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美國和印度商業銀行支持農業發展的狀況及經驗借鑒
陳憲營
【摘要】本文介紹了美國和印度商業銀行支持農業發展的狀況及兩國在銀行保險立法方面支持農業發展的經驗。
【關鍵詞】商業銀行 發展狀況 經驗借鑒
1.美國商業銀行支持農業發展的狀況
在美國以聯邦儲備銀行為核心的銀行體制中,商業銀行處于基礎性地位。絕大多數的商業銀行,特別是地方性州銀行基本都辦理農村的貸款業務。其商業銀行利用接近農民、設置普遍、機構多、貸款迅速、手續簡便等優勢,廣泛地開展農村的消費信貸業務。此外,多年來幾千家設在小城鎮的獨立商業銀行,其資產總額中有40%~60%用于農業,因此特別稱之為鄉村銀行。同時,農戶的長期貸款必須以不動產作為抵押,中短期一般以機械、作物和家畜等產品作抵押,有的還要提供有效的擔保。 美國農村的保險業發展比較好,在支持美國農業的發展方面發揮促進的作用。2005年,美國農業保險企業共實現保費收入51.9億美元,賠償責任金額達到546.2億美元,承保面積達到3.21億英畝,其中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為34.8億美元,占美國農業總增加值的1.5%以上。聯邦農作物保險的運作包括三個層次:首先為聯邦農作物的保險公司,其次為具有經營農業保險資格的私營保險公司,第三層為保險代理人和農險查勘的核損人。 美國政府于1916年通過《農業貸款法》。法律規定,政府撥出巨款,建立農業信貸體系,以農場主私有經濟為基礎的農村合作金融體制。1934年7月通過了《聯邦信用社法》。法律規定,聯邦信用社管理局的作用、職能、信用社股份保險和中央流動性安排等具體內容。美國1938年制定的《聯邦農業作物保險法》以及1994年頒布的《美國聯邦農業作物保險改革法案》。法律規定了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支持。
2.印度商業銀行支持農業發展的狀況
印度是農業大國,作為農村金融的主渠道,商業銀行流向農村信貸的資金遠未充分的滿足農戶需求,因此,印度政府在1968~1980年依據《印度銀行國有化法案》對銀行進行了兩次國有化體制改革,強制商業銀行在農村設立營業網點和分支機構,直接控制國有銀行資金。印度推行與實施這一政策,使其大大增加商業銀行向農村提供銀行機構的營業網點數量,2006年農村地區銀行分支機構的數量較1969年增加了11倍,達到57369個,每家商業銀行所擔負的金融支持的農村人口數量也相應的大大降低,每個網點的服務人口數量從1969年的74000人降低到2006年的18000人,銀行貸款中的農村地區貸款額大大增加(從1969年的不足2%提升到2006年的15%左右),減輕商業銀行壓力的同時,增加了商業銀行農村服務的熱情。印度的商業銀行不但向農民提供購買抽水機、拖拉機等高價值的農機具以及開發果園、養殖牲畜等方面的直接貸款外,還向有關農業機構提供間接貸款,向土地開發銀行、采購糧食的機構、農產品銷售和加工機構等提供農業貸款。自1976年,印度政府為解決印度、商業銀行機構網點少和農村地區的農村金融服務不足等問題,依據《印度區域銀行農村銀行法案》設立了區域村鎮銀行,專為信貸服務比較薄弱地區的貧困戶提供農業信貸支持。同時,通過發行債券籌措資金的方式,按商業銀行的原則進行經營,實行優惠的貸款利率,有特定的貸款對象,向貧苦農民提供維持基本生產生活的消費貸款。每個地區的農村銀行皆由一家商業銀行主持,其資本金由中央政府、州政府、主辦商業銀行分別認繳50%、20%和30%。 1904年,印度政府頒布了《印度信用合作社法案》,在法律層面對信用合作社給予了規定。1912年印度政府又頒布《印度合作組織法案》,使各種信用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得到確定。經過幾十年的完善,1972年印度建立了系統性全國性保險機構,并實行保險責任由中央政府與州政府按比例分攤經營管理費用全部由國家負責之后。于1979年的《農業保險法》,確立了印度農業保險的法律地位。印度于2000年頒布《關于農村保險人對農村社會的責任》,對于開展農村保險業務的比重和數量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外商業銀行支持農業發展的經驗借鑒銀行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支持體系是金融支持的基礎。 從上述分析我們得知,各國根據其各自的國情,因地制宜地設計出了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模式。他們的共性是建立多元化農村金融供給機制,建立既有政府的金融機構支持又具有民間的合作性質的農村金融機構,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私人借貸、商業性金融等。各個金融機構互相促進、互為補充,支持農業的發展。
3.美國和印度商業銀行支持農業發展的經驗借鑒
3.1銀行提供的寬廣的籌資渠道是金融支持的源泉 拓寬金融機構的籌資渠道可以使金融機構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支持農業生產當中。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政府資金支持。此外,還可以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由于有政府作擔保,因此籌資能力比較強。與此同時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面向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開展涉農中短期票據的貼現和貸款擔保業務,以便為支持農業發展融通更多的資金。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向國際金融機構借款,在金融市場上發行金融債券籌集資金,如印度的農業信貸機構均可向中央銀行借入資金,以擴充資金實力,也可以向國外借款,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如世界銀行、外國政府和外國金融機構等。而合作性質的金融機構則主要通過社員入股的形式籌集資金,也可以由政府資助。各類機構籌措到資金后,通過發放貸款、提供擔保、發放補貼等形式把資金運用出去,極大地支持了農業的發展。 3.2商業銀行的農業保險制度是金融支持發展的重要環節 各國都非常重視通過建立農業保險制度支持、保護農業和農村經濟。開展農業保險需要政府在法律上、經濟上和行政上給予一定的支持。如美國1938年就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開始試辦農作物保險。在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中,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高額補貼和其它優惠政策,這對保護農業生產者免遭自然災害侵襲起了積極的作用。印度從1974~1975年,由綜合保險公司試辦農業保險,并推出了農作物保險計劃。這些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建立的農業保險制度為農業發展的自然、經濟、社會三大風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國政府扶持農業發展的重要政策,并且通過判定法律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3.3完備的立法制度是金融支持發展正常運行的保障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任何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的保護和規范,金融支持農業發展也需要法律的保障。美國、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規范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體系。如美國的農業信貸組織機構就是根據《1916年聯邦農業信貸法》和《1923年中間信貸法》成立的,從而使金融支持農業發展有法可依。印度的農村金融服務立法時間早,這些法律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立法內容詳盡,標準和手段明確,有效地促進了支持農業發展的金融機構發揮應有的作用。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