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公司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
韓天天
: 論文摘要:公司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經濟組織體,而勞動者則作為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在現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與勞動者的關系不僅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和長足發展,也關系著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安寧。因此,現代公司法在強調盈利性的同時,也注重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對勞動者應當承擔哪些社會責任?立法對該問題的規制又該進行怎樣的制度構建?本文將嘗試對此進行探討。
論文關鍵詞:勞動者;公司社會責任;勞動權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確立及其對勞動者的責任
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謀求利潤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進而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公司僅對股東負責,至于社會責任則純屬國家和政府的職責。其隱含的邏輯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就能極大地增進社會利益。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公司的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越來越加劇。公司社會責任問題被屢屢提及并引起極大關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會責任?對此尚無統一學說。一般而言,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它是對傳統公司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惟一目標的修正與補充,但并不否認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而是強調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對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職工、消費者、債權人、公司所在的社區等)承擔適當的社會義務。其中雇員利益是企業社會責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
在資本主義國家的傳統企業法尤其是傳統公司法中,勞動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員。但勞動者的利益和命運與公司的運營又是息息相關的。因此,勞動者是公司的一種重要的利益相關者。為了促使公司切實保障和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利益,當代各國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為公司社會責任的一項主要內容。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
(一)公司的營利性與社會責任的關系
公司作為經濟實體,營利是公司存在和發展的動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會責任是要公私兼顧(在法律范圍內兼顧所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非從根本上否認其營利性。若公司無法營利就無法生存,那么如何來履行社會責任呢?因此,公司的營利性和社會責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兩者可以辯證統一于公司利益基礎之上,是相互促進的。例如公司給勞動者以較好的福利,提高勞動條件等,從而使勞動者更加積極地工作,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
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事實上公司從一開始,就處于一種法律的規制狀態,而任何的法律規制,無不體現出一種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的價值平衡,從這一意義上可以說,不存在著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的公司。實踐中,我國已經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化為法律規制,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這些規定帶有很強的社會性,若不承擔會受到相應的制裁,是剛性的義務。
三、強化公司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之意義
(一)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首要內容
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義務。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指在股東以外,受公司決策與行為現實的和潛在的、直接的和間接的影響的一切人。由于勞動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公司須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關者,因此,在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入其中。
1、現代公司的競爭最終都歸結為人力資源的競爭,勞動者所擁有的高素質的勞動是比物質資本更為稀缺的資源,擁有知識和技能的勞動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競爭中制勝法寶。
2、勞動者作為一種人力資本,具有一定的專用性。這種專用性將勞動者與公司緊緊地聯結在一起,只有保護好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才能使公司充滿活力。
3、在勞工問題嚴峻和民主潮流高漲的條件下,為緩和勞資矛盾的需要必須重視勞動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為了保障公司勞動者的利益,而且也為了促進公司的良性發展,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的各國無一例外地將公司對勞動者的責任列為公司社會責任的一項主要內容。 (二)公司社會責任是勞動者勞動權實現的保障和推動力量
公司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二者的利益追求雖有諸多不同,但卻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為不僅影響到勞動者,還會通過勞動者的行為影響到顧客及其所接觸到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公司與顧客、供應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關者進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勞動者,勞動者在促進公司的長期成功和良好運營中擔當重要角色,直接關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勞動者能夠真正為公司利益貢獻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點是勞動權得到切實的保障。公司社會責任的強化有利于推動勞動權的實現,而公司社會責任的踐行反過來會為公司的根本長遠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基礎。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可能會影響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關注勞動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實保障,經濟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們為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會形象。對社會來說,公司在勞動權保障方面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推動整個社會福利的增加和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公司承擔社會責促進勞動者的勞動權保障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因日益受到“賺取工人血汗錢”的指責,公司社會責任問題開始在各國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目前,國際公司社會責任運動在勞動權保障領域主要以社會責任標準作為其實施和驗證的工具和手段。當今國際上有關社會責任的標準形形色色、數量繁多,歸納起來主要分為三大類:政府及政府間組織的標準,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公約、聯合國人權宣言等;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民間標準,包括聯合國全球契約(GC)、道德貿易行動(ETI)準則、SA8000等;各跨國公司自身制定的供應鏈行為準則,如迪斯尼、沃爾瑪、耐克、宜家等。
四、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以及完善建議
目前,我國《公司法》在制定時不見得有意識地以公司社會責任理念為依據,但現行《公司法》的某些條款卻體現了公司社會責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該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該法第16條還規定:“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條第2款、第56條、第68條第2款、第122條、第124條第2款也規定了有關公司勞動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規定。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公司法以公司的營利性為其唯一價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同時,也要采取措施維護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特別是公司勞動者的利益。2002年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則在借鑒國外公司治理經驗的基礎上,首次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準則》第81條規定:“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它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準則》還對職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維護等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準則》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視其社會責任不能偏離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盡管如此,我國《公司法》還是應該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公司對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的義務。雖然這一義務可以是非強制性的,且已在《勞動法》中有相關的規定,但在公司法這一組織法中作出這一規定,對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這意味著公司管理者不僅承擔著對股東的義務,還對勞動者負責的義務。它授權公司管理者可以動用公司資源履行這一原本為道德上的義務,其行為的正當性可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不會受到股東的追究。加之當今社會環境的變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時是很強烈的要求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壓力,這一授權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會責任的權利主體實際受益。
總之,勞動是財富之源,勞動者是源源不斷的財富的締造者,在勞資關系中,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的地位。公司應積極主動的踐行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強自己的綜合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勞資關系的和諧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