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四項措施強化公訴工作社會責任
趙栩
論文摘要 隨著法治時代的發展,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是延伸公訴工作職能的重要體現,是理論發展和司法實踐的呼喚,是依法治國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公訴工作中需要不斷強化社會責任,具體措施包括:不斷強化釋放說理、犯罪預防、保護救助和訴訟監督等措施。
論文關鍵詞 公訴工作 六觀 社會責任
一、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職能定位及內涵
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公訴工作是檢察機關的重要工作之一。公訴工作包括指控犯罪、訴訟監督等內容。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和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職能不斷被強化。在公訴工作中除了要注重傳統的指控犯罪的重要職能外,在當今,還必須強化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職能,這是時代賦予公訴工作的新的使命。 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的內涵是延伸公訴工作的職能,在公訴工作中更加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要將公訴工作納入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中來,從公訴實踐中化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和諧隱患,樹立公民的法律信仰,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與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社會建設相契合,將有利于促進依法治國和和諧社會建設。
二、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的原因及必要性
1.新時期公訴理念的必然要求。曹建明檢察長提出要樹立“六觀”,其中就要求我們牢固樹立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局觀,更加自覺地把檢察工作擺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來謀劃和推進,還要求我們牢固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新時期的公訴理念要求我們在公訴工作中要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做到執法想到穩定、辦案考慮發展,使人民群眾通過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嚴、權威,又感受到人民檢察官的關愛和溫暖。 2.改革中公訴實踐的必然要求。公訴工作的對象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是被害人和其他普通群眾。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我們不僅是要打擊他、懲罰他,更重要的是要使他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誠心悔過,努力改造,這樣才會將這些犯罪嫌疑人轉化為社會的正能量。對于被害人及普通群眾而言,需要進一步緩解其不滿情緒,為他提供切實可性的幫助,在普通群眾心中建立法律的威嚴和信仰。只有這樣,我們的公訴工作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公訴實踐需要我們不斷強化社會責任,通過我們社會責任的強化反過來促進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 3.構建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一個文明、現代的法治國家必然要求有先進的制度和人性化的司法人員。一個和諧的社會,必然需要我們的司法機器也要有溫柔的一面。公訴工作是司法的重要環節,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必然要求我們在公訴工作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也必將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在公訴工作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在具體的公訴實踐過程中,履行上述社會責任還存在許多問題,唯法律論、執法機械主義的思想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重法律效果,輕社會效果的問題在具體個案上有時也表現地十分突出,具體表現在: 1.重法律,輕說理。這是唯法律論的典型表現,只要認為自己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就不用理會被害人等人的具體想法。例如在有的強奸案件中,未成年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可能被判處較輕的刑罰,這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但被害人及其家屬可能對此不理解,如果只是將冰冷的法律條文交到其手中,而沒有詳細地解釋法律和說理過程,就無法打開被害人及其家屬中的心結,就可能引發更為嚴重的上訪甚至報復等情況的出現。
2.重懲罰,輕預防。這是傳統懲罰思想的具體體現,一味地注重對被告人的懲罰,但卻沒有注重刑罰的預防功能。例如對一些盜竊犯罪的被告人,每次盜竊后就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又繼續盜竊。這說明在這些慣偷身上,刑罰的懲罰功能在不斷起作用,但卻不能預防其再次犯罪。這就需要我們更加探究具體深層次的原因和刑罰的具體方式。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對普通群眾的預防工作,沒有預防犯罪的疏導,社會人員的犯罪率則難以降低。 3.重打擊,輕保護。在公訴工作中,過多注重打擊犯罪,而沒有著重開展對被害人的救助。例如在許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告人被抓獲后往往沒有實際的賠償能力,但他所造成的后果又極其嚴重,可能一個家庭因此陷入貧困。對于這樣的特殊情況,除了打擊犯罪以外,我們更應該注意加強對被害人的救助,延伸和強化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 4.重合作,輕監督。這體現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關系現狀,在實踐中從打擊犯罪的角度,三機關嚴格依照法律,強化相互合作意識,但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卻弱化了監督的職能。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違法行為沒有能夠進行及時監督,對于審判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沒有進行有效的督促糾正。這種輕監督的思想,不利于社會公平正義的體現,不利于政法機關公信力的維護。
四、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的建議
1.強化釋法說理工作,做到案結事了。釋法說理工作是強化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釋法說理的對象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親屬。通過釋法說理工作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誠心悔過,認罪伏法和積極改造;有利于減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能使其盡快融入到社會的大家庭中;有利于減少被害人對抗情緒,清楚理解法律處理的原因和依據;有利于推進司法的陽光化,增加司法的公信力。釋法說理工作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不起訴案件、答復不予抗訴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我們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就可以促進案結事了。 2.強化犯罪預防工作,樹立法律信仰。犯罪預防工作是預防已犯罪人員的再犯罪和普通群眾犯罪。在公訴工作中宣傳法律,強化法律信仰教育,做好預防犯罪工作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有利于已犯罪人員再犯可能性的減少。所以在我們的公訴工作中對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偶犯、老年人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等情節的犯罪,我們可以改變執法觀念,從預防犯罪的角度,有利于促進社會效果的角度來開展工作,例如可以對上述人員不起訴或者建議法院判處緩刑,實行社區矯正,這樣可能比把其送進監獄的效果更好,又有利于伏法并感恩于法律的關懷,減少再犯肯能性。同時,在普通群眾中,我們應大力做好法制宣傳工作,宣傳利弊,答疑解惑,在老百姓心中培養法律觀念,樹立法律信仰,這將有利于我們依法治國的建設進程,有利于犯罪率的控制。 3.強化保護救助措施,凸顯人文關懷。強化救助措施是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通過強化救助措施,將有利于切實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減少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對抗及不滿情緒,通過幫助解決切實困難,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各個部門的協調配合,但就公訴工作而言,我們可以以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為切入點,逐步開展救助工作。我們需要規范被害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過程,使受到傷害的被害人切實能感受到法律的關懷。 4.強化訴訟監督,體現公平正義。強化訴訟監督是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的又一重要體現,通過強化訴訟監督,將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增強老百姓對司法的信任;有利于促進偵查機關偵查過程的合法性,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審判機關的公正審判。強化訴訟監督的對象主要是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對偵查機關而言,包括監督證據收集合法性、立案監督等等;對審判機關而言,主要是審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決結果的合法性。同時,我們也應加強檢察機關內部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監督,例如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等等。只有不斷強化訴訟過程中的監督,才能既體現好公訴工作的監督職能,又強化公訴工作的社會責任,通過公平正義的實現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進而推動社會的進步。 在法治時代發展的今天,在公訴工作中強化社會責任是延伸公訴工作職能的重要體現,是理論發展和司法實踐的呼喚,是依法治國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公訴工作中只有不斷強化釋放說理、犯罪預防、保護救助和訴訟監督等措施,才能做到案結事了、才能樹立法律信仰、才能凸顯人文關懷和體現公平正義,才能促進法治的進步和社會的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