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和現實中的小農制評析
張新光
【摘 要】中國是世界上一個非常典型的小農制國家,幾千年來都是一家一戶的分散生產和經營。但進入清代中葉以后,我國人地比率已下降至“維生型小農經濟”的臨界點,標志著傳統小農制的破產和瓦解。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半個多世紀,由于長期實行以自然村落為單元“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土地”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其所隱含的“集體成員權平等”和“產權虛置”的農地平分機制,導致明清以后出現的“地權分散化”和“耕地細碎化”的發展趨勢更加凸顯。當今中國農業正處于大規模非農就業、人口自然增長減慢和農業生產結構轉型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之中,各級政府應當抓住這樣的歷史性契機,加大對農業的投資和扶持,并通過法律制度和市場機制來促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隱性失業問題和農業的低收入問題。 【關鍵詞】小農制;維生型小農經濟;人地比率;平分機制;適度規模經營 毫無疑問,中國是世界上一個非常典型的小農制國家。毛澤東同志曾經指出:“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于永遠的窮苦”[1](p934)。但時至今日,在我國13多億人口中仍有9.49億農民和2.6億多個小農戶分散居住在廣大農村地區,其中包括了63%的農業人口、60%的勞動年齡人口、66%的老年人口和70%的少兒人口[2]。如何認識和看待中國歷史上和現實中的小農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中國歷史上的小農制演變軌跡及其評價 馬克思指出:“自耕農的這種自由小塊土地所有制形式,作為占統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極盛時期,形成社會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在現代各國,我們又發現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體所產生的各種形式之一”[3](p909)。然而在過去的很長一個時期,我國理論界并不承認自耕小農經濟的歷史地位和作用,認為:“中國歷史上主要是封建地主制度,小農為數甚少,無足輕重,且缺乏穩定性,在態度上保守落后,這是封建社會停滯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4](p209)。但根據最新的研究成果,“在舊中國,占全國農戶總數6%~10%的地主和富農,只占有28-50%的耕地;而90%~94%的中農、貧農、雇農,實際上也擁有50%~72%的耕地”[5]。也就是說,“在舊中國的小自耕農至少占有全部耕地的40%左右”[6](p73)。因此,我們有必要對中國歷史上的小農制演變軌跡進行系統梳理和重新評價。 (一)中國歷史上的小農制政策起源及其形成 中國歷史上推行家庭小型農場制的政策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有的學者提出,“從文獻上判斷,春秋時期已經實行了家庭農場制,即分田到戶;到了戰國時期,分田到戶的土地已經逐漸地私有化”[4](p212)。比如在《呂氏春秋·審分》中記載,“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這說明了,我國古人很早就已經認識到井田制下“民不肯盡力于公田”的制度弊端,因而推行家庭農場制有利于激發小自耕農的內生活力。所以,在《管子·乘馬》中說:“是故夜寢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到了戰國時期,秦國的著名政治改革家商鞅提出“制土分民之律”,即“為國任地者,山陵居什一,藪澤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惡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以此食作夫五萬。此先王之正律也。……民勝其地者,務開;地勝其民者,事徠。開則行倍”[7](商君書·算地第六)。這種動態意義上的人地平衡觀(即視土地與人口的比例和各類耕地類型的不同組合而定),與古希臘時代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圖提出的“理想國的的絕對人口數(5040人)”相比,顯得更具有全面性、動態性、靈活性和實際可操作性[8]。 事實上,我國小自耕農經濟最早產生于春秋戰國時期,而到秦漢時期實際上已經形成了。比如戰國初期的魏國賢相李悝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7](卷二十四·食貨志)。到了西漢的文帝時期,晁錯也說過:“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9](卷二十四·食貨志)。總之,我國的小自耕農制的典型形態是“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至于是否擁有土地私有權皆然。但由于各地自然地理條件、生產工具、耕作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小自耕實際擁有的耕地面積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且在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等方面呈現出明顯的地域性差異。比如漢代的一個五口之家,“南方人均墾田23小畝,畝產量1.37石,總產量32石;中部人均墾田30小畝,畝產量1.5石,總產量45石;西北部屯田卒人均墾田74小畝,畝產量0.4石,總產量29石”[10]。這與司馬遷在《史記》中所記載的情況大體是一致的,即“江淮以南,無凍餓之人,亦無千金之家”,;“巴蜀平原,民食稻魚,無兇年憂”;“魯地頗有桑麻之業,無林澤之饒,地小人眾,儉嗇”;“齊地帶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文采布帛魚鹽”;“關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眾不過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7](卷一二九·貨殖列傳)。 (二)中國歷史上綿延上千年的“維生型小農制經濟” 我國自漢唐時期至明清之際的1800余年間,雖然傳統的農業生產要素組合方式沒有發生根本性突破,但是由于人地矛盾日益緊張的壓力,逐漸形成了以高勞動投入和節約耕地型為基本特征的精耕細作農業,基本維持了中國歷史上綿延上千年的“維生型小農制經濟”。這一時期,中國歷代官方記錄的總人口大體保持在6000萬人上下(比如公元2年為5959萬人,280年最低為1616萬人,1109年最高為12100萬人,1602年為5631萬人),耕地總面積基本保持在8億畝左右(比如公元2年為8.27億畝,976年最低為2.95億畝,1581年為7.01億畝,1602年最高為11.62億畝)[11],人地比率大約在8畝/人以上(比如公元2年為9.15畝/人,140年最高為10.7畝/人,1393年最低為8.62畝/人)[12](p96)。雖然這一時期的人口和耕地都是趨于增加的,但是由于二者的增長速度有所不同,人口增長往往快于耕地增長一倍左右(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和0.55‰),因而人地比率變動總趨勢是下降的,且呈現出波浪式升降的歷史特征(比如公元2年為9.15畝/人,146年最高為10.7畝/人,961年為7.96畝/人,1109年為5.5畝/人,1393年為5.69畝/人,1592年最低為4.16畝/人)[12](p98-99)。因此,有的學者提出:“中國歷史上農業精耕細作的許多方面都可以追溯至最早的時候,比如養蠶釀酒、種瓜栽豆,起始于商代;播種施肥、深耕細作,普及于戰國;鐮斧犁鏵、鍬鏟鋤靶,初見于西漢”[13](p61)。而進入北宋以后,“促進農業生產的核心技術是耕作制度,即通過引進新的作物品種和提高復種指數,足以使農業的前沿地帶越來越離開低地、盆地和谷地,而進入較干旱的丘陵和山區”[13](p169)。這樣,“中國歷史上的農作物復種指數極有可能在北宋時期就大于1,至遲在明清時期已超過1”[14](p98)。從總體上看,“中國在西漢、唐朝、宋朝、明朝等幾個主要的朝代,糧食總產量已分別達到591.4億斤、664.7億斤、1205億斤、1453億斤,糧食平均畝產分別達到264市斤、334市斤、309市斤、346市斤,農業勞動生產率分別為3341市斤/人、4261市斤/人、3862市斤/人、3726市斤/人”[15](p195)。因此,美國學者西奧多·舒爾茨曾經指出:“中國傳統農業可能是貧乏的,但其效率是很高的。農業生產要素的使用較少有不合理的低效率現象,小農作為‘理性經濟人’毫不遜色于資本主義企業家”[16](p37)。 特別是中國自北魏至隋唐300余年間,歷代統治者都積極推行“均田制”,不僅使政府控制的小自耕農人數大大增加,而且也保證了中央專制主義集權統治的賦稅來源和經濟基礎。比如,唐朝的“百畝授田制”規定:“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余為口分。……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17](卷五十一·食貨志一)。這樣做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上愛物以養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產而取以給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為用度之數。是三者常相須以濟而不可失,失其一則不能守其二”[17](卷五十一·食貨志一)。當然,在中國歷史上既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人地矛盾的技術問題,更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土地分配不公平的社會制度問題,因此“中國歷代的人口循環、耕地增減循環和社會治亂循環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就不是偶然的現象”[12](p179)。 (三)中國歷史上的小自耕農命運及其小農制的瓦解 進入清代中葉以后,我國小自耕農的命運開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歷史轉折,小農制趨于瓦解。比如在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中國人口已增至1.77億人,嘉慶五年(1800年)增至2.95億人,道光三十年(1850年)增至4.3億人,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增至5億人 [18](p401)。這一時期,我國耕地面積雖然仍呈不斷擴大的趨勢(比如1776年為9.89億畝,1893年增至12.45億畝,1933年增至14.7億畝),但是由于人口增長的速度遠遠超過了耕地面積的增長,人地比率在1776年下降到3.7畝/人,1893年僅為3.23畝/人,1933年只有2.94畝/人,已經低于清代人口學家洪亮吉提出“率計一歲一人之食,約得四畝”維生型小農經濟的臨界點[12](p292)。而隨著人地矛盾日益加劇,小自耕農的勞動效率不斷下降(比如明朝時期為3726市斤/勞,而到清朝中葉僅為2094市斤/勞)[12](p216)。所以,有的學者提出:“清康、雍、乾三朝,比較過的是有秩序承平的日子;然到乾隆中葉以后,清室即入衰運”[19](p865)。也就是說,“進入清中葉以后,我國北方的人地比率已低于4畝/人,南方的人地比率已低于2畝/人,這是引發白蓮教起義和空前規模的太平天國起義的經濟根源”[20]。總的看,“在1350年至1950年長達6個世紀的蓬勃的商品化和城市發展過程中,中國小自耕農的生產方式實際上已經陷入到一個高土地產出率與低勞動生產率并存的‘均衡陷阱’。假如把不同的復種指數計算在內,每畝耕地平均產量就等于216~247斤或每英畝647~740公斤,比美國的每畝133斤或每英畝400公斤高出甚多,但中國每英畝小麥所投入的人工是美國的23倍,每英畝高粱則是美國的13倍”[21](p13)。這樣,“正當西歐的小農經濟經歷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改造時,中國的小農經濟卻在日益內卷化。而當西歐的小農社會正在經歷階級分化和全面向資本主義轉化時,中國仍停留在小農社會階段。尤其是當西歐越來越多的小農正在轉化為新興的無產階級成員時,中國的小農仍舊是小農,只是經歷了部分的無產化。這些差別是雙方財富與勢力的不均衡,是中國遭受帝國主義侵略之害的社會經濟背景,同時也是促成十九、二十世紀大規模農民運動的鄉村危機的根源”[21](p301)。正如英國社會學家R·H·托尼對1931年中國小自耕農的生存狀態所作出的形象描述,“有些地區農村人口的景況,就像一個人長久地站在齊腰深的河水中,只要涌來一陣細浪,就會陷入滅頂之災”[22](p1)。這種“小片的土地、古老的耕作技藝、變幻莫測的氣候以及國家強征的徭役、恭金、貢品等,使每個村頭都可見到饑餓的幽靈,有時還發生饑荒,他們面臨著極其嚴重的生存危機”[22](p1)。比如僅就我國人均占有原糧的數量分析,“戰國時期為921市斤/人,秦漢時期為963市斤/人,唐朝為1256市斤/人),宋朝為1159市斤/人,清中葉為628市斤/人。而到20世紀上半期已經跌入低谷(1947年僅為417市斤/人),這是戰國以來最壞的狀況”[15](p195)。可見,“這個半無產化了的小農經濟的形成,正是中國解放前農村數世紀以來大規模動蕩的結構性基礎”[21](p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