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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際法規制的現狀與完善建議

孫李博

論文摘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近年來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有弱化的趨勢。因此,必須加強對其社會責任的規制,尤其是國際法規范的規制作用更重要。本文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現狀進行分析,對其不足提出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國際法

一、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概述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發展,跨國公司對全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有關數據統計,到2000年,世界前200家跨國公司的總銷售額已超過所有國家可統計的經濟活動的四分之一。由于跨國公司擁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是也可能潛在地給國際社會帶來很多不利影響,例如,在實踐中一些跨國公司的活動已經危害了人權、勞工權和環境等。

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會規范和經營環境下,跨國公司在履行其基本經濟職能的同時,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范,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并且要持續改善員工及其家庭、所在社區、社會生活的品質,為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從權利義務雙向性的角度來考慮,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交往中的重要主體,在享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上的權利時,相應的就要對由于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不利影響承擔相應的社會或國際責任。同時,跨國公司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維護股東利益的同時,也應當對相關利益群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二、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

跨國公司在承擔一般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同時,由于其跨國性,它承擔的社會責任又是更加寬廣的。主要有一下幾種:

(一)跨國公司對人權的社會責任

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每一個人應該擁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跨國公司對人權的社會責任主要分為以下內容:

1、跨國公司應該保障個人人權。個人人權不僅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還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聯合過人權委員會通過的《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在人權方面的責任準則》認為,盡管國家在尊重、增進、保護、實現人權方面應負首要責任,但作為社會機構的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也有責任增進和保障《世界人權宣言》中載明的人權。

2、跨國公司應尊重集體人權。一些跨國公司為了在競爭中維持自己的壟斷地位,采取了支持反政府武裝、賄選等方式,干預東道國的內政,從而獲得政權支持和經濟利益。例如,20世紀70年代,美國國際電話電報公司在智利參與推翻社會黨政府,該公司企圖讓美國中央情報局參與操縱總統選舉的活動。

根據《全球契約》十項原則的相關規定,跨國公司應當支持并尊重國際公認的人權,并且保證不與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又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認為,跨國公司應當尊重東道國的國家主權、法律以及相關行政管理制度,不得干涉東道國的內政,也不得干涉政府間關系的任何事務。

(二)跨國公司對勞工的社會責任

當今世界,跨國公司在世界各地的公司被各種媒體曝光出了不少的“血汗工廠”的丑聞。這些“血汗工廠”大多設立在發展中國家。例如,著名的NIKI公司和蘋果公司都出現此類問題。因此,跨國公司承擔對勞工的社會責任至關重要,這也是保護人權的一個分支問題。根據《世界人權宣言》、《關于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全球契約》這些國際公約關于保護勞工的規定,跨國公司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主要有:1、嚴格遵守三項公約的內容,支持結社自由、切實承認集體談判權,消除各種形式的強制性勞動,消除使用童工的現象,消除就業的歧視行為等;2、采取措施,促進勞工權利的保護,包括增加就業機會、開展技能培訓,為員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環境,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等等。

(三)跨國公司對環境的責任

近年來跨國公司紛紛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高污染、資源密集型的產業,轉移環境污染甚至成為了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動機之一。

根據《人類環境宣言》、《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跨國公司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主要有:1、跨國公司應對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采取預防措施;2、應該開發和向東道國推廣對環境損害最小的技術和處理環境損害的技術。 三、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際法規制現狀

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的國際法規則主要體現為許多國際公約與相關文件,主要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里約宣言)、《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世界人權宣言》、《斯德哥爾摩環境宣言》、《OECD多國企業指南》、《全球契約》、《關于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權利的宣言》、《跨國公司和其他商業企業關于人權責任的準則(草案)》等。

這些公約和文件按照其規范性質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由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由主權國家簽訂或者加入,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等。另一類是由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費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直接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它們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OECD多國企業指南》、《全球契約》等。這兩類國際法意義上的法律文件對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有很多不足之處:(一)國際法規范轉化為國內法的適用方式導致對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規制的不足。因為在國際法轉化的過程中,每一個國家的作法是不一樣的,而且每一個國家所做出的承諾也不完全一樣,因此,會導致國別差異,影響對其社會責任的規制作用;(二)國際公約是否能在國內得到執行還是一個大問題。因為跨國公司涉及到母國和東道國,二者在監管的作法上不一定相同,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所以,很容易導致國際公約難以執行;(三)軟法的自愿性導致國際法規制的效果大打折扣。規制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際法有很大一部分是軟法,沒有法律效力,對其成員的要求是自愿的。

四、完善規制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際法的建議

(一)加強國際合作,推進和完善國際法規則的立法體系

現階段相關的國際法規范主要是以軟法為主來對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進行規制,但是這種軟法由于其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多依賴于跨國公司的自律性,因此,導致國際法規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以后的國際法規則的立法中要加強國家間的合作,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共同簽署國際條約或者國家公約。有了這種大量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硬法以后,將會加強對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的規制。這也是今后國際法規范不斷走向完善的一個趨勢。

(二)加強硬法立法的同時,也不能忽視軟法的發展

由于每一個國家之間都有不同的國家利益,在制定國際條約或者國際公約這類的硬法的時候,很多國家之間就可能產生很多分歧,從而導致跳躍在很長的時間內也不能夠制定和生效。縱觀國際法的發展過程,許多國際公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慣例早期都是一些軟法和行業規定。例如:倫敦勞合社的保險規則。而且,軟法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它們能為跨國公司在從事商業活動的過程中提供一些指引。總而言之,有總比沒有好。

(三)完善現行規制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際軟法規范的實施機制

1、要求跨國公司根據其社會責任范圍的變化更新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國際軟法規范規制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的方式就是跨國公司自愿公布其社會責任報告,該報告就包含了一段時期以內跨國公司社會時間社會責任的情況。例如,IBM和惠普等一些公司都會定期公布這種報告。但是,這些報告只能說明一段時期以內該公司的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并不能代表長時間內的情況。由于跨國公司是在不停的發展的,其社會責任的內容也是在不斷的變化的。因此,軟法應該要求跨國公司不斷更新其社會責任報告,這樣才能提高規制的效果。

2、建立一個比較完善的與國際法規范相適應的監督機制。一個再好的法律規范如果沒有一個與其配套的監督機制,法律規范的規制效果也就會減小。現有大多數的規制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國際軟法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監督機制,這樣就不能起到監督的效果。因此,要完善監督機制,這樣才能最終達到法律規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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