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中國法治的傳統文化基礎
石璠
論文摘要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現對于中國傳統文化來說是一個全新的詞匯,其內涵也與中國傳統文化的諸多因素存在著沖突,但是傳統文化中也存在著超越時空的合理因素,諸如“以人為本,恤刑慎罰”的思想,“明德修身,注重教化”的思想,“追求和諧,調處息訟”的思想等,它們都可以作為我國目前進行法治建設的積極文化基礎,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文化支撐。
論文關鍵詞 法治 人本主義 恤刑 慎罰 道德 “法治”這一詞匯在中國傳世文獻中早已出現,管子曾說:“威不兩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現代意義的“法治”相對于中國傳統文化來說是一個新的詞匯,它是隨著晚清西學的東漸而傳入中國的舶來品。從其進入中國至今,它與中國的傳統文化以及銘刻著中國傳統文化烙印的當代中國文化一直存在著沖突,以至于今日“建設法治國家”對于許多中國人來說仍然只是一個遙遠的夢想。但是我們的傳統文化并不是完全地與法治相沖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時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可資借鑒。
一、以人為本,恤刑慎罰
如果說,人本主義是對人的存在的思考,對人的價值的關注以及對人類命運的把握與探索的話,那么法治就是對人的存在、價值、命運的思考和探索過程中的產物。綜觀近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漸確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約政黨、政府權力而保障個人自由權利的法治過程,就不難發現這一傳統的形成與西方以人為中心的人本主義思想具有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西方文明,無論是精神還是制度,都是伴隨著人的價值的不斷發現逐步向前演進的,也即在人的價值發現過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義精神和法治。 中國傳統文化也具有人本主義的因素,它是中國古代法制與法文化的哲學基礎,它也有其自身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為政權的來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顧,而對于人的價值和尊嚴較少關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終導致了滅亡。繼之而起的周汲取歷史的教訓,認識到“天命靡常”、“皇天無親”,天命是難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卻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產生。周人認為天命與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從之”,要想獲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須要從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戰國的亂世更是彰顯了民心向背與國運興衰之間的關聯。隨后通過儒家“仁學”思想的總結和發揮,中國傳統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轉化。這一過程雖然沒有如西方人本主義產生過程中那樣附帶產生了“法治”傳統,相反產生了“人治”的傳統,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因為文化對“人”的認同和重視,產生了一些可以為今天法治建設借鑒的愛惜生命、寬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婦殘 基于“惟人萬物之靈”的認識,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對弱勢人群的關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現并成熟。《禮記》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衿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禮記·禮運》)是中國知識分子耳熟能詳的經典。反映先秦時期理想政治的《周禮》中也主張以慈幼、養老、振窮、恤貧、寬疾以及安富六大舉措來養民?豍。《管子·入國》篇更是強調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養疾、五曰合獨、六曰問病、七曰通窮、八曰振困、九曰接絕”。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罰方面來講,對于老、幼、婦女以及殘疾人犯罪法律予以優待。《唐律疏議·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婦女在刑罰上一般都會比照男子減輕用刑,如歷代對女性犯罪都適用贖刑。所謂贖刑是用金錢代替勞役的一種替代處罰,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勞役而使其獲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賦予特殊主體的一種特權。婦人贖刑比較早的在漢代就有所使用。“漢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師古注曰: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稱“女徒顧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贖刑。《晉律》還規定女刑之贖減男贖之半。“諸應收贖者皆月入中絹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適用贖刑,但對女性的優待只體現在特殊的流刑和牽連犯罪的情況下。但是到了明代對婦女犯罪又開始廣泛適用贖刑了。 (二)死刑復奏 儒家認為“人者萬物之靈”、“天地之性人為貴”,因此理政司法務在減少死刑,統治者以死刑實際執行人數之少來判定社會的安定與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漢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執行前必須經復核程序,且要由皇帝親自勾決才能執行死刑,違者治罪。《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復奏為五復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襲唐制,清朝死刑執行前實行秋審會審制,對于保護人命糾正錯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法治的一個基本內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手段,如果該社會僅以法律作為控制和調節的唯一手段,就會喪失自我組織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會生活本身也就會失去活力和情趣。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現代社會中顯露出來的重要缺陷之一。這一缺陷的彌補,有賴于道德等社會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與法律的結合,才能創造出一個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機社會。 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了達到理想的社會治理效果,特別強調統治者的道德修養,有德無德是判斷一個君主賢與不賢的主要標準,也是國家法令能否得到貫徹實施的關鍵,甚至是國家治亂興衰之所系。孔子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又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甚至認為“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論語·子路》)強調統治者的德行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對于法令的執行也是同樣,執行者的品行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即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這些思想無疑對道德敗壞、腐敗滋生的當今社會的法治建設具有借鑒作用。
在德治思想的指導之下,傳統法律文化特別注重對民眾的道德教化,認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主張用道德來引導民眾的言行,培養人們的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為恥并能夠自覺為善從而實現對犯罪的預防達到社會治理的目的。 當前的社會,民眾的是非之心、廉恥之心幾乎到了崩潰的邊緣,任何損人利己、傷天害理的行為只要有利益的驅使都會出現,食品領域的毒奶粉、毒膠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會道德淪喪的表現。面對這些問題,傳統文化中對道德教化的重視在今天的社會尤其值得提倡。通過政府推動的方式加強道德建設,轉而致力于社會文化底蘊的塑造,以及更深層的社會心理、觀念的變革,是一條中國特色的法治現代化道路。“中國實現法治的過程,在本質上也是一個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構中華民族文化精神的過程”。?
三、追求和諧,調處息訟
《禮記·中庸》曰:“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者。”這個“和”就是和諧,圣人之所以制禮作樂,其目的就在于實現社會的和諧。“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論語·學而》)表達了儒者對和的認同和追求。儒家認為和諧包括天道自然和諧、天人和諧以及人人和諧。特別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對于國家的安定和個人的幸福尤為重要。要達到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就必須互諒互讓,“克己復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盡量避免糾紛的發生,也即孔子所說的:“聽訟,吾尤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即使發生了糾紛也力圖避開司法程序,通過調解的手段來解決問題。 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早在西周的青銅銘文中就已經有了記載。秦漢時期,縣以下設鄉,鄉設有秩、嗇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調解事務。唐代,基層分設鄉正、里正和村正,有權處理地方上的輕微刑事案件,并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不能解決,方交府縣處理。兩宋時期,隨著經濟的發展,民事糾紛增多,調解呈現出制度化的發展趨勢。至明清時期,中國的調解制度已經極為成熟和完善了,包括調解適用的范圍、調解的分類、調解的程序和效力等等國家制定法已作了專門的規定。相對于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源于和諧思想的傳統調解制度可以使當事人從繁重的訟費中解脫出來,是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的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此外,在中國這樣一個以血緣、地緣等不同關系網絡維系的社會,人們相互之間的和平共處是至關重要的,而適用調解解決糾紛對修復這種和諧關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助于特定領域內人們關系的和諧。
四、結語
中國傳統文化是農業文明的精神,它與現代工業文明的理性、科學、民主的精神是相悖的。經過清末的法律改革和近代以來的法律近現代過程,中國的法律文化已經呈現出二元化的結構,有些學者把它概括為“以適應現代化社會潮流的較為先進的制度性法律文化和以傳統社會為根基的較為落后的觀念性法律文化”,?豑但是,根基于傳統社會的所謂觀念性的法律文化并不一定都是落后的,傳統中國綿延幾千年的法律文明之中蘊含著豐富的穿越時空的合理因素可資借鑒。同時,法治本身既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精神和文化。更確切地講,法治是制度、精神和文化的有機體。從社會層面上看,法治無非是人類憑借法律規則對自己生活的一種制度安排,但從精神和文化層面上看,法治卻是一個國家、民族和公民個人對法律規則的依賴所形成的與生活方式息息相關的堅定信念。“法治是一種觀念,一種意識,一種視法為社會最高權威的理念和文化。”?豒任何制度都是特定精神和文化的載體,這不僅意味著法治生成于特定的文化,也需要從特定的文化中尋找支撐。傳統文化中的“以人為本,恤刑慎罰”的思想,“明德修身,注重教化”的思想,“追求和諧,調處息訟”的思想都可以作為我國目前進行法治建設的積極文化基礎,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文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