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建構當代中國互聯網法律體系
佚名
()【核心提示】以互聯網為代表的高新技術在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打開了潘多拉魔盒——流氓軟件、病毒、網絡詐騙、網絡誹謗、網絡侵權、垃圾短信、倒賣個人信息等失德、違法、犯罪行為泛濫,各種形形色色的網絡違法犯罪案件急劇增長,嚴重危害互聯網產業和信息社會的健康良性發展。雖然網絡是一個“自由空間”的“公共空間”,但其秩序維護僅靠網民自律顯然是不夠的。網絡空間需要依法運行。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高新技術在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打開了潘多拉魔盒——流氓軟件、病毒、網絡詐騙、網絡誹謗、網絡侵權、垃圾短信、倒賣個人信息等失德、違法、犯罪行為泛濫,各種形形色色的網絡違法犯罪案件急劇增長,嚴重危害互聯網產業和信息社會的健康良性發展。雖然網絡是一個“自由空間”的“公共空間”,但其秩序維護僅靠網民自律顯然是不夠的。網絡空間需要依法運行。
網絡法律體系整體滯后
據筆者統計,目前,現行有效的直接規范互聯網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共有172件(不含地方性法規)。其中,專門性的法律3件,相關性的法律11件,司法解釋18件,行政法規10件,部門規章40件,其他規范性文件90件。整體上看,1994—2012年中國網絡立法增長緩慢。除《電子簽名法》外,中國的網絡立法更多的是在“網絡監管”方面,網絡法的基本框架長期缺失,尤其是缺少立法規劃和立法的頂層設計。
核心法律缺失
從網絡法律體系的整體構成看,中國有關網絡的規范性文件呈現出以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主的典型特征,整體層級較低,核心法律缺失。
在當前的網絡法律體系中,專門性法律僅有3件,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電子簽名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互聯網行為的法律,這一法律僅有7個條文,無論是從條文數量還是條文內容看,更多的是一種指導和宣示作用。《電子簽名法》被稱為“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確立了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蓋章具有同等意義。但是,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釋一直沒有出臺,導致其可操作性較差。《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司法依據”價值有多大,還有待檢驗。與此同時,有關互聯網監管體制機制、電子商務、電子支付、網絡游戲(如虛擬財產的定位)等許多有待法律規范的領域仍是空白,核心法律更是嚴重缺乏。
相關性的法律有11件。然而,從分量和實質性貢獻上看,除刑法相關條文外,直接規范互聯網的條文少之又少。例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只有幾個簡單提及網絡的條文;《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時新增“網絡傳播權”;《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證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使用法》規定網絡侵權的管轄。這些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更多的是文本宣示。
現體系以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為主
當前網絡法律體系呈現出以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為主的特點。粗略來說,在172件重要的規范性文件中,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有13件,占總比例的8%;調整刑事法律關系的有14件,占總比例的8%;調整行政類法律關系的有145件,占總比例的84%。整個法律體系存在著以網絡管制為主,側重于行政監管的特點。
從當前網絡法律體系的內部關系看,呈現出以下特點:(1)司法解釋發布速度快,替代立法。為解決司法實踐的急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發布了18件直接規范互聯網行為的司法解釋。其中,刑事類司法解釋共10件,占56%;民事類司法解釋共8件,占44%。從時間上看,幾乎不到兩年就有一兩個直接規范互聯網行為的司法解釋出臺。此種快速出臺司法解釋的做法,滿足了司法現實的實際需要,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填補了中國網絡法律體系的空白,但是,難免會有司法解釋侵犯立法之嫌。(2)部門規章出臺相對較快,且在網絡法律體系中發揮重大作用。從1996年到2012年中期,直接規范網絡的部門規章共有40件。從整體上看,部門規章立法相對較快,在當前網絡法律體系中發揮了重大作用。(3)多頭立法。對互聯網進行直接規范的主要部門規章共有40件,主要制定主體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版權局。從部門規章制定主體所占的比例看,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占40%,公安部制定的占13%,國家版權局制定的占11%。
不可否認,上述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極大地豐富了中國互聯網法律體系的內容,初步改變了我國互聯網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立法主體眾多,監管職權被多次分割,內部沖突不斷,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近年來,隨著國家互聯網辦公室的成立和聯合立法方式的增多,部門之間的爭議有所緩解,但只是揚湯止沸,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網絡法律體系建構方向:轉變傳統理念從新從細立法
在當前網絡法律體系整體上嚴重滯后的情況下,必須轉變傳統立法理念,從新從細立法。
對于信息時代網絡法律體系的整體建構,應當做好頂層設計,做好立法規劃。應當制定“網絡法律體系整體構建的指導思想與立法規劃”之類的指導性文件,緩急有序地解決司法現實對網絡法律各個側面的需求。考慮到現實需求的迫切性和立法資源的緊缺性,筆者建議盡快、優先起草以下幾個法律草案:《網絡安全法》、《信息保護法》、《反網絡犯罪法》和《電子商務法》。
(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信息時代網絡法律體系的整體建構研究”(12JZD039)階段性成果)(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編選:免費論文下載中心 文/于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