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的立法研究
李乃娣
摘要:農村土地體制改革不僅是保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問題,而且也是切實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關鍵所在。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立法體系尚不夠健全,依然跟不上農村土地流轉發展的需要。筆者從我國農村土地轉讓的立法現狀入手,從法律的角度對農村土地流轉問題進行了剖析,分析土地流轉存在的困難及原因,并提出了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體制機制。
關鍵詞:農村 土地流轉 立法 研究
0 引言
推行農村土地體制改革,是保證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有效解決“三農”工作的關鍵所在。推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不僅可以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而且可以緩和極為緊張的人地關系。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立法體系尚不夠健全,依然跟不上農村土地流轉發展的需要。因此,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立法體系建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1 農村土地流轉的立法現狀
早在2002年8 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實施,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家保護依法、自愿、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為,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又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為根據,制定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實施。圍繞尊重和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自主權,對農村土地流轉經營者、流轉方式方法、流轉合同與規范、流轉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及完善。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出臺了《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并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允許、鼓勵農民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出臺與逐步健全完善,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改革進入了關鍵時期,給農村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轉提供了法律支撐和依據。
2 農村土地流轉的立法研究
2.1 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法規體系 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法規體系,就要進一步明確、規范和界定農村土地流轉的行為,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歸屬。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50年不變,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和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承包期內的土地使用、收益與處置。這些都是農民擁有的一項權力,不得予以干預干涉。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權對于農民的法律地位和意義,才能切實有效地保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因此,在推行農村土地流轉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內容全面、合法的合同、協議等,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流轉的范圍、年限等。此外,政府有關部門還需進一步明確職責,逐步強化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督監管,不斷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在此基礎上,針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情況,制定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根據農村土地流轉的需要,逐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行為,促進農村土地積極主動、合理有序的流轉。
2.2 靈活多樣選擇農村土地流轉形式 確保農村土地合理、合法和有序流轉,就要結合農村的實際,區分不同的情況,滿足不同的需求,靈活多樣地選擇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達到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當前,在農村,對于農民不愿意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荒地、荒坡、荒山等,而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能夠丟荒撂荒等現象發生。對此,可以通過拍賣、轉讓等方式,促進農村土地的正常流轉。但是,拍賣必須只能針對荒地、荒坡、荒山等。這是因為這些在開發治理過程中,需要投入的資金量大,周期比較長,效益比較低下,使得農民沒有穩定感和權屬感,所以都不愿去承包。而且如果把農村土地資源的承包關系逐步轉變為買賣關系,不僅有利于增加技術、資金、人力方面的投入,有利于促進農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與創造性,而且對于促進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都是極為有利的。目前,由于我國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拍賣期限為50—100年,可以繼承、轉讓,極大地凋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主動性,促使他們在生產實踐中創造性的開展農業生產,對于荒地、荒坡、荒山等的開發治理也有著較強的針對與適應。 2.3 健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機制 農村土地不僅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農民群眾謀生和福利的重要保障。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包括勞動、就業、養老、福利和醫療等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的問題,開展長遠、廣泛、有效、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根本起不到應有的意義與作用。對此我們必須要建立健全農村失業保險體制機制,使農民群眾在失業期間能夠獲得國家、社會一定的救濟救助,從而更好地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而且有了失業保險的保障,還可以促使已經轉入非農產業的人口主動放棄、轉讓其承包的土地,促進了農村土地的流轉。當前,醫療問題是農民群眾最關心的直接問題之一。在廣大農村,因病返貧、因病致貧現象尤為突出。因此,為了減輕農民群眾年邁或生病時對農村土地的依賴程度,必須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體制機制,盡可能地減少農民群眾的后顧之憂。可以比照城市職工失業保險與醫療保險的方式方法,全面推進農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工作。對于要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可以通過國家撥款、農村土地流轉收益中劃一部分、農民個人付一部分、社會捐助一部分等形式籌集資金,保證來源渠道暢通。
2.4 發展壯大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 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的發展壯大,可以不斷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公開、公平、公正與競爭,實現合理有序流轉和管理。發展壯大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著力搞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協調、溝通、交流、服務及監督工作,逐步明確農村土地流轉雙方的法律權利、義務與職責,確保農村土地流轉正常推進。要在堅持農民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50年不變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競爭的原則,把農民不愿意或者沒有勞動力耕種的土地收集起來,通過發包、轉讓等方式,保證集中后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合理有償地流轉到種植、養殖大戶、有意投資農業的業主那里進行生產經營,使得農村土地不出現丟荒、撂荒行為。如此一來,不僅打破了農村地區行政區劃的限制,而且實現了農村土地使用權合理有償流轉。因此,通過法律法規、生產經營、流轉方式、服務體系等方面的不斷健全完善,促進農村土地流轉依靠社會化服務體系運轉,農村土地流轉就會在不斷的實踐過程中,逐步適應發展“三農”的需要。此外,還要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流轉的配套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和培育農村勞動力市場,加快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有序轉移,為農村土地的流轉創造條件和奠定基礎。
[1]王滿富.淺析農村土地流轉問題[J].前沿.2003(8).
[2]陳小君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3]黃建水,栗麗.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法律思考[J].政法論壇.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