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劉曉明
論文關鍵詞:老齡化;社會保障體系;完善
論文摘要:在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我國城鎮養老保障制度面臨著重大挑戰,進一步發展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壓力巨大。為此,需要解決好養老金隱性債務問題,適當降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確保社會保障基全保值增值,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加快發展儲蓄性養老保險建設。
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全球現象,給國民經濟和社會保障帶來巨大壓力,已是全世界很多國家面臨的問題。即使是物質積累雄厚的發達國家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保障問題的辦法。我國城鎮養老保障制度經歷了多年的發展和完善,總體上取得了非常可觀的成績。但在我國老齡化人口數量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壓力巨大,本文對此進行了試探性的研究,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障體系的巨大挑戰
按照國際衡量人口結構比例標準,一個國家如果60歲以上人口超過10 % , 65歲人口超過7%,就可以說己經進人老齡化國家。據統計,在全世界186個國家和地區中,有68個已經進人人口老齡化社會。近期,法國就因出臺應對人口老齡化新政,引發全國罷工潮,可見人口老齡化這一社會問題不容忽視,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其引發的社會問題,后果將極其嚴重。我國早在1999年就正式進人老齡化社會,近些年來,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年人口逐漸增多,養老金支付的財務壓力不斷增大,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相對其它國家更加巨大。
(一)社會老齡化程度較高,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速度快。我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長期保持低出生率,隨著醫療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公眾預期壽命不斷延長,使得人口老齡化的速度比其他任何國家都要快,早在2000年前后,我國60歲以上人口的數量已經達到1.34億,占人口總數的10.2 % 0 2005年60歲以上老齡人口達到1.44億,65歲以上老齡人口總數達8811萬人。到2009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1.67億,占到人口總數的12.5%。發達國家60歲以上人口所占比重從5%上升到10%,一般需要40年的時間,而我國老齡人口從1982年的4.9%上升到1999年的10%,只用了18年時間。未來老齡人口化比重增長速度仍將以較快速度發展。西方國家先進人工業化,后進人人口老齡化,社會財富積累到人均大約1萬美元的程度后進人老齡社會,是“先富后老”,有充裕的財力支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而我國工業化還沒有完成,在國內生產總值人均僅僅800美元時,老齡化就提前到來,是“未富先老”國民經濟制約著老齡問題的解決。
(二)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制度還不健全。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共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以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保險制度;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障(又稱企業年金),是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一種用來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的自主型養老保險。在實際操作中,處于輔助性地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實際上還未真正建立起來,輔助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1995年我國才開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這一制度轉變的過程中,由于漢寸“老人”、“中人”和“新人”的處理方法不同,從而導致了在向新制度的轉軌過程中,出現了巨大的養老金支付缺口,進而導致了社會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積累資金,以支付現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統、賬”基金相互調劑使用,致使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運行,且“空賬”規模呈迅速增大態勢,養老金隱性債務問題非常突出。
(三)人口老齡化使老年人撫養比不斷上升,導致養老負擔加重。我國長期實行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會養老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家庭養老方式。但是,人口老齡化所產生的“四位老人、一對年輕夫婦以及一個未成年小孩”的家庭模式,撫養系數比上升并失衡,將使得現行的家庭養老模式發生困難。在人口流動頻繁的今天,這種情況必然導致家庭物質供養、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安慰等方面嚴重缺乏,依靠現有的居家養老方式難以實現養老目標。建國以來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并且法定退休年齡較早,使得老齡化進程加快、撫養比增大。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比例從1989年為5.4: 1,已急劇上升為目前的3.1: 1。近幾年,我國每年離退休職工均以200萬左右的速度遞增。未來幾年這種增速還要加快,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逐年加重。這意味著勞動力年齡人口比例降低,養老保險繳費人數相對縮減,養老負擔十分沉重。
(四)人口老齡化導致離退休費用不斷攀升,致使養老保險基金開支大幅度增長。由于人口老齡化的影響,全國離退休退職費用總額逐年攀升,并且人口預期壽命不斷延長,養老金的支付年限隨之延長,支出增加致使退休費用急劇增長。為了解決新中國成立以來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存在的矛盾與困難,我國實行了“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資金積累制度。但是,這種“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措施”的養老金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必然產生“空賬”問題,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還僅僅為360多億元。到了2007年,“空賬”己經達到8000億元。養老金“空賬”問題如不及時抑制,將產生滾雪球效應,終將壓垮整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二、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對策建議
結合國情,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我國選擇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社會保障模式。這種混合模式在理論上既要保存現收現付制養老金的代際轉移、收人再分配的功能,又要發揮完全積累制培養個人責任心,提高繳費積極性以及提高儲蓄率等作用;同時還可以克服現收現付制無法應對人口老齡化和完全積累制沒有再分配功能的弱點。在這一社會保障模式下,今后需要切實抓好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管理、運營、監督工作,逐步建立起以社會保險費為主體、以財政支出為重要補充、以多種渠道籌資為輔助的社會保障資金支撐體系。
(一)解決好養老金隱性債務問題。中國養老金的隱性債務問題源于我國人口結構的變化以及隨之而來的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即為了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將養老保障現收現付制模式轉變為部分基金積累制模式。在這一制度轉變的過程中,由于對“老人”、“中人”和“新人”的處理方法不同,從而導致了在向新制度的轉軌過程中,出現了巨大的養老金支付缺口,進而導致了社會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積累資金,以支付現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由現收現付制轉向完全基金積累制過程中,隨之帶來 巨額轉軌成本,形成養老金隱性債務。
近些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GDP連續多年呈現兩位數增長,財政收人也連年增加。政府具備物質基礎保證,這一債務政府有能力大部分負擔。同時,我國的居民儲蓄率也比較高,政府也可以通過發行長期債券的方式,籌集一部分資會,緩解養老金支付的壓力,從而逐步解決養老金隱性債務問題。
(二)適當降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根據國際經驗,職工退休后如果總收人的替代率達到70% --80% ,就可基本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生活質量不會出現明顯下降。國際上通行的看法是,在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國家,要有大約40%的替代率來自于基本養老保險,20%左右的替代率來自于企業年金,其余的則來自于人們的個人儲蓄性養老金或雇主為雇員購買的商業保險等。 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大概在70%-80 %,同國外相比,大致偏高了20-30個百分點,基本上相當于第一、第二層次替代率的總和,與我國的經濟實力明顯不符。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偏高會產生多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給國家帶來沉重的財務負擔;二是抑制人們參保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積極性,甚至會導致“福利病”的出現。因此,我國在建立養老保障制度的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責任,而且還要強調個人的責任,把降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同大力發展第二層次、第三層次的補充養老保險結合起來,適當降低政府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從而降低政府的養老負擔。
(三)確保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在我國老齡化社會到來的過程中,在籌資模式現收現付制轉為部分基金積累制的過程中,我國個人賬戶資金數額的積累規模越來越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情況關系到我國能否順利實現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的轉變。根據我國當前的情況,在完善的市場體系,發達的資本市場和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前提下,可以把一些基本具備經營條件的金融保險機構,改造為特定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公司,由他們通過市場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同時,政府應充分考慮到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條件實行嚴格的審查,加強監管,確保養老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在必要的時候給予其相應的信息、金融、財務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指導,規避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風險。
(四)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在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政府財務負擔沉重的關鍵時期,多措并舉,大力發展企業年金,既可以有效緩解政府的財務負擔,很好的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又可以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首先,要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給年金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空間。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水平過高,遠遠高于60%的水平。而發達國家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一般在40%--50%,這就使得在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空間受到抑制。一般來說,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過高,則企業年金的替代率就會過低;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過低,就會使得企業年金的替代率升高。因此,如果要想促使企業年金的大力發展,首先就要在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方面下大功夫,以給年金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空間。
其次,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完善稅收優惠法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企業年金籌集稅制優惠模式,對企業年金繳納、投資增值階段減免稅,只在最后領取階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制優惠方式。但要根據我國國情量力而行,制定與我國國力相符合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加快企業年金法的立法建設。近些年來,我國也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企業年金的發展。2004年的時候,我國又針對企業年金,推出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在企業年金的運作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到目前為止,覆蓋企業年金整個運作過程的相關法律還沒有出臺,還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包括企業年金的繳納、投資收益的稅收減免以及年金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等方面,通過立法做出明確的規定,控制投資風險,杜絕因享受稅收優惠而造成的偷稅、漏稅的可能性,避免給國家帶來稅收損失。
(五)加快發展儲蓄性養老保險建設。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已使得我們不得不采取除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其他養老保險方式,包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我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還非常緩慢。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思想上缺乏足夠的認識,重視程度不夠,以及人們還未充分認識到人口老齡化給我國政府帶來的沉重負擔。加快發展儲蓄性養老保險建設應在以下三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民眾能夠從思想上認識到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使職工除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獲取養老金之外,還要考慮采用其他方式為自己的晚年準備充足的資金。相關部門也應加強宜傳,以使民眾能夠早日認識到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對老年生活的保障作用,從而提高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二是法律上給予更多的指導,強化三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兼顧效率與公平。目前,各地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關于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實施卻沒有具體的方案出臺,結果導致大部分人都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認識,只局限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庫券等。因此,國家應從宏觀上制定相關的指導方案,對于繳費基數、稅收優惠等方面,可根據行業、地域經濟水平的不同作靈活處理。
三是要政府適當讓利,加強宏觀監管。鼓勵、促進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政府應當適當讓利、減稅。如果可以允許將個人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的數額,在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部分或全部扣除,甚至在領取環節也免稅,那么將充分調動人們進行個人儲蓄的積極性,這對于經濟實力較強大的我國來說,是行得通的。同時,政府也應做好監管工作,對負責辦理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進行嚴格的監管和管理,保護繳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進一步提高社會生產力和老年人的經濟參與度。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就在于更少的社會生產力將要養活更多的社會成員。社會成員多1年的經濟社會參與期,政府可以少給付1年的養老金,同時多收繳1年的個人養老基金。政府應積極探索最大限度的提升社會生產力的辦法,應當在進一步提高在職職工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同時,注重老年人口的經濟參與度。有針對性地制定老年人口參與經濟建設的政策規定,使老年人口不僅僅是社會財富的受益者,更是參與者,這樣可以大大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比如在保證年輕人就業率的前提下,延長社會成員退休年齡,延長養老基金繳納時間,緩解養老金給付壓力。大力發展國民經濟是我們健全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根本任務,應努力把生產這塊“蛋糕”做大做強。只有“蛋糕”做大了,很多事情才能得到妥善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