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的倫理道德基礎
佚名
摘 要:本文從環境法在現實中遇到的困難入手,出其原因在于缺乏環境倫理道德觀的內在堅實支撐;探討環境倫在古代及西方的各種代表學說;通過環境倫理道德與環境法的密切關系,說明樹立正確的環境倫理道德觀是進行環境法制的前提和基礎;最后明確指出,正確的符合發展需要的環境倫理道德觀就是“人與、社會和諧共處”。
關鍵詞:倫理;環境倫理道德;環境法治;和諧共處
當我們盡享高、現代化帶給我們的“豐碩果實”時,全球性環境危機卻為我們拉響了一次又一次的警報,雖然擁有了龐大的環境法規體系,雖然進行了一次又一次聲勢浩大的執法檢查,但環境狀況依然每況俱下。此時,熱愛環境的人們不得不痛苦地思索:的癥結究竟在哪里?我們層層褪下環境問題的“外衣”后,倫理道德觀橫亙在面前。我終于明白,正確的環境倫理道德觀的缺失乃是造成環境危機的“元兇”!
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
-荀況
一、環境法在現實中遇到的問題
作為一個新興的部門法,環境法在現實中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環境倫理道德的內部支持。
近年來,對環境立法給予了高度重視,同時環境法也具備了相當規模,但環境狀況仍然不斷惡化。執法不力的確是一個核心問題,為此學術界和執法部門高度關注。執法部門實施了各種各樣的執法大檢查;環境法學界則從各方面分析執法不利的原因并謀求對策。其原因大多歸結為:體制問題①、公共參與和輿論監督的薄弱②、觀念問題③、發展的壓力④、執法成本高昂⑤等。這些分析不無道理,并且大家都指出,中國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太差。
但據有關的環境意識調查表明,中國公眾其實對環境狀況的嚴重性十分清楚,但長期以來我們所宣傳的,將人和自然對立起來的,敢于“戰天斗地”的勇氣和“人定勝天”的信心使得人們在真正遇到具體問題的時候,對抗性思維總是首先浮現出來,對自然工具化的態度首先表現出來,因而最終的行動會體現為“言行不一”。直接將中國公眾的環境意識定位于薄弱未免過于簡單。其實在薄弱的環保意識背面隱藏著環境倫理道德的缺位。因為對待自然的“言行不一”恰恰暴露了人們真正的價值判斷并不站在環境一方。那么,讓執法者如何去對抗深植于人們思想觀念中的價值標準呢?何況,就連執法人員本身也難以擺脫舊有的思維模式。
,我國的政府部門和新聞媒體加大了有關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各種形式的公益廣充斥著人們的視線。但標語和輿論宣傳只能淺層次的改變人們對環境問題的看法,例如糾正了曾一度存在于國人心中的“地大物博”的錯誤認識,但卻無法深入到人們的倫理觀念中,進而在生活、消費層面上展開。
因此,沒有倫理支持的環境法,在執法中遇到困難也就不難理解了。環境法的困境歸根結底在于缺乏環境倫理道德的堅實支撐。
二、環境倫理的發展演變
倫理學的善惡觀是法律價值的基本來源之一。傳統倫理學均以人際關系為本位,即善惡只相對于人與人的關系而言,從而使法律的價值判斷成份里缺少了自然界里的其他有生命物質。
在中國,古代中始終將自然觀、認識論、人生觀和倫理觀融為一體。與西方倫理觀相比較,中國古代哲學(倫理學)具有濃厚的自然和環境色彩,例如“天人相應”、“天人合一”、“天人和諧”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蘊涵著濃厚的生態倫理觀(環境倫理觀)。《易經》還強調了“萬物含生”的生態思想。如:儒家思想認為:萬物相育而不相害。道家思想則認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還有荀況的“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的觀點等。
與此相反,在西方過去2000年的哲學(倫理學)中,幾乎沒有像中國古代哲學那樣的環境思想。從柏拉圖開始,強調的是人性的提升,強調人是萬物的中心,認為世界上一切其他生物都是為人類的利益而存在的,因而較忽視人以外的客觀生存環境。到近現代兩次革命推動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更使西方世界產生了征服萬物和自然的雄心,以至于環境問題接踵而來,甚至威脅到了我們的生存。直至20世紀初,西方倫理學家們才開始關注人與環境的關系。
現代環境倫理學那什認為,現代倫理學的發展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首先人類的倫理思想是從創世紀的人類對植物和動物保有的支配權開始的,然后經過人類思想發展的過程,到現在形成了所有生物(人、動物、植物、無生命物)之間都具有平等性的環境倫理思想。在環境倫理思想的發展過程中,涌現出許多種類的學說。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
(一)人類中心主義假設
一般認為,西方環境倫理學的先驅者是曾任教于美國密歇根大學,后赴德國的艾龐茲。他在1894年發表了題為《人類與獸類的倫理關系》的論文,從心理學,倫理學的角度論述了“人類中心主義假說”,并對《創世紀》記述的人類征服地球的行為予以了批判。
(二)敬畏生命觀
提倡敬畏生命的倫理道德觀的人是法國人阿爾貝特?史懷哲博士。他說“只涉及人對人關系的倫理學是不完整的”,不具有充分的倫理功能,“但是敬畏生命的倫理學則能實現這一切”。史懷哲認為,倫理的本質應當是敬畏生命。他對于只涉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傳統倫理學表示批判。他說“實際上,倫理和人對所存在與他的范圍之內的生命的行為有關。只有當人認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時候,他才是倫理的”。⑥1923年,他在著作《文化和倫理》中,具體闡述了他所倡導的敬畏生命觀。他是西方首位提出將倫理學的概念及其范圍擴大到人以外所有生物的哲學家。
(三)土地倫理觀
20世紀40年代,被美國人稱為“環境倫理學之父”的A?利奧波德,提出了土地倫理思想。他指出,個人是一個由各種互相的部分所組成的共同體的成員,土地倫理觀就是把這個共同體的界限擴大到土壤、水、植物和動物。土地倫理觀是要把人類在這個共同體中從征服者的面目變成為這個共同體中平等的一員和公民。它暗含著對每個組成成員的尊敬,也包含了對共同體本身的尊敬。
(四)生態利益中心主義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地球環境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一些科學家在探索中逐漸發現,導致環境問題的思想根源在于人類長期與自然作斗爭的生活實踐中順理成章產生的控制自然、改造自然的思想觀念,它引導著人類形成了“以人類利益為本位”的倫理道德觀。
西方哲學家們逐漸發現,傳統的東方自然哲學觀中存在著合乎自然發展的深刻思想。如“天人合一”思想等,提出應在此基礎上將其發揚光大。
因此,西方環境學家們便以東方的自然哲學思想和史懷哲、利奧波德的倫理思想作為理論基礎,以現代科學技術為依據,對人本主義的哲學觀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新的以確立環境和自然固有的價值和權利的環境倫理理論。主要包括:挪威學者A?乃斯的“深層生態學”;澳大利亞人丁?帕斯摩爾提出的“對自然的人類責任論”;澳大利亞學者辛加的“動物權利論”以及美國學者泰勒提出的“生命中心主義的自然觀”等。
這些理論向統治西方上千年的傳統的“人本主義”哲學觀提出了新的挑戰,直接動搖著傳統部門法的法理學基礎,也為我們研究環境法的倫理道德基礎拓展了思路。
三、環境倫理道德的意義
有的學者給出了環境倫的定義,“研究環境道德的倫理就稱為環境倫理學”。
道德作為一種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社會存在即包括人類社會也包括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界。一個理性的社會必須是重視道德的社會,法制的趨勢是道德和法律的相互滲透和協同。
當經歷了諸如酸雨、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全球氣候異常等全球性環境危機和各類環境污染事故后,人類越來越清楚的認識到:一個真正健康、穩定和充滿活力的社會,必須建立在符合環境道德的倫理基礎之上。環境倫理道德不僅是精神財富的寶庫,而且是物質財富的源泉。環境危機的教訓說明,一個缺乏環境倫理道德的內部支撐的社會,在物欲橫流的刺激下出現的繁榮是不能持久的,而且人們也將為這種泡沫般的繁榮付出慘重代價。重新理順環境道德與環境法治的關系,才能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
作為環境倫理學的研究對象,環境道德是包括當代環境、資源危機和環境保護運動在內的社會狀況和活動的產物。它與環境法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互依靠,互為補充,互相,互相促進。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都是人類社會的行為規范。法律規范主要表現為國家強制力,道德規范則主要存在于人們的思想意識和習慣之中。在一個講究民主和法制的現代社會,為了保護和管理環境資源,應將環境道德和環境法律、環境民主結合起來,既不能只靠道德本身來保護和管理環境,也不能妄想只靠法律就足以使法律順利實施。只有將二者相結合才能相得益彰。正如古人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有效的環境道德規范應有法律的保障和維護,基本的環境法律權利也應有道德力量來支持。環境法是環境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法律武器。健全環境法律體系,加強環境執法,實行環境法治,是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的法律保障。而環境道德則是保護和改善環境,實行環境法治的倫理基礎,它積極為環境法做輿論辯護,并通過良好的環境道德風氣和輿論推動環境立法、守法和執法。
因此,不講環境道德,缺乏倫理基礎是造成環境法治觀念薄弱的一個重要原因。形成社會性的環境道德風氣,是加強環境法治的有效途徑。
環境道德作為有別于傳統道德的新興道德,對人類社會而言是姍姍來遲的。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人們并未將對環境資源的污染和破壞視為道德問題,倫理學的研究對象也僅限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稱為“人倫”。直到環境危機日益嚴重時,才開始有學者提出將倫理觀念的中心從人類社會擴展到整個自然界或生態系統。各國學者對環境問題的產生所形成的共識是:“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類也不是自然界的中心”。⑦他們呼吁要放棄人類統治自然的,建立尊重自然、保護環境、講究道德的哲學,主張將人類從“大自然的主宰”歸位到“自然家庭中普通的一員”,提出既要遵守人與人之間的道德也要遵守人與其他生物之間的道德。
1991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向全人類發出了“創立新的地球道德”的倡議:“現在世界大家庭面臨著我們在環境問題上造成的后果給我們共同的安全造成的危險,要大于傳統的相互之間的軍事沖突帶來的危險。道德倫理和精神方面的價值是人民和國家產生動力的最終基礎,我們應當加以利用,并表現在創立新的‘地球道德’上,從而激勵人民共同加入包括南方、北方、東方和西方在內的新的全球伙伴關系,確保地球一體化,使之成為這一代和后代子孫的安全、平等和溫馨的家園。”⑧
環境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維護有賴于環境道德的協同,以及環境價值觀的一致。我們應牢記只有一個地球,在環境問題的面前,全人類的命運是同一的,任何人都不能抱有僥幸心理,應樹立全球利益同一性的環境價值標準。環境道德的樹立和全面推廣是人類生存方式走向全新境界的標志,環境道德將成為21世紀人類道德觀中最有活力的部分。
四、樹立新型環境倫理道德觀-人與自然、社會雙重和諧
面對即將降臨的“災難性的毀滅”,人類在反省過去的同時,更要積極行動起來,構建一種新型的、符合現代社會發展需要的環境倫理道德觀,以此作為環境法的內部堅實支撐,既要實現人類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又不對自然的生存發展狀態構成威脅。
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向聯合國大會提交了《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其中“可持續發展”是這樣表述的,“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客觀的講,可持續發展模式是迄今為止相對最為合理的發展模式了。它強調代際公平與代內公平。但同時筆者又不得不遺憾地指出,這個定義的“代際”、“代內”,所強調的價值觀仍是相對于人類而言的,并未體現出人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價值的重視。因此,可以看出,20世紀80年代末期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在當時是最為先進的理論模式,但其仍未跳出“人類利益中心論”這一傳統倫理道德觀的束縛。今天,我們已經邁入21世紀的大門,應當擺脫陳舊觀念,樹立符合新世紀發展需求的環境倫理道德觀,拋棄不科學的“人本主義”思想,主張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共處、平等發展。
古代,孔子曾提出“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的思想。他認為,通過規范自己的行為和思想,就可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和諧。在《圣經》中也記載了“上帝喜歡他的創造”,“人類統治地球并不意味著地球屬于人類”的思想,認為自然是和諧、完美的。大自然是造物主的杰作,是和諧的典范。但大多數人卻并不珍惜。人類迄今的發展,都是同自然對立式的破壞性的發展,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社會也是充滿矛盾的對立的社會,這種機制就使人們破壞著大自然原有的和諧與協調。過去傳統的部門法林立、法律之間沖突的狀態就是人類社會發展不和諧的表現,是人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和片面地以物質生活取代一切的結果。
人類走到今天,人與自然的對立已經接近極限。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別無選擇,只能實現從對立到和諧的重大轉折,實現人與自然、社會雙重和諧的發展機制。
筆者認為,我們倡導的“人與自然、社會和諧共處”的環境倫理道德觀與傳統的倫理道德觀的主要區別在于:其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又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既從人的利益出發,又從非人生命體的利益出發;既為了人類,又為了環境和大自然;既承認價值需要人去評價,又承認自然或環境的內在價值;既主張人的權利,又主張自然或非人生命體的權利。而且應當明確的是,這種新型的環境倫理道德觀并沒有反對人的主導地位和正當利益。
五、結語
瞄準和諧發展的理想目標,建立新的環境倫理道德基礎,自覺建立雙重和諧的發展機制,是全人類共同面臨的重大任務。環境法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力手段,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也稱為環境法追求的終極目標。環境法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由于其“特殊使命”而擔當重任。我們廣大法律工作者應當從環境法著手,對傳統法律系統重構,在新的環境倫理道德觀的基礎上,建立起人類社會和諧發展的藍圖,進而完成整個法律系統的協調,建立適應21世紀發展需要的生態化法律體制。
注釋:
①朱德明:《環境保護執法的體制障礙及消除對策》,載《中國環境管理》1996.2。
②林波:《論環境管理的公眾參與和輿論監督》,載《中國環境管理》1997.6。
③李耘、范榮華:《論環境管理的公眾參與和輿論監督》,載《中國環境管理》1997.6。
④范少鷹:《政府行為中環境工作弱化的原因》,載《中國環境管理》1997.7。
⑤朱德明:《環境執法不力的經濟學思考》,載《環境導報》1996.4。
⑥阿爾貝特·史懷哲著、陳澤環譯《敬畏生命》,上海科學院出版社1992年8—12頁。
⑦《世界環境》1995年4期 16頁。
⑧曲格平:《創立新的地球道德》,載《中國環境報》 1996.3.16。
[書目]
⒈高利紅:《環境資源法的倫理基礎》,載《環境資源法論叢》第1卷 韓德培主編,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⒉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⒊汪勁:《中國環境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⒋汪勁:《環境法律的歷年與價值追求-環境立法目的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⒌朱亞梁:《從環境價值觀角度論環境法的立法目的》,載《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2001.4。
⒍蔡守秋:《論環境道德與環境法的關系》,載《重慶環境科學》 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