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家庭暴力
惠璐
論文摘要 家庭是社會成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國家的穩定與安寧,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圍內都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根據全國婦聯權益部門的統計,我國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施暴者多為男性。根據調查顯示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訟,導致夫妻離異的占絕大多數,由此表明婦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體。2002年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990件,其中婚姻案件876件,判(調)離685件,占婚姻案件總數的78.19%;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為59件,占判(調)離婚案件數的8.67%。2003年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1028件,其中婚姻案件908件,判(調)離660件,占婚姻案件總數的72.68%;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為82件,占判(調)離婚案件數的12.44%,較上年相比上升3.77%。2004年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743件,其中婚姻案件為634件,判(調)離400件,占婚姻案件總數的63.09%;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為79件,占判(調)離婚案件數的19.75%,較上年相比上升7.31%。從調查的數據表明,三年來審結的婚姻案件離婚率呈下降趨勢,但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比例卻逐年上升。2000年新頒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為重要條文載入其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且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家庭暴力應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
關鍵詞: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家庭是社會成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國家的穩定與安寧,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圍內都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2000年新頒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為重要條文載入其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且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家庭暴力應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 一、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顧名思義,是在家庭內出現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對其精神折磨的強暴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家庭暴力進行了較為明確地說明,除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外,還補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體傷害外,還有精神方面的侵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婦女作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全國調查發現,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范圍。家庭暴力被認為是現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減少和消除。懲治家庭暴力,實現男女平等,有利于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類: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兩種。按其形式可分為三類:(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婚姻當事人自身原因 1、婚姻基礎較差。婚姻當事人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草率結婚致使婚后夫妻間缺乏溝通和交流,當在日常生活中出現或大或小的矛盾,雙方便會失去應有的理性認識和法律意識,出現傷害對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雙方為達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極端的態度和方式來對待彼此,導致暴力行為發生和升級。如吳X麗訴張X強離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認識不到二個月便進行了婚姻登記,由于相處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婚后,各自缺點逐漸暴露,并缺乏溝通交流,為此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來發展到張X強稍不如意便對吳X麗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吳X麗訴至法院要求結束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 2、男權思想較重。男權思想在現代文明社會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態,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為就會換來暴打,作為弱勢群體的妻子則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敢聲張,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長了丈夫的“勢氣”,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也更為頻繁。如張X芳訴李X離婚案,李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隨意辱罵女方,多次毆傷女方住院治療,甚至威脅、恐嚇張及其家人。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張X芳訴請法院解除與李X的婚姻關系。 3、法制意識淡薄。改革開放以來,女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隨著普法教育的開展,要求同男性處于平等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樣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出臺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這是中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家庭暴力”一詞第一次出現在中國的法規中。當“禁止家庭暴力”載入新婚姻法后,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婦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過合法途徑結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筆者所在法院三年審結的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性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 (二)女性經濟的不獨立也是產生家庭暴力的一個原因 無可否認,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導地位,并且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女性下崗的問題也十分嚴重,這樣使越來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們無經濟收入也無經濟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這樣很可能成為丈夫隨心所欲施暴的對象。丈夫對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覺得自己對妻子有足夠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應的社會地位,經濟來源,那莫丈夫就不會輕易對妻子施加暴力,因為這樣可能會導致比較大的負面影響。 (三)社會的寬容態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 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如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 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丑惡的行為。 三、 對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 雖然家庭暴力現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處理家庭暴力問題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著很大的難度。但通過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預防、制止的: (一) 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其條文規定似乎很明晰,但沒有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構成等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不利于執行。以上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異,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筆者認為,用屬于民法范疇的《婚姻法》來規范家庭暴力是不夠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開的“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國際研討會”中,中國法學會研究人員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議稿)》就是針對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統一立法的現實努力。建議稿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社會救濟、行政措施、司法救濟、法律責任都作了具體規定。草擬這部建議稿的目的在于推動相關立法。)《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已有44個國家與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國是《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條約的締約國,因此應履行國際義務,將我國消除家庭暴力的國家承諾充分體現在現行立法中。 (二) 強化素質,提高法律意識。 全民綜合素質與法制道德意識應該得到增強與提高,這不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養,更需要國家加大宣傳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對社會上存在的陋習與丑惡現象,應當加大打擊力度,純凈社會環境,讓家庭暴力沒有生長的土壤。司法機關要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斗爭性。特別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切不可逆來順受,委曲求全,要及時勇敢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要提高廣大婦女的自身素質,逐步提高夫妻雙方解決沖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絕家庭暴力的發展和升級。
注釋、參考文獻: ⑴劉忠勛:《論〈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規定與解決途徑探析》,載《理論界》 2003年第5期 ⑵王有佳:《現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顆毒瘤》,載《人民日報》,2003-4-3 ⑶闕祥才:《家庭暴力分析》,載《湖北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 ⑷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⑸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1 藍向東:《反家庭暴力若干問題探討》,載《民主與法制》,2002(增刊)。 ⑹ 蔣月:《家庭暴力的成因與反暴利對策》,載《防治家庭暴力研究》,169頁,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 ⑺ 李洪濤等:《城市社區家庭暴力觀念、現狀及干預策略探討》,載《民主與法制》,2002(增刊)。 ⑻蔣月、何麗新《婚姻家庭與繼承法(2)版》(廈門大學生法學院商法學系列)2005-3-1 ⑼《民法*侵權行為法》 主編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⑽《婚姻家庭法》 張民安主編 中山大學出版社 D923.9 ⑾《民法》 魏振瀛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D .0492 ⑿扈紀華、張桂龍主編:《新婚姻法精解及實務全書》,金城出版社,2001年5月版 ⒀吳高盛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