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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關于從中國法律儒家化論古代司法訴訟制度

史麗君

摘要:本文以漢唐兩朝為研究脈絡,進而研究法律儒家化在古代司法訴訟制度上的具體表現,最后探究中國法律儒家化對我國司法訴訟制度的影響和借鑒之處。 關鍵詞:儒家化 古代司法 司法制度

一、法律儒家化的含義及起源 (一)法律儒家化的含義 傳統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封建法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以倫理規范融入法律規范,法律儒家化的過程由儒家通過立法、司法、法律解釋對法律逐漸滲透而展開,其結果是,儒家化的法律與宗法倫理沒有明確的界限,法律演化為倫理化的法律。?豍 (二)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儒家思想早在先秦的春秋戰國時期就出現了,它的創始者是孔子,當時社會處于動蕩時期,舊的社會秩序全面癱瘓,孔子繼承了周公的禮治思想,主張恢復禮治,以禮治國。但是用“禮”作為社會規范在當時戰亂的時代顯得不實際。到了漢朝,儒家思想才又重新崛起,并成為統治者的主要思想。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運動由董仲舒等人發起,開始于兩漢時期,發展于魏晉南北朝,興盛于隋唐時期。 二、法律儒家化在古代司法訴訟制度方面的表現 (一)法律儒家化在漢朝司法訴訟制度上的體現 從西漢中期開始,以經注律的法律解釋活動、引經決獄的司法現象蔚然興起,拉開了以禮入律、儒法融合的序幕。?豎 首先,“春秋決獄”是儒家思想引入漢律的典型代表。“春秋決獄”是指利用儒家經典,特別是《春秋》中隱含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其主要倡導者是董仲舒,他在《春秋繁露·精華》中說:“春秋之聽獄業,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豏其意思就是說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豐 其次,錄囚制度。錄囚是封建社會由皇帝或上級司法監察機關或專差官吏,對在押犯進行審錄以及監督檢查管理的一種制度。錄囚制度化開始于西漢。錄囚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獄政,糾正錯案的效果。 最后,秋冬行刑制度。漢律還對行刑的時間作出專門規定,凡被處死刑的,立春后不得執行,待立秋后方可執行,即所謂“秋冬行刑”。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以“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二)法律儒家化在唐朝司法訴訟制度上的體現 唐律實行“一準乎禮”的方針,即完全以儒家禮教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論依據,使唐律成為封建綱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從而實現了“禮”與“法”的合一,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統一。 首先,唐律審判制度的完善。唐代承襲了以往的審判傳統,仍將“五聽”作為審判的主要形式,但對刑訊手段的使用,作了嚴格的規定:參與審判的各官,須辦理刑訊的手續之后,才能拷問案犯;刑訊必須用常行杖,拷囚不得超過三度,總數不得過兩百,中間不得換人行刑等。但對享有“議”、“請”、“減”等特權人物及老、少、廢疾者,禁止使用刑訊。 其次,死刑復奏制度。唐代死刑案件,通常先由中央有關部門復查,然后,報請皇帝裁定。貞觀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為由,改在京死刑三復奏為五復奏,即決前一日二復奏,決日又三復奏。?豑死刑復奏的制度反映了初唐統治者“慎刑省罰”的思想。 最后,“用刑持平”精神的體現。從刑罰體系看,唐律采用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刑制較為適中。從死刑數目看,唐律比前期后代均有所減省。從量刑幅度看,唐律比秦、漢、明、清各律相對為輕。此外,唐律還有疑罪從輕的明文規定,較前后各代用刑更為客觀、慎重。 三、法律儒家化對司法訴訟制度的影響 (一)法律儒家化對古代司法訴訟制度的影響 今天的我們回首去審視歷史,法律儒家化對古代司法訴訟制度的影響是巨大的。從積極的方面來看,漢朝是法律儒家化的開端,將當時社會的法律和儒家思想相結合無疑是符合現實情況的,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還確立了儒家經典的最高法律地位,確認了許多具有儒家精神的法律原則。消極的一面是當漢朝統治者對立法指導思想進行重大調整后,儒家思想對法律,尤其是對成文法的滲透并沒有立刻實現。因此,當遇到疑難案件,現行律文又不足以引用時,儒家經義便承擔起了法律的作用。 (二)法律儒家化對當今司法訴訟制度的借鑒 法律儒家化對古代司法訴訟制度的建設起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歷史的發展中,也曾嶄露其瑰麗的輝煌。在當今的法制社會,筆者認為儒家文化仍然在影響著現在的司法訴訟制度。比如說,對老、殘、孕、婦女兒童等特殊人群,在司法制度上都有一定程度的特殊保護。在司法制度追求程序正義的今天,還是要在堅持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和中國的傳統儒家文化相結合,使審判在人們的心中有一層傳統文化的鋪墊,讓司法裁決更被所人們接受。 儒家文化是世代相傳的社會積累,是中華民族性所系。儒家文化汲取其文化滋養,必須在深刻了解和拋棄封建司法訴訟制度的虛偽和腐朽的基礎上,拭去儒家傳統文化的積垢,整理其民族性的精華,以其增強我國司法訴訟制度的中國特色和促進我國司法訴訟制度的長足發展。 注釋: ?豍于春松.制度化儒家及其解體.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頁. ?豎劉紹云.儒家倫理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山東大學理論學刊.2003(6). ?豏?豑曾憲義.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頁,第175頁. ?豐馬作武.略論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中山大學學報.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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