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家庭暴力狀況的法律分析
佚名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存在的全球性的。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和父權制傳統陋習,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穩定和,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當今婦女的現狀,家庭暴力是個不能避免的話題。據了解世衛生組織近期首次就家產暴力現象展開全球調查,調查范圍涵蓋10國超過2.4萬名女性。調查結果顯示,骨折、瘀傷、燙傷、頭骨破裂、下巴脫位以及強奸和恐懼等現象在女性當中有時有發生,而且施暴者主要是她們的丈夫或親密伴侶。此外,遭受身體虐待或性虐待的女性更易遭受長期健康問題困擾,包括抑郁和自殺傾向。 盡管有保護婦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訴,除非打成重傷或出現致死人命的情況。許多受虐婦女因此喪失了起訴的勇氣,不得不繼續維持暴力的婚姻關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極端,主張只有用暴力和謀殺的手段才能結束這種關系。 在美國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婦女;在美國婦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會遭受其家庭伴侶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約600萬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約有2000至4000名婦女被毆打致死;美國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時間花在應付因家庭暴力打來的電話上;被謀殺的婦女中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見的情況是分居和離婚的婦女被男方設陷阱加以謀殺;因傷住院的婦女中有20—30%是被性伴侶傷害的;產婦中有17%報告說在懷孕期間受過暴力侵犯。 在法國,有200萬婦女經常遭受男人的虐待;有德國有400萬婦女遭受丈夫的虐待。 在猶太家庭中,丈夫對妻子的暴力很普遍,其實猶太教義并不贊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張對施暴者加以懲罰的,同時應當對受害者給以補償。以色列的一項調查表明,受虐婦女的生活環境同監獄極其相似:與世隔絕,受害人被割斷了與外界的信息聯系,喪失了來自外界的物質與精神支持。 西班牙衛生部長、世衛組織年度健康大會主席埃萊娜?薩爾加多說:“每18秒鐘,就有一名女性遭受暴力或虐待。我們必須制止這種可恥行為?!?傳媒揭露的一個印度婦女個案引起公眾的關注:她被姻親殺害,原因是婚后八年其父仍不能交齊嫁妝錢。這一案件使人們對在印度針對婦女的暴力狀況有了認識。移民婦女中的家庭暴力狀況也非常嚴重。每年有數以千計的南亞婦女到達美國,由于丈夫的虐待,她們對新生活的夢想很快就被噩夢毀掉了。 一、在我國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和現狀 (一) 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 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為女性,在調查中,發現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離婚; 2、因生育女孩,心懷不滿而實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崗,壓力大,毆妻發泄苦悶; 4、丈夫賭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現狀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從接待的2003—2005年信訪分類統計表明,反映家庭暴力問題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種種原因,不愿為外人所知,因此,在實際上,家庭暴力發生率遠遠要高于這個比例。 2、家庭暴力情節日趨嚴重根據對暴力典型案(事)例進行的調查看,受害者均為婦女,施暴形式多樣,手段殘忍,輕者語言傷害,拳打腳踢,重者則用棍棒、匕首、鐵器、剪刀等殘害婦女,使受害者在肉體和精神上造成了難以撫平的創傷,人身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齡、文化、職業構成(重點剖析20個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從年齡構成看,施暴者大多數文化素質較低,但也有大學本科畢業的干部、人員和教師。從職業構成看施暴者中農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個體經營者,但是也有國家領導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一)原因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封建傳統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觀流弊甚遠。 1、夫權思想。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夫為妻綱”的古訓在一些人的觀念中根深蒂固。雖然新中國的法律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夫權”觀念卻不是短期內就能改變的。 2、大男子主義?!澳兄魍?,女主內”的千古遺訓一直控制著某些人的思想,在這種觀念下,女性的全面發展受到抑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認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擔起養家的重擔,這種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說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輕女的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沒有生育男嬰或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占相當比例。 (二)社會原因受“清官難斷家務事” 傳統觀念的,人們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在接訪 ,我們發現有80%的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直接報110或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還有的婦女到司法部門尋求幫助,可是卻被認為是一般家務事,不予過問和調解。即使處理也只是批評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的實施暴力行為,而使眾多受害人投訴無門。 2、社會輿論在法制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錯誤地認為打老婆應該,誰也管不著,打也沒有管,因此,把老婆作為發泄工具。而婦女這個弱執群體,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許多后顧之憂,怕被人笑話、瞧不起等。使她們只能忍氣吞聲,不能理直氣壯地尋求法律幫助。 3、我國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尚無配套措施預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 (2)根據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與輕傷傷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訴,這就出現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為所欲為,而司法人員卻不去制裁狀況。 (3)家庭暴力蝗隱蔽性增加了辦案難度,沒有確鑿證據,致使執法部門難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鑒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執法部門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4)執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強,缺乏執法監督機制。,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執法不嚴,有法不依,違法不究,打擊不力的現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經濟原因從調查的情況看,有部分女性在經濟上沒有獨立性,致使其過分依賴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丈夫,經濟地位不平等,內在地決定了家庭暴力的實施。 (四)處理婚姻關系不夠慎重,婚姻基礎不牢固發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礎不穩固,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夫妻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松散或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埋下隱患,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缺乏感情基礎的婚姻呈上升趨勢。 (五)婦女自身原因家庭暴力是男性對女性人權的侵犯,由于婦女自身素質、文化水平、個性心理等原因,許多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顧慮重重,屈尊忍讓,遮掩,妥協,一味遷就,自身的軟弱和無知、無疑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優勢,膽大妄為。很多人忍受暴力多年而不離婚,為什么這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會選擇留在一個暴力家庭呢?主要有四點原因:一是希望對方痛改前非,這是最主要的原因,但事實上,沒有外界的幫助,施暴者自己徹底改正的概率很低;二是為孩子,她們認為單親家庭不利于孩子成長,三是有“和為貴”的想法,特別是那些丈夫施暴后又會一再認錯的家庭,施暴者和受害人都可能在認錯——打人——再認錯——再打人的循環中不能自拔;四是她們不斷檢討自己,認為可能自己某方面做得不好才招致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