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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關于論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特點及原因

蔡雪冰

【摘要】所謂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是指新生代農民工在面臨對自身生存發展構成的威脅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靠自己的力量,以非法手段和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具有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主體低齡化、犯罪形式團伙化、犯罪對象確定化、犯罪動機簡單化、犯罪事先有預謀等特點。公力救濟難到位和社會保障水平低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外在原因;用人單位違規失信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直接原因;行為人的人格扭曲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內在起因。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犯罪特點;犯罪原因

【正文】 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新生代農民工占外出打工的農民工總數60%以上,約有1億人左右;平均年齡23歲左右,初次進城務工歲數基本上為初中剛畢業的年齡;其中近80%的人未婚,要在務工期間解決從戀愛、結婚、生育、子女上學等一系列人生問題;受教育和職業技能水平相對傳統農民工有所提高,但滿足不了市場需求;在制造業、服務業中的就業比重有所上升,在建筑業中的就業比重有所下降;成長經歷開始趨同于城市同齡人,忍耐力和吃苦精神遠不及傳統農民工[1]。

新生代農民工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他們已取代傳統農民工,在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日益發揮主力軍的作用。但該群體的犯罪問題,同樣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難題,給城市社會治安帶來極大的困擾。如果不盡早解決好該問題,很容易造成惡性循環,產生“第三代”、“第四代”農民工犯罪問題,導致社會矛盾沖突加劇,治理難度加大,花費的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在推進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新農村的進程中,研究和解決好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問題,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問題,是傳統農民工犯罪問題的繼續和發展,大多是一類自救犯罪。本文從犯罪學的角度,對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特點和原因問題展開論述。

一、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概念及特點分析

研究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原因,首先必須弄清楚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這一概念究竟指的是什么?具有什么樣的特點?否則,原因的研究就必然存在標準不一、邏輯起點各異的情形,其結果自然相異相遠、無的放矢。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這一概念,至少有兩個關鍵詞,即新生代農民工和自救犯罪,需要我們加以明確認識。

(一)新生代農民工的含義及其相比較的個性特征

“新生代農民工”一詞,最早見諸于中央一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該文件明確要求,采取針對性措施,著力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此前有“第二代農民工”、“80后農民工”之稱。此后,各類文章、媒體、民間話語,按中央文件統稱“新生代農民工”。就一般理解而言,新生代農民工主要是指出生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年齡在16歲以上,較長時期在異地城市以非農業就業為主的農村戶籍人口[2]。

新生代農民工兼具工人和農民的雙重身份。一方面他們以工人的身份在城市就業謀生;另一方面作為農民的后代,他們又或多或少的扮演著農民角色,在制度身份上仍屬于農民。因此,相比較于傳統農民工(也有稱“第一代農民工”),有很多相似點,但更多的是相異點,尤其在受教育程度、人格特征、打工的主要目的、城市認同感、生活方式、職業期望等方面,與傳統農民工顯著不同,與城市同齡人也迥然有別。

第一,受教育程度“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9年,新生代農民工中接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高出農民工總體水平7.6個百分點[3],接受過職業培訓的比例,高出傳統農民工14個百分點[4]。雖然新生代農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整體有待提高,但與傳統農民工相比,已有很大的改善,市場競爭力更強一些。受家庭教育、經濟條件等因素制約,與城市中大多受過高等教育的同齡人相比,新生代農民工在學歷和文化水平上又存在著明顯的劣勢,就業競爭更弱一些。

第二,成長經歷和人格特征有很大不同。傳統農民工飽受過饑荒,受傳統觀念影響深,吃得起苦,家庭責任意識強。而新生代農民工生長在社會轉型期,成長條件優越,互聯網的普及和媒體文化的急速發展,使他們的思想更加開放,個性更加張揚,易于接受新事物。正因為成長環境不同,他們比父輩少了些吃苦耐勞的精神和責任意識。但與城市同齡人相比,他們卻更加懂得吃苦和生活,而在對事物的敏感性方面卻又遜于城市同齡人。

第三,進城打工的目的有所改變。傳統農民工進城打工主要是掙錢,日后回家建房、資助子女讀書成家、贍養父母,城市的繁華和便利,留不住他們對家鄉的渴望。而新生代農民工不同,他們在考慮賺錢的同時,更多的是把進城作為尋求自我發展的主要目標,希望通過打拼能在城市永久定居,成為地地道道的城里人。調查結果也驗證了這一點:新生代農民工以“出來賺錢”為主要目的的只占18.2%,而選擇“出來鍛煉自己”、“學一門技術”、“在家沒意思”的人占到了71.4%,高出傳統農民工27個百分點[5]。

第四,城市認同感有所改觀。傳統農民工種田打糧以解決溫飽,打工賺錢則是圖奔小康,近似于候鳥式的打工方式和亦工亦農的經歷造就他們只是城市的“過客”。而新生代農民工大多一出校門就來到城里,也有一部分是跟隨父母打工進城生活的,既無務農的愿望和經歷,又無掌握耕作技能的熱情和實踐,他們期望通過在城市務工經商,創下自己的一片天地。城里的生活讓他們感受到城鄉間的巨大差距,城市文化的熏陶,又不斷消解他們對家鄉的情感認同和記憶。有研究報告為證:在傳統農民工中,有89.7%的人表示將來一定回家鄉,而在新生代農民工中,則有55.9%的人準備將來在城里買房定居[6]。

第五,生活方式差異明顯。傳統農民工進城打工時的年齡較大,大多已婚,物質生活上能省吃儉用,情感精神生活則采取忽略或無所謂的態度。而新生代農民工平均年齡為23歲左右,初次務工不足18歲,正處于婚戀期、情感高依賴期,他們渴望在城里能賺錢與婚戀“雙豐收”,其收入大多用于自己的吃穿住行。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擁有手機,通信費用占消費總量的比例很高。這從另一方面表明他們對情感精神生活的追求更加強烈。

第六,職業期望值有明顯變化。傳統農民工進城務工的目的是掙錢,因而對職業期望值不高,認為只要能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即可。而新生代農民工則不同,用他們自己的話說,那種工資不高、吃住不包、合同不簽、保險不上、發展不大的單位,只有傻瓜才去。他們就業選擇不僅看重硬件--工資,更看重軟件--福利待遇、工廠環境、企業聲望乃至發展機會等。他們的職業期望體現為對就業行業、就業崗位和單位正規程度的更高要求上,因而出現就業不穩定處于一種“漂移”狀態。

(二)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含義及其獨具的特點

按刑法理論的一般解釋,自救犯罪是指行為人在自身的生存、發展受到威脅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靠自身的力量,以非法手段和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刑事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自救犯罪與自救行為同屬對應于公力救濟的的私力救濟,既有相同處,又有相異點。從客觀方面說,自救犯罪與自救行為都是一類私力救濟行為,但自救行為是一種用合法手段抵制或阻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為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屬正當合法維權性質。而自救犯罪則以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本身就是非法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為法律所禁止,屬不當非法維權性質。就主觀方面而言,自救犯罪和自救行為之目的都是為了保全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自救行為的行為人是通過合法手段和方式來最終達到保護自己權益的目的,沒有犯罪的主觀惡性;而自救犯罪的行為人則是通過非法手段和方式,其直接目的是造成不法侵害人的受損,對其自身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抱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因此,法律追究自救犯罪而認可自救行為。

本文所討論的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是指新生代農民工面臨對自身生存發展構成威脅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靠自己的力量,以非法手段和方式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犯罪行為。這是當今社會屢見不鮮的農民工犯罪的一種犯罪類型,具有與其他犯罪類型不同的特點。

第一,犯罪手段暴力化。新生代農民工在遭遇不法侵害或生存發展受到威脅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對不法侵害者實施打、砸、搶、燒、殺、綁等犯罪行為。如那種為追討工資不成而對拒絕支付工資的老板及其家屬子女進行直接報復,釀成殺害、傷害、綁架等惡性事件,常見報端。

第二,犯罪主體低齡化。從年齡結構上看,隨著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低齡化,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主體也呈顯低齡化的趨勢,相當一部分自救犯罪由25歲以下的青少年實施,有些甚至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參與其中,這一動態值得社會關注。

第三,犯罪形式團伙化。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多屬團伙作案,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和從眾性。這是因為行為人感到自身力量有限,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不如“團結起來”,“共同作戰”。如有些拿不到工資的新生代農民工,糾集一幫同鄉兄弟去老板那里討要工錢,遭老板惡意拒絕時隨即發生的打架斗毆、燒砸東西、毀壞財產等犯罪案件也屢見不鮮。

第四,犯罪對象確定化。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犯罪對象是確定的。自救犯罪的前提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由于不法侵害行為的確定性,決定了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犯罪對象的確定性,一般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針對不法侵害者的人身的自救犯罪,如綁架、殺害、傷害等;二是針對不法侵害者的財產的自救犯罪,如盜竊、搶劫、毀壞財物等。

第五,犯罪動機簡單化。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動機簡單,主要是為了報復。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就是“討回公道”、“以血還血”。如有些討要工資未果的新生代農民工,將工作單位的產品、原料、部件或生產工具偷出變賣,“自我兌現工資”,但他們從不偷別的單位和別人的東西,他們還認為自己的行為還算“公道”,而偷別人的那才是“缺德”。

第六,犯罪事前有預謀。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事前大多有預謀。為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他們一開始走的是一條溫和維權的道路,在溫和維權行不通的情形之下,考慮自損維權又不合算,非法維權才是他們經過理性選擇的無奈之舉。因此以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是經過精心策劃的。

二、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原因探究

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是一種獨具特點的犯罪類型,不同于其他主體的一般犯罪,其犯罪主體是新生代農民工,其犯罪方式是自救犯罪。新生代農民工具有自身的特性,其自救犯罪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因此,對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原因的研究,不能照搬套用一般犯罪原因理論,應根據新生代農民工的獨具特性和其自救犯罪的特殊原因做特別的分析。

(一)公力救濟難到位

相對于傳統農民工而言,新生代農民工具有更強的平等意識和維權意識,對獲得平等的就業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教育和發展權、政治參與權、話語表達權以及基本公共服務權等方面有更高的期待,當他們的權益受損失時,表現出積極主張的態度,而這種積極主張,則表現為對社會公力救濟的呼喚。當今,新生代農民工權益受損之事屢屢發生,而公力救濟又常常難以到位,使得一些新生代農民工通過私力救濟即自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們在選擇自救的過程中,不是沒有考慮合法自救,自損自救也在他們的心里徘徊過,而犯罪自救只是他們最后的無奈選擇。因此,公力救濟難到位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產生的重要原因。公力救濟難到位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救濟渠道不暢。在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權益受損尤其是勞動權益受損問題嚴重,如做事領不到工資、工傷得不到補償、職業病得不到醫治、休息健康得不到保障等習以為常。這方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公力來救濟。而我國的公力救濟從總體上說,雖渠道多樣,但不順暢,如政府臉難看,有些官員腐敗,需要打點;相關組織不作為,婦聯傾向于女性的婚姻家庭權益,共青團沒有這項職能,工會只管交了會費的工會會員;專門的維權救濟機構事難辦、耗時長、執行難;法院門難進,要交訴訟費;媒體也很難找,要有人情關系等。公力救濟渠道不暢,導致新生代農民工選擇自救,合法自救荊棘滿途,自損自救又不劃算,犯罪自救由此而生。

并非新生代農民工不選擇公力救濟,有調查報告為證:新生代農民工在其維護自身權益時,絕大多數選擇公力救濟,他們首選“找基層政府或相關組織”(比例為28.99%)和“通過維權組織”(比例為27.3%),其次是“通過法律途徑”(比例為11.1%)和“借助媒體力量”(比例為10.7%)以及“向上級政府反映”(比例為9.9%),而最后才是選擇“想辦法私了”(比例為12.1%)[7]。

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新生代農民工上訪少了(“向上級政府反映”的比例只占9.9%),并非他們面臨的問題比以前少了,而是他們更多的借助內部非正式力量和方式解決問題,這是公力救濟渠道不暢使然。公力救濟渠道的不暢,促使新生代農民工更傾向于挖掘內部傳統資源,去構建他們的生活秩序和交際圈子,如什么“同鄉會”、“兄弟幫”等,去支撐他們在城市的生存和發展。這一情形往往被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利用,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后備軍。一些新生代農民工因公力救濟或自救不成,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原因正是如此。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新動向。

其次,救濟力度不夠。就基本勞動權益實現而言,新生代農民工與傳統民工相比,雖然有所提高,但整體境況相似,如工資水平偏低,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欠薪時有發生,工傷及職業病多,勞動爭議多。新生代農民工勞動權益的受損,迫切需要社會公力來救濟。

在我國,公力救濟雖有長足發展,但現時的救濟力度與新生代農民工的需要還有一段距離。主要表現為:限于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和社會組織的各項救助、援助、補償、賠償等資金缺乏,新生代農民工因工致殘、喪生和職業病的診治很難得到救助和補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不健全,專業維權機構參與缺位,協調處理效能差,調解仲裁書成一紙空文,新生代農民工難以如愿以償;非法職業中介的坑騙和欺詐行為,以及用人單位的非法用工和強迫勞動行為整治和打擊不力,新生代農民工束手無策,只能忍氣吞聲;司法救濟門檻高、時效長、執行難,新生代農民工訟費交不起、訟累拖不起,判決結果成了鏡中花、水中月。諸如此類,在新生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尋求公力救濟討回公道時,成了一道屏障,迫使他們走上自救犯罪的不歸路。

有一案例為證:小D16歲初中剛畢業就進城打工,飽嘗了欺辱與辛酸。2011年春節前,因數次討要工資未果,期間也上過訪,找過基層組織,無奈之下,糾集同鄉兄弟2人,用水果刀刺殺包工頭,致使包工頭死亡。犯罪之時,小D剛滿18歲[8]。勞動權益尤其是勞動報酬問題,從來就是引發勞動爭議最終導致自救犯罪的導火索。

(二)社會保障水平低

城市化的實踐表明:要實現農村城鎮化、農民市民化,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就是用社會保障代替土地保障。在我國,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偏低,保障機制不健全,保障面窄,參保率低,當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發展受到威脅或合法權益遭受到侵害時,由于多方面的有效的社會保障缺失,他們選擇犯罪自救也成必然??梢哉f,社會保障水平低是導致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新生代農民工要實現在城市長期生活的目標,必須享有四個方面的社會保障:一是為解決棲身之地和子女人學的住房和教育保障;二是為解決年老和疾病時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三是為解決失業后生活困境的失業保險;四是為防范淪為貧困境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商品房的天價,使懷著當個城市人夢想的新生代農民工望洋興嘆?,F時城市商品房的價格簡直是天價,如果按照新生代農民工現有的工資水平,他們以商品房價購房實現在城市定居的夢想是很難的。然而,城市住房保障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經濟適用房等,不為新生代農民工所享有。住房問題,是阻礙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定居生活的最大障礙。這是其一。

其二,高額的學費,已經成為新生代農民工子女獲得平等優質教育機會時不可逾越的壁壘。基于自身經歷和經驗,新生代農民工對于子女受教育的期望值很高,他們為了讓子女接受城市的優質教育而選擇在城市就業定居。然而,城市的公辦學校還存在收取借讀費和贊助費等現象。雖然此前教育部在2010年取消了《小學管理規程》中可向非本地戶口學生收取借讀費的規定,但各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收借讀費,那就收教育資源補償金或贊助費,有的地方高達2萬余元(北京地區的標準)。城市居民就不存在這一問題,而農民工子女是農村戶籍人口,就不能享受城市平等優質教育的待遇。隨著新生代農民工年齡的增長,他們中越來越多的人步入育齡階段,隨遷子女的教育問題,也必將成為他們在城市定居的緊迫性問題。

其三,參保率低、公共服務難享,是新生代農民工進城定居的突出問題。全國總工會的研究報告顯示:目前在新生代農民工中,享有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比例為21.3%、34.8%和8.5%[9]。低下的參保率,使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大打折扣。由于在城市就業的流動性大,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轉接情況很差,對于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知情度也不高,多數單位的繳納標準都以當地的繳費下線為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為當地城市居民,新生代農民工沒有資格。其他城市公共福利和服務,限于新生代農民工的身份,他們也很難享受。很顯然,目前新生代農民工實際享有的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要求,與他們企盼在城市定居生活的祈求之間,距離還相當甚遠。正是因為社會保障的缺失,才使新生代農民工中的一些人選擇犯罪以自救。

(三)用人單位違規失信

被害人學的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害人事前實施了對犯罪發生具有激化、推動作用的某些不法侵害行為,從而誘發犯罪人對其實施犯罪[10]。如前所述,新生代農民工的自救犯罪,大多是在其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下發生的,他們出于自我防衛的本能,在面臨不法侵害時,憤而奮起自救,只是所選擇的自救手段非法,故而其行為才觸犯了刑律。因此,用人單位違規失信而導致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直接原因。而這種違規失信,大多表現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強迫他人勞動。

第一,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所謂“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即時下的流行語“惡意欠薪”。對于“拒絕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其入罪。足見這一現象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

全國總工會的研究報告稱:遭遇工資拖欠的新生代農民工所占比例7.1%,人均拖欠工資1538.8元,差不多相當于人均1.5個月的工資[11]。半月談社情民意調查中心的調研報告顯示:有37.4%的新生農民工遭遇過工資拖欠,其中偶爾拖欠的占17.0%,很少拖欠的16.2%,經常拖欠的3.3%,一直拖欠不給的0.9%[12]。據南方日報2011年7月7日報道,因公司嚴重虧損又身負多重債務,佛山禪城一家針織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孫某平偷偷變賣財產后,于凌晨帶著老婆秘密逃匿,導致80多名工資400886元無法按時兌現。禪城區檢察院以涉嫌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將孫某平批準逮捕。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罪”罪名后,檢察機關以該罪名批準逮捕的首宗案件。

拒絕支付勞動報酬侵害的是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近年來,新生代農民工因遭遇拒絕支付勞動報酬后激化社會矛盾,出現群體性討薪,引發交通圍堵、流血事件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受侵害者偏激地采取暴力手段解決追薪問題而自救,導致行兇殺人、傷害、綁架,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有的則因討薪不成而自損、自殺;還有的因追薪未果,生活困難,走上盜竊、搶劫等侵財性犯罪道路。

第二,強迫他人勞動。所謂“強迫他人勞動”,是指用人單位(含個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毆打、威逼或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強迫他人超長時勞動,強迫他人超負荷勞動,強迫他人無償或少償勞動,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等。我國《勞動法》、《刑法》對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作出規定予以禁止,今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也作丁修改,擴大了主體范圍,提高了量刑幅度,足見這一行為的普遍性和社會危害性。

勞動本該是自愿的、快樂的。但現實生活中,有著太多的由于強迫勞動而讓勞動失去自愿和快樂的屬性、讓勞動者有損身心健康的事件發生,其中,最為典型的莫過于山西黑磚窯案了。

據有關媒體披露:2007年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獲一起黑磚窯虐工案,解救出31名農民工(其中智障人員9人,14歲的未成年人1人)。洪洞縣刑警重案中隊的負責人介紹:解救前,有一名農民工被毆打致死。解救的31名農民工中23人是被從鄭州和西安火車站騙來的,他們早上5點開始上工,干到凌晨1點才讓睡覺;睡得地方是沒床、只鋪著草席的磚地、冬天不生火的黑屋子,打手們把他們像趕牲口般關進黑屋子后反鎖,門外則有5名打手和6條狼狗巡邏;一日三餐都是吃饅頭、喝涼水,每頓飯須在15分鐘內吃完;他們在做工時,只要動作稍慢,就遭毒打,解救時個個都是遍體鱗傷;有的務工一年半,沒有洗澡理發,個個長發披肩、臭不可聞,還領不到一分錢的工資[13]。

強迫他人勞動違反了國家勞動管理法規,侵害了勞動者的人身權益,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原則,是引發社會矛盾沖突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因新生代農民工遭遇強迫勞動后激化社會矛盾,出現群體性反抗而導致的流血事件屢見不鮮。壓迫深,反抗重,是歷史與現實總結出來的經典。受強迫勞動侵害的新生代農民工,本來心中就有一股怨氣,日積月累,就會產生報復反抗的沖動心理,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有的自然就會以犯罪為自救,以致殺人、傷害、綁架、侵財等。

(四)行為人的人格扭曲

犯罪心理學的研究表明: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發生,就個體而言,大多與行為人的人格扭曲有關。長期的打工生涯,由于惡劣的工作環境、社會的歧視、用人單位的壓迫,使新生代農民工的人格產生扭曲。當他們的生存發展受到威脅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在扭曲人格的作用下,他們走上自救犯罪的道路而不能自拔。在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與其扭曲人格的關聯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由社會歧視而導致的反社會型人格。對新生代農民工而言,社會歧視來自兩方面:一是城市居民的歧視;二是國家政策的歧視。據調查發現,72%的城市居民贊同流動人口給城市社會治安帶來的問題;70.1%的城市居民贊同流動人口影響了城市衛生;40.4%的城市居民同意流動人口是違法亂紀的[14]。新生代農民工是流動人口的主體,被歸為城市居民所認為的“二等居民”中,不為城市居民所接納,而我國現有的一些政策規章往往帶有歧視性的規定,使得新生代農民工難享城市保障、社會福利和生活便利。

城市和政策的雙重歧視,使得一些新生代農民工的人格產生扭曲,形成反社會型的人格。這種人格的特征表現為:思想、信仰和行為常與社會發生沖突;自私自傲自卑;欲求無滿足感;情感麻木刻薄殘忍;社會責任感缺損;挫折耐受力差;激惹性高容易沖動。這些特征往往成為誘發他們違法犯罪的因子。事實上,城市和政策的雙重歧視,忽略了新生代農民工對城市建設的巨大貢獻,也掩蓋了他們自身的拼搏和努力,一些崇尚個性和自我價值的新生代農民工便奮起自救,采取偏激的手段,實施自救犯罪,以維護自己遭損的權益。

第二,由用人單位的壓迫而導致的沖動型人格。對新生代農民工,用人單位的壓迫情形主要有:一是強迫勞動;二是拒絕支付勞動報酬;三是無故拖欠和克扣工資;四是超時超負荷勞動。有調查報告顯示:在新生代農民工中,有25.1%的人“加班費很少或從來不給加班費”,23.6%的人“沒有基本的勞動保護條件”,11.2%的人“單位拖欠或變相克扣工資”。[15]還有一調查問卷表明:大多數受訪者感到郁悶;有18%的受訪者表示“老想扁人”,有7%的受訪者會“偶爾幻想痛扁領導或老板”。[16]

用人單位的壓迫,使得本來忍受力差的新生代農民工的人格產生扭曲,形成沖動型人格。這種人格特征表現為:個性極強,過分主觀,易激惹;情緒爆發性強,自控能力差;行為沖動,破壞性大,甚至損己傷己。這些特征極易成為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心理動因。新生代農民工打工的一些企業,不少都是粗放型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一些企業為了獲取最大利潤,常常以犧牲新生代農民工的利益為代價,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造成對新生代農民工的不法侵害。而新生代農民工中的一些人,由于缺乏正確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使他們認為只有“以暴制暴”才能維護自身權益,在沖動型人格和報復心態的作用下,往往以犯罪自救,來奪回本屬于自己的東西。

第三,由于工作生活環境低劣而導致的偏執型人格。新生代農民工大多在一個“臟、亂、差”的工作生活環境中度過他們的打工生涯。與他們的父輩相比,雖然職業的期望值要高,但基于自身的技能水平,他們只得無奈地在“臟、亂、差”或危重行業就業。他們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交際范圍窄、缺乏情感支持系統,加上勞動強度大,居住條件差,時感孤獨和郁悶。

由于工作和生活環境的低劣,容易使本身就沒有受苦受累經歷的新生代農民工的人格產生扭曲,形成偏執型人格。這種人格的特征表現為:過分敏感多疑,以為別人在對他迫害、攻擊;主觀固執,強詞奪理;胡攪蠻纏,常常為細小之事到處奔走上訪、上告;缺乏自我意識,心高氣傲,眼高手低;受到壓抑,易選擇暴力,以示報復。筆者最近在一中級人民法院收集到這樣一個案例:小A,男性,案發時20歲,在一城市打工3年,受盡凌辱和艱辛,吃不好,住的是地下室;沒有電視和寬帶,經常停水停電;經常加班,但很少領到加班費。2010年9月,小A在做工時,由于過度勞累,致使一工件不合規格,被老板發現,老板指示他人毆打,造成小A右腿粉碎性骨折,勉強診治后離廠回家休養3個月。今年春節前,小A找老板討要3個月未發的工資,老板以小A自動離廠為由而拒絕支付。年關將近,小A要回家過春節,在三番五次追討工資未果的情形下,一次見到老板上學回家的兒子(15歲),心中積下的怨恨油然而起,隨手拾起地上的磚頭朝老板兒子的頭上砸去,致其死亡。

綜上所述,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是一種新的犯罪類型,具有與其他一般的犯罪類型不同的特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特殊的??偟膩碚f,由救濟渠道不暢、救濟力度不夠造成的公力救濟難到位和由保障面窄、參保率低導致的社會保障水平低,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外在原因;由拒絕支付勞動報酬、強迫他人勞動構成的用人單位違規失信,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直接原因;由社會雙重歧視、用人單位壓迫、工作生活環境低劣形成的行為人人格扭曲,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內在起因。公力救濟是一種事后救濟,而社會保障是一種事先保障,當用人單位違規失信,使新生代農民工生存發展受到威脅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由于事先的社會保障保障不了,事后的公力救濟到不了位,他們中的一些人原本就生活在社會雙重歧視、用人單位壓迫、工作生活質量低劣的環境之中,形成了扭曲的人格,在這種扭曲人格的作用下,合法自救行不通,自損自救又不合算,進而奮起犯罪自救。這是本文的結論。至于如何構建新生代農民工自救犯罪的預防對策,限于篇幅,容后另作研究。

【注釋】

[1]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N].工人日報,2011—06—21. [2]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N].工人日報,2010—06—21. [3]國家統計局.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DB/OL].http://www.stats.gov.cn/tjfx/t20100319_402628281.htm. [4]吳漾.論新生代農民工的特點[J].東岳論叢,2009,(8). [5]80后打工者逐漸成主流——僅兩成以掙錢為主要目的[DB/OL].http://www.sina.com.cn10:57.20061012. [6]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N].工人日報,2010—06—21. [7]半月談社情民意調查中心.新生代農民工十大最新動態——近半數無穩定工作[OB/OL].http://www:people.com.cn/h/2011/0714/c25408—3295786980.html. [8]這是筆者在一中級人民法院作調研時收集的一個案例。 [9]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N].工人日報,2010—06—21. [10]解玉敏.犯罪學教程[M].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126—127. [11]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N].工人日報,2010—06—21. [12]半月談社情民意調查中心.新生代農民工十大最新動態——近半數無穩定工作[OB/OL].http://www:people.com.cn/h/2011/0714/c25408—3295786980.html. [13]山西黑磚廠虐待工人[DB/OL].http://news.sina.com.cn/z/shanximaltreat. [14]張雪筠.社會隔離與青年農民工犯罪[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1). [15]劉茜.廣東為70多萬農民工逃回欠薪14.6億元[N].南方日報,2010—03—29. [16]李曉靜.蘇州新生代農民工現狀調查[N].江南時報,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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