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代初期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實征考察
張 靜
摘要:農民土地使用權是否順利流轉是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合理優化配置的關鍵所在,而土地租佃是促進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的一種比較合理且可行的方式。土改結束后,租佃關系因為符合當時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求而繼續存在,并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政府的相關政策經歷了從提倡租佃自由到批判、限制土地租賃的變化,最后通過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入組入社,從根本上廢除了土地租佃關系存在的合法基礎。當前,土地租賃因能有效促進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而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
關鍵詞:建國初期/租佃原因/租佃形式/資源優化配置
土地租佃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優化配置方式,土改結束后,租佃關系因為符合當時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求而繼續存在并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政府的相關政策經歷了從提倡租佃自由到批判、限制土地租賃的變化,最后通過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入組入社,從根本上廢除了土地租佃關系存在的合法基礎。當前,土地租賃因能有效促進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而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但對該問題的研究側重于改革開放以后,對建國初期土地租佃關系的評述卻流于缺失。本文試從要素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對土改結束到集體化高潮前土地租佃關系作一歷史的考察,以期對當今的土地流轉問題研究有所借鑒。
一、土改結束后一兩年內土地租佃關系發展情況
解放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絕對統治地位。據統計,占農戶總數6.87%的地主、富農占有總耕地的51.92%,地主人均占有土地為貧雇農的二三十倍[1](p.47)。封建租佃制也十分發達,據中南區100個鄉調查統計,1948年發生租佃關系的戶數占總調查戶的64.5%,土地租佃率高達79.7%。其中地主出租土地占總出租土地的73.4%,貧雇農和中農租入土地占總租入土地數的92.8%(參見《中南區一百個鄉調查統計表》,中南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委員會,1953年)。封建租佃制具有雙重作用:它一方面是地主富農兼并地產、剝削農民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同時是普通農民群眾之間具有合理配置勞動力、土地資源功能的重要經營方式。正是考慮到租佃制的這種比較優勢,中國共產黨在建立政權后并沒有立即消除農村廣泛存在的租佃關系,而是相繼開展了減租減息和土地改革運動,允許租佃關系的繼續存在。
(一)從廢除封建租佃制到提倡土地租佃自由、租額由雙方面議的政策演變
建國初期,為暫時滿足廣大農民對土地的要求,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各個新區首先開展了減租減息運動。減租減息政策的貫徹執行穩定了農村廣大土地出租者尤其是富裕中農、富農、工商業者的情緒,暫時解決了缺乏勞力的老弱孤寡出租戶的生產生活困難,為部分勞力強土地少的佃戶提供了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的機會。因此,減租減息運動在某種程度上為勞動力和土地要素的重組提供了制度保障并緩解了土改壓力。在減租減息運動的同時,1950年秋開始土改,到1953年春土地改革基本結束。土改結束后,農村土地占有狀況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占人口93.8%的貧雇農和中農占有91.4%的土地[2](P.560),封建租佃制也隨之廢除,保存下來的只是普通農民群眾間的租佃關系。
土改結束后,農村生產力的基礎仍然十分脆弱,由于長期戰爭導致一些農戶喪失了主要勞動力,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也有所消耗,人均占有和使用土地更加分散,部分地區的農民因地塊零碎而難以集中經營。此外,土地改革中實行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雖然暫時滿足了多數農民對土地的需求,但是從實現生產要素優化配置的角度來講,并不是最優選擇。這種分配形式沒有考慮到每個家庭勞動力與擁有土地數量的搭配問題,必然使有的家庭勞力多、土地不夠耕種,造成勞動力剩余,而有的家庭卻地多勞力少,導致土地拋荒。因此,土改后積極開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同時,提倡土地租佃自由以促進土地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成為中共中央幫助農民恢復發展個體經濟的一項重要政策。《土地改革法》明確規定土改結束后,土地所有者有出租土地的權利。根據中央的政策精神,各大區中央局和軍政委員會審時度勢,先后頒發布告和指示,提倡土地租佃自由、租額由雙方自由面議。
(二)土改后一兩年農村租佃關系發展情況
在各級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農民發展個體經濟積極性的雙重推動下,作為重新配置勞力和土地等生產要素的一種主要的經營方式,土改后廣大農村的租佃關系仍然繼續存在下來。
除了少數地區遺留下來的舊的土地租佃關系,土改后一兩年主要是新發生的租佃關系。首先從各地區的情況來看,土改后租佃關系仍廣泛存在。黑龍江省海倫縣作為老區于1948年就已完成土改,從該縣第16區永安村調查結果看,租入和租出戶都有所增加。1948年發生租佃關系的農戶占總戶數的19%,1949年增加到27%,1950年為37.9%[3](pp.58—59)。安徽省肖縣楊閣鄉土改結束后發生租佃關系的農戶占全鄉總戶數的17.8%,土地租佃率為7.6%。1952年發生租佃關系的農戶占18.4%,土地租佃率為7.8%[4](pp.40—41)。據廣東省6個鄉統計,1952年發生租佃關系的農戶占總戶數的30.65%,土地租佃率為7%[5](p.133)。從上述各地的統計結果大體可以看出,土改后一兩年農村租佃關系仍普遍存在,但土地租佃率明顯低于解放前,這主要是因為經過土地改革,原先無地或少地的貧雇農和中農多數已分得了一份土地,很大程度上滿足了其對土地的要求。
再來考察土改結束后租佃關系的階級分布情況,根據湖北、湖南、江西3省共10個鄉抽樣調查,1952年共有1542戶發生租佃關系,占總調查戶的31.1%,土地租佃率為10.1%。見表1。
從出租戶數量看,中農出租戶數和出租土地數所占比重都是最大,貧雇農出租戶在比重上僅次于中農。富農出租戶所占比重遠遠低于解放前的水平,僅占3%,其出租土地所占比重降為2.3%;租人戶也以中農占多數,戶均租入2.9畝,高于平均水平。貧雇農次之,但戶均租入土地數卻低于平均水平。如果將中農和貧雇農以及其他勞動人民合起來計算,出租戶數占總出租戶的69.1%,租出土地數占總租出土地數的64.4%,承租土地戶占總承租戶的97.4%,承租土地占總承租土地數的97.1%。可見土改后一兩年的土地租佃關系主要發生在勞動群眾之間[6](p.88)。
二、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土地租佃關系中出現的新情況
隨著農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以及互助合作運動的蓬勃開展,黨的指導思想和政策基礎開始轉向關注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對立性,關注農民個體經濟的不穩定性和兩極分化,對土地租佃關系的政策逐漸發生變化。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于1953年4月23日在全國第一次農村工作會議上的總結報告中談到:“土地租佃的自由,土地法上規定了,今天還不能禁止。但這種自由的范圍很小,實際上僅允許鰥寡孤獨烈士軍工屬及沒有勞動力從事耕種的人出租土地。”[7](pp.138—139)1953年下半年過渡時期總路線提出后,開始對“租佃自由”進行嚴厲的批判,認為其結果就是發展少數富農,走資本主義的路。過渡時期總路線提出后到合作化高潮前,中共中央雖然宣布土地租佃在法律上不禁止,即允許其合法存在,但卻更加強調利用互助合作運動及大辦合作社加以限制。在相關政策的推動下,各地加快了集體化的進程,強迫農民土地和勞動力等生產資料入組入社,力圖從根本上消除土地租佃關系存在的合法基礎。盡管黨中央對土地租佃采取批判和限制的措施,互助合作組織某種程度上促進了土地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但并不能完全替代土地租佃對生產要素的配置功能。根據對安徽、廣東和山東等省的調查統計,直到集體化高潮前,土地租佃關系仍然存在并有所發展。
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各地的租佃關系和土改后一兩年比較有以下新的特點。
第一,各地區租佃關系不平衡發展。由于各地區受自然生態環境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在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各地區租佃關系呈不平衡發展趨勢。例如廣東、山東兩個省的租佃關系逐年減少,廣東省12個鄉1953年發生租佃關系的農戶比1952年減少了34.4%,出租土地數所占比重由1952年的9.77%減少到3%;1953年租入戶數減少了42%,租入土地數量變化更大,1952年出租土地數29.1%,而1953年僅占5.4%[8](P.89)。湖北、安徽等省的租佃現象卻逐年增加。1954年湖北12個鄉發生租佃關系的農戶占總戶數的21.76%。比1952年增加了27.3%[8]。安徽省霍山縣大化坪鄉1954年發生租佃關系的農戶有182戶,比1952年增加了27.3%[4](pp.170—171)。
第二,從階級分布情況看,租佃關系仍主要發生在中農、貧雇農和其他勞動人民中間。不同的是,中農不管在租人還是承租方面都有所增長并超過了貧雇農。湘鄂贛10個鄉1953年中農出租戶數、土地數所占比重分別增為36.4%和34%,中農承租戶數和土地數所占比重分別增加至63.3%和66.7%。這主要是因為經過土改后幾年的發展,階級關系發生重大變化,中農化已成為農村的主要趨勢。1953年,中農戶數由占總戶數的46.8%上升為54.3%[6](p.88)。
第三,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土地租佃關系調查中出現了一個頗有爭議的新富農階層。湖北省所調查的12個鄉共有12戶新富農,其中有3戶出租土地,占總出租戶的0.9%,出租土地7.7畝,占總出租土地數的0.64%,戶均租出2.6畝,低于平均水平;戶均租入12.4畝[8]。據安徽省10個鄉的統計分析,1954年有6個鄉出現新富農13戶,占總戶數的0.7%,其中僅有3個鄉的新富農發生租佃關系;胡圩鄉有1戶新富農出租土地,出租土地占總出租土地數的0.6%。3戶新富農租入土地,租人土地數占總租入土地數的4.7%;歙縣山岔鄉新富農沒有租出土地戶,有1戶租入土地0.5畝[4](pp.94—101)。從出租戶數和土地數量來看,新富農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戶均出租土地小于平均水平,可見新富農階層的出現與出租土地并無直接的聯系;另外從租入情況看,戶均租入土地畝數遠遠高于平均水平,說明部分新富農有多余的勞動力或農具來租入土地以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從各地情況看,租佃關系因適應了當時農村生產力發展要求而穩定增加。而從租佃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出,土改后發生的租佃關系實際上是一種符合生產力發展要求的自然良性調整。
三、土改后土地租佃關系發生的原因分析
土改結束后,隨著以農民個體私有為主的土地產權制度的確立,發生租佃關系的原因也有了根本性的變化。從出租方面來看,農民出租土地主要是由于勞動力缺乏、田遠耕作不便、從事其他職業等方面的原因,多屬于調劑勞動力和土地的性質,以出租土地進行剝削為目的的只占極少數。見表2。
從上述出租原因來看,土改后發生的租佃關系與解放前的封建租佃關系截然不同,土改后多數出租者因缺乏勞力而出租,這些喪失或缺乏勞力的老弱孤寡和烈軍工屬戶主要靠地租收入維持生活。對這些出租戶而言,出租土地是在勞力暫時短缺時的一種權宜之計,是介于土地拋荒和產權轉讓之間的一種理性選擇。此外,在當時政府對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的情況下,這種租佃形式屬于社會救濟性質;一部分因田地調劑而出租的農戶,這部分出租田多數為外鄉田或遠田,少數為土改中分得的“梅花田”。由于土地比較零碎,難以進行集中經營,租出遠田佃入近田是農民在生產中的自發性的制度創新,便于實現農業生產的適度規模經營;另一部分因兼業或主要從事其他職業的出租者,因從事其他職業并不能為他們提供長期的足以謀生的收入,而土地可以為他們提供穩定的收入,提高了其抵御失業風險的能力,因此他們不愿徹底放棄其所得的土地,這是農村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的正常現象;因思想有顧慮而出租的以中農、富農居多,在農村經歷減租減息、土改等運動后,多數中、富農出租戶在思想上有很大顧慮,有的怕被稱作剝削而變相獻田,有的怕公糧累進而出租,不要租額,只代交公糧即可;以剝削為目的而出租土地的農戶在各調查戶中所占的比重極小。
土改后農民承租土地并非是農民因貧困而喪失土地的表現,根據各鄉情況分析,農民承租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勞動力多農具齊全,分得的田不夠種。此類佃戶占承租戶的絕大多數,他們因在土改中未得到滿足(因土地數量有限),希望擴大耕種面積。湖北省宜城縣龍興鄉貧農胡濟昌家中有3個勞動力,自己分得11.76畝不夠種,又租入6畝[9]。江西省信豐縣因勞力有剩余而租入者35戶,占租入總戶數的71.4%,租入土地占租入土地總數的78.5%[10]。安徽省肖縣楊閣鄉岡勞力多土地少而租入的15戶,占總租入戶的57.7%[4](PP.214—219)。
第二,田地和勞力都十分充裕,想多租入田擴大經營以增加收入。這部分農民因善于經營、勤于農作而多種。如湖北省南漳縣消溪鄉富裕中農陳玉有4個整勞力、自耕田18.5畝、耕牛2頭、犁2張、耙1張。按當地實際情況,每個勞力可耕作7畝地,4個勞力可耕作28畝地,因此還剩余10畝地的勞力,故租入7.5畝。該鄉類似承租戶共15戶,占總承租戶的33.3%[11]。安徽省肖縣楊閣鄉因此而租入的土地占總租入土地數的19.2%[4](P.26)。
第三,因照顧親戚老弱孤寡戶而代耕,湖北消溪鄉此類承租戶共13戶,占總承租戶的28.9%,租入耕地40.32畝,占25.9%[11]。山西省忻縣因此而承租的占總租入土地戶的4.4%[12](P.490)。
可見,土改后隨著土地個體私有權的確立,大部分中農和貧雇農租入土地并不是由于生活貧困所致,而是為了各自擴大再生產的需要。部分農戶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流動,使沒有能力經營農業的農戶把土地出租給那些勞力強、農具全的農戶,使真正有能力從事農業生產的經營個體有足夠的土地進行農業經營,從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這種土地關系的局部調整具有優化配置土地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性質,總體上對發展農業生產是有利的。
四、土改后土地租佃形式和租額分析
(一)解放前土地租佃形式和租額
1930~1940年代,地租形態主要分為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勞役地租,其中以實物地租占多數。根據1934年對22個省879個縣的調查統計,實物地租占78.8%,貨幣地租占21.2%[13](P.240)。解放前我國農村各地租佃形式主要有借田、租田、承租、押田、活租、死租、代種田、分租田、議租、上利田、半便半租、回扣租等[12](PP.11—12)。各地的租額也不相同,安徽省租額達產量的50~70%,長江中上游地租最重的湖南省租額占畝產量的54.4%,江西省上等田租額占畝產量的47%,湖北省年均租額占畝產量的42%,山東省的實物租額每畝高達150~200斤,黃河中上游各省以貨幣租額比較普遍,最高每畝5~10元,最低1元以下[14](P.225,PP.284~295,P.322,P.365)。除上述各種租佃形式外,佃農還要給地主無償勞動并給地主送禮等,這部分額外負擔要占其全年收獲量的15~20%左右。
(二)土改后租佃形式和租額
解放后,經過減租減息、土改及土改覆查等運動的開展和深入,上述押租、預租、典當租、勞役租等租佃形式已經不復存在。土改后,農村各地地租仍以實物租為主,租額也比土改前低,具體租佃形式和租額如下:(1)死租,也叫定租。一般按常年產量固定租額交租,租額一般是“三七”(主三佃七),最高者是四六分(主四佃六),公糧由雙方負擔。(2)活租,又叫分租。按實際收入分租,公糧由雙方負擔。租額一般是三七分、四六分、對半分等,一般是對半分。(3)無租形式,“只負擔不交租”,這種情況多數為部分富農和中農思想有顧慮、怕負擔,因而出租土地逃避負擔。(4)救濟租,這部分出租戶主要是無勞動力的老弱孤寡戶,他們出租土地時一般不談租額,只要求給予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谷租。
(三)影響地租租額的因素分析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因此土改后農民土地產權私有的存在為地租的產生和存在提供了前提條件。一般情況下,地租租額往往受下列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其中土地供求狀況是反映土地地租率大小的主要因素。(1)土地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其供給分為自然供給和經濟供給,土地的自然供給完全無彈性,而經濟供給缺乏彈性。土改結束后,由于土地開荒、土地利用集約程度的提高、土地利用技術條件的改善,土地的經濟供給有所增加,但與迅速增長的農業人口相比,則相對增長緩慢。從上述土改后租佃關系發生的原因以及租佃雙方的人數對比來看,勞力多、生產工具多的農戶對土地的需求還是很大的。在土地經濟供給一定的情況下,農村的租額有上升的趨勢。(2)土地的機會成本。隨著國家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的提出和統購統銷政策的實施,農村自由市場的范圍逐年縮小,農民從事其他工副業生產的兼業機會很少,導致兼業收入下降。從而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機會成本很小,這導致地租有上升的趨勢。(3)舊有的租佃習慣。土改后我國農村的租佃關系往往帶有“路徑依賴”的特點,租佃形式和租額在某些地區仍然沿用舊習。如江西省南昌縣小藍鄉租額多沿襲舊習,根據土地質量好壞、車水灌溉難易、距村遠近而決定租額大小。因此,土改后的地租租額某些程度上受舊有租佃關系的影響。(4)政府強制性的制度約束。土改結束后的一段時間內,雖然明文規定租額由租佃雙方自由面議,但各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對當地的租額都作了相應的規制,如東北地區規定租額不超過正常產量的20%,廣東省要求按土改時的三七五交租。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土改結束后的地租租額主要受土地供求關系、土地的機會成本、舊有的租佃習慣、政府制度約束等因素的影響。再加上建國初期我國農村各地的土地占有、使用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生態環境各不相同,因而導致地區之間的租佃形式和租額有很大的差別。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第一,土改結束后,土地租佃關系的繼續存在主要緣于當時農村生產力的落后、土地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占有的分散以及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租佃關系主要發生在貧雇農和中農之間,對促進土地、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和失業保險功能、提高農地經營效益、發揮和發展農村個體經濟等方面都起了積極作用。盡管某些農民因出租土地而經濟上升,有的承租戶因拖欠租額而導致生活困頓,只要存在土地租佃關系,這種現象就不可避免。當時大部分土地租佃關系屬于勞動力和土地要素重組的性質,總體上對發展農業生產是有利的。
第二,受減租減息、土改和土改覆查等政治運動的影響,土改結束后的土地租佃率大大下降,政府從恢復和發展農民個體經濟的角度出發,曾一度鼓勵租佃自由、提倡租額由租佃雙方自由面議,使土地租佃率有所上升。由于受當時客觀條件的限制和蘇聯社會主義模式的影響,中共領導人對農民個體經濟基礎上的土地租佃關系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過渡時期總路線提出后,把土地租佃看作是農村出現資本主義自發趨勢和兩極分化的主要標志而加以批判、限制,最后通過建立起蘇聯式的集體農莊徹底消除了土地租佃存在的合法土壤。總體來看,1950年代初期,土地租佃一直處于被抑制的狀態。
第三,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租佃因發揮了其不可替代的功能而不可或缺,在今后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也會繼續存在。在許多發達國家,土地流轉形式多種多樣,但土地租賃作為實現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的一種主要方式仍大行其道便證明了這一點。改革開放后,在穩定農民家庭聯產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仍然是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勞動力轉移的客觀需求。在這一輪土地流轉中,政府依然起了主導作用,使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在規模和速度上都明顯提高,但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的積極介入使土地使用權流轉因此具有強烈的行政強迫命令色彩,這導致忽視和損害了部分農民的利益。因此,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和規范的原則,尊重和確保農民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主體地位。盡管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租佃關系只存在了短短幾年的時間,但對歷史的反思可以為今天的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提供有益的借鑒和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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