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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的分布及年齡差異實證研究--以甘肅、湖北、江蘇和上海為例

未知

一、問題的提出 土地對農民究竟意味著什么?這是有關學者和政策決策者關心的重要問題之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錫文等曾經多次表示,土地是農民最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① 一些學者也在研究中認為土地對農民有基本生活保障效用(鮑海君等,2002;樊小鋼,2003;賴盛中,2003;李郁芳,2001;梁鴻,2000;錢忠好,2003;袁春瑛等,2002;張啟春,1999;朱明芬,2003;徐琴,2003);我們研究提出了土地對農民有多重效用,并研究了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的測算方法(劉紅梅等,2000;王克強等,2003),還研究了從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會保險過渡的條件和困難(王克強,2005)。 本文研究土地對農民的多重效用相對大小及其均值排序在年齡之間的一致性,分析各效用的分布狀況,并檢驗各效用是否存在年齡差異。

二、甘肅、湖北、江蘇和上海調查的基本情況

(一)總體樣本情況 在這次調查中,把全國分為三大部分:東部、中部、西部,它們的代表省(市)分別是上海和江蘇、湖北、甘肅,其有效樣本分別為46、146、436、900,總有效樣本1528個。 (二)年齡變量的取值及其分布 被調查者主要集中在25歲~55歲,平均年齡在41歲。為了研究問題的方便,我們把被調查者按年齡進行分組,小于30歲為第一組,大于等于30歲而小于45歲為第二組,大于45歲為第三組,上述三組的對應值分別為1、2、3。其分布如表1所示。 表1四省市調查樣本的年齡分組分布情況 分組變量 頻數頻率 有效頻率累積頻率 1 20213.2 13.2 13.2 2 71546.8 46.8 60.0 3 61140.0 40.0 100.0 合計 1528 100.0100.0

注:以下將甘肅、湖北、江蘇、上海簡稱“四省市”。

三、土地對農民的效用的平均值及年齡的一致性分析

(一)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的總排序 對四省市的農戶總體進行統計分析,土地對農民的總效用為1,其中生活保障效用(FA)、就業機會效用(FB)、直接經濟效益效用(FC)、子女繼承效用(FD)、征地后可以得到補償效用(FE)、以免重新獲取時支付大筆費用效用(FF),平均值分別為0.3751、0.1383、0.2269、0.0992、0.1067、0.0538。從中可以看出,就甘肅、湖北、江蘇、上海總體調查而言,土地對農民的最大效用是生活保障效用,第二是直接經濟收益的效用,第三是提供就業機會的效用,第四是征地后得到補償的效用,第五是子女繼承效用,第六是以免重新獲取時掏大筆錢的效用。 (二)土地對農民多重效用的年齡段均值的一致性分析 由于全國各年齡段的農民有很多共性,土地對各年齡段的農民的效用具有一定的共同規律,各效用平均數排序基本一致。我們把土地對各年齡段的各主要效用進行排序,結果如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1)三年齡段的農民中,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效用都是最大的,且都超過了36%,六大效用中,排在第一位。(2)三年齡段的農民中,土地對農民的直接經濟收益效用都超過了20%,六大效用中,都排在第二位。(3)三年齡段的農民中,土地對農民的提供就業機會效用都在12%~15%,六大效用中,都排在第三位。(4)三年齡段的農民中,征地后可以得到補償的效用在9%~13%,六大效用中,排在第四位或第五位。(5)三年齡段的農民中,子女繼承效用都在9%~12%,除分組變量為2的家庭排在第五位外,其他都排在第四位。(6)三年齡段的農民中,以免重新獲取時掏大筆錢的效用都最小,在5%~7%之間。

四、土地對農民的效用的平均值、分布及年齡差異情況

(一)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效用的分布及年齡的差異情況 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效用均值是0.3751。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效用的比例越大,就越有可能通過建立社會化的社會保障以代替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越容易使之放棄土地并向非農產業轉移。如果將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效用小于20%的農戶轉向非農產業,就可使7.20%的農民離開土地;如果將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效用小于30%的農戶轉向非農產業,就可使49.28%的農民離開土地,這將大大地提高我國的工業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詳見表2。 表2四省市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分布情況 效用值頻數 頻率 累積頻率 ≤0.19 0.59 0.59 0.1~0.2 101 6.61 7.20 0.2~0.3 643 42.08 49.28 0.3~0.4 370 24.21 73.49 0.4~0.5 55 3.60 77.09 0.5~0.6 253 16.56 93.65 0.6~1.0 97 6.35 100.00 合計 1528100.00 土地對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存在明顯的年齡差異。我們對“土地對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進行年齡的非參數Kruskal-Wallis檢驗及中位數檢驗,結果發現,年齡的差異不顯著,如表3所示。 表3土地對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年齡間差異檢驗 卡方 自由度顯著水平 Kruskal-Wallis檢驗2.1712 0.338 中位數檢驗1.2102 0.546 (二)土地對農民提供就業機會的效用的分布及年齡的差異情況 土地對農民提供就業機會效用的均值是0.1383。這一效用排在第三位,比社會保障效用和直接經濟收益效用明顯低(詳見表4)。在土地對農民的效用中,提供就業機會的效用已經不是主要的,主要原因是:(1)農業收益太低,農民的主要收益要在非農部門得來,因此對在承包地上就業看得不是很重,目前主要是老人、婦女從事一些經常性的農業生產,青壯年勞動力則是季節性地從事農業勞動。(2)承包土地規模太小,無法滿足勞動力的就業,剩余農村勞動力主要在非農部門就業。 表4四省市土地對農民的提供就業機會效用的分布 效用值 頻數 頻率 累積頻率 ≤0.1 625 40.90 40.90 0.1~0.2 364 23.82 64.73 0.2~0.3 394 25.79 90.51 0.3~0.4 115 7.53 98.04 0.4~0.5 29 1.90 99.93 >0.51 0.07100.00 合計 1528 100 100

土地對農民提供就業機會效用存在明顯的年齡差異。我們對“土地對農民提供就業效用”進行年齡的非參數Kruskal-Wallis檢驗,結果發現,在0.05水平上,年齡的差異不顯著;進行中位數檢驗,結果發現,年齡的差異不顯著,如表5所示。因此,可以認為土地對農民提供就業機會的效用在年齡方面的差異不顯著。 表5土地對農民提供就業機會效用的年齡間差異檢驗 卡方 自由度顯著水平 Kruskal-Wallis檢驗5.960 2 0.051 中位數檢驗3.761 2 0.153

(四)土地對農民子女可以繼承效用的分布及年齡的差異情況 土地對農民子女可以繼承效用的均值是0.0992;但從分布看有兩個峰,一個是位于效用接近0值時,另一個是0.1~0.2時(見表8)。對于前者,有以下的原因:(1)一些已經以非農產業為主的農戶對經營農地的興趣淡化,他們也不希望子女從事農業勞動,因此對子女的繼承權看得比較輕;(2)土地規模小,對那些有比較穩定的非農收入和非農就業的農民而言,該項資產的價值可以忽略。當然,還有五個主要的原因使農民對這一效用看得較輕:(1)我國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在集體,對微觀農戶而言只有承包權和使用權,而且這一權限的年限由政府規定,現在延長了三十年,而我們調查的農民在有生之年大部分可以享受完這一權限,子女無法繼承;(2)目前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增人增地、減人減地”的辦法,繼承的實踐給農民的示范作用很小;(3)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指出了農民承包的土地可以繼承,但具體如何繼承卻沒有規定,使繼承權的實踐難以操作,農民對繼承的認識當然不足;(4)農民對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主義改造時的土地公有化都有比較深入的了解,認為國家對土地的干預是正常的,他們對土地的繼承期望值不高;(5)目前法律宣傳的是對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對事實上存在的土地所有權的繼承沒有宣傳,且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造成部分農民對土地的繼承權理解不夠。 表8四省市土地對農民子女可以繼承的效用的分布 效用值頻數 頻率 累積頻率 ≤0.1 834 54.58 54.58 0.1~0.2 428 28.01 82.59 0.2~0.3 197 12.89 95.48 0.3~0.4 52 3.40 98.89 0.4~0.5 13 0.85 99.74 >0.54 0.26100.00 合計 1528 100 100 土地對農民子女可以繼承的效用是否存在年齡差異?我們對這一效用進行年齡的非參數Kruskal-Wallis檢驗,結果發現,年齡的差異不顯著;進行中位數檢驗,發現存在顯著的差異,如表9所示。因此,可以認為土地對農民子女可以繼承效用關于年齡差異不顯著。 表9土地對農民子女可以繼承效用的年齡間差異檢驗 卡方 自由度 顯著水平 Kruskal-Wallis檢驗3.602 30.165 中位數檢驗6.257 30.044 (五)土地對農民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補償效用的分布及年齡的差異情況 土地對農民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補償效用的均值是0.1132。但從分布看峰值位于效用值小于等于0.1(見表10)時。在偏遠地區、遠離城市的農村的居民,那里的土地被征用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征用,價值補償也很少或得到補償的機會很小,因此他們對這一效用并不看重。離城市和建設用地集中的地方越近,這一效用越大。 表10四省市土地對農民的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補償的效用的分布 效用值頻數 頻率 累積頻率 ≤0.1 804 52.62 52.62 0.1~0.2 457 29.91 82.53 0.2~0.3 177 11.58 94.11 0.3~0.4 29 1.90 96.01 0.4~0.5 60 3.93 99.93 >0.51 0.07100.00 合計 1528 100 土地對農民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補償的效用是否存在年齡差異?我們對這一效用進行年齡的非參數Kruskal-Wallis檢驗,結果發現,年齡的差異顯著;進行中位數檢驗,發現也存在顯著的差異,如表11所示。因此,可以認為該效用在年齡方面差異顯著。 表11被征地后可以得到補償效用的年齡間差異檢驗 卡方 自由度顯著水平 Kruskal-Wallis檢驗11.969 2 0.003 中位數檢驗 6.496 2 0.039 (六)土地對農民的以免重新獲取時掏大筆錢效用的分布及年齡的差異情況 土地對農民的以免重新獲取時掏大筆錢效用的均值是0.0538。但從分布圖看峰值位于效用值小于等于0.1時(見表12)。在偏遠的地區,想重新獲得土地承包權的案例不多,大家對這一效用的重要性認為不大;隨著城市農轉非人口要求回到原集體的案例增多,郊區對這一效用的認同程度要比偏遠地區高。 表12四省市土地對農民的以免重新獲取時掏大筆錢效用的分布 效用值 頻數 頻率 累積頻率 ≤0.1 121279.32 79.32 0.1~0.2 23815.58 94.90 0.2~0.3 54 3.53 98.43 0.3~0.4 10 0.65 99.08 0.4~0.5 12 0.79 99.87 >0.5 2 0.13 100.00 合計 1528 100 土地對農民以免重新獲取時掏大筆錢效用是否存在年齡差異?我們對這一效用進行年齡的非參數Kruskal-Wallis檢驗,結果發現,年齡的差異顯著;進行中位數檢驗,發現也存在顯著的差異,如表13所示。因此,可以認為土地對農民以免重新獲取時掏大筆錢的效用存在年齡差異。 表13土地對農民以免重新獲取時掏大筆錢效用的年齡間差異檢驗 卡方 自由度 顯著水平 Kruskal-Wallis檢驗8.423 2 0.025 中位數檢驗8.464 2 0.015

五、建議

從上面的結論可得出以下幾點啟發: 1. 必須全面的理解“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不能片面地簡單地把土地理解為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或提供農民就業的機會等。無論是對年輕的農民或是年老的農民,都應該如此,不能找借口侵害農民任何一方面的利益。有些地方在征地等過程中,對年輕農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保護,這是不對的;有些地方在征地過程中,對老年農民只進行部分效用的補償而忽視其他效用的補償,也是不對的。 2. 由于土地對農民的各效用在年齡方面有的差異顯著,有的差異不顯著。在制定有關土地政策過程中,對有差異的效用,要根據不同年齡段的情況,制定有效的政策,更加有力地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 注釋: ①王克勤、劉太陽:《陳錫文答中國經濟時報記者三問》,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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