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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的關系因素(上)——文化視角的實證分析

高其才

關鍵詞: 當代中國/法律適用/關系

內容提要: 調查表明,當代中國社會法律適用過程中客觀存在著關系影響。關系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影響方式主要為正式方式與非正式方式等。司法、審判中的這種關系影響是中國民間文化、草根文化的反映和體現。關系在法律適用中的作用包括程序方面作用與實體方面作用兩方面。關系在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既有消極作用,也存在一定的積極作用。關系在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有影響的原因既有法官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司法體制方面因素,還有社會方面的因素。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的關系因素受到社會文化支持。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法律適用中關系因素的影響將會逐漸減少、降低。 引言 在漢語中,“關”的意思是“大門、出口”,“系”則指“聯結、聯系”。關系即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聯系。在中國社會,人際關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律領域,常常有“人熟好辦事”、“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沒有關系輸官司”、“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打官司就是打權勢”等說法,“官司未進門、關系找上門”、“案件一進門、兩頭都找人”的現象普遍存在;在出現糾紛或權益受損時, 人們往往想法設法找“關系”、走“后門”。[1] 據報道, 2006年11 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裴洪泉,民四庭庭長的蔡曉玲、民七庭庭長張庭 華、裴洪泉前妻、執行二處前處長李慧利、執行庭退休審判員廖昭輝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執行逮捕。深圳中院被抓的幾名法官,都在裴洪泉任破產庭庭長時在破產庭工作過,案發也都是因為牽涉到破產案。如果能夠加入破產企業的清算組,意味著將取得不菲的報酬。因此,掌握清算組成員指定權的法官,肯定成為律師們公關的對象。而在與法官有密切關系的拍賣行老板胡剛看來,做生意一是做市場,二是做關系。[2] 較早的2004年4月7日,在湖北省漢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兩名原副院長———柯昌信和胡昌尤站在被告席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和6 年零6 個月。在此之前,柯、胡屬下的10名法官,先后在湖北各地法院受審,各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該院民二庭2名副庭長,民二庭、經二庭、執行庭、審監庭和經一庭的數名法官。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有9名法官受到紀律處分, 30名處級以上干部調離崗位,被調整者占全院70余名處級以上干部近一半,在一個法院內違法違紀涉及人員之多堪為全國法院系統建國以來罕見。這些法官的違法犯罪基本上都與律師有關,法官與律師結成了不正當的關系。[3] 這些現象和說法引起了我的關注和思考,關系究竟在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具有什么樣的地位? 關系對我國的審判、司法有何種影響?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 為對這些問題有初步解答,我在2006年12月就下述問題進行了開放式問卷調查: 在一般民眾看來,關系對中國人很重要,關系廣的人被認為有能耐,有很好關系、很硬關系的人有較強的精神安定感和滿足感;有的人認為“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有關系就能打贏官司;也有人認為關系沒有那么重要,有很多弊病,應當依照國家法律審判,進行法治建設、實現司法公正就是要解決托人情、找關系的問題,樹立國家法的權威。 請聯系您自己的工作、生活或所見所聞,結合實例和案件,就以下方面談談您的看法: (1) 法官在司法審判中辦理案件需不需要考慮關系因素,關系對法官司法審判有無影響? (2)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經常受到哪些關系的影響? 一般通過什么方式進行影響? (3)關系在司法審判中具有那些作用? (4)為什么關系對法官司法審判的有影響? 原因有哪些? (5)您認為法官在司法審判中辦理案件主要依靠法律還是依靠關系,法官應該如何處理國家法律與關系兩者的關系? 被調查者共有57位,職業包括法官、律師、警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企業管理人員等,區域涉及廣東、浙江、安徽、甘肅、四川、北京、山西等14省市。 顯然,由于樣本因素和方法因素,我的這一調查是不全面的,調查結論也不一定有普遍意義,而僅僅為部分社會成員對法律適用中關系因素的看法和認識,但可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和參考。 根據這一調查而獲材料,本文試就當代中國法律適用與關系、法律適用中的具體關系因素、關系在法律適用中的作用、關系在法律適用中有影響的原因、法律適用中的關系與國家法律等進行探討,期望能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的關系因素做一較為系統的描述,對司法、審判中法官的行為進行客觀揭示,真實的展示當代中國法律運作場景,發現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特點。 同時,關系可以說是認識中國社會的一個切入點、關鍵詞。 [4]通過法律適用中關系因素的調查、分析,有助于我們思考中國的司法公正、進一步完善中國的司法制度,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 對法律適用中的關系因素,我主要運用文化理論進行分析,從文化的功能、文化的類型等方面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的關系因素進行分析。 文化的概念較為復雜,[5]英國人類學家泰勒在1871年發表的《原始文化》一書中提出的文化定義被人們普遍認為是經典性的定義:“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說,是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習慣的復合體。”[6]20世紀30年代,功能學派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發展了泰勒的思想,認為:“文化是指那一群傳統的器物、貨品、技術、思想、習慣及價值而言的,這概念包容著及調節著一切社會科學。”[7]一般認為,文化是特定社會成員習慣傳播的行為模式體系和生活模式體系。[8] 在社會生活中,每一種文化元素都承擔著某些功能,對社會整體起著某些作用。英國人類學家拉德克利夫- 布朗指出:“一原始社會的每個風俗與信仰在該社區的社會生活上扮演著某些決定性的角色,恰如一生物的每個器官在該有機體的一般生命中扮演著某些角色一樣。”[9]他認為,共時性的研究是不考慮文化的歷史和起源,而是將文化看成一個整合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文化的每一個因素都扮演一特定的角色,都具有一種功能。另一位馬林諾夫斯基更明確地指出:“文化功能主義的看法定下了這樣一些原則:在每種文明中,一切習慣、物質對象、思維和信仰,都起著某種關鍵作用,有著某些任務要完成,代表著構成運轉著的整體不可分割的部分。”[10]因此,在功能論看來,文化研究的主要任務是揭示各種文化元素對社會整體所承擔的功能。 美國學者羅伯特·雷德菲爾德提出了“大傳統”與“小傳統”的概念。所謂“大傳統”是指“一個文明中,那些內省的少數人的傳統”,“小傳統”則是指“那些非內省的多數人的傳統”;大傳統是在學校或教堂中培育出來的,小傳統則是生長和存在于村落共體體元文化的生活中。這一對概念與以下一些概念如“高度文化和低度文化”、“高雅文化與平俗文化”、“神圣文化與世俗文化”等在意義上相近。大傳統是指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中少數上層人士、知識分子所代表的文化;小傳統是指在農村中多數農民所代表的文化。他認為,在有些文明中,這兩種傳統是很難清楚區分的,如在那些原始社會,甚至可以講沒有大傳統。而在兩種傳統可以區分的文明中,如中國和印度,大傳統與小傳統是相互影響的,主要表現在正統的哲學、宗教等精致文化向地方流動, 逐步“地方化”;而地方和區域的文化則向中央和全國流動,形成“普遍化”。 當代美國文化人類學家克魯克洪將文化分為顯型文化和隱型文化兩大結構,他認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無形的,有形的是顯型文化,無形的即隱型文化。他說:“對文化作分析必然既包括顯露方面的分析也包括隱含方面的分析。顯型文化寓于文字和事實所構成的規律之中,它可以經過耳濡目染的證實直接總結出來。人們只須在自己的觀察中看到或揭示其連貫一致的東西。人類學家不會去解釋任意的行為。然而,隱型文化卻是一種二級抽象。在這里,人類學家所推斷的是最不一般、最少共性的特征———看來它們確實是構成文化內容多重性的基礎。只有在文化的最為精深微妙的自我意識之處,人類學家才在文化的承載者那里關注隱型文化。隱型文化由純粹的形式構成,而顯型文化既有內容又有結構。”[11] 從文化視角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關系因素進行解釋和分析,我們能夠更全面的把握當代中國的司法、審判的具體運作,總結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規律,從宏觀上認識當代中國社會的特點。 一、當代中國法律適用與關系 在當代中國社會,“法官在司法審判中辦理案件需不需要考慮關系因素,關系對法官司法審判有無影響?”被調查者在回答這一問題時都看到了當代中國社會中的關系問題的普遍存在性和巨大影響力,普遍肯定關系因素在當代中國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客觀存在。 法官在司法、審判中辦理案件需不需考慮關系因素問題,被調查者基本上都作了“應然”和“實然”的區分,正如一位廣州番禺工作的受訪者所認為的:“法官在司法審判中辦理案件應當不需要考慮關系的因素。但在現實的生活當中,關系是對法官司法審判有其極大的影響。”一位在北京工作的被調查者更以西方法諺表明這一點:原則上來說法官在審判中辦理案件不需要考慮關系因素,“神與法官不可以有友”形象的說明了這一點。 但是從“實然”層面認識, 57位被調查者中有56位都承認關系對法官司法審判有影響,高達98%。僅有一位認為“不需要考慮關系因素,關系對法官司法審判無影響”,但是從其后回答的內容看,實際上她也是承認有影響的。 在一位山西太原的律師看來,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會有一定考慮關系的因素,這是基于社會、生活、環境及法制體系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官做為一個獨立的自然人、社會公民的一員,他本身的生活等各方面與其他大眾一樣,需要一切和諧或者說很良好的社會環境氛圍,他在行使法官職權時,自然會受到社會關系的影響;同時,也有可能會考慮關系的因素。 在調查中,有的被調查者以自己的工作、生活中的實例來說明關系的具體影響,進而間接推論法律適用中關系影響的不可避免和客觀存在。如有位廣東順德的警察說: 我也是一名執法者(人民警察) ,在我的工作中也會受到關系的影響,就好象處理賭博案件,有的幾個朋友打麻雀,幾塊錢玩一下,但就被行政拘留;有的一伙人利用撲克牌幾百塊進行賭博,就罰款教育處理,雖然都受到處罰,但性質完全不一樣。所以我認為關系對法官的司法審判有一定的影響。 而寧波的一位被調查者也有類似經歷: 我從事的工作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曾遇到過一個案例,就生動地說明了現實中關系對法院司法審判工作重大影響。我們曾有一家專門生產微中子IC的企業, IC就是晶片,半導體產業重要原料,該企業國有資本占到95%。因經營不善面臨破產,為挽回損失,我們對該企業進行了重組,并通過公開市場對外轉讓95%國有股權,結果有一家香港上市企業收購了該股權。本來故事到此就該結束了,但后來發生了戲劇性一幕,該香港上市企業以所購企業廠房質量存在缺陷為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原股東方賠償損失,經法院委托鑒定,該廠房完全合格。但戲劇性一幕發生了,該香港上市企業真正主人據說是某位太子黨成員,所以在有關勢力斡旋下,當地政府出面,法院判定原鑒定無效。要求原股東方賠償對方576萬元人民幣。從現實發生情況看,關系對法官審判具有重要影響,特別是通過權力渠道對司法審判公正性造成重大變動,是屢見不鮮的事情。“權大于法”在沒有公正媒體曝光的情況下,是最有效的潛規則。 在調查時,不少被調查者則直接舉例證明關系對法官司法、審判的影響。一位廣東番禺的警察就舉了這樣一例: 本人在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工作多年,主辦的案件在法庭審判階段由于法官的因素,輕判錯判的案件也有不少。有這么一個案例特別典型:韋某與黃某原是劉某的朋友,韋某因與劉某產生矛盾,與黃某合謀綁架劉某,黃某在一天晚上約劉某外出。韋某與周某家人堅持報案,黃某只能與其到公安機關報案。因怕事情敗露,韋某與黃某當晚商量要殺死劉某,最后由周某動手將劉某殺死。案件破獲后,韋、黃、周三人均供認不諱。然而,經法院一審判決周某死刑,韋某與黃均是死刑緩期兩年2年執行。后經了解,韋某妻子是市里某位領導的親戚,通過該領導的關系使韋某獲得了輕判。不光是刑事審判,民事、經濟審判中,憑關系打官司的現象就更嚴重了。 無數直接和間接的事實使受訪者相信中國人離不開關系;被調查者也強調當代中國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做為社會中的一員在司法、審判中辦理案件時需要考慮關系因素,關系對法官司法、審判有著一定的影響。[12] 而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的調查也顯示,“如果要在法院打官司, 你會主動去找關系嗎?”4916%的人認為不會, 5014%的人認為會,更高的比例選擇了會走關系,“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觀念依舊普遍存在。[13] 顯然,這一狀況反映了中國固有文化的深刻影響。通常認為,從社會歷史發展角度觀察,與西方人相比,中國人更倚重個人“關系”開展經濟交易和維系社會交往。“關系”一般是指基于互惠互利的社會關系,這是一種通過獲取資源的相互責任、持續的合作與互惠來維系合作伙伴的特殊類型的社會關系。這一狀況是與中國固有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因素相適應的。 中國固有社會是一個由差序倫理整合起來的宗法社會,在禮的指導下形成了禮治秩序。中國固有社會以血緣關系、宗法關系為基礎結成了超穩定的社會結構和社會文化,通過人與人之間的親密關系分配社會資源、提供基本保障。由之,關系在中國固有社會和固有文化中占居著特殊的地位。 中國固有文化的終極目標追求的是整體各部分之間的和諧,即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與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是一種整體的、群體的、聯系的文化。中國固有文化中注重關系構建實現和諧的這一特點不是外生的,而是在中國固有社會內部逐漸自生、內生而形成的。正如英國學者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樣:“盡管一些群體會為了實現某些特定目的而組織起來,但是所有這些分立的組織和個人所從事的活動之間的協調,則是由那些有助于自生自發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14]我們不能無視關系這一自生自發秩序的意義。 文化是由人類創造的,中國固有文化體現了中國人的智慧結晶,具有創造性的功能和極強的生命力,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其影響亦非一時所能消除的。因此,當代中國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官需要考慮關系因素就有深厚的固有文化基礎,是中國固有文化的現實體現。 二、法律適用中的具體關系因素 在調查中,我比較關注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具體受到哪些關系的影響以及具體的影響方式。被調查者在回答“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經常受到哪些關系的影響? 一般通過什么方式進行影響?”時,提到可能影響法律適用的關系非常廣泛,舉凡各種人際關系、社會關系都由被調查者提到,如親屬、同學、同事、朋友、上司等。如廣東順德的一位警察認為: 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我認為會受到托人情、找關系等的影響。我認為一般也是通過關系,例如上下級關系、親朋好友關系進行影響,也有的受到金錢和美色影響。 對影響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關系,山西太原的一位律師進行了這樣的歸類: (1)以社會生活來分:有直接的親情、友情、同事情,及因此而帶來的更多層次的關系連接。 (2)以社會工作來分:有上下級關系的因素,有合作或協作相關部門的關系,有涉及自己未來社會工作相關職能關系的因素。 (3)以環境來分:有因涉及本人親屬而產生社會影響的關系,有因社會政治而產生的關系,有因涉及國家及大眾的重大影響的關系。 在調查中,廣東番禺的一位警察著重強調上級領導、法官、親戚朋友、律師、政府等關系對法律適用的影響力,他并對這些關系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說明: (1)來自上級領導的關系 這是對法官影響力最大的關系。在紀律部門有句話叫做“理解了要執行,不理解也要執行”,法官在法庭上主宰了當事人的命運;在現實工作中,上級領導卻主宰了法官的前程命運,而且按照領導的意圖與辦案,法官心里頭會有底氣,最起碼判錯了不會受到上級的指責。 通常這種關系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可能是通過領導對法官私下談話、秘密囑托進行的,也有可能是公開行文的所謂指導意見之類的指示,甚至有的法官知道當事人與上級領導的關系,主動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去討好領導的。 (2)來自法官之間的關系 這是法官之間的默契,在某些地方甚至已經成為行規了。因為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了多種法官的回避制度,即使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也會對自己的關系戶主動回避,而是通過其他的法官為自己的關系戶做出有利的判決。中國人凡事講究“禮尚往來”,你幫我一次,我自然也會幫你一次,慢慢的就形成了一種風氣。 (3)來自親戚朋友之間的關系 這種關系是最常見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真空獨立的活在這個世上,每個人都都有自己的社交圈子,在當今社會沒有關系確實是很難辦成事,升遷、調職、賣房,甚至子女上學,就是都要憑關系。法官也是人,也有著各種各樣需要托關系才能辦得成的事;如果一個法官在審判時從不考慮關系因素,那么他在現實生活中很有可能就會處處碰壁。 (4)來自律師的關系 很多法官都有關系很好的律師,很多當事人找律師的標準就是能不能和法官拉上關系,很多時候律師甚至成為了法官受賄的中間人的角色。 (5)來自政府的關系 在中國,司法審判很多時候都要考慮政治因素,為政治服務。例如早幾年,很多黑社會性質團伙最終都不能認定,其實不一定是因為不符合定罪的條件而是政府認為本地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會影響到當地的投資環境,從而對法院施加壓力進行政治導向。在關系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影響方式方面,被調查者提及諸如權力干涉、人情干擾、社會輿論壓力、利益引誘等方式。如江西的一位公務員就這樣歸納關系在我國法律適用的影響方式: (1)權力的干涉。按照國家權力體系分配原則,法院工作受其他機關制約是正當制度安排。但現實中有些機關或少數人借權力制約尋求個人利益以權力進行非正當影響,對法官產生了巨大干擾。如目前政府干涉行政審判的現象在全國普遍存在,使法院喪失了裁判的中立者地位。 (2)人情干擾。中國是人情社會,許多人奉行“有關系好辦事”,對訴訟也不例外。法官是社會關系中的一員,人情關系對法官有著無形的壓力。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總不免碰到親屬、朋友、同事、師長、同學等形形色色的說情請托,因此,許多法官尤其是地方基層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某些案件的時候,往往會主動或被動地受到某些來自于世俗人情的現實壓力,從而總是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 (3)輿論壓力。正當的輿論監督有利于司法公正,但別有用心的輿論卻能誤導當事人和社會大眾,對法院和法官審理案件造成負面影響。而對于這種影響力,當然有的時候法官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和民情也不得不做出一方受益、一方受損的判決,這種不公平的判決結果往往通過其他途徑得到化解。 廣東番禺的一位被調查者則強調金錢誘惑而致的關系對法律適用的影響: 影響的方式有很多,通過金錢賄賂法官本人,或身邊的重要、關鍵性人物。例如找幾重關系找到法官的父母、妻兒,或是要好的朋友,單位里關系好的同事,任何有機會的關系都不會放過。也會通過性,以此令法官有顧慮,或受到脅迫,影響了判斷。還會利用名利,權力等去誘惑,對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影響,使審判帶有水分。 根據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的調查,司法、審判中走關系、找關系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進行實質的行賄等方式,促使法官枉法裁判的;另外一種就是各種形式的請客送禮或憑借親戚朋友等關系打聽案情,獲取裁判時的利益。而不同年齡段對走關系的選擇出現了明顯的反差,年長者更多的選擇要走關系,而年輕者認為不會主動走關系。同時不同學歷的人對走關系的態度也是明顯不同的,學歷高的更多的選擇了會主動走關系,尤其是第二種方式的走關系,因為高學歷者往往是社會的強勢群體,擁有更多的社會關系資源。很多普通農民選擇不走關系的主要原因卻是沒有關系可走。[15] 概括起來,關系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影響方式主要為正式方式與非正式方式、合法方式與非法方式、權力方式與非權力方式、利益引誘方式與利害干預方式、物質方式與精神方式、現清方式與長遠方式、期權方式等。 (1)正式方式與非正式方式 關系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影響的正式方式是為公開的、社會所認可的方式,如發布批示、指示等。非正式方式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是通過私下進行的方式。深圳的一位企業管理人員就指出,“上級領導施加壓力,言語中帶有強烈暗示成分”,法官在司法審判中受到關系的影響。此外,她還指出了社會輿論這一非正式影響方式的存在: 輿論壓力,某些犯罪嫌疑人在公眾面前曾樹立了一個良好的公眾形象,以致人民群眾都他統統贊許有加,他也做過一些利國利民的事跡,于是在辦案取證過程中受到一些阻滯。 當然,非正式方式主要為通過親情、友情等表現出來,正如一位江西贛州的被調查者所言:親戚、朋友、同學、戰友等打招呼,法官也是人,也有親戚、朋友、同學、戰友等,有些當事人摸清了法官的親戚、朋友等圈子后,就會以類似“拉皮條”的方式,接近主審法官,影響法官。 (2)合法方式與非法方式 合法方式為通過法律監督權的行使,以法律規定的名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當代中國的法律適用進行影響。 而非法方式則是通過行賄、受賄等法律禁止方式,通過違法犯罪行為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進行影響。如下面這一例就較為清楚的揭示了關系影響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非法方式: 1994年,舟山市金帆實業公司拖欠定海區瀝港第二船舶廠輪船修理費815萬元。經多次追討未還,后者于第二年底依法向定海區法院起訴。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修理款及違約金共110095 元。1997 年7月,后者提出執行申請。定海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前者名義上掛靠舟山市第一海運公司工會,實系自負盈虧的個體企業,遂發出第306號民事裁定書:金帆公司所負欠款,應由負責人沈寄舟承擔。但沈提出復議申請后,負責此案的張寶平撤銷了原來的裁定書,變更裁定一海公司為該案被執行人。同年11月,張從一海公司開戶銀行直接劃扣了所謂的“欠款”。定海區檢察院發現張寶平變更裁定一海公司為被執行人后,于去年10月12日提請抗訴,舟山市檢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以該案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提出民事抗訴。據檢察機關偵查,沈寄舟兩次向張寶平行賄共計2000元。同年11月,張把110095元執行款分3次交給原告人。原告人為了表示感謝,兩次送給張共2萬元好處費。[16] (3)權力方式與非權力方式 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關系往往以權力方式發生影響。安徽合肥的一位受訪者認為,黨對法官是領導和監督、命令等方式,司法權應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而法院和檢察院、公安部門通常是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關系,這些關系對司法、審判會有一定影響。 在浙江寧波的一位被調查者看來: 關系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往往通過不同渠道、不同的方式,當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過權力的渠道。而江西贛州的一位律師更明確的指出了當代中國法律適用中審判權與其他權力通過關系的交易現象: 審判權與其他權力的交易。有些案件當事人或其親朋好友等本身也掌握了一定的權力,當其有案件在法官手上時,往往會以互相提供方便的手段來影響法官。 行政權的影響。這一影響,往往出現在當政府及其部門是案件當事人的時候容易出現。比如,國家賠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當中,某些行政機關領導為了本部的利益,會給法官施加壓力或提供其他誘惑,左右法官。又如,當規劃部門作為被告時,恰巧法院或法官本人需要規劃審批時,行政權的影響非常明顯。 江西贛州的這位律師還指出了法院內的上下級關系、同事關系影響審判、執行方式: 單位領導、同事打招呼,這一招對那些在法院里很年輕、有前途的法官們身上往往容易出現,案件當事人認為其與法官所在法院的領導、同事關系好,會以一定手段,使法官的領導、同事為其它主審法官面前說話,以影響法官的觀點。 而非權力方式通常為公民個人、普通社會組織通過親戚、朋友、吃請送禮等方式對法官的公正判決產生影響。 (4)利益引誘方式與利害干預方式 江西南昌的一位女性被調查者提出了關系在當代中國法律適用利益引誘方式與利害干預方式: 利益引誘是當前我國社會普遍存在的行受賄現象,法官由于其所處位置的特殊性和權力性,必然會有很多人通過種種途徑對法官進行利益引誘。 和上述所講的利害關系一致往往相關的利害關系人員會通過譬如職權、把柄等能讓法官有所顧慮的方式影響法官的司法審判。 在調查,許多被調查者都提到美色這一利益引誘的關系影響司法、執行方式。如江西贛州的一位律師認為: 孔子曾說:“食色,性也”,人的本性,這點在于法官本人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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