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述略
李治安
秦漢以降,中央與地方的財賦分配關系,隨著國家集權統一或分裂割據的發展大勢,經歷了或聚財于中央,或藏富于地方的曲折變化過程。元王朝的政治體制是蒙古草原游牧君主制與漢地傳統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度的融合體,又兼行省、宣慰司、路、府、州、縣等地方行政建置多達五、六級,有元一代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呈現出與以往封建王朝不盡相同的新情況。關于這個問題,中外學者迄今尚無認真的研究。筆者擬從路府州縣的賦稅征收和支用,行省在中央與地方財賦分配中的作用等方面,作如下較系統的探討。
(一)路府州縣的賦稅征收和支用權限
在元代路府總領逐級科斂的征稅體制下,稅糧、科差及部分課程等,大都以路府州縣為單位,規定數額,強制完成。元廷不僅規定路府州縣“非奉朝省明文,不得騷擾科斂百姓,” 各地因水旱等自然災害蠲免錢糧,通常也是以皇帝詔書等形式頒布的。 田賦增加等,多取決于朝廷的政令。 在行省所轄區域內,行省也有權調整路府州縣的賦稅數額。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的賦稅額,或許多半限于高低上下,此增彼減的調整權。 若是蠲免稅額,估計行省應咨請中書省批準,才能合理合法地付諸實施。至于路總管府一級的官府,是沒有權力減免所轄民戶稅額的。越權行事,朝廷就會“罪其專檀”。
所謂逐級科斂,就是在路總管府總領的前提下,實行中統初規定的“府科于州,州科于縣,縣科于民?!?各級地方官府均由“管民正官董其事”。 自中統初,路府州等向下屬官署及民戶“催督差發”,還要同時頒發信牌、文字作為憑據。官府事先準備帶有編號的信牌,遇有“科催差發’時,“隨即附簿粘連文字,上明標日時,定立信牌回日”。下屬官署接到信牌及文字后,按照規定的期限,“本人賚擎前來赴總管府當廳繳納。” 路府州縣管民官通常以科斂賦稅為政務之首?!懊駪舭?,差發辦,乃為稱職?!笨贫悺奥┞洹辈粚?,要治罪。尤其是“刷出漏籍等戶”,“并不申報上司,私下取斂差發”的官吏,更要受到監察官的糾劾處罰。 征稅之前,有些地方還“先取管民官甘結文字”。屆時不能兌現,依甘結文字問罪受罰。 因“國家兩稅銖龠不可減,”“每歲將終”,有些路總管府“往往械系縣長貳,俾之督稅不少貸。民窮無可償,官至質朝所授書糴粟補完弗憚也?!?下級地方官身受械系,甚至典當官誥補完稅額,足見其上逼下困,左右為難之窘態??h和錄事司向民戶征稅,一般要頒發“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薄安羁平杂糜⊙汗模淇趥餮哉Z科斂者,不得應付”。 縣衙科斂文字“下鄉如火速”,百姓虧糧欠稅,要挨“官棒”。有時不得不鬻賣子女,以償官稅。
需要指出的是,路府總領,逐級科斂的方式,主要適用于稅糧、科差及課程中的酒醋課、商稅等。課程中的鹽課、茶課兩項大宗榷賣,除世祖至元二年后的短暫時間外,絕大多數情況下朝廷是委付直屬于中書省或行中書省的大都河間、山東東路、河東陜西、江淮、兩浙、福建等都轉運鹽使司等,代表中央直接負責征收或榷賣。據說,各都轉運鹽使司在所掌鹽課及茶課的區域內,“總管府、州若縣承命不敢少后。” 相當多的“州縣奉鹽司甚謹,頤指氣使,輒奔走之。” 有些實行鹽引制的地區,歲終都轉運鹽使司將賣不出的食鹽強行攤派給附近城鄉,“督責州縣,臨逼百姓,追征食鹽課鈔。” 有的都轉運鹽使司下屬的提舉司“所司辦鹽裁三分之一,其二分則驅迫州縣?!?在實行“計口受鹽”的地區,鹽課“皆勒有司征辦,無分高下,一概給散?!备髀分莸柠}課引額是由都轉運鹽使司決定的,路及直隸州幾乎完全仰其成命辦理。 辦完后,又如數上繳,不得虧欠。由于都轉運鹽使司等所辦鹽課、茶課是國家財政收入的大宗,直接歸中央及行省掌握,由于元代財政高度中央集權,路府州縣完全服從于中央而幾無獨立性,在鹽課等辦集過程中,路府州縣唯都轉運鹽使司等馬首是瞻,就不足為奇了。
唐宋時期,地方官府的財賦支用權限,大體采用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中唐以后,實行兩稅“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制,不僅規定了中央與地方在財賦占有方面的得益定額劃分,而且,“兩稅之法,悉委郡國。” 地方官府享有較大的制稅權或配稅權,還可以較機動地支配“送使、留州”的數額,“任于額內方園給用?!?兩宋完全改變中唐以后的體制,對地方官府采取“制其錢谷”的政策,各州賦稅收入除日常給用外,凡錢帛之類一概“輦送京師”, 致使朝廷“財力雄富”,“外州無留財”,“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各地財賦支用,完全聽命于朝廷三司使等。
元朝在路府州縣財賦支用權限方面,沿用了與趙宋王朝類似的政策,一直對路府州縣經費支出和公帑錢谷出納等進行嚴格的管制。通常,路府州縣官署日常辦公經費,數額固定,多來自本地賦稅中的一小部分留成。因諸王部民留駐等,個別路及直隸州賦稅收入有限而開銷較大,其經費或由朝廷給賜頒發。 其它多數路府州縣不能享受此類待遇,日常辦公經費嚴重不足。如世祖至元年間,臨潼縣衙“經用官給緡錢三可支一。” 在負責征集稅糧、科差及一部分課程過程中,路府州縣管民官是可以暫時掌握相當可觀的一部分財賦的。路總管府所屬,也有倉庫官的設置。 估計路府州縣所征財賦多半是先匯集、儲存于路及直隸州所轄倉繳,然后再解運行省或朝廷。但是,正如虞集《平江路重建虹橋記》所言:“今日之制,自一錢以上,郡縣毋得擅用府庫?!?路府州縣官吏對所經辦的財賦,對暫時存放在路府倉額中的錢谷,是沒有獨立支用權的?!敖涃M不貲,帑藏有數”, 地方官不敢擅自動用屬于國家的府庫帑藏,為滿足本衙門費用之需,只得暗中向百姓征斂。世祖至元中期,成都路非法科斂收貯的“羨余米”就多達五千石。 臨撞縣國家規定的經費僅足三分之一,“余悉賦之民”。為防備上司和監察官的糾劾,官府私自征斂,往往不頒發符信公文。這樣一來,胥吏“旁緣為奸,脅持巧取”,又給境內庶民百姓造成很大的騷擾。
路府州縣經費缺乏,財賦支用權甚小,使各地水利交通及官衙公廨等興修的費用籌措,成為十分棘手的事情。元制,“役不可擅舉”,若有工役造作,必須事先稟報請示行省,乃至朝廷,獲得批準,并撥給經費。 行省在路府州縣官吏動用公帑時的批準權,甚為重要。路府州縣官吏必須遵照其命令行事。 某些情況下,行省只批準造作項目,“官不給錢”,不撥付經費錢款。地方官府“視公帑一錢莫敢動?!?即使是奉上司撤文興辦工役造作之際,因申請官費“煩文書,遲歲月”,一些路州官不得不自籌款項,命富民出錢粟,貧民出力役。 有的則依賴官營高利貸“規運子錢”解決。 類似這樣的工役造作雖然“官無毫米之費”, 但對州縣民力耗用頗多,籌措舉辦并非易事。姚隧曾說,在工役造作方面,廟學容易,官府艱難。廟學興修,有朝廷詔令嚴飭,有學田貢莊資助,還可以“責使”儒戶出錢“佐力”。官府則不然。“府無公須,山虞澤衡,皆有例禁,財無所于取也,民不敢擅征而役也?!?姚氏的說法,大體反映了當時路府州縣財賦支用權微小,受制于人,囊中羞澀的狀況。另外,官府經費匿乏和官吏不得擅自動用錢糧,也給各地的災荒賑濟帶來了麻煩。災民“嗷嗷仰給”,官府卻“卒無以應之”,“遂至鬻子賣妻,輕則為道路之流民,重則為原野之餓莩”。
元朝廷對路府州縣財賦收支的管制,還表現在嚴格實行歲終上計和鉤考理算。
上計,戰國官僚制建立之初就已有之。元代財賦高度集中于中央,路府州縣支配權甚小。歲終上計,遂被賦予一些新的內容和含義。路府州縣的上計,分為中書省直轄區腹里和各行省兩種情況:世祖中統元年(1260年)十二月初一,中書省曾“集諸路計吏類校一歲簿賬”,當是較早的腹里路總管府首領官等赴中書省的財賦上計。 而后,各路及直隸州“計吏歲一詣省會之”,成為定制。行省所屬路及直隸州的上計,與腹里內容大致相同,只是按規定增加了“各處正官”每季度“照勘”和赴行省上計時行省官吏“稽考”虛實等細節。由于行省接受所屬路及直隸州的上計,大體是代中書省行事,所以,上計稽考完畢,行省又需要“總其概,咨都省、臺憲官閱實之”。 歲終上計之外,路及直隸州官吏有責任隨時將本衙門的財賦收入情況申報行省。發現累年“未申除錢糧,虛作實在,為數巨萬”,也申報行省“銷破”。 上計和稽考財賦時,行省官員有權適當懲罰路州官吏。
理算和鉤考,形異而義近,都是清查檢核財賦的意思。蒙元較早的清查檢核財賦,當是憲宗七年(1257年)的阿蘭答兒鉤考。元朝建立以后,經常不定期地派遣官員分赴各地,對路府州縣掌管的財賦進行理算鉤考。世祖中統初,中書省欲“置局磨勘”“東平路民賦帳冊”,“會計前任官侵用財賦”。后因中書省吏員王惲等“力言其不可”,才寢而不行。 至元年間,鉤考理算日漸增加?!罢娑?、保定兩路錢谷逋負,屢歲不決”,翰林直學士唐仁祖曾受派遣“往閱其牘”。檢覆結果,“皆中統舊案,亟還奏罷之”。 在各路總管府與轉運司并立之際,各路轉運司,也是朝廷理算、鉤考的對象。“至元八年,罷諸路轉運司,立局考核逋欠。”戶部令史劉正“掌其事”。發現“大都運司負課銀五百四十七錠”。按照逋欠必須追征包償的鉤考舊例,立即“逮系倪運使等人征之”。后來,劉正“視本路歲入簿籍,實無所負,辭久不決?!庇帧氨殚喞魻弥猎迥昀罱楦﹃P領課銀文契七紙,適合其數,驗其字畫,皆司庫辛德柔所書”。最終拘捕辛德柔歸案,“悉得課銀”,洗清了倪運使等四人的冤枉。 不難看出,鉤考中既要追究主管官吏逋欠等責任,又需稽察貪贓奸偽等弊病。而派遣和設置專門官吏(“立局”),檢覆簿籍帳冊,追征逋欠,必要時逮系當事官吏,強制其執行賠償等,乃是理算鉤考的基本程序和內容。
元代路府州縣官府經費由朝廷規定,數額甚少,公帑錢谷不得擅自動用,財賦出納不得留有羨余, 還實行嚴格的歲終上計和不定期的鉤考理算等,所有這些均將路府州縣的財賦支用置于朝廷的嚴格管制之下。路府州縣官府在財賦占有和使用方面的權力,與它們承擔的征收賦稅的繁重義務相比,實在是少得可憐。似乎可以說,元代路府州縣的財政職能已很不完整,它們的財賦占有和使用數量很少,而且使用之際又常常秉命于朝廷或行省,無甚自主性。在這方面,元代沿著兩宋“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 的路子,走得相當遠了。
(二)行省對轄區財賦收支的綜領督辦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辦的錢糧賦稅已有了數額方面的規定。行省官督辦錢糧數額,即所謂“合辦額”,是以年分 為單位計算的。“合辦額”直接向朝廷負責,或增余,或足額,或虧欠,由朝廷逐年檢核 。有些場合還履行“自執政以下,皆取認狀”之類的“署字”承應程序 。各行省所督辦的錢糧數額并不相等,而是高下懸殊,差距很大。以稅糧為例,江浙行省最多,達4494783石。甘肅、遼陽二行省最少,僅六、七萬石 ,相差六十余倍。就其在全國稅糧總數中的比例而言,江浙一省可占到37%左右。按照各行省承擔的賦稅定額,朝廷予以嚴格檢查和督責,并實行獎勵增羨和處分虧空等政策?!对贰肪?8《成宗本紀一》元貞元年閏四月庚申條運:“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札剌而帶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陜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三千五百余錠,山東都轉運使司別思葛等增羨鹽鈔四千余錠,各賜衣以旌其能?!焙幽闲惺∠聦賰苫炊嫁D運鹽使司所掌鹽課居天下之首,世祖末歲額達到六十五萬引左右。額重難完,成宗初竟虧欠六分之一以上,折合中統鈔五千錠。朝廷遣官鞫問,處罰十分嚴厲。對監守自盜者,要罰以苦役或罷官。辦事遲緩的,也要取招問罪。另一方面,對陜西行省等辦課增羨的,則要給行省官“做記驗”,并賜以錦衣。運司有功官吏還要添與散官,晉升官階 。行省在督辦賦稅過程中,有時掌握的“歲課羨余鈔”多達四十七萬緡。甚至可以不上繳朝廷,卻貢獻給食邑在本省境內的皇太子帶等,以取悅于權貴 。
行省有權參與議定路府州縣所掌的賦稅數額、征收方式等事宜。如至元二十八年江南各行省“任錢谷者”及“行省轉運司官”曾應召赴朝廷“集議治賦法”等 。湖廣行省建立之初,行省長官阿里海牙規定:“稅法畝取三升,盡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度不足用,始權宜抽戶調三之一佐軍。”據說,湖廣行省賦稅較江浙為輕,就是阿里海牙當初確定稅率的結果 。后來,湖南宣慰司張國紀建言,欲按唐宋舊例征民間夏稅,湖廣行省平章哈剌哈孫又“奏止其議”。另,西南建都一帶的賦稅,也是至元二十三年六月由“云南、陜西二行省籍定”的。
“國計莫重于鹽筴“ 。在行省對諸色課程綜領的過程中,多以鹽課為重點。行省對轄區鹽課的管理,具體表現在:某種程度地節制都轉鹽使司,整頓鹽法,掌管榷賣數額等三方面。元世祖以降,腹里地區的都轉運鹽使司直屬中書省,行省轄區的都轉運鹽使司等則分別隸屬于行省。行省對轄區都轉運鹽使司某種程度的節制,包括了綜領鹽務過程中的一些統屬關系:第一,較重要的事情,都轉運鹽使司需要隨時稟報行省,“照勘議擬”。獲得批準后,才付諸實施 。第二,都轉運鹽使司上奏朝廷,一般需要先申行省,由行省“明白定擬”,然后咨呈中書省參詳。中書省作出指示后,也須回咨本省,再轉發都轉運鹽使司等執行 。第三,在實施中書省鹽務方面的命令時,朝廷多半要責成行省派官吏赴現場坐鎮督察,如順帝至元六年(1340年),中書省批準撥鈔一萬錠,供兩淮運司“起蓋倉房”,即由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命其“委官與運司偕往,相視空地,果無違礙,而后行之 。第四,行省可“承制”遷除鹽場等下級官吏,事后再申朝廷批準 。
行省可以介入整頓轄區鹽法等事宜。這類整頓或與朝廷所遣官一同進行 ,或由行省根據轄區情況,上奏論列利弊,提出建議,如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正月,江西行省左丞高興奏言:當時隸屬于江西行省的“福建鹽課,既設運司,又設四鹽使司,今若設提舉司專領鹽課,其酒說悉歸有司為便”。世祖聽從其建議,精簡了福建榷鹽官署及職事 。他如至元三十年(1293年)河南行省平章伯顏奏言削減兩淮都轉運鹽使司下屬鹽司建置,改襄陽民戶買食兩淮鹽 ,英宗朝,“湖廣鹽法廢壞已久”行省參政海南攜聶以道“榷牢盆,盡除老奸宿蠹,
拔塞本源,無遺余者等 ,均屬行省轄區鹽法的事例。
行省官還直接負責匯總審核都轉運鹽使司的歲辦鹽額。多數時間內,兩淮、兩浙鹽課“直隸行省,宣慰司官勿預” 。行省既管轉運司的鹽引出售數額,又監督所轄諸鹽場的煎鹽引額。如世祖末,博羅歡任河南行省平章,足額辦集兩淮鹽課 ;河南行省僉事昔里哈剌“治鹽法于淮東,厘革宿弊,增課二十余萬” ;武宗朝,河南行省參政某赴兩淮都轉運鹽使司會計鹽課收入,且欲以增羨二十五萬引作為日后的“歲入常額”,后因都轉運使敬儼的極力反對,才未能遂愿 ;仁宗朝陜西行省參政史壎以“陜西歲辦鹽課良苦,奏減五萬緡” ;泰定進士楊維禎擔任錢清鹽場司令,灶戶因賦重困苦不堪,楊“屢白其江浙行中書,弗聽”?!澳祟D首涕泣于庭,復不聽。至欲投印去,訖獲減引額三千” ;以上阻止增羨入常額和力請減鹽引數事,有些雖然是應都轉運使和鹽場官請求辦理,但行省官對都轉運鹽使司的歲額增羨,乃至鹽場煎鹽數所擁有的某種決定權,又是顯而易見的。行省得以內掌握和過問都轉運鹽使司每年輸往京師的鹽課收入數額。當朝廷在年輸京師定額之外臨時調撥行省所屬鹽運司十萬鈔左右的鹽課,用作他省賑濟等事時,行省左丞等官可以用‘周歲所入,已輸京師“等理由,回答中書省,也可以折合來年輸京師鹽課數,遵都省命令,“如數與之” 。這類事告訴人們,行省在輸入京師之外,尚留部分鹽課余額。對后者,行省官員的確具有某種程度的支配權。
元代地方酒課,通常由路府州縣具體掌管。但行省官對轄區的酒課征收方式,有權過問和更動 。還常常派官會計審核路州的酒課數額 。
金銀等課,是行省負責的另一項重要的課程。行省對境內各銀場提舉司等進行檢復監督,還派官“體勘”銀場經營和收支盈虧 。有關銀場役使民夫煉銀免其稅糧數額等事宜,行省可通過奏報朝廷,予以放寬優待 。行省提調銀課的官員,每歲均有固定的數額,必須完成。一些行省官欲減少課額,或須上奏皇帝,獲得恩準,才可“從實辦之” 。偶爾也有個別行省官妄言增辦銀課,以邀恩寵。課不及額之際,則“賦民鈔市銀輸官” 。江西行省所屬的蒙山銀課最為有名。據說,蒙山銀課“歲辦銀五百定之額,始于至元二十一年。后漸次升至七百定”。管理方式也比較特殊:“惟行省相臣一人,瑞州守一人兼領其事,雖憲府不與也 。泰定朝,江西行省平章換住“始減蒙山銀課三百定”,“*富民蒙山提舉之爵,征贓五十余萬緡” 。
行省官還介入商稅征收。如遼陽行省左丞亦輦真“薄關市之征,以通商旅” ;江浙行省左右司郎中高克恭去“稅司或植椼楊于門,以伺匿稅者”之弊 ;英宗朝杭州“商稅比歲不登”江浙行省掾史孔濤奉命“趨辦,旬日而集,時宰以為能” 。商稅也是課程的組成部分。行省官督促或改進其征集方法,表明他們對包括商稅在內的課程征集的高度重視。元代多數時間內,海外貿易由江南若干行省兼領。如世祖朝江淮行省左丞沙不丁、參政烏馬兒奉旨“領泉府、市舶兩司”,掌管泉州等處的海外貿易;江西行省參政(遙授)胡頤孫“行泉府司事”,掌管廣州等處的海外貿易 。行省提調官多半推行“官本船”制,“發舟十綱,給牒以往,歸則征稅如制”;抽分之際,常親臨監督,或“閱商舶南海上” 。
行省掌管轄區財政支出,首先表現于對路府州縣財政支出的監督。元制,
路府州縣如有工役造作,必須先稟報請示行省,乃至朝廷,獲得批準,并撥給經費。如順帝初婺州路興建通濟橋時,就是由新任中書省參政徐某“白于宰相執政”,“符下”,“江浙行省既給以前所沒入之錢二萬余緡” 。行省對路府州縣動用公帑的品種權,甚為重要。路府州縣官吏必須遵照其命令行事 。某些情況下,行省只批準造作項目,“官不給錢”,不撥付經費錢款 。行省所屬路及散府、州的上計,與腹里內容大體相同,只是按規定增加了“各處正官”每季度“照勘”和赴行省上計,大體是代中書省行事,所以,上計稽考完畢,行省又需要“總其,咨都省、臺憲官閱實之” 。歲終上計之外,路及直隸州官吏有責任隨時將本衙門的材賦收入申報行省。發現累年“未申除錢糧,虛作實在,為數巨萬”,也申報行省“銷破” 。上計和稽考財賦時,行省官員有權適當懲罰路州官吏 。
關于行省的財賦支用權限,程鉅夫《論行省》云:“今天下疏遠去處,亦列置行省……今江南平定以十五余年,尚自因循不改……凡去行省者,皆以宰相自負……錢糧羨溢,則百端侵隱,如同己物?!?從程氏所言看,行省官員的財賦支用是相當大的。程氏《論行省》一文寫于江南平定十五年以后,即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左右。至元十七年(1280年)江淮行省阿里伯等“擅支糧四十七萬石,”朝廷“屢移文取索”稅糧,竟“不以實上”;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湖廣行省左丞相阿里海牙因鉤考錢糧被逼身亡 ……都印證了程氏之說是真實可信的。不過,它反映的大體只是至元二十八年以前的情況。其后,就大不相同了。瞻思《有元甘肅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榮祿公神道碑》云:“舊諸行省之用及千定,必咨都省” 。瞻思所述,系大德三年左右事。表明迄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行省只具有機動支用中統鈔一千錠以下的權力,超過一千錠,就必須咨請中書省批準。事實也大體如此。一些數額較小的經費開支,如修建路醫學教授廳等,行省可以直接批準支用“官帑” 。但對一些數額較大的開支,元中后期的行省往往需要稟報朝廷了。例如仁宗朝陜西“大饑”,行省參政史尋壎在奏報未獲準的情況下,“發另廩以賑民”,事先曾作過“設不從,以私家之產償之耳”的承諾 ;文宗至順元年()江浙行省重修拱北樓,“縻鈔以錠計,一千七百九十有七,米以石計二百九十”,即由“省具聞中書……不逾時,報可” 。違反此類規則,擅自動用官府材賦,會受到責罰。仁宗時嶺北行省官員忻都擅自支用“官錢犒軍”,即被“免官”。后來,鑒于他用于‘犒賞“軍隊,而非據為己有,英宗即位才特意降詔恢復其官職 。
耐人尋味的是,若若干年后由于嚴格實施上述稟報制度,各行省處理政務
多一味稟命于朝廷,顯得消極而不敢負責了。針對這種狀況,大德九年()中書省又下達公文,譴責各行省應決不決,“泛濫咨稟”的做法。然而,對“重事并創支錢糧”,仍重申“必合咨稟”的舊制 。換句話說,朝廷雖強調各行省積極承擔責任,替行省分辦庶務,但仍不允許行省官不經請示而動用較多數量的錢谷。即便是各行省歷年按國家制度“應付各投下歲賜緞匹、軍器物料等”,很長一段時間內也是“每歲咨稟都省,送部照擬回咨”方能發放。直至仁宗皇慶二年(1313年)五月,才改為各行省“照勘年額相同,別無增減,就便依例應付,年終通行照算” 。
(三)藏富諸省與上供留用
黃溍說:“昔之有國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于諸省” 。魏晉隋唐兩宋,州是地方高級行政官署,又是相對獨立的地方財政單位。地方財賦首先聚集于各州,而后再做上供朝廷和地方留用之類的分配。唐后期實行的兩稅“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法,也是以州之財賦單位所征集的財稅為基數進行分割的 。元代則不然。州之上,又有路及宣慰司,還有轄區廣、品級高、權利大的行中書省。路總管府及直隸州(府)“言可以專達,事可以專決” ,并能在征收賦稅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除腹里中書省直轄區外,路及直隸州(府)又是直接聽命于行省的。尤其是在財賦方面,路及直隸州(府)需要把所征集的財賦先送往行省,并由行省儲藏或轉運上供朝廷。在此過程中,行省代表朝廷集中各路州的財賦于行省治所,是元代中央與地方財賦分配的關鍵。特別是元前期行省多以中書省派出機構出現的情況下,財賦聚集于行省,也就等于朝廷的囊中物了。在這個意義上,“藏富之所,聚于諸省”,已是基本將各地財賦集中于朝廷了。各行省直屬的倉庫,“所統郡邑歲入上供及經費之出納,無所不掌”。特別是江浙等江南三省,“歲所入泉幣-金玉、織文、它良貨賄待用之物,以鉅萬計。所儲為甚厚,所系為甚大” 。由于多數財賦集中各行省,所轄區域內各路州倉廒多半空虛,“有名無實”,有些州甚至“糧不宿倉”。得以保留下來的一些路州倉庫,也受到行省所派官吏的清查檢核 。需要指出的是,藏富之所,聚于諸省“,行省替朝廷征集賦稅,早在元行省雛形的燕京等處三斷事官時期業已開始。拉施德《史集》說:“合汗()把全部漢地授予了撒希卜馬合木?牙剌瓦赤管理;把從畏兀兒斯坦領地別失八里和哈剌火者,[從]忽炭、合失合兒、阿力麻里、海押立、撒麻耳干和不花剌[一直]到質渾河岸[的地區],授予牙剌瓦赤的兒子馬思忽惕?伯;而從呼羅珊到魯木和迪牙別克兒的[地區],則授予了異密闊兒吉思。凡從所有這些地區征收的全部賦稅,他們每年都送到國庫來” 。
換言之,燕京等處斷事官不僅在組織結構、與朝廷的關系等方面,為元行省制提供了基本模式,而且率先充當了替朝廷征集、轉運賦稅的重要工具。后者對元行省在中央與地方財賦分
配的角色,頗有影響。
隨著行省在成宗初由朝廷中書省派出機構轉化為地方最高軍政機關,各地財賦集中于行省后,自然出現了解運京師、上供朝廷和各省留用的問題。《元史》卷二二《武宗紀一》大德十一年九月己丑條云:“晉王也孫鐵木兒以詔賜鈔萬錠,止給八千為言,中書省臣言:‘帑藏空竭,常賦歲鈔四百萬錠,各省備用之外,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臣等慮財用不給,敢以上聞。’帝曰:‘……可給晉王鈔千錠,余移陜西省給之’”。這段奏言及武宗諭旨,是迄今所見反映行省征集財賦上供與留用關系的重要資料。其中“常賦歲鈔四百萬錠”,與成宗初中書省右丞相完澤所言“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 比較,似不包括金、銀及稅糧石數收入。而中統鈔四十萬錠的差額 ,估計是成宗一朝所增加的。即便四百萬錠只限于武宗初全國歲鈔收入,它與“各省備用之外,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句,前后相綴,也能說明如下幾點:
第一, 全國歲鈔收入四百萬錠中,二百八十萬錠統統解運、上供京師。上供京師的歲
鈔數占全國歲鈔收入的70%。各省留用僅占30%。
第二, 上供京師二百八十萬錠以外,明確講是由“各省備用”,而未提路府州縣?;蛘?/p>
可以說,由于“藏富之所,聚于諸省‘和行省演化為地方最高行政建置,元中后期中央與地方的財賦分配已是在朝廷與行省之間進行(腹里地區除外)。地方留用財賦的支配權,主要由行省掌握。
第三, 唐后期兩稅三分制下各州上供數額只是留州、送使之后的自然余數,通常明顯低于全國兩稅收入總額的一半 。元代由歲鈔所反映的中央與地方財賦分割比例,竟高達七比三。顯然,元朝廷所占比重高于唐代,某種程度上又是兩宋盡收州縣財賦于中央政策的繼續。據說,明代中央與地方鹽稅等分割比例是八分起運,二分存留,而且也是在中央與各省之間分割的 。如此看來,迄武宗朝已實行的歲鈔上供與留用的比例,又開了元明兩代中央與地方省級政權財賦分割的先河。
第四, 由于行省起初是朝廷中書省的派出結構,朝廷行省之間財賦七三分成政策之下,
行省仍然主要充當朝廷簡直財權的工具。行省除了上供中央和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和嚴格控制路府州縣的財賦支用,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谷,以彌補中央財政支出的不足。武宗海山命令陜西行省在上供之外,代朝廷向晉王支付一千錠賜鈔,即屬此例。
至于糧食上供,更表現了中央利用行省對江南稻谷主要極力產地的搜刮。世祖朝創立江南之糧海運入京師制度以后,海運糧食由每歲四萬余石,逐漸增至三百余萬石。這些糧食多取之于平江、嘉興、松江為中心的江浙行省。然而,元后期江浙行省稅糧年收入最高是四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八十三石 。顯而易見,江浙行省稅糧收入的一大半,都要被解運京師。元人陳旅說:江浙行省“土賦居天下十六、七” ,殆非虛語。這種異乎尋常的搜刮,使江浙行省可供民間食用的糧食數額大為減少。成宗大德年間,號稱天下糧倉的江浙一帶,連年發生嚴重饑荒,甚至出現了“野無青草樹無膚,人腹為棺葬萬夫”的悲慘景象 。這或許是元廷對江浙行省肆無忌憚的糧食搜刮所間接產生的惡果之一吧!
各行省的上供與留用雖然在整體上實行七三分成政策,但因政治、經濟、軍事等因素,具體執行上述政策時,各省很不平衡,差異相當大。元制,“一歲入糧一千三百五十萬八千八百八十四石,而江浙四分強,河南二分強,江西一分強,腹里一分強,湖廣、陜西、遼陽一分強,通十分也” 。一般說來,在每年上供朝廷二百八十萬錠中統鈔等財賦總額內,經濟富庶的江浙、江西等江南行省為最多。與其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嶺北、遼陽、甘肅、云南等行省,不僅稅糧、課程歲辦額較少,而且嶺北等行省的經費也主要由朝廷撥賜。這類經費撥賜,少者萬余錠,多者幾十萬錠,幾乎達到全國歲鈔的四分之一。此外還有鹽引、雜彩、糧食、金寶等賜與 。撥賜數額多半遠遠超過該省年度稅課收入。元廷之所以拿出如此大數額的錢谷撥賜上述幾個行省,是有緣由的。有元一代,嶺北是蒙古肇興之地,又系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和蒙古大千戶所在。自世祖朝,元廷方面長期屯列大軍于和林、稱海等地,防御叛王騷擾?!俺q出金繒布幣后餱糧以實之,轉輸之事,月日相繼,猶以為未足。又捐數倍之利,募民入粟其中,亦又可勝計。由是遂為殷富?!睅X北行省獲取巨額撥賜,主要是用于供給駐屯軍隊,賞賜諸王及各千戶部民 ?!案拭C省僻在邊陲,城中蓄金谷,以給儲王軍馬”,“仰哺省者十數萬人” 。云南行省和河南行省也是蒙古軍都萬戶和萬戶密集駐屯之處 。元代嶺北、甘肅、云南、等少數行省向朝廷上供很少,卻能從朝廷得到數量可觀的經費撥賜,完全是為著蒙古貴族入主中原后防御西北叛王和鎮遏被征服地區的政治和軍事需要而服務的。在某種意義上,嶺北、甘肅二行省的設置宗旨,也于其它漢地行省有所差別。供給軍需,賞賜和安撫諸王部民,始終是著兩個行省的主要使命和職司。
江南三行省擔負大部分上供財賦,與嶺北、甘肅等行省很少上供、反倒獲取朝廷的巨額經費撥賜,造成了元代行省上供與留用,乃至中央與地方財賦分配體制內極不平衡的狀況。由于這種不平衡,全國范圍內中央與行省間上供與留用的比例雖然大體是七比三,但70%的上供數額絕大多數由江南三省承擔。具體到這三個行省向朝廷上供的數額,肯定會高出70%很多。這就使元代中央與地方的財賦分割中,南方北方待遇高下懸殊,北方受優遇,南方受榨取,最終大大加重了江南三省民眾的賦役負擔。元末“窮極江南,富夸塞北”的怨謠 ,某種意義上也是對上述財賦分配不平等的憤*和抗議。值得注意的是,元廷對江南三省的過度榨取,造成了嚴重的災難。至大元年()江浙行省紹州、臺州、慶元等六路大饑,“死者相枕籍,父賣其子,夫鬻其妻,哭聲震野,有不忍聞” 。但當年十一月朝廷又以“近畿艱食”為由,強令江浙行省“歲運海道糧二百三十萬有奇”,較前一年的一百二十四萬石增加一百多萬石。元廷不用江浙儲糧就近賑濟瀕死之饑民,反而大幅度增加江浙北運京師的漕糧數,真可謂不顧江浙災民之死活!在這個意義上,至大二年主持江浙行省春運五十八萬石至京師的烏馬兒平章,顯然是元朝廷的大功臣。然而,對江浙一百三十三萬流離失所的災民來說,他又是千古罪人!正如虞集所言:“海運之實京師,國家萬世之長策也。然而,東南之民力竭焉,頻歲浙西水旱,廩不充數,江淮上流三省數十郡州縣之吏、斗升之民,終歲勤動,越江歷湖,以助其不足,而爭斗無機勿戢,又有深可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