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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化解人權與主權之間的緊張:國際法準則和中國歷史的邏輯

佚名

在世紀之交的90年代,與西方的關系一反改革開放以來的持續緩和趨勢,以"六·四事件"為爆點引發了長達十年的緊張──尤其表現為圍繞人權的意識形態沖突。至少在中國方面,思想界、主流報刊媒體動員之廣泛,情緒之強烈,堪稱中國外交史上的第二次"十年論戰"。而爭辯之焦點,乃人權與主權的關系:針對西方對中國的制裁和在中國人權上的糾纏,針對西方國家秉持"國家主權并不及人權和防止種族滅絕重要"之類"人權高于主權"的理念向他們認定為發生了"人道主義災難"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實施的軍事干預,中國的論者一般都溯及西方人權與主權思想的源流和近國際關系史,贊賞近代西方思想家"主權是不可轉讓的、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等等觀點,得出了"只能是主權高于人權"、"人權要靠主權來保護"、"人權問題本質上屬于一國內部管轄的范圍"、"人權從屬于國家主權"、"人權保護有國界"的結論。(1)然而,在美國發動阿富汗反恐戰爭和以"倒薩"為目標的伊拉克戰爭前后,甚至在仍然找不到發動伊拉克戰爭直接理由證據的今天,主權至上論竟銷聲匿跡了。這可能與中國終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祥和"語境、"9·11事件"后中美關系明顯改善的背景有關。但人權與主權關系爭論如此不了了之的狀況實在是留下了一個巨大思想黑洞,或者說至少表明了那場論戰留下的還是一個結論曖昧的殘局;因此,從學術的角度探討人權與主權的關系仍有必要。追究起來,無論是"人權高于主權"論還是"主權高于人權"說,在思想結構上都表達的是兩者高度緊張的關系。因此在全球化迅速的今天,如果我們不再認為中國和西方之間的分歧是一種"敵我性質的矛盾",那么化解人權與主權之間的緊張就應當是尋求價值共識與合作的思想路徑和重要前提。

一、國際法準則:思想內涵與人權外交的合法性問題

在當今國際,《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機構通過的條約、決議是被各國廣泛認同從而最具權威合法性的國際法或國際法準則。地,這些也被人權與主權關系論者旁征博引為論據。一般注意到,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成立的普遍性國際組織聯合國為世界政治中心論壇的現代國際體系,是由近代歐洲國際體系演變、擴展而來的世界規模的主權國家體系。歐洲國際體系確立的主權國家平等、不干涉內政等原則為聯合國所繼承,成為現代國際關系的核心價值和最為重要的政治基礎,更是從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獲得獨立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維護自身權利有力的理論武器。但有一個事實往往沒有受到相應的重視或者被忽略了,那就是"人權的國際保護是劃分戰前和戰后國際法的標志之一"。(2)《聯合國憲章》開宗明義: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為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接受原則,確立,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及社會之進展"。組織聯合國為"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維護和平、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人類民生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等三項目的。(3)憲章的人權條款,"為當代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奠定了上和概念上的基礎。"(4)此后,聯合國制定了《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重要的國際人權文件,使憲章有關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原則細化并獲得可操作性,從而形成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這表明,人權保障已經成為國際法準則的重要部分或者說人權問題已經國際化而不再具有絕對的內政屬性,對于聯合國的會員國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國來說,承認并促進普遍人權的實現應當是政府對本國人民應盡的責任同時也是對國際社會的誓諾和由此產生的道德義務。也就是說,作為一個要求或已經獲得國際社會承認的主權國家,以人權為其文化的基本價值標準是它置身于國際社會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資格;作為該國行政者之政府,只有誠實地尊重和促進實現普遍人權才能在國際政治中獲得代表本國人民的榮譽,而污蔑、踐踏人權的國家和政府則要受到國際社會的批評、指責乃至排斥。總之,人類社會已經發展進化至這樣一個文明階段:雖然在地理上仍然存在著主權獨立的、由不同政府統治的國家劃分,但各國人民擁有了基本人權這一政治價值共識和建筑在此精神基礎上的普遍性國際組織,從而統合形成了可稱之為人權文明的戰后國際社會,人權構成了國家對外要求和獲得主權平等權利的道德前提和合法性主張。參照人權與主權關系之兩"高論"的簡單公式,可以表達為:國民人權即等于國家主權。從現代國際法準則考察人權與主權的關系,可以體會到這樣的"主權在民"、"人民主權"思想內涵。

不過,盡管聯合國高揚美好的道德理想主義,但由于它不具備主權國家所擁有的司法、行政能力,所以聯合國的人權保障機制只是一種準則獲得普遍認同但決策、執行權力十分有限的"促進型機制":被普遍認可的規則,廣泛國際化的規則制定程序,以及一些一般的促進性活動和非常有限的國際執行活動──主要限于信息交流和為各國所自愿接受的旨在促進各國執行國際標準的國際援助。(5)聯合國的人權機構可以審議有關國家的人權問題,接受、審議、調查有關侵犯人權的國家間指控和個人申訴,但本身沒有能力糾正有關國家的人權侵害和處理責任者。只有在大規模侵犯人權問題的事件已經或可能引起國家、地區的動蕩并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情況下,聯合國安理會才可以就采取強制措施、經濟制裁或集體軍事行動作出決定,進行"人道主義干預",從而使人權問題成為聯合國所強制解決的問題。(6)這需要大國的政治合作。不過,科索沃戰爭(以及伊拉克"倒薩"戰爭)表明,即使大國政治不能在安理會作出決定,西方國家也可能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和安全利益采取軍事干涉行動。但就聯合國人權機制效能而言,一般的人權問題的解決還是有賴于當事國政府的合作,主權國家政府有能力在自己的人權政策上與國際機制實行對抗,呈現出"主權高于人權"的現實圖景──雖然這種主權國家的政府已經難以再作"主權在民"、"人民主權"的自辯,國際社會的負面評價事實上必然會損及該國家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但政府一般在人權問題上有比這種國際損害更大、更直接的國內現實政治利益,故而要以"不干涉內政"原則對國際社會的評價進行抵制和反擊。

盡管聯合國的人權機制和國際社會輿論不能穿越"高于人權"的主權屏障,但國家間因人權標準和人權價值觀分歧而在人權問題上發生外交沖突甚至溢出意識形態范疇導致政治、經濟、文化諸領域實施制裁,一定會給被動的人權問題國帶來直接利益損失和道義羞辱。因此,所謂"人權外交"便成為一個引起廣泛爭議的話題,往往被受制裁國指為"強權政治"、"違反國際法原則"、"侵犯主權獨立"和"干涉內政"。但從概念和原則而論,如果主權是"國家具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7),那么是否實行人權外交政策完全是當事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與國際法無涉,其合法性來自它國內的政治權威和決策程序,一個國家完全有權決定實行何種外交政策并在實踐中探索符合自身價值觀和國家利益的外交政策。反人權外交國家也完全有權采取對抗性的政治、經濟措施或再輔以某些妥協使人權外交知難而退,以經濟、貿易利益誘使它見好就收。而且,人權不會在一個國家的外交政策中占據核心地位,既便是美國政府,也只是把人權作為"對外政策的支柱之一"(8)而已。所以,人權外交未必如它所宣揚的那樣道德高尚,可能內含有狡猾的、不純潔的企圖──獲得目標國的經濟利益或換取目標國在其他國際政治問題上的合作;這決定了人權外交往往是虎頭蛇尾,在利益企圖獲得滿足或者預計自身的利益因反制裁而受到損失時便與對方握手言歡了。當然,如果軍事強權國家或軍事集團由人權外交發展到沒有聯合國授權的軍事干涉,那就違反了國際法。這種非法的軍事干涉是災難還是福祉往往不易評價,但在利益至上的現實的國際政治中強權一般能夠通行無阻,例如科索沃戰爭的反對者都沒有向西方國家提出鄭重其事的國際法追究。由此看來,無論是人權外交還是軍事干涉,只要發動者是強權國家,就能越過"高于人權"的主權屏障,在不同程度上對目標國發生。但應該注意到,即使這種影響能帶來人權的些許改善,被制裁國的人民承受的人權成本也是巨大的,而且軍事干涉還可能造成主權國家秩序崩潰的后果,從而破壞國際政治最基本的價值──和平。因此,探索更加完善有效的聯合國人權機制以避免國家間人權外交、軍事干涉之類的國際人權政治沖突個案,更加符合聯合國宗旨和各國人民的利益。總之,以國際機制建設來減少因人權問題帶來的國家間沖突,即以世界政治取代國際政治的方式處理人權糾紛,為學術研究提出了新的課題。

二、中國革命史的邏輯:超越后殖民語境辨析人權與主權關系

90年代,中國與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發生激烈的斗爭,其實是近代以來困擾中國現代化進程的一個方面問題──中國與西方的緊張關系──的浮現。(9)這種緊張是中國近現代所決定的。西方列強在中國進行侵略、殖民活動,割裂中國國家獨立自主的統治權力、奴役中國人民,同時西方的主權觀念、人權思想和革命理論也得到傳播。因此,與西方的主權、人權是神權、君權的對立構造物不同,革命后獨立的新中國的主權、人權概念是與反抗西方帝國主義的歷史直接聯系著的。而且,這種對抗在建國后也幾乎沒有間斷過:70年代以前的主題是爭取國際承認和國家安全的主權斗爭,可以稱之為中國外交的主權時代;80年代以后的主題是人權論爭,可謂中國外交的人權時代。所以,討論人權和主權問題,中國的主流思想理論自然地會從近代以來的反對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和霸權主義的宏大歷史敘事中取得資源。1989年10月31日,鄧小平對來訪的尼克松說:"人們支持人權,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權。談到人格,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格。特別是像我們這樣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沒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獨立,國家是立不起來的。"11月23日,鄧小平又對坦桑尼亞來賓說:"西方國家說我們侵犯了人權,其實他們才是真正的侵犯人權。美國幫助蔣介石打內戰,中國人傷亡了多少?美國支持南朝鮮進行戰爭,中國人民志愿軍傷亡了多少?還不說一個多世紀以來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包括美國在內)的侵略使中國人民遭受的損失有多大!所以,他們談人權是沒有資格的。……誰給他們的權力!真正說起來,國權要比人權重要得多。"12月1日,鄧小平接見日本來賓時再次談到:"西方的一些國家拿什么人權、什么社會主義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實際上是要損害我們的國權。搞強權政治的國家根本就沒有資格講人權,他們傷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權!從鴉片戰爭侵略中國開始,他們傷害了中國多少人的人權!巴黎七國首腦會議要制裁中國,這意味著他們自認為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可以對不聽他們話的國家和人民進行制裁。他們不是聯合國,聯合國的決議還要大多數同意才能生效,他們憑什么干涉中國的內政?誰賦予他們這個權力?任何違反國際關系準則的行動,中國人民永遠不會接受,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10)這種歷史批判法直指近代以來西方與中國的壓迫、被壓迫關系,提示了中國在20世紀國際體系中的受害者體驗和通過革命、國家重建獲得主權獨立這一鐵的事實;所以,這種討論人權與主權問題的方式不僅在國內具有相當的感染力,而且也使背負帝國主義歷史的國家不易應對──至少使得日本擔心中國提起侵略戰爭和戰爭責任問題而對中國"避免公然譴責",并在1989、1990年的西方七國首腦會議上主張緩和對中國的譴責。(11) 90年代的人權與主權關系論者把問題的討論推向了學術層次,但繼承了這種用于政治斗爭場合的歷史批判法,而且囫圇吞棗般地把"國權比人權重要"機械照搬來討論作為西方話語的主權與人權概念及其關系,結果造成學術上的概念迷糊、邏輯混亂乃至某種政治被動。

為了理清人權與主權關系的糾結,首先應該肯定政治斗爭的需要并不能代替或排除對思想理論的學術探討,否則就沒有進行思想交流和達致共識的可能性了。歷史批判法這種從與西方的對立結構中界定自身而欠缺本土的中國問題意識的思維定勢和討論前提,構成了一種后殖民語境。在這種語境中,殖民地中國和帝國主義西方的對立構成了歷史敘事乃至意識形態的元話語,一切問題都成了該二元對立結構的歸納法材料或演繹法結論。于是,對宏觀歷史境遇而不是對具體歷史邏輯的強調沖擊了對現實問題的探討甚至糾結起來理不出頭緒,一般只能得出西方是"歷史反革命"因此難免不是"現行反革命"、而中國仍將在斗爭中"從勝利走向勝利"、即事實上維持現狀的結論。其實,如果做細致的實證研究,在中國現代史上也能找到與西方思想的切合點。中國革命是在解放全人類的馬列主義意識形態指導下和世界革命的國際政治體制支持下發生發展的,反映在人權與主權關系的理論上,就是接受進步的世界性意識形態和國際主義援助、通過革命爭取中國人民的獨立自主、實現中國人民的解放這樣一種"人民主權"和革命重建主權的思想,人民的人權和革命權是國家主權重建的思想前提和物質力量。參照人權與主權關系之"高論"的簡單公式可以表達為:國家主權即等于人民之人權。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初即得到共產國際的直接指導和蘇聯的物質援助。抗日戰爭期間,蘇聯的援蔣抗日政策給中國共產黨造成相應的政治被動,而美國在1944年批評國民黨政府腐敗、獨裁和抗戰不力,并派遣美軍觀察組到延安,中國共產黨表示熱烈歡迎,高度評價盟國領袖和美國的民主制度、自由原則,肯定這些原則"不僅與全中國人民的愿望相吻合",而且已在自己的根據地"見諸實施"。《解放日報》的社論甚至指出:"美國已經成了世界的美國",不但在戰爭中是"民主世界的兵工廠"和戰爭的主要負擔者,而且在戰后對"確保世界的和平和民主化"也將"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毛澤東還向美外交官謝偉思提出在延安設立美國領事館的問題,表示中共已不能指望得到蘇聯的幫助,中共的政策是自由主義政策,歡迎美國的民主,美國可以利用軍事援助和民主宣傳幫助中國抗戰,改革國民黨的獨裁統治。當謝偉思稱不便干涉別國內政時,毛澤東指出:所謂 "干涉"以促進中國人民的真正利益就不是干涉,它將受到廣大中國人民的歡迎。(12)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人民的人權才是真正的國家主權和人權高于國家政權這種"人民主權"主義而非政府主權主義、世界主義而非國家主義的價值觀。

并且,中國共產黨在實際的革命斗爭和開國立法實踐中也貫穿著"人民主權"的主權、人權思想。在革命時期的中,可以看到為中國人民的"人權"而戰的語句,中國革命也被界定為實現國家統一、經濟發展、民族文化發展和人民個性解放與發展的"資產階級民權革命"、"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或"新式的資產階級性質的徹底的民主革命"。作為開國憲法的《共同綱領》,更規定了"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保護各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人民享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權"等廣泛的普遍人權條款。(13)事實上,開國法統規定人民主權和普遍人權條款才真正是中國革命的歷史邏輯使然;因為,既然中國革命是為了中國人民的自由、獨立與解放,既然中國革命的性質是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那么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如普遍人權、民主原則等等,必然要在新中國的法治建設中得到體現。

但在建國之初的政治實踐中,由于獲得土地的個體農民固守自身利益而表現出了"逆合作化趨勢",新民主主義實踐造成了一種憂慮能否順利過渡到蘇聯式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緊張,因此毛澤東排除劉少奇等領導人的新民主主義長期論和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條件論、人民自愿論,依靠黨內行政推進了急速的社會主義改造,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倫理由責任倫理轉向意圖倫理,新中國政治發生了由責任政治到信念政治的轉型。這種急劇的變化引發了黨內長期的政治緊張和階級斗爭式的社會冷戰,在實踐中形成的非制度化決策方式為處理黨內斗爭和社會冷戰迅速發揮功能,社會權力被壓縮向政府和黨內集中,黨內權力向中央和個人集中,形成了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14)在這種政治體制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在無休止的政治運動中遭到破壞,至文化大革命時期,連國家主席的人權包括生命權也被剝奪。這是中國革命史、新中國史更是中國人權史的悲劇。中國的人權、主權思想者應該直面這一悲劇,以作為改革思想家的鄧小平提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那樣的勇氣和反思能力去研討中國的人權、主權問題。

首先,作為人權、主權問題的思想者不能像被批判的"國際人權警察"那樣以唯我獨善或唯我才可能善的道德前提來認識自身的人權問題。我們應該承認,中國作為一個背負著長期的君主專制主義政治傳統和新中國成立以后仍然發生了人權悲劇歷史的發展中國家,肯定會存在著一些行政性的人權侵害和體制結構性的人權問題,否則政府也不會就國外輿論所指出的問題分別情況做出相應的澄清、查證、妥協、改善或糾正。無論是在策略意義上還是在推動人權進步事業的意義上,誠懇的以查證事實、分清是非、辯明學理為目的的交流都是有益的。其次,通過比較思想史研究我們可以認識到,所謂"只能是主權高于人權"、"人權要靠主權來保護"、"人權問題本質上屬于一國內部管轄的范圍"、"人權從屬于國家主權"的"主權/人權"觀,顯然與近代西歐的"君主主權"論相近,其強調國家對內的絕對統治權力即"主權在國",實際上是"政府主權"論。它不僅與盧梭等民主思想家 "主權在民" 的"人民主權"論沖突,并且有無視中國革命史的人權、主權思想資源之嫌,更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新中國憲法原則相左。而它在學術上不應該發生的一個根本性理論失誤,就在于沒能夠明確國家政權(即政府行政之權)與主權的區分,因此不能直面保護人權的行為主體是國家(政府、政權)而侵犯人權的行為主體也往往是國家這一歷史經驗,也不能就"國家權力屬于人民"與人民之人權屬于國家"管轄"、"從屬于國家主權"這兩種判斷的邏輯沖突作出。其實,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論述過這個問題。他指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民結合成一個政治共同體即民主共和國家,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 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每個人都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共同體的每個成員是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于結合者,他們的集體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侵犯共同體的任何成員就不能不是在攻擊整個的共同體。主權是公意的運用。立法權力是意志,只能屬于人民;行政權力是力量,"行政權力的合法運用稱之為政府或最高行政"。"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政府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就是在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它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15)基于這種主權、人權與政權的思想,才可以理解政府是"必要的邪惡"、"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等關于人民擁有約束政府的監督權和推翻政府的革命權的權利主張;而中國近現代革命的歷史精神也是與之相通的。所以,無論是贊賞近代西方思想家的理論,還是挖掘現代中國革命的思想資源和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歷史經驗教訓,人權與主權的關系決不是"主權高于人權",而是人權等于國家主權、高于國家政權。也就是說,人民等于國家而非 "朕即國家",人民是政府的主人而執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所謂人權"從屬于"、受"管轄"于主權,既于學理、法理不通,在觀念上也是陳腐的"父母官"政治和 "為民作主"論,落實于政治實踐也一定是主民而非民主,實在是精神不文明、政治不文明的主張。

結 語

通過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認識到:從近現代思想史的源流和國際法準則來看,人權和主權統一于政治共同體即主權國家的公意,"人民主權"思想是人權與主權之統一關系的確切表達;中國革命史的邏輯也佐證著同樣的主權與人權關系論。無論國際法還是國內法,主權政治的合法性都源自它是人民的公意,是公民權利的得以實現的法治形態。也就是說,國家主權之所以在國際社會得到尊重,是因為它是該國家人民的公意;人民之所以創制主權國家這一政治共同體,是因為藉此可以保障每一個人平等的公民權利。所以,從理論上講, "人權高于主權" 和"主權高于人權"都是在虛構人權與主權的對立緊張關系。但倘若把國家政權納入考察的視野,這種對立緊張關系即可得到化解,也就是說:作為主權者所托付的行政權力的執行者,國家政權是人民主權的公仆;人權和國家主權是同質的,在法理上"高于"國家政權。很顯然,主權與人權關系的兩"高論",如果不是在默認"人民主權"的前提下發生了學理混亂、法理糊涂,就是在沒有言明"政府主權"的前提下發生了語義學意義上的辭未達意──他們所欲言者應該分別是"人權高于政權"的理想和"政權高于人權"的現實。很顯然,"人權高于政權"在意識形態上是人民主權主義,國家應該是民主共和政體;而"政權高于人權"在意識形態上則是政府主權主義,國家應該是非民主共和或偽民主共和或獨裁專制政體。如此,在人權、主權關系的討論中引入政權項,關系就很清楚了。而所謂"不干涉內政"就是外部的力量不能干擾一國政府之行政的意思。因此,如果國際輿論是真心誠意地批評一個奉行人民主權主義的民主共和制憲政國家發生的有事實根據的人權問題,并不是侵犯了該國的主權,而是希望該國人民能夠真正當家作主、實現人民主權,但這種批評毫無疑問是干涉了或者希望干涉該國的內政。而如果是批評一個奉行政府主權主義的非民主共和憲政國家,則不僅是干涉內政,而且侵犯了主權。鄧小平不使用"主權"這一西方概念而使用"國權"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就避開了上述人權、主權關系論者的學理混亂、法理困境以及可能發生的意識形態錯誤。因為他強調了一個誰都不能否認的國際政治現實:任何國家的政府都不希望被他國干涉內政,所以一個國家政府之行政權力只能在本國內行使而不能超越國家邊界即"不干涉內政",就成了國際政治生活中任何國家都應該謹守的國際法原則和"國權"道德,只有堅持不干涉內政原則,作為國際政治行為體的各個國家才是地位平等的。聯合國或可被承認擁有對"國權"發生權力關系即"干涉內政"的權威,但它需要"大多數同意"和大國"集體領導" 賦予這種干涉以合法性。而所謂"國權比人權重要",是指新中國的統一國家政權是中國人民在反抗帝國主義侵略和腐敗、專制的舊中國政府的斗爭中建立起來的,因此國權具有保護人民免受外國強權欺侮和本國反動統治階級壓迫的歷史合法性來源。他不說"國權高于人權",因為這與政府是人民公仆的政治倫理有沖突之嫌;他更不說"主權高于人權",因為那有違人民主權的理念。但他強調的"國權比人權重要"和反對干涉內政,既能在國內引起建立于集體歷史記憶基礎上的情感共鳴,也能在國際法上找到準則根據。總之,國權論避免了主權論的學理、法理乃至意識形態的麻煩,有利于在現實的政治較量中爭取主動的地位。因為道理很簡單:盡管人權問題不再具有絕對的內政屬性,盡管主權應該在民,但從國際政治和中國政治的現實而論,難道美國政府會比中國政府更愿意對中國人民的人權改善承擔責任嗎?總之,國權、人權論作為有中國特色的政治斗爭工具是有效的和可以理解的。然而,主權、人權論者把它照搬為自己"主權高于人權"觀點的論據作學術文章,就兩不相宜了。

當然,不管是"人權/主權"論還是"主權/人權"論,論者的動機也許并不見得是要進行比較單純的學術探討和法理追究,而就是表達政治主張。也就是說,它們的實質性爭點在于:當一個被國際社會承認的主權國家內部發生了政權侵犯人權的事實之后,國際社會是否可以干預?以國際法和現實的聯合國人權機制而論,盡管聯合國的人權文件把人權認定為"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16),但除非這種事件涉及破壞或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聯合國沒有法定的權力實行強制性干預。而且,即使是事關國際和平與安全,安理會的大國一致原則也未必能夠使強制性干預的合法授權得以實現。所以,事實上引起爭議的干預是那些未經聯合國授權而由強國或國家集團對弱、小的人權問題國進行的或可能進行的軍事進攻和政治顛覆。這種干預當然是違背現行國際法的強權政治。然而,強權政治從來都是國際關系史上主體政治形態,即使是 "多極化"也未必不是強權政治的變種,如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列強政治。所以,弱、小的人權問題國何以能免于強國的干預呢?顢頇的發憤是立志做強國或多方結盟以使干預者知難而退。但是,如果一個弱國存在著嚴重的人權問題即政權凌駕主權者(人民)之上,那么政府和社會就必然處于深刻──即使沒有表面化──的沖突之中;政府權力的合法性即使沒有受到公開質疑,也已經喪失──不能使人民自覺地承認其統治權利;而且它同時也一定是一個政治經濟腐敗的國家。這樣,它肯定既難以快速、均衡、高效地發展經濟,也難以在政治認同的意義上凝聚民心,更因吏治的腐敗而難以選拔優秀的人才故不能做出真正有質量的外交。總之,強國之夢和結盟方略何以能夠如愿呢?但倘若不是一個人權問題國而是一個人民主權國,那么就不僅使得那些西方自命的"國際人權警察"失去干預的"幌子",而且內部政治高度認同的民族民主國家所蘊涵和能發揮的綜合國力也一定能夠打掉干預者的野心──也就是說,不會因為人權問題引發主權或內政危機了。總結起來大致可以斷言:在世界擁有了聯合國這一普遍性國際組織的戰后國際體系特別是在當今聯合國作用日益增強的全球化國際體系中,只有充分尊重和切實保護人權的人民主權國家在道德上才是正義的,在國內和國際社會才具有政治合法性;蔑視人權的國家的政府則相反,而且一般難免要受到國際輿論的負面評價,不能獲得代表本國人民之莊嚴的榮譽。至于這種國家發生了人權問題是否會受到該國政府不能接受的外部干涉,那就要看因時因事而變的國際政治生態狀況了。 注釋:

1 可參閱人權會編的《論人權與主權--兼駁"人權高于主權"論》(當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該書匯集了90年代發表于中國多種報刊同一主題的文章。

2 (日)大沼保昭:《人權、國家與文明》,王志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1月第1版,序言第2頁。

3 《聯合國憲章》,《國際條約集》(1945-1947),世界知識出版社1959年2月第1版,第35-36頁。

4 (美)托馬斯·伯根索爾:《國際人權法概論》,潘維煌、顧世榮譯,中國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2頁。

5 (美)杰克·唐納利:《普遍人權的與實踐》,王浦劬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47頁。

6 楊宇冠:《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權利國際公約〉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39-40頁。

7 周鯁生:《國際法》(上冊),商務印書館1976年5月第1版,第75頁。

8 (美)沃倫·克里斯托弗:《美國新外交: 防務 民主──美國前國務卿克里斯托弗回憶錄》,蘇廣輝等譯,新華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7頁。

9 拙文《研究20世紀中國的意義與》把"中國與西方的緊張關系、中國社會內部的思想、政治緊張關系以及與現實(傳統與)的緊張關系"看作困擾20世紀中國現代化進程的三個主要問題。該文載于李靜主編的《中國問題:來自知識界的聲音》(中國工人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10 這三次談話分別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331、345、348頁。

11 大沼保昭:《人權、國家與文明》,第281頁。

12 劉建平:《毛澤東的美國觀與新中國"一邊倒"國際戰略的形成》,《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的5期,第160-161頁。

13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建國以來重要選編》(第一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2、4頁。

14 劉建平:《農業合作化決策的過程及其政治學意義:新中國1951》,《開放》2003年第2期,第18-28頁。

15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1980年2月修訂第2版,第24-27、35、75-77頁。

16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有這一相同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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