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改革
佚名
改革,古人稱之為“鼎新革故”,即“布新猷,除舊政”,或者叫作“變法亂常”。用現在的話說,就是除舊布新,打破常規。它意味著對原有的權力配置、利益關系、社會秩序乃至人們的生活習慣、思維方式、價值觀念進行新的調整。改革往往會引發新的矛盾,因而,在改革過程中,及時化解新出現的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就是保證改革順利進行、促進社會發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礎,是實現長治久安不可或缺的手段。這也是古人所說的要善于以“小變”求“不變”。古往今來,無數歷史事實證明,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者之間互為條件、相輔相成。只有找到三者之間關系的結合點,穩妥處理好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
改革是克服社會發展障礙的有效途徑
中國歷史上的改革,大體上都是在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的矛盾激化情況下發生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矛盾。當生產關系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時候,必然導致各種社會矛盾的凸顯,危機加深。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改革,調整社會生產關系,就成為克服社會發展障礙的最常見、最有效的途徑。
春秋時代,奴隸制的生產方式已經延續了一千多年。由于鐵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荒地開墾日益增多,私田急劇增加,建立在“千耦其耘”的集體勞動之上的井田制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出現了“公田不治”(《國語·晉語》)的現象。隨著土地私有的發展,“田里不鬻”(《左傳》襄公四年)的格局被打破。上自天子,下至大夫,大大小小的奴隸主貴族之間爭奪土地的斗爭層出不窮。與此相適應,階級關系也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一部分奴隸主轉化成封建地主;獲得小塊土地私有權的奴隸和平民轉化成個體農民。封建依附關系與租佃關系由此產生并發展起來。而奴隸制的生產關系則成為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各種社會矛盾日趨尖銳。針對腐朽奴隸主貴族統治的奴隸起義與平民暴動此起彼伏,工匠斗爭和國人暴動不斷高漲,“私家”(大夫)對“公室”(諸侯國君)的斗爭愈演愈烈。新興地主階級向奴隸主貴族展開了奪權斗爭,田氏代齊,三家分晉,相繼出現。被稱為“戰國七雄”的各國國君,為了避免在尖銳復雜的階級搏斗中遭到宗族殘滅、社稷瓦解的厄運,紛紛變法圖強,進行政治與經濟改革。著名的有魏國的李悝變法、趙國的公連仲變法、楚國的吳起變法、韓國的申不害變法、齊國的鄒忌變法、燕國的樂毅變法、秦國的商鞅變法等,前后八九十年間,改革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其中尤以秦國的商鞅變法最為徹底,并為秦王嬴政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春秋戰國之際的變法運動,是舊的奴隸制度所積累的各種社會矛盾集結的產物,實質上是一場摧枯拉朽的封建化運動。各國變法的結果,使奴隸主貴族普遍遭到沉重打擊,奴隸制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基本被廢除,由奴隸制引發出來的各種社會矛盾得到化解,生產力獲得解放,社會經濟和文化得到發展,中國歷史邁入蓬勃發展的封建時代。
如果說中國封建社會的形成與確立,是廣泛的社會改革的必然結果,那么,高度發展的中國封建文明,在某種意義上也是與歷代王朝在政治上、經濟上乃至文化上不斷地進行改革分不開的。封建生產方式是封建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矛盾統一體,生產力與封建生產關系的矛盾仍然是封建社會的基本矛盾。由此派生出來的農民階級與地方階級的矛盾、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貫穿于中國封建社會的始終。每當這些矛盾集結、社會危機到來之時,封建統治階級內部的一些有識之君、有識之士,迫于農民造反的壓力,為避免統治的覆亡,往往會推行一些針對時弊的改革,從不斷完善封建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入手,企圖緩和矛盾,克服危機。從秦始皇、漢武帝的政治、經濟改革到楊炎、張居正、雍正皇帝所推行的賦稅體制改革;從魏孝文帝的全面社會改革到金世宗、元世祖的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步進行;無一不是為了化解日趨激化的社會矛盾、克服社會危機所作出的努力。而改革的結果,都在不同程度上松動了封建生產關系中落后部分對生產力發展的束縛,調整了封建剝削中的分配與再分配關系,減輕了人民的某些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直接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推動了封建文明的進一步發展。換言之,中國歷史上的改革,都是由于社會矛盾的積累導致社會危機出現的時候發生的,而改革又成為克服社會發展障礙的有效途徑。
改革過程中可能引發新矛盾的諸因素
改革是為了化解和克服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積累的舊矛盾,但在化解與克服這些矛盾的過程中,作為舊矛盾的主要方面必然為保持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對改革,從而引發革新與守舊的斗爭,這是改革過程中常見的現象。例如,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急劇發展,官戶、形勢戶地主依仗權勢,貪贓枉法,公開掠奪,經商走私,詭名挾佃,影庇稅戶,導致國稅流失和階級關系緊張,農民造反與士兵暴動此起彼伏。僅嘉四年(1059年)一年之中,各地就發生農民造反970起。加上連續對西夏戰爭的失敗,每年要“歲賜”西夏銀帛茶二十五萬五千。遼朝也趁火打劫,迫使宋廷在“澶淵之盟”所確定的給遼“歲幣”銀十萬兩、絹二十萬匹的基礎上,每年再增“納”銀十萬兩、絹十萬匹,從而導致宋廷嚴重的財政危機。國庫空虛,宋廷就拼命搜刮,這就引發了社會矛盾的全面激化。為改變這種積貧積弱的局面,宋神宗依靠王安石進行變法,全面改革賦役制度和軍事制度,先后頒行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稅法、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等,力圖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新法的實行確實使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貸者的剝削受到一定限制,打破了他們習以為常的剝削秩序,政府因而增加了賦稅收入。但由于新法損害了他們的既得利益,所以遭到朝野上下守舊派司馬光、韓等人的強烈反對。特別是圍繞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免行法等展開的斗爭尤為激烈。司馬光曾說:“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將兵法和對西夏的關系)未除,吾死不瞑目矣!”(《宋史·司馬光傳》)。宋神宗在守舊派的壓力面前動搖,導致王安石兩次罷相。宋神宗死后,高太后控制朝政,以恢復“祖宗法度為先務”(《宋史·高皇后傳》),把改革派驅逐出中央政府,改革最終失敗,社會矛盾日益加深。三十多年以后,便爆發了方臘、宋江、高托山等農民起義和金兵進入中原,北宋王朝不久也就垮臺了。由此可見,改革過程中所引發出來的革新與守舊的矛盾,不僅會使改革失敗,而且還會導致社會重新陷入動亂之中。此其一。
其二,改革過程中,如果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失調,也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秦始皇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史記·秦始皇本紀》),將地方權力最大限度地集權于中央,濫施淫威,形成“內重外輕”的局面,等到因暴政引起的農民起義爆發,孤立無援的地方郡縣便望風披靡,不攻自破。西漢初年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訓,改革地方行政體制,實行郡國并行制,封了七個諸侯王。由于矯枉過正,諸侯勢力坐大,又形成了“外重內輕”局面,導致吳、楚七王之亂的發生,使社會重新陷于動亂之中。此外,像西晉的八王之亂、唐后期的藩鎮割據等,也都是中央與地方關系失調所造成的惡果。
其三,在改革過程中,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配置關系的變化也容易引發出新的矛盾。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推行“附會漢法”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革除了大蒙古國時期奴隸制的統治方式和剝削方式,改變了蒙古貴族所推行的殺掠、屠城、強占農田為牧場以及變俘虜為奴隸的政策。一部分守舊的蒙古奴隸主貴族認為這樣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于是引發了以忽必烈為代表的中原地主階級與西北地區蒙古奴隸主貴族之間的矛盾,最終導致長達四年之久的阿里不哥叛亂。
其四,在改革過程中,如果決策失誤,不僅會導致改革的失敗,而且還會使社會陷于動亂之中。西漢末年王莽的改革,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由于土地兼并的高度發展,形成了“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的局面(《漢書·王莽傳》)。富商大賈,“上爭王朝之利,下錮齊民之業”(《漢書·貨殖傳》),官、私奴婢人數激增,導致階級矛盾日趨尖銳,饑民與官徒起義時有發生。為了克服嚴重的社會危機,王莽作出了“托古改制”的決策,下令恢復古代的井田制,借以實現“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漢書·王莽傳》)的理想;通過恢復三代主要是西周的禮樂制度,確保宗法地主勢力的統治和宗法封建貴族的世襲地位;又仿照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令實行“五均六管”,壟斷工商業和高利貸。同時,他還假托古制,實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更改官制,授爵封官,濫改行政區劃與建制等等。王莽的一系列“復古”決策,嚴重違反了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規律,不僅沒有解決西漢所積累的社會矛盾,反而成為農民起義的催化劑。當綠林、赤眉、銅馬等農民起義風起云涌之時,王莽的“托古改制”也陷于滅頂之災。
改革過程中可能引發新矛盾的諸因素
改革是為了化解和克服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積累的舊矛盾,但在化解與克服這些矛盾的過程中,作為舊矛盾的主要方面必然為保持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對改革,從而引發革新與守舊的斗爭,這是改革過程中常見的現象。例如,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急劇發展,官戶、形勢戶地主依仗權勢,貪贓枉法,公開掠奪,經商走私,詭名挾佃,影庇稅戶,導致國稅流失和階級關系緊張,農民造反與士兵暴動此起彼伏。僅嘉四年(1059年)一年之中,各地就發生農民造反970起。加上連續對西夏戰爭的失敗,每年要“歲賜”西夏銀帛茶二十五萬五千。遼朝也趁火打劫,迫使宋廷在“澶淵之盟”所確定的給遼“歲幣”銀十萬兩、絹二十萬匹的基礎上,每年再增“納”銀十萬兩、絹十萬匹,從而導致宋廷嚴重的財政危機。國庫空虛,宋廷就拼命搜刮,這就引發了社會矛盾的全面激化。為改變這種積貧積弱的局面,宋神宗依靠王安石進行變法,全面改革賦役制度和軍事制度,先后頒行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稅法、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等,力圖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新法的實行確實使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貸者的剝削受到一定限制,打破了他們習以為常的剝削秩序,政府因而增加了賦稅收入。但由于新法損害了他們的既得利益,所以遭到朝野上下守舊派司馬光、韓等人的強烈反對。特別是圍繞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免行法等展開的斗爭尤為激烈。司馬光曾說:“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將兵法和對西夏的關系)未除,吾死不瞑目矣!”(《宋史·司馬光傳》)。宋神宗在守舊派的壓力面前動搖,導致王安石兩次罷相。宋神宗死后,高太后控制朝政,以恢復“祖宗法度為先務”(《宋史·高皇后傳》),把改革派驅逐出中央政府,改革最終失敗,社會矛盾日益加深。三十多年以后,便爆發了方臘、宋江、高托山等農民起義和金兵進入中原,北宋王朝不久也就垮臺了。由此可見,改革過程中所引發出來的革新與守舊的矛盾,不僅會使改革失敗,而且還會導致社會重新陷入動亂之中。此其一。
其二,改革過程中,如果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失調,也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秦始皇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史記·秦始皇本紀》),將地方權力最大限度地集權于中央,濫施淫威,形成“內重外輕”的局面,等到因暴政引起的農民起義爆發,孤立無援的地方郡縣便望風披靡,不攻自破。西漢初年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訓,改革地方行政體制,實行郡國并行制,封了七個諸侯王。由于矯枉過正,諸侯勢力坐大,又形成了“外重內輕”局面,導致吳、楚七王之亂的發生,使社會重新陷于動亂之中。此外,像西晉的八王之亂、唐后期的藩鎮割據等,也都是中央與地方關系失調所造成的惡果。
其三,在改革過程中,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配置關系的變化也容易引發出新的矛盾。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推行“附會漢法”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革除了大蒙古國時期奴隸制的統治方式和剝削方式,改變了蒙古貴族所推行的殺掠、屠城、強占農田為牧場以及變俘虜為奴隸的政策。一部分守舊的蒙古奴隸主貴族認為這樣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于是引發了以忽必烈為代表的中原地主階級與西北地區蒙古奴隸主貴族之間的矛盾,最終導致長達四年之久的阿里不哥叛亂。
其四,在改革過程中,如果決策失誤,不僅會導致改革的失敗,而且還會使社會陷于動亂之中。西漢末年王莽的改革,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由于土地兼并的高度發展,形成了“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的局面(《漢書·王莽傳》)。富商大賈,“上爭王朝之利,下錮齊民之業”(《漢書·貨殖傳》),官、私奴婢人數激增,導致階級矛盾日趨尖銳,饑民與官徒起義時有發生。為了克服嚴重的社會危機,王莽作出了“托古改制”的決策,下令恢復古代的井田制,借以實現“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漢書·王莽傳》)的理想;通過恢復三代主要是西周的禮樂制度,確保宗法地主勢力的統治和宗法封建貴族的世襲地位;又仿照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令實行“五均六管”,壟斷工商業和高利貸。同時,他還假托古制,實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更改官制,授爵封官,濫改行政區劃與建制等等。王莽的一系列“復古”決策,嚴重違反了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規律,不僅沒有解決西漢所積累的社會矛盾,反而成為農民起義的催化劑。當綠林、赤眉、銅馬等農民起義風起云涌之時,王莽的“托古改制”也陷于滅頂之災。
歷史上改革變法的經驗與教訓
中國歷史上,歷代改革家在改革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經驗,同時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訓。
首先,改革要配套。金世宗完顏雍的改革與元世祖忽必烈的改革,可以說是成功的例子。金世宗的改革,不僅促進了金朝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最后完成,而且保存并促進了中原地區的封建文明的發展,出現了“群臣守職,上下相安,家給人足,倉廩有余”(《金史·世宗紀下》)的安定局面。金世宗也因此贏得“小堯舜”的美名。元世祖忽必烈“附會漢法”,不僅使北中國從前四汗(成吉思汗、窩闊臺汗、貴由汗、蒙哥汗)時的瘡痍滿目逐漸走向大治,而且迅速統一了全國,實現了“廩有余粟,帑有余財”(《至正集》卷77),使元朝成為當時世界上最發達最強大的國家。然而,歷史上也有不少次改革,并沒有針對時弊配套進行,而是出于財政上的考慮,單打一式地推進賦役制度改革,結果無法克服當時日益積累的社會矛盾,甚至導致國家四分五裂。唐德宗任用宰相楊炎推行的改革,就是突出的例子。眾所周知,中唐以后,唐王朝陷于嚴重的社會危機之中。一方面,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上,初唐為控制地方所設置的監察區性質的“道”和軍事防御區性質的“道”等中央派出機構,到唐中朝互相結合,演變成擁有一方行政、軍事、財政大權的割據勢力,造成藩鎮割據,并且導致了有名的“安史之亂”。到唐德宗時,又爆發了成德節度使李維岳、魏博鎮田悅、淄青鎮李綱、山南東道節度使梁崇義聯合起兵抗唐的“四鎮之亂”。藩鎮割據與唐中央統一的矛盾,是當時社會危機的主要表現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導致了均田制的破壞,貧富分化更加懸殊,大量均田農民破產,變成流民,“天下戶口,什亡八九”(《資治通鑒》卷226)。這樣,自初唐以來一直實行的按丁征課丁稅的賦役制度——租庸調制,實行不下去了。由于國家控制的戶口驟減而使國家減少了收入,造成嚴重的財政危機。這是當時又一重要的社會矛盾。在這兩種危及社會安定和國家統一的矛盾面前,唐德宗卻沒有實行相應的配套改革,而是只抓錢糧,由楊炎主持兩稅法的改革,即按田地、資產征收夏秋兩稅。兩稅法的實行,使賦役負擔趨向合理,政府也因此增加了收入。這在中國稅制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它簡明易行,歷代相沿,至明初而不改。盡管稅制改革很成功,但卻不可能化解政治上的藩鎮割據與中央統一的矛盾,致使社會動蕩不已,唐王朝國力日漸衰敗,最終導致五代十國分裂割據局面的出現。
其次,改革要循序漸進。著名的商鞅變法,就是分步進行的。公元前359年開始的第一次變法,以推行什伍連坐法、頒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則“倍其賦”,賞軍功、禁私斗、崇本抑末、實行“尊卑爵制等級”為內容的改革,經過實踐,取得顯著成效,秦國變得“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在此基礎上,于公元前350年開始第二次變法,以“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以上見《史記·商君列傳》),普遍推行郡縣制、為田開阡陌封疆、統一賦稅、統一度量衡等為內容的改革。它是第一次變法的進一步深化。兩次變法的結果,使原來落后的秦國,在短短二十年間由弱變強,從而為其后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而由于急功近利導致失敗的例子,則以清末光緒皇帝主持的維新變法最為典型。自從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十一日頒布“定國是詔”開始正式變法,重用康有為等維新人物,力圖在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各個方面除舊布新。不過,光緒皇帝推進改革的辦法,是靠發布諭旨。有時一天竟多達十幾道,反映了他變法的急切心情。據統計,在“百日維新”期間,他一共發了110道諭旨、詔令。但光緒皇帝靠這種急風暴雨式地頒布諭旨推進改革的做法,沒有收到什么實效。當然,導致維新變法失敗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未從根本上觸動專制主義政治體制,而朝廷內外的要害部門均控制在以慈禧太后為后臺的頑固派官僚手里。然而,在改革過程中,他急功近利,只務虛名,不求實效,又不能不說是促其迅速失敗的原因之一。
其三,改革必須處理好均衡與發展的關系。在改革過程中,不同地區、不同階層,如果貧富嚴重不均,會造成犯罪增加,使社會重新陷于不穩定狀態,甚至引發動亂。漢武帝任用桑弘羊進行改革,實行邊郡屯田政策,分軍屯和民屯兩種,規模相當大。邊郡屯田,有很多優惠政策,收到很好的效果,出現了“長城以南,濱塞之郡,馬牛放縱,蓄積布野”(《鹽鐵論·西域篇》)的繁榮景象。魏孝文帝針對北魏初年土地高度集中,貧富分化嚴重的現實,頒行均田令,限制土地兼并的發展,并通過給無地或少地農民分配一定數量的土地,把大量豪強地主的蔭附人口吸收過來,使其重新轉化為國家編戶。清雍正皇帝實行“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把人丁徭役等各種稅項歸入田畝,地丁合一,丁銀與田賦均以田畝多少作為征稅原則,讓富人代替窮人繳納部分賦役,從而減輕了對貧苦農民的剝削。諸如此類,都是改革過程中,注重協調不同階層之間均衡發展的具體例證,對促進當時的社會穩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四,在改革過程中,加強中央權威,是保證改革逐步深入與社會穩定的關鍵所在。中國歷史上的歷次改革,都是在君主專制政體下自上而下推行的,但改革過程中無不遇到朝野上下守舊勢力的阻撓與破壞。革新與守舊兩種勢力的斗爭,往往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改革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持或支持改革的皇帝是否真正擁有實權和他所依靠的官員是否得力,即中央權威是否穩固。如果中央權威被削弱,失去調控能力,或中央與地方關系處理失當,地方勢力坐大,成尾大不掉之勢,則改革必然進行不下去。秦始皇、漢武帝、魏孝文帝、金世宗、元世祖、清雍正帝的改革,之所以成功,就是中央有權威;而王莽、王安石、清光緒帝等改革之所以失敗,就是中央沒有權威。有的改革甚至因改革家逝世、被廢黜、被罷職等原因而半途而廢,形成“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局面,導致社會重新陷入不穩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