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組織的憲政價值分析
傅瑜
摘要:市民社會組織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社會組織機構,它的產生與發展就是一部世界憲政史的發展過程。市民社會組織的產生、發展都對于憲政價值中的民主、法治、權利保障以及權力制約均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即從以上幾個方面分析了市民社會組織的憲政價值,并結合我國目前市民社會組織的發展概況闡述如何充分發揮我國市民社會組織的憲政價值功能。
關鍵詞: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組織 法治功能 民主制 權力制約 Abstract: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re independent of the Government's social organizatio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is a history of the world's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have important sense to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s of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as well a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all power. This article analyzeof the above aspects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constitutional values, combined with our current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on how to development its full play to China'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the valu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functions.
Key words:Civil SocialCivil Social Organizationsthe Rule of Law’s FunctionDemocracythe Constraints of Power 一、市民社會與市民社會組織 1.市民社會 中文的“市民社會”一詞一般由英文“civil social”一詞轉譯而來。其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先哲亞里士多德和古羅馬政治理論家西塞羅那里。在《政治學》一書中,亞里士多德首次提出了城邦(Politike Koinon ia)的概念,城邦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組成的自治共同體,而這個共同體本身就是市民社會。[2]在城邦這個共同體中,國家和市民社會的職能是重合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市民社會就是國家。公元前1世紀,西賽羅將“Politike Koinon ia”轉譯為“Civilis Soc ie ta s”,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市民社會的概念,即市民社會不僅指單一國家,而且指也已發到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3] 近現代社會生產方式的發展不斷賦予市民社會新的內涵。在近代,關于市民社會的理論研究主要有以洛克為代表的“市民社會先于或者是高于國家”和以黑格爾為代表的“國家高于市民社會”兩條路徑。[5] 而20世紀以來,新自由主義學者哈貝馬斯以及社群主義學者則賦予了市民社會新的含義,他們主張用各種手段代替政治職能,強調市民社會的社會、經濟以及文化整合功能。[7] 2.市民社會組織 通過上述有關不同事情市民社會理論的概述,我們可以發現,各種流派都是遵循著一條以社會組織來考察,界定市民社會的認識路徑。市民社會組織是獨立于政府部門和營利機構之外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志愿性組織。[8]市民社會組織具有一些和其他組織一樣,具有組織性,但是除此之外,市民社會組織還有些自身的特點。 二、市民社會組織的民主意義分析 現代市民社會的出現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當分離的結果,沒有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對分離,就沒有市民社會的法治,也沒有現在的政治文明,也即不會產生現代的政治民主制度。市民社會的發育為現代民主制度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而市民社會組織則是現代民主不斷發展的直接推動力。 三、市民社會組織對于法治功能分析 社會內在要求民主法治,可以說,法治是市民社會的政治法律表現,而市民社會則是法治的基礎。而不論市民社會對法治產生何種影響和決定作用,都是通過市民社會組織直接來實施的。 1.法治是市民社會的內在需要 首先,正如前文所述,市民社會組織是個人利益和政治國家之間矛盾調和者,這一角色必然導致市民社會對于秩序的需求。市民社會的存在和法治都需要通過法律來調節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優化對社會資源的配置。 其次,市民社會組織的產生凸現了法的內在理念和價值淵源。[14]正如前文所述,市民社會組織的產生離不開自由和秩序,只有在自由的社會氛圍中,社會成員才能自愿地結成任何社會社團;只有有秩序的規范,才能協調市民社會組織內部成員以及市民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 最后,市場經濟也是一種平等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個主體是獨立和平等,彼此之間沒有等級隸屬關系,因而市場經濟天生抵制行政手段的干預。因為行政手段會扼殺市場自由,而且行政手段對于市場經濟的調節也并不是一種很有效的手段。這主要是因為行政手段是一種個別調節,根本不利于市場經濟需要的宏觀調節。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是市民社會的內在的、必然的要求。 2.市民社會為法治提供意識保障 市民意識是與市民社會相伴而生的產物,而市民意識能為法治的實現提供意識保證。市民意識在法治進程中主要有以下三種功能: 首先,市民社會的市民意識是社會變革之反映,有利于給法治意識輸入新鮮的血液,促進法治意識的發展,對于法治具有引導功能。 其次,市民社會中的市民意識包含著對于理性的要求,而理性精神有利于促進法治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理性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最后,市民意識還能夠對市民社會成員價值追求在法律體系中的反映程度及效果予以甚是,品評或負面檢討,因而具有反思的自省功能。因此,市民意識就為國家制度,法律制度提供著合法信仰,有效認同和服從,為法治進程提供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在驅動力。[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