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創新淺析
佚名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在于基金管理,其內容涵蓋保險基金的籌集、保值增值和監管。老農保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推廣,新型農保制度之所以受到農民普遍歡迎,其原因就在于二者的基金管理有別,尤其是在基金籌集上,新型農保制度強化了政府的經濟責任,這與老農保制度形成鮮明對照。當然新型農保制度在實踐中仍有待完善之處,體現在個人賬戶基金管理上,就是突出籌資主體、投資對象、監督主體的多元化。
[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多元化
1992年由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方案》)成為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農保制度”)的根據,到1998年底參保人數達到8025萬。但此后,由于管理機構變革、農保制度規定本身及實踐中出現系列問題,1999年7月國務院決定對已有的農保業務實行清理整頓;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農保制度探索基礎上,2009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全國性新型農保制度試點工作正式啟動。這兩項制度的核心在于農保基金的管理,即農?;鸹I集、保值增值和監管,因為只有在有效管理基礎上,才能為參保農民提供有效支付。
一、老農保制度——《基本方案》中農?;鸸芾淼南嚓P規定與實施效果
(一)農?;鸬幕I集。基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撫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個人的交費和集體的補助(含國家讓利),分別記賬在個人名下;交費標準每月最低2元,最高20元,共設10個檔次,可以補交和預交。
(二)農?;鸬谋V翟鲋怠1V翟鲋抵饕琴徺I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于投資。即便用于地方建設時,原則上只能采取先存人銀行,地方政府再向銀行貸款的辦法實施。
(三)農?;鸬谋O管。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農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任主任,其成員由民政、財政、稅務、計劃、鄉鎮企業、審計、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組成。鄉(鎮)、村兩級群眾性的社會保障委員會要協助工作,并發揮監督作用。
不可否認,老農保制度中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與當時農村經濟狀況有著廣泛適應性。但實施中,由于“集體補助”大多難以落實到位,“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載體缺失,結果80%以上的參保農民全部為“個人繳納”,加之農?;鸹I資額較低,結果參保農民不及應參保農民總量的6%?;鸨V翟鲋怠爸饕再徺I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人銀行”來實現,不能直接用于投資,這雖有利于資金安全,但銀行利率的不斷下調,加之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農?;鸨V狄严喈斃щy,更何況增值?;鸨O管雖名義上由多部門構成,但實施中投保人代表的缺位,加之政府未提供行政管理費用,結果導致一方面管理機構侵占農保資金現象嚴重,個別地方管理費用占到實收保費的30%以上;另一方面,農保資金被挪用、擠占等現象屢見不鮮,個別地方農保資金流失占資金總額的35%。由此看,農?;鸸芾碇邢盗袉栴}的存在導致老農保未能有效開展。
二、新型農保制度——《指導意見》中農?;鸸芾淼木唧w要求及突破
(一)新型農?;鸹I集。新型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其中,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A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人個人賬戶。
(二)新型農保基金保值增值。按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可推斷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按一年期銀行的存款利率計算。
(三)新型農?;鸨O管。在監督上,主要實行社會監督、部門監督、參保村民群眾監督方式;在管理上,則將新農?;鸺{人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試點階段,新農?;饡簩嵭锌h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由上可知,與老農保制度相比,新型農保制度在基金籌集、保值增值、監管等諸環節都有了新的突破,更符合當前我國與農村的現實。
一是在基金籌集上強化政府經濟責任。顧名思義,“社會養老保險”的主體是“社會”,即包括政府、集體、農民及社會組織等多元化的基金籌集主體。這與老農保相比是根本性的突破。雖然老農保制度也要求集體補助,政府予以政策扶持,但由于集體經濟的衰退及政府扶持政策與集體經濟的一致性,結果絕大多數集體、政府并未對農民參保給予任何補助。這自然不利于農保制度的開展。而新農保明確了政府的經濟責任: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單獨(對中西部地區)或與地方政府一道(對東部地區)對養老保險金領取者提供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對參保者個人賬戶每年貼補不低于30元的保險金。這就明確了各級政府在新型農保制度中的經濟責任,使農保制度回歸社會保險的本意。
二是在基金保值增值上,強化了基金安全。當前參保農民的養老金待遇由中央確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和參保農民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的月計發標準構成。由于基礎養老金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由財政直接支付,因此不存在保值增值的壓力;而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存銀行。這顯然有利于基金的安全。
三是在基金監管上,一方面實施多元化監督,即采取社會監督、部門監督、群眾監督的方式,另一方面將新農?;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這種監管方式有利于農保基金的安全,保障農保實施的公正、公平、公開、透明。
但在新型農?;鸸芾淼闹T環節上,仍有亟待完善之處:一是對不同農民(包括純農戶、農民工、被征地農民)的籌資主體具體安排不足;二是因過于強調資金安全,對農?;鸩扇我淮驺y行的方式,不利于農保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未體現投保人代表者的監管責任,忽略了參保農民的主體性。
三、多元化——新型農保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機制的優化
(一)新型農保個人賬戶基金籌資機制——籌資主體多元化 由于農民已分化為純農戶、農民工、被征地農民三者收入來源、面臨的生活風險各不相同,因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投資主體也應有別。
1.個人、地方政府、(集體)兩方(或三方)共擔——純農戶的新型農保個人賬戶籌資機制。對純戶而言,其個人賬戶基金不可或缺的兩個主體是人和政府,至于第三個主體——集體能否真JT成為繳費主體,則完全取決于集體經濟的發展程度。于集體經濟較差的地區來說,集體出資能力有限,根本無力出資,農民的養老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由民個人和地方政府出資構成;對于集體經濟較好的地區,則形成農民個人、地方政府、集體三方共同出資的保險賬戶。
2.個人、地方政府、用人單位、(集體)三方或(四方)共擔——農民工的新型農保個人賬戶籌資機制。當前,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城市正在試行既區別于“城?!庇植煌凇稗r?!钡摹暗谌龡l道路”。對選擇該模式的農民工而言,其養老保險采取“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相結合。如果農民工選擇了新型農保,則其個人賬戶的繳費主體就應包括農民工個人、用人單位和地方政府。我國新《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而用人單位為農民工交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是法定義務。無論他們選擇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參保,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不可推卸;至于集體能否真正承擔繳費責任則像對純農戶的分析那樣要看集體經濟的發展狀況。
3.個人、地方政府、集體三方共擔一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籌資機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補償款一般在四個主體之間進行分配:農民、農村集體、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為全體農民提供基礎養老金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應由其余三個主體構成。被征地農民與純農戶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同之處在于,后者中集體的繳費可能是缺失的,但這里集體的繳費義務是必須的,因為在土地補償費的分割上,集體也獲得一定的收益,其用途可由集體興辦實業,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或用于公益事業。而為被征地農民補貼新型農保個人賬戶就是重要公益事業之一。在具體出資比例上,地方政府出資部分不低于保險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集體補助部分不低于保險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提取;個人承擔的部分不高于保險資金總額的30%,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
(二)新型農保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選擇機制一一投資對象多元化 投資對象多元化是指農保個人賬戶基金投資渠道的多元化,這既是投資理淪的要求,更是我國投資環境使然。因為現代投資理論認為,有效的多元化的投資組合,能夠盡可能地分散系統風險,獲取比較穩定的收益。而現實中,由于資本市場不成熟,相關法律不健全,市場參與主體難以有效運作市場等因素的影響,單一的投資渠道很難既實現資金安全,又保證資金的效率,故需要多元化投資。在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也作了規定:社?;鹜顿Y的范圍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其具體比例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10%,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基于上述規定,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組成部分的新型農保個人賬戶基金可以選擇包括從實業資產到金融資產在內的多種投資工具,具體包括:
1.買國債和存銀行。這是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基金最重要的常規性投資渠道,由于有國家信用擔保,其安全性較其他投資工具有明顯優勢;尤其是國債,風險低,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稅,這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于國債長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我國目前國債品種單一、期限結構不盡合理、對利率風險敏感,收益率較低。至于銀行存款只應作為短期投資工具滿足流動性需要,故投資比例更不宜過高。
2.新型農保個人賬戶基金人市。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入市已成為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社?;鹳Y產規模從2o01年200億元增長到2009年的7765億元,年均投資收益達到9.75,尤其是2007年社?;鸸墒惺找嬖_到創紀錄的1453.5億元,收益率高達43.19。當然股市風險較大,在2008年后由于股市下跌,當年社保基金股票資產從浮盈轉為浮虧,基金權益投資收益為一6.75,因此在基金的選擇上應采取多元化戰略。
3、養老保險基金境外投資。之所以投資境外市場,其原因有三:一是可以擴大養老基金的投資范圍,調整其資產結構,促使養老基金投資多元化;二是根據投資組合理論,當不同資產收益的相關性較弱時,將這些資產納入一個投資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變的情況下,降低投資風險。境外投資與國內投資之間的相關系數較小,社保基金通過境外投資,使其資產結構多樣化,可有效降低投資風險;三是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于境外也是中國政府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的一種方法。為規范保障基金的境外投資,2006年3月,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開啟了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戰略的序幕,迄今已兩次選拔境外投資管理人并進行投資。據最新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收益849億元,投資收益率16.1%,其中新增境外股票投資收益率達53.26%。
4.投資金融機構股權。社?;鹪诮鹑诠蓹嗤顿Y上的收益率遠高于銀行存款、委托理財、資產證券化等投資項目。目前,社?;鹨淹顿Y于中國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其占有的股份價值超過1600億港元,并每年獲得數十億元的分紅??梢?,社?;鸪蔀閲秀y行股改最大的獲益者之一。正是由于投資收益的拉動效應,社保基金承諾向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投資人民幣200億元人民幣和150億元人民幣。 5.加大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我國正處于經濟建設高速發展的時期,尤其是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急需大量資金,這為養老保險基金開辟了新的廣闊的投資渠道。因此,合理選擇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將基金投入到電力、通訊、交通、能源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這些項目的特點是建設周期長,規模巨大,投資回收周期長,且有國家政策資金的優惠,所以投資收益不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業,而且具有穩定性,投資風險較低,能夠同時滿足基金對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三)新型農保個人賬戶基金監管機制——監管主體多元化 國際上,基金監管的模式主要有審慎監管模式和嚴格限量監管模式。由于前者須具備充分發育的資本市場、相當數量的專業人才、豐富的基金運營和監管經驗、完善的法律和行政體系等條件,而這些條件在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因此只能采取規定明確、便于監督檢查的嚴格限量監管模式,明確基金在各領域投資的比例。從《暫行辦法》的規定看,我國采取的正是這種監管模式。要進一步強化對新型農保制度的監管,則需要構建多主體參與,尤其是將真正體現所有者權益的投保人代表納入監管主體之中。
按《暫行辦法》,基金監管的主體有三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基金投資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事會負責管理基金,制定基金投資經營策略并組織實施,選擇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對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動作和托管等業務;投資管理人負責對社保基金的專業性投資;基金托管人則是取得社?;鹜泄軜I務資格、根據合同安全保管社?;鹳Y產的商業銀行,其職責是執行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對社?;鹜顿Y管理人的投資進行監督。也就是說,按《暫行辦法》規定,理事會作為基金主管部門確定基金投資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并對二者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受理事會委托對投資管理人進行監督,并對理事會負責;基金投資管理人利用基金進行投資并保證保值增值,對理事會及托管人負責。三者中,理事會處于主導地位。
但分析后會發現,理事會實際是將各種途徑籌集到的資金及投資收益所得進行管理的機構,并非是資金的所有人,其本身實際又是受托機構,真正的資金所有人應是投保人。就新型農保而言,繳費主體主要包括農民個人、集體、用人單位和政府,他們才是資金的所有人,只有資金所有者才有權委托。所以,借鑒《暫行辦法》規定的各繳費主體的關系,新型農保基金監管模式應作調整。
也就是說,社保基金管理的主體由原先的三個變為四個,管理的核心也發生轉移,即由原來的理事會變為投保人代表委員會,因為該委員會是所有出資者的代表,具有對資金的所有權,而所有權是根本性權利,由其派生對資金的占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一系列權利。由于“基金主管部門”和“基金管理中心”分別執行占有權和經營權職能,因而二者是從屬于“投保人代表委員會”的。具體來說,受所有權主體(“投保人代表委員會”)的監督與委托,“基金主管部門”行使對資金的占有權,負責對所征資金的匯集、統計、審計、發放及管理;而“基金管理中心”行使使用權,其職責在于根據“基金主管部門”的委托選擇適宜的投資公司進行投資;“基金投資管理人”則對資金具極經營權,負責基金的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