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我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初探
王鋒 杜偉
論文摘要:我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這種模式的形成既是國家對社會治理的一種機制,也是國家從社會獲取資源的結構方式,并因此形成了我國立體穩定的社會結構。在改革開放之后,這種社會結構依舊在發揮其作用,同時這種結構的存在也引發了農村社會內部關系的變化。
論文關鍵詞: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社會治理;農村社會
一、我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歷史演進
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我國建國后經歷了一系列的社會、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建設,在歷史發展中經過一定時期的沉淀后,而表現出來的一種社會制度的特性,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一般是指以社會化生產為主要特點的城市經濟和以小生產為主要特點的農村經濟并存的經濟結構。
新中國建立之始,我國在農村進行土地改革,在城市進行工業建設,之后經歷反右、大躍進、文革,直到文革結束,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矛盾并不是很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建國初期城市和鄉村在經歷戰爭和社會主義改造之后所表現出來的階級平等、工農一家的觀念彌合了實際存在的城鄉差別,國家在消滅剝削階級的前提下提出以工農作為其階級基礎,因此當時農民進城當工人是很合乎情理的事情此后經歷過文革、上山下鄉,客觀上促進了工農之間的交流,固化了工農平等的觀念;二是城市和鄉村的差別實際上是存在的,但這種差別在當時收入和消費水平較低的狀況下,反而容易被人們忽視。農村有福利化的教育和醫療,在集體所有制下農村盡管落后但實際平均到個體農民身上的負擔反而較輕因貧富水平比較均衡,在人們意識中容易形成城鄉差別較小的認識。也就是說城鄉差別雖在文革結束之前就已經實際存在,但當時的社會現實使得城鄉差別并沒有為人們真正感受到。
研究者認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根據城鄉二元結構的關系特點,可以把城鄉關系發展史劃分為三個階段:城鄉二元結構的初步形成階段(1949—1957)、城鄉二元結構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58—1978)、改革開放以來城鄉二元結構的新變化(1979年至今)。另外,研究者還對建國初期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形成原因做了廣泛探討,并提出建國初期我國面臨嚴峻的國際環境和國內環境,為了在短時期內改變國家不穩定、貧窮、落后的面貌,采取城鄉二元的制度設計是出于一定的權宜考慮;而結合歷史上黨在解放區實施的經濟、政治措施來看,其自有政策延續的痕跡。從這個角度看,建國初期的城鄉二元設計有其特殊性與合理性的一面。還應該看到,建國初期城鄉二元的制度設計只是整個社會制度框架的一個組成部分,與此相呼應的是整個社會構架在短時期內的迅速形成和穩定。
建國后我國社會制度的變革事實上不但沒能從根本上觸動城鄉二元結構,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城鄉二元結構的對立。在農村社會制度建設方面,體現出條與塊、條和條、塊與塊的特點;在政權結構上縣下有公社,公社下有大隊。而大隊機構的設置好似政府體系和職能的微縮,大隊下設有村的管理機構,一個大隊管轄若干個小隊,小隊有隊長,大隊有書記對公社一級負責,每個有地緣關系的大隊在地域上接壤,屬于不同的塊,同一級別的小塊組成了高一級別的大塊,條的關系也在向上延伸。這種模式直到改革開放后的1984年公社改鄉(鎮)時才有所改變。但這種變革隨之也帶來新的條、塊分割問題。這種社會治理結構和模式在客觀上與城鄉二元社會機制相互呼應、相互作用,從而不斷強化了二元結構的特征,雖歷經多次政治運動和社會風浪,但都沒能從根本上觸動城鄉二元結構,而是更多地表現出對已經形成并持續發揮作用的體制框架及演進的社會制度的依賴。這是一種雙重互相推動的依賴。一方面,這種依賴不僅強化了社會結構的穩定而且也使得這種穩定性繼續延展和擴大,另一方面,穩定性反過來又作用于制度的演進,從而顯現出一種明顯的路徑依賴。如果說最初形成二元特點的體制還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話,那么隨著歷史的演進這些合理性則逐漸變為阻礙社會進步的因素。在這當中并不排除國家在1953—1957年乃至后來國家發展重心向城市轉移的政策對農村社會所產生的負面效應,而這種負面效應在1984年以后隨著改革重心向城市的轉移又再一次的被重復。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承包到戶把農民從大集體中解放出來、農民短期內經濟狀況得到改善之后,國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并沒有針對城鄉二元結構持續深化改革。
二、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下的社會治理模式
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國家對社會治理的一種機構模式,是國家獲取政治、經濟社會資源的有效鏈條,也是國家政策、法令、意志、社會福利向下輸送的通道。每一個條所在的級次都是一個輸送的節點,在這個節點上平行展開的塊都具有自己不同的社會構造,即地域性、民族性的差異,他們分享不同的社會福利向國家輸出不同的資源。
同這個節點平行的節點分屬于不同管理部門的分支機構,他們的級別是平行的,這些分支機構由一個頂點出發從上向下形成獨立的相互呼應的條,在彼此平行的節點吸取和輸入相應的資源,由所在節點的部門橫向輻射出來的面積由上向下越來越大。
在這種二元社會結構下,處于社會節點位置的政府往往擁有信息的優先獲得權、制作權、發布權、分享權;與政府處于平行位置節點的部門往往容易同政府就某些事項率先達成共識、互助互惠性協議,從而使得政府在整個社會生活中擁有不可爭辯的強勢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則往往被排除在正當的社會生活之外。地方政府作為國家在地方的權力機構,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地方政府一方面執行國家政策,體現國家意志,同時又有著自己的利益訴求,也就是說地方政府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具有雙重性,當它作為代理人履行職能的時候,常會不自覺地把代理人的意志同國家意志結合起來,或者在執行國家政策的掩護下謀求自己的利益。這樣,國家對農民的管理實際上就表現為雙重管制,一方面是國家法律制度和政治的管制,另一方面是作為國家代理人更為微觀的控制。在微觀控制下又有更長的傳遞鏈條,每一個鏈條都可以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同時通過所在鏈條的權力關系來實現這種訴求。在這樣的架構體系中,農民根本不可能自下而上地表達自己的合理利益訴求,由于農民對土地住宅都不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所以形成農民對國家和地方各個鏈條的強烈依賴,很難形成維護自己利益的組織并且發展壯大。當農民的利益受到地方各鏈條的侵害時,這種依賴即易轉變為不滿情緒而與國家代理人及其各個執行鏈條發生矛盾。
于是,在社會體系中實際的社會級差在客觀上就這樣產生了出來,社會制度越是強化二元特點,社會級差反映的就越是劇烈。如此以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則流于形式,當這種社會級差日益劇烈時,導致不同級差的社會人群缺乏統一的標準與對法律權威信仰的認同。美國社會學家帕金把這種現象稱作“社會屏蔽”。他認為,多種社會集團通過一些程序將獲取某種資源和社會可能性限定在具備某種資格的小群體內部,為此就會選定某種社會的或自然的屬性作為排斥他人的正當理由,這些屬性包括民族、社會出身等。在“社會屏蔽”下,各種不同身份之間有明顯差異,不同身份的社會成員占有不同的社會資源,擁有不同的社會權力,并且具有不同的機會結構,一個人一旦獲得某種社會身份,很大程度上即成為終身的,很難依賴個人的力量而加以改變。國家嚴格控制各種身份之間的差別和轉換,身份成為人們獲得某種職業、地位、、享有某種社會資源,占有某種社會聲望的基本前提條件。按照帕金的分析,在二元格局的背景下,必然導致不同身份的社會成員群體在分享利益時的不同。也就是說城鄉二元格局導致農村人口不能同城市人口一樣平等地分享國家的福利,這種差別如不加以有效改善將會進一步加劇。
三、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下的農民
伴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戰略重心的轉移,各級政府往往不同程度地都忽視或減少了對農村社會的資源性輸入,而加大了從農村索取社會性資源并把這些資源輸入到城市的發展中,當國家代理人把農村社會的產品供給與索取倒置的時候,農村社會公共產品的供給便會出現嚴重短缺,導致農村社會的公用事業衰退,城鄉二元格局的形態不但不會縮小,反而會擴大。
在二元格局的社會結構之下,農民的生產資料是大集體所有制,在承包制下是部分生產資料的家庭所有、部分集體所有,農民和農村社會是市場上農產品的最基本的生產者和供應者,農民和農村社會按照社會制度的安排消費相應的社會公共產品,同時他們也是社會公共產品的最大的群體性消費者,針對他們所制造和供給的公共產品有很強的同質性,大集體時代社會福利性的醫療、教育、公共設施這類公共產品在改革開放后日益商品化而短缺,造成對農村社會公共產品的供給事實上已停止,農村義務教育和減免農民負擔只是對停止狀態的局部改善,二元格局的社會特點使得整個農民階層對公共產品的需求也同樣具有同質性。從對社會發展提供所需要的資源來說,建國以來農民和農村社會就成為了整個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社會資源的長期制造者和長期供應者。用產權理論來分析,農民也是一個社會性資源占有量稀少的最大群體。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中土地集體所有,農民有一定的承包期限,住宅的宅基地集體所有,農村的公共設施集體所有,農民只擁有自己有限的生產工具和人力資源。
應該予以強調,農民個體并不是農村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在農村,家庭是農村構成的基本單元,它也是整個社會結構的最基本單位。在生產意義上,農民僅僅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公民,在大集體時代,一個農民可以成為集體中單獨的生產性勞力,承包制度下一個家庭構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生產單位、消費單位和銷售單元,家庭是社會細胞,同時也是經濟細胞。歷史的看,家庭一直是國家進行政治和社會管理的最小單元,而我們則把把農民的家庭稱為農戶。農戶是農民分享各種社會資源和公共產品的最基本單位,是社會進行各種計量統計的個體單元,它在客觀上構成了社會經濟基礎的細小分支。 四、二元社會結構下農村內部的社會關系
在二元社會結構下,農村內部除了農民與國家、農民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之外,還存在著農村內部社會關系。農村內部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發展、農村社會自身的演變發展緊密相關,同時根植于農村社會自己的文化特色,體現在各地方的鄉村風俗和地方人文倫理之中。農民所具有的文化特性繼承和遺傳了數千年農業文明的基本稟性,盡管中間經歷各種社會運動,但文化往往并沒有因為社會發展而被斷絕,因此農村內部的關系既有其基本的共性,又有各自的特殊性。在二元社會結構的前提下,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生存環境和社會文化系統給農村內部帶上了濃重的特殊性。然而,隱藏在這種特殊性背后的則是農民復雜的理性內核。在有限的社會范圍內農民必須面對是如何將有限的社會資源充分的加以利用的難題,以及在二元結構下創造更多使自己和他人都能在有限范圍內享有有效利用資源的方法,同時又能讓周圍的人接受自己的行為。于是在農村內部以村莊為單位、以家庭為核心、以生存發展理性和社會倫理為規范,以血緣、地緣、業緣為紐帶,形成一個復雜龐大的人際網絡。農民面對先賦予性和后賦性的社會關系有一個對這些社會關系所包含的社會知識的學習過程,其所采用的處理問題的方式也是在不斷模仿、校正的過程中逐漸熟練。其對環境和資源的體會和認識過程,也是人際關系網絡和社會交往人格化的過程,或者說是賦予人際網絡以人格化特色的過程。
圖1是陳云松在關于“國家一社會結構”、“目標一行動”過程和“科層一法人”理論中建構的模型,如果把地方精英改為地方政府,那么借用這個模型即可以說明農民和國家、政府三者之間的互動關系。同時也可以解釋處于社會底層的農民在政府的公共產品無法滿足其需求時,由于向外尋求滿足的成本遠超過向內部尋求新的滿足的成本,因此向內尋求滿足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圖1模型假設國家、地方、農民之間的圈層是同心圓的結構,而在實際中,同心圓之間的距離不是等距的,而同心圓的每一個圈層不一定是圓形的,圓形的結構可能存在突出或者凹進來的情形。如果將這個模型從立體的角度來觀察,那么這個模型就變成一個立體的圓錐或者金字塔結構的形態,這從前文的論述中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相互印證。盡管這個模型不是很完美,但是它卻可以說明國家、地方和農民與農村社會之間的內在關系。
總之,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理解城鄉二元結構下的國家、地方和農民之間的關系是當前研究“三農”問題的潛在前提和出發點,如果對這些問題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認識,必然導致研究路徑和結論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