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的融合是我國實行全面農村社會養老的起點
鄭連元 郵良勛
論文關鍵詞:家庭養老;社會養老;社會化
論文摘要: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多種因素影響使它在一定時期內將繼續存在。農村養老社會化則是必然的趨勢,我國也具備了一定的條件,應逐步以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的融合作為實行全面農村社會養老的起點。
隨著我國人均壽命的延長、人口迅速老齡化。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完善,對農村養老社會化問題的關注也日漸增多,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全面實施,本文試圖從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的融合角度,探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的全面啟動。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
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障是家庭養老、集體養老和社會養老三種形式并存,且基本相互獨立。家庭養老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即絕大多數老年人由其家庭或家庭成員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或者依靠自己過去的積蓄與繼續勞動來維持生計;集體養老則主要是由集體或社區對“三無”(無依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老人實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但通常保障乏力,除非萬不得已,誰也不愿成為其中的一員;社會養老作為發達國家農村養老保障的基本形式,在我國現階段還處于起步階段,到2000年末,我國約有6172萬人參加了養老保險,占整個農村從業人員的11%,養老基金結余僅195. 5億元,參加者人均不足32。元,也僅有幾十萬人享有了社會養老,所占比率很低。也就是說農村養老社會化程度低、保障水平低、法制化規范程度低、農民參與的熱情不高。總之,農村養老以家庭養老為主導,其它養老形式有待建立和發展。
二、家庭養老近期將會繼續存在
在未來一段時期內,家庭養老將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中繼續占有重要地位。
(一)不發達的經濟是我國不能實現農村養老社會化的根本因素。盡管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將要到來,但我國的經濟狀況卻難擔此大任,國家財力有限。2001年,全國財政收入為16371億元,財政赤字達2473億元,中央財政僅982億用于社會保障,其中養老保險補貼349億元,也基本上沒有投入到農村養老。最近幾年農民人均收入停滯不前,甚至略有下降,與城鎮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收支相抵后所剩無幾(見表1) ,且農村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大,與國外確定的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開始實施全面社會養老比較,差距更大。
(二)法律法規為家庭養老提供了依據。我國《憲法》和《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民政部出臺的《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也確立了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在農村養老中的基礎地位,新農村養老的法律法規建設需要一系列的條件和時間。
(三)傳統的養老理念影響猶存。我國傳統上實行財產的家長制,所謂“父子無異財”,儒家倡導的“仁”、“孝”等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深入人心,兒子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不尊敬和贍養老人會受到輿論和道義的強烈譴責,甚至嚴厲的懲處;更何況中國歷來有勤奮、節儉、儲蓄的傳統,人們有良好的防范未來風險的意識,有較強的自我保障能力。這些理念在農村居民心中根深蒂固,也成為家庭養老能夠繼續的思想基礎。
(四)現實為家庭養老提供了時間和空間。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覆蓋廣大農村地區的的社會化養老保障,農村養老也不是政府近期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點;農村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完善,需要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土地在大多數農村地區為廣大農民,也為老年人起著一定的保障作用,盡管它在弱化;保險信用的下降,也影響了農村居民參與社會化養老的積極性。
這些都說明在一定時期內,由于多方面條件的限制,家庭養老將繼續存在。
三、社會化是農村養老的必然選擇
當前,世界養老保障總的趨勢是朝著社會化方向發展,我國的現實也呼吁農村養老社會化。
(一)社會的轉型為社會化養老提供了現實基礎。農村的現實狀況正在發生變化,社會轉型正在不斷進行:農村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且受到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沖擊而逐步明顯;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下降,土地帶來的效益較低,保障功能弱化;農村出生的城鎮居民既要承擔自己的養老保險成本,又要承擔家庭養老的責任,負擔過重,也顯失公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增大了農民經營的風險,自我保障能力下降;市場經濟帶來貧富分化,需要有社會化的保障措施來防范風險,保持國家穩定。現實呼喚農村養老的社會化。
(二)家庭養老在實施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需要社會化養老來解決。家庭養老在實施過程中,贍養糾紛正在上升;不“孝”者有所增加;不少老年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老年人在家中的地位下降,部分老人家庭勞動重,生活無人照料,經濟處于困境。老年人的生活并不幸福。
(三)國際上成功的實踐為我們提供了經驗和范例。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及新加坡、智利等的社會養老運作相當成功。不僅保障了老年人晚年的物質生活,而且為國家提供大量資金,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達到一舉多得,深受廣大民眾的支待。 總之,農村養老必然社會化,我國必須遵循這一規律。
四、農村社會養老已具備的條件
多年的發展和積累,使我國的農村養老的社會化有了一定的基礎。
(一)持續穩定增長的經濟為農村養老的逐步社會化提供了可能。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迅速發展,我國國民經濟實力不斷壯大,2001年國民生產總值將近9. 6萬億元,且一直并將繼續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將不斷加大。只要能合理確立標準,逐步提高,將有能力支持農村養老保障的社會化。
(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為農村社會養老提供了準備。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及其管理體系的初步建立,為農村準備了立法、行政管理、基金管理等組織構架,積累了實施經驗,與城鎮社會養老的差距進一步擴大,使得農村社會養老日益緊迫。
(三)農民觀念的更新為農村社會養老提供了思想基礎。農村與城鎮居民的相互流動(主要是農村流向城鎮)、計劃生育的實施等,促進人民思想觀念更新,特別是先進地區的示范效應,使廣大農民渴望農村養老社會化。
(四)改革深化為農村社會保障鋪平道路。近來進行的戶籍制度改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完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國有股減持補充社會保障基金等改革,為農村社會養老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五、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的融合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社會化的起點
我國在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迎來了農村人口老齡化,不可能一開始就在農村全面實行社會養老。而必須以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融合作為起點,也就是在未建立全面社會養老的農村地區,所有老人在享有家庭養老的同時,也擁有社會養老權利,并逐步降低家庭養老的地位,擴大社會養老的比重,直至淘汰家庭養老,實行農村養老全面社會化。在這一過程中,必須作好各方面的籌劃與準備。
(一)資金上的籌劃。在國有股減持過程中,應將其中的相當一部分作為專項用于農村社會養老基金;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財力的增強,擴大對農村養老的支持力度;推廣現代、高效農業,提高農村收入,為農村養老社會化提供物質基礎。具體操作時,把農村居民劃分為幾個年齡區間,強制性對不同年齡區間的人,按給付確定制征收不同社會保障稅,其中最年長的年齡區間仍完全采用家庭養老,達到享受養老資格條件的則可按檔享受;針對經濟總體不發達的現實,選擇相對較低的保障水平起步,以減少經濟壓力。但范圍必須是全面的,不同地區的養老金水平可根據當地人均收入,參照養老費(稅)的繳納時間和金額,確定合理的替代率,同時必須保留老人繼續享有家庭養老的權利,然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并降低家庭養老比重,直到農村養老的全面社會化。
(二)組織上的籌劃。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的管理機構,提高其在整個國家中的地位,逐步與城鎮養老管理機構平等或融合,建立、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運營機構、養老保障的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以充分保障農村養老基金的征繳、運營、發放等工作的順利運行,為農村養老提供組織保障。
(三)制度上的準備。有步驟、有計劃地加強農村社會養老法律、法規建設,將農村社會養老的義務列入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采取有力的政策、制訂相應措施,適應從家庭養老為主到家庭的養老與社會的養老融合,最后農村養老全面社會化的調整要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適當降低入籍門檻,促進人員流動與穩定;加快農村小城鎮建設,畢竟農村是低收入區域,受各種因素制約難于拓展收入的提高空間,需要更多的支持;隨著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養老政策,如:人均期望壽命的延長,必須適當延緩享受養老金的年齡,等等。為農村養老保障提供制度的準備。
(四)思想上的準備。采取有效措施,政府應逐步加強社會化養老的宣傳,通過典型示范;更新農村居民的思想觀念,提高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