17,《與江蘇巡撫莊公書》。)“不養”則意味著不在一個家庭單位生活。換句話說,當時的父子、兄弟分居的小家庭“比比也”。

另一方面,均分制下的財產繼承時間受到限制。即父家長并不會依照子女的愿望而適時均分。這里的父家長可能是父親,也可能是祖父,也可能是輩分更長者,還可能是兄長。他們往往從維護家庭的形式完整出發,試圖抑制子弟的分產繼承愿望。所以在中世紀以來的各個時代,都有一定數量的三代、四代、五代同居者,由此構成擴大家庭、復合家庭,甚至家族式大家庭。因而在中國財產繼承上出現這樣一種現象,即子弟可以享受均分制的結果,卻無權決定均分制實施的時間。這就決定了直系和復合型的大家庭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占有一定比例。這與西歐社會有很大不同。還應看到,由于均分制下的時間選擇富有彈性,那些子女多的家庭,特別是富裕家庭,基本上都要經歷一個復合家庭階段。就我們所接觸的資料來看,有產家庭的父家長或其他長輩一般把均分財產的時間選擇在子女基本上都已婚配、有獨立生活能力之后。由于子弟婚配有先后之別,先結婚者將不得不在父母家中多生活一段時間,以等待其他人婚姻完成。這個等待時間就是直系和復合家庭保持的時間。

關于中國中世紀家庭結構的比例構成,統計記錄較少反映,特別是缺少具有全國意義的反映。許檀曾對19世紀后半葉山東寧海州的家庭結構進行了統計分析:該地核心家庭約占總戶數的35.5%,直系家庭占29.4%,復合家庭占33.0%,殘缺家庭為2.0%。 (注:許檀:《清代山東的家庭規模與結構》,載《清史研究通訊》,1987年第4期。 )其中的復合家庭比例顯得較高。這可能代表了北方較富庶地區的狀況。南方或貧困地區恐帕沒有如此高的比例。筆者曾根據《清代地租剝削形態》和《清代土地占有關系與佃農抗租斗爭》兩書所收一史館刑科題本中167例有家庭結構記載的案件進行分析,其中直系家庭有39個,占23.35%;復合家庭3個,占1.8%;核心家庭85個,占51.50%;一人戶9個,占5.39%;殘缺家庭30個,占17.96%。這些人的身份有雇工, 也有雇主;有佃農,也有佃主。這一統計中,復合家庭則顯得較低。因而對中世紀中國的家庭結構有待進一步研究。

不過,我們以為,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西歐財產的不可分割制從原則上否定了大家庭的普遍存在,而只能造就以核心家庭為主流的家庭形態。在中國,均分制一方面成為大家庭的瓦解力量,導致小家庭的大量涌現;另一方面,均分是建立在家庭成員均有一份財產的基礎上,它容易形成某種制衡,并增加父家長的操作能力,因而均分的行為又常常受到抑制,大家庭由此得以維持。

(二)財產繼承對西歐和中國婚姻的影響

財產繼承對婚姻的影響表現在:無論西歐還是中國,財產是婚姻的物質基礎,也是婚姻的決定因素。西歐的不可分割財產繼承制對婚姻行為起到抑制作用,而中國的均分財產繼承制則對此產生了促進作用。其突出表現是婚姻的年齡確立的早晚。

1.財產繼承對西歐社會婚姻的影響

在西歐財產的單一繼承人體制下,只有有繼承權的子弟才能獲得在父母家中結婚的權利。他也就因此獲得了結婚的物質條件。那些沒有繼承權的子女要么以獨身的身份呆在家里從事勞作,要么走出家門做傭工,以獲得生活資料并準備婚姻所需費用。這意味著他們要依靠自己的勞動來創造結婚的物質條件,而這需要相當的時日。此種情形主要是對平民子弟而言。對于貴族來說,沒有繼承權的子弟要被長輩送出去接受教育,以便謀求教會職務、行政軍事官職或從事其他實業活動。其中許多人或者終身未婚或者結婚很晚。因而總的來說,晚婚、特別是男性晚婚成為中世紀西歐(約12世紀以后)普遍流行的婚姻現象。

按照歐洲教會法(Canon Law),男性初婚年齡為14歲, 女性為12歲。然而大部分西歐男女實際初婚年齡都大大高于這個標準。

英國貴族平均婚齡

出生年代1330—1480—1680—1730—1780— 14791679172917791829 男性 22.424.328.628.630.5 女性 17.119.522.224.024.7

資料來源:霍林沃斯:《對不列顛公爵家庭的人口學研究》(T. H.Hollingsworth, ADemographicStudyoftheBritishDucalFamilies ), 載格拉斯編:《歷史上的人口》(PopulationinHistory),Edited by D.V. GLass, London; Edward Arnold LTD ,1965年,第365頁。

荷蘭紳士家庭(Gentry)的男女結婚也很晚。從1500—1629年,男性平均結婚年齡在25.8—31.3歲之間,女性在23—28歲之間。(注:馬歇爾:《1500 —1650 年的荷蘭紳士:家庭、 信仰和命運》(SherrinMarshall, The Dutch Gentry 1500—1650 ——Family, FaithandFortune), Greenwood Rress, New York,1987年,第36頁。)

不過,在貴族中間,女性也有早婚的情形。如在法國南部,14—15世紀時貴族新娘的典型年齡為16歲。在英格蘭,1332—1333年的資料顯示,新娘的結婚年齡幾乎是14歲。在德國貴族社會,姑娘初婚年齡一般在12—18歲之間。(注:赫利希:《中世紀家庭》(DavidHerlihy,Medieval Households),Harvard,1985年,第103—107頁。 )貴族女性早婚與其家庭有雄厚的經濟實力置辦嫁妝有關。同時在歐洲貴族中流行長夫娶少婦的習俗。夫妻年齡相差常在一倍以上。特別是那些沒有繼承權的貴族子弟到約30歲時才會事業有成,有條件考慮婚姻問題。

對于平民子弟來講,14世紀后的晚婚行為更為突出。在佛蘭德的埃爾弗塞勒,在1608—1649年間,男性初婚年齡為27.2歲,女性為24.8歲;1650—1699年間,男性為29.6歲,女性為26.9歲;1700—1749年間,男性為29.4歲,女性為28歲。(注:德普勒:《18世紀佛蘭德的人口發展》(P. Deprez, The Demographic DevelopmentofFLandersinthe 18th Century),載格拉斯編:《歷史上的人口》,第615—616頁。)在德國的吉森(Giessen),1631—1640年間, 男性初婚年齡為29.8歲;女性26.1歲;1641—1650年間;男性為27.8歲,女性24.7 歲;1691—1700年間,男性為28.3歲,女性為25.2歲。(注:英霍夫:《德國的作為社會史的歷史人口學》(E. Imhof, HistoricalDemographyas Social History in Germany), 載《家庭史雜志》(JournalofFamily History),1977年冬季號,第326頁。)根據對英格蘭12 個教區婚姻資料所作的統計,在1600—1649年間,男性初婚年齡為28歲;女性為26歲;在1650—1699年間,男性為27.8歲;女性為26.5歲。(注:里格利和斯科菲爾德:《1541 —1871 年的英格蘭人口史》(E.A.Wrigley and R.S. Schofield;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England,1541—1871),Edward Arnold,1981年,第255頁。)

那么,那些有繼承權的子女的婚姻又是怎樣的呢?這方面的資料比較缺乏。在西歐許多地區子女繼承財產的年齡同婚姻年齡往往是一致的,至少是接近的。

英國繼承人繼承財產時的年齡

出生時期繼承年齡出生時期繼承年齡 1276—1300年 24 1376—1400 21 1301—1325年 22 1401—1425 19 1326—1348年 20 1426—1450 24 1348—1375年 21

資料來源:拉塞爾:《古代晚期和中世紀時期對人口的控制》(Josiah Cox Russell, The Control of Late AncientandMedievalPopulation), Philadephia,1985年,第209頁。

上表中數據有較大波動,顯然與發生于1348年的黑死病開始流行有關。黑死病造成的人口非正常大量死亡,特別是父輩的死亡造成繼承人提前繼承財產。同時也有下述情形,即由于勞動力短缺父母提前完成財產繼承過程,使繼承人可及時進入婚姻和生育過程。因此,繼承人的婚姻年齡較非繼承人低是正常的。然而也有另外一種情形,如德國的一些地區,在18世紀前后,繼承人的婚齡要高于非繼承人。這是因為他們的父母遲遲不將財產轉移給他們。其年齡區別為租佃農民27.9歲,小地產所有者28.5歲,大地產所有者29.1歲。(注:施呂奠:《從農民社會到階級社會》(Jurgen Schlumohm, From Peasant Society toClass Society),載《家庭史雜志》(Journal ofFamilyHistory ),1981年,第17卷第2期。)

從總體上看,西歐中世紀、特別是12世紀后,初婚年齡普遍較高(黑死病前后的一段時間除外)。這種現象同財產繼承形式有直接關系。即在不可分割財產繼承制下,大部分年輕男女要經歷一個先創業后結婚的過程。

2.均分財產制下的中國婚姻

在均分財產制下,中國的婚姻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均分之前的財產實際為共有財產,只有父家長才具有對共有財產的支配權。同時財產的共有隱含著子女可從中享受到一個份額的意義。這意味著子女有權從共有財產中獲得婚姻資助。因而具有財產支配權的父家長只要不實施財產的分割繼承,就有責任操持子女的婚姻問題。在父家長制下,子女的婚姻又同生育、人口增加乃至勞動人手的增加相聯系。因而在一般情況下,父家長總是盡可能早地為子女完成婚姻過程。另一方面,中國的均分制的實施多是在子女的婚姻確立、有獨立的生活能力之后。即婚姻經費的籌措均由父母等長輩來負擔,子女缺少經濟上的壓力,也無從產生推遲婚姻的愿望。因此,在均分制原則下,無論是父家長還是子女,均容易形成早婚的意識。

中世紀中國社會的法定婚姻年齡建立在一個較低的標準上。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政府規定為男15歲,女13歲。(注:《周書》卷5,《武帝紀》。)唐代貞觀元年(公元627年)為男20歲,女15歲。 (注:《唐會要》,《婚嫁》。)唐開元二十二年(734 年)又降為男15歲,女13歲。(注:《唐會要》,《婚嫁》。)宋代至明清時為男16歲,女14歲。(注:萬歷《明會典》卷69,庶人納婦。)可見,官方所訂法定標準是很低的。

那么,在中世紀的傳統中國社會中,人們的實際婚配年齡又如何呢?我們可從歷代正史中所收集的列女個案中窺見一斑,其中所涉及到的女性婚姻年齡多在14歲上下。至于更具典型意義的資料在地方志的民俗部分有充分的反映。明代四川一帶,“俗尚締幼婚,娶長婦,男子十二三即娶”。(注:王士性:《廣志繹》卷5。)清代河北中部, “男子十一、二即娶”。(注:光緒《重修曲陽縣志》風俗。)山西大同:“婚期過早,甚有十二、三歲授室者”。(注:道光《大同縣志》風俗。)當然這屬于極端早婚之例。不過,在明清以前的中國社會中,男女20歲以前結婚者占較高比例。因此,我們有理由說,早婚確實是中國中世紀社會的一個重要的婚姻現象。

在中世紀歷史上,從法定婚姻年齡上看,中國和西歐并沒有什么不同,即婚齡都比較低。然而在實際婚姻行為上,從普遍的意義上講,中國與西歐卻大相徑庭。除了部分貴族女性以外,西歐人口的婚齡大大高于法定婚齡;而在中國,大部分人的婚齡與法定婚姻是一致或接近的。甚至出現另一種與西歐相反的現象,即西歐貴族中流行長男娶少婦,而中國富人中卻崇尚少男娶長婦。這種不同的婚姻行為與二者不同的財產繼承方式有直接關系。在西歐不可分割財產繼承制下,家長只對有繼承資格的子女的婚姻承擔責任(這里不考慮女兒出嫁的嫁資問題),同時,繼承人的婚姻又與財產移交的時間一致。因而在繼承人不具有管理家庭財產的能力之前,父母將不會為其安排婚姻。沒有繼承權的子女雖然可以從父母那里得到一部分動產,但除了富裕家庭之外,其數量不會太大,不足以成為其結婚時可資依賴的物質基礎。因而通過自己多年勞動積聚結婚費用是達到完婚目的的主要手段,晚婚由此應運而生。在中國可分割財產繼承制下,子女的婚姻要由父母親自操辦,否則就是失職;子女本人對婚姻的經濟壓力和限制感受較少。這樣,不僅易于產生早婚的意識,更易于將這種意識付諸實際了。

(三)財產繼承對西歐、中國遷移流動的影響

從人口學上講,人口的遷移流動受多種因素影響。從經濟意義上看,財產繼承對人口遷移流動的作用更大。因為財產繼承與物質生活資料相聯系,關系到人們是否具備基本的生存條件問題。若在相對固定的生活環境中難以獲得主要的物質需求,必然會導致遷移流動意向和遷移流動行為的產生。

1.西歐財產繼承制下的人口遷移流動

在西歐不可分割財產繼承制下,雖然沒有繼承權的子女并未被剝奪在父母家中生活的權利,但是其發展空間受到很大限制,諸如不能在家中結婚,只能作為一個普通勞動者聽命父母或已繼承家業的兄長的擺布。因而,如果他要獲得一種完整的生活,或者為一種完整的生活作準備,就必須走出家門。

在中世紀中后期,西歐大部分地區商品經濟比較發達,以貨幣為支付手段的雇傭勞動成為普遍現象。那些沒有繼承資格的平民子弟往往到別的社區或城市去作傭工(Servants)。當然在西歐各個地區之間,傭工數量和比例也有不同

西歐主要地區傭工狀況

地區年代性別化傭工在當地人口中的比例 英國:Ealing 1599 16625.5 Goodnestone 1676* 18.2 法國:Longuenesse1778 14512.6 Rouen 1770 8.2 低地國家:Velume 1749-14.0 Overijssel1748-11.9 德國:Grossenmeer17956710.7 地區雇有傭工家庭比例 英國:Ealing 34 Goodnestone 31 法國:Longuenesse19.7 Rouen- 低地國家:Velume 36.1 Overijssel33.1 德國:Grossenmeer30.5

資料來源:彼得·拉斯萊特:《西方家庭的特點:歷史的觀察》,載《家庭史雜志》第2卷,1977年第2期,第103頁。

*資料欠缺,下同。

由上表可見,英國一些地區的傭工比例最高,且男性居多數;而在德國一些地區,女性則占多數。其他資料也反映了英國傭工的高比率。根據英格蘭貝德福郡6個社區的一項統計,從1599到1796年,15—24 歲在外傭工孩子的比例是33%。即這個年齡段1/3的孩子出門作傭工。許多地區出外傭工人數占到當地總人口的13%左右。(注:彼得·哈奇森編:《近代早期英格蘭的人口遷移和社會》(Migration andSociet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Edited by Peter Hutchinson),南非,1987年,第256頁。)開始作傭工的年齡在不同家庭、地區也有區別。一般在10—20歲之間,傭工時間則在5—10年間。對大多數人來說, 傭工結束的時間與他們有能力婚配的時間是趨于一致的。由于在不可分財產繼承制下,只有一個子女可在父母家中結婚,因而大部分出外作傭工的人將在作傭地區結婚成家。這就形成一種遷移。

西歐人口遷移流動還可在一些教區法庭記錄中反映出來。在17世紀,從整體上講,英格蘭約在一半和2/3之間的教區人口每12年就被更新。(注:豪斯頓:《1500—1750年間不列顛和愛爾蘭人口史》(R. A.Houston,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Britain and Ireland, 1500—1750), Cambridge Press, Cambridge,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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