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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傳統農業社會農戶兼業化行為趨向的效率分析

王亞娟

【內容提要】本文探討了中國傳統農業農戶經營的一個突出特征,即兼業化經營方式產生的動因及其演變,以及兼業化對農業生產效率產生的影響。探討了在其他政策和經濟社會條件共同作用下,兼業化的產生和深化,在這個基礎上,本文提出了兼業化行為方式與中國傳統農業社會長期延續之間的聯系。

【摘 要 題】理論探討

【關 鍵 詞】兼業化/人口壓力/工商政策/李約瑟之謎

【 正 文】 傳統農業社會中農戶兼業化行為產生的動因 中國小農經濟的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具有一個很顯著的特征,就是小農戶家庭生產中的兼業化傾向,這個特征幾乎伴隨著小農經濟存在的始終。兼業化主要表現為小農戶在小規模土地上的農業生產經營間隙,或多或少的進行著一些其他如紡織業、小商業、小手工業等的具稟賦優勢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傾向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農業生產的特性提供了兼業行為所需的時間、空間甚至原料方面的保障,在技術上為其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在土地資源過度分割,每一農場的規模小于維持家庭生計的最低限度時,農戶需要謀求非農行業的收入來滿足生存要求的必要性;還有學者認為這是商品經濟下小農戶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必然選擇等等。這種種因素分別在傳統農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中影響著農戶的行為,造成了他們的兼業化選擇。 黃宗智在他的《華北的小農經濟》一書中強調,在分析這一問題時,小農個體性質的認定起基礎性作用。部分農戶在商品經濟程度不高,無力參與市場交換時,這種兼業行為為維持家庭生計提供了基本的保障,雖然并不是出于主動參與商品經濟和交換的需要。這種類型在中國傳統農業小農經濟體系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戶不需參與市場交換,形成了耕織結合的家庭生產方式,并因此導致了我國農業社會“自給自足”的基本特征。在這種方式下,一方面小農戶進行著類似于簡單再生產的循環活動,在租金和糧食自足之后所剩無幾,來自于衣食住行其它方面的需求難以從市場上解決;另一方面,卻模糊了社會生產專業分工的界限,阻礙了市場機制的形成與擴大。從各種史料記載中都體現出,在當時的社會狀況下,國家對于這種結構的組合方式始終采取了支持鼓勵的態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這種組合方式下,個體小農戶可以承受來自于國家對更重的租稅的索取而依然能維持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在均田制下的國家這種欲求暴露得最為明顯。這種“自給自足”的生產模式帶來的負面效應是:首先,極不利于農戶經營單位自身積累剩余,擴大投資和經營規模,使生產完全處于一種簡單的再生產狀態;其次不利于商品市場的擴大和廣大個體農戶需求的分工和深化,阻礙了商品生產交換的發展。 事實上,國家因控制土地資源而產生的對經營者租稅收入無限膨脹的索取欲望,加劇并強化了農戶的兼業化選擇。正是在這種欲望的支配下,封建王朝依靠所固有的強制力(暴力潛能)支持,小農的經濟能力往往被壓制在最低生活線附近,因此不得不做出多元化經營選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對經濟資源的控制力逐漸弱化時,這種兼業化選擇的動因也開始發生了變化。 即使是在國家對經濟資源控制最強,也就是均田制能夠得以實施時,也有過小農生產者因不堪忍受國家租稅以及人工調用等各類經濟與非經濟的剝削和控制,寧愿逃避到大土地私有者的庇護下耕作。這些大土地所有者往往產生于國家統治的官僚體制之下,更可能逃避對封建國家承擔的賦稅義務。小農作為有限度自由的勞動者,相比較成為國家的附庸,擁有更強的談判力量,從而在通過大土地所有者與土地結合的同時,也擁有比與對國家博弈更為有利的地位。小農爭取獲得更多生產剩余的過程,也就是小農經濟地位更高,生產活動經營決策更經濟的過程。這一博弈的過程可以從后半期中租佃關系變遷中有所顯示:從分成制到定額制再到永佃制,體現了兩者間力量的對比發生的變化,地主階級為了更大化利益總額向小農一步步做出了妥協。 在這種趨勢下,小農可能掌握更多剩余產品進行儲蓄投資和消費,因此其生產活動越來越多的體現了市場經濟下的利益最大化的色彩,他們根據市場價格調節自身行為,“小而全”的生產方式逐漸不再經濟,市場的需求逐漸開始使具有相應資源或技術稟賦的小農更多的為滿足市場需求而進行生產,不再局限于提供自身再生產的必需品的目的。這時,小農兼業行為逐漸導致了小農的區域間差異性開始產生,小農階層發生分化。有學者研究發現,清江南地區的小農工農結合體內部結構已發生變化,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方式不是以自給型農業和自給型手工業的結合為主,而是以自給型農業和商業型手工業、及商業型農業和商業型手工業結合為主[1]。這導致了某種被學者稱為“收入重心轉移”[2]的現象發生,當農戶經營規模狹小,農業收入低于維持家庭生計的最低限度時,農戶不得不做出兼業化生產的決策,當非農業成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時,農戶就必然會選擇粗放耕種農場。據有關研究,蘇南的大農場比小農場具有更高的土地產出率,因此小農戶粗放經營農業的機率要比大農戶大的多。部分小農家庭,因非農產業的效益和收入比重不斷上升,使得農業收入本身在其家庭經濟中所占的份額逐步的縮小;因此農戶會自動放棄對提高農業生產效益的追逐,而僅僅滿足于其土地產出率相當甚至低于當地的一般水平,僅達到維持其生存或經營的需要,缺乏激勵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投入,從而可能導致在部分地區農戶將土地的耕種作為他們的“副業”[3]。這在我國封建社會晚期商品經濟相對發展的地區表現得更為突出,有關研究表明,明清時期在江南地區無地少地農民對棉紡織手工業生產的依賴加大,在部分小農家庭中,棉紡織手工業由副業逐漸轉化為主業,手工業收入超過農業收入,成為農民家庭生活的第一經濟來源。 這種小農兼業化現象的產生猶如一把雙刃劍,對于當時的經濟有雙重的作用。首先這種兼業化的經營促進了當時農村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使得一些非農產業的分工逐步細化、深化,技術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收入重心效應”所起到的作用,可能會造成某些重心已經轉移至非農產業的農戶對土地進行“粗放化”經營,失去更大發掘土地效益的激勵,從而局部的使農業生產率增長停滯、效率降低。 這類兼業化生產因為依附于家庭農場的經營單位之下,因此多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且較集中在農閑時間進行。這樣并不利于適合以分工協作為基礎的工商業生產的組織方式產生,也不利于提高家庭非農產業的生產效率。對促進市場經營的發展,非農產業分工的細化、深化作用是有限的。 意識形態領域的約束也在這里體現出來。因為對未來經營不確定性的預期,出于對安全的偏好和規避風險的目的,以及“以農為本”觀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即使在家庭收入重心已經轉移到非農產業收入的情況下,大多數家庭農場仍要“兼營”農業,以保證自身對糧食消費方面的需求。 確實有跡象表明,這種不完全的工商化只是一種過渡階段,轉化仍然在進行中[4]。隨著糧食供給的市場化程度提高,農業與非農產業相對收益差異的繼續擴大,以及意識形態領域的約束隨現實世界經濟環境的變化而弱化[5],退出農業領域專營工商業生產的階層開始崛起。因此這一領域的約束更多的是來自內生于家庭農場產生的先天性障礙。這種自發轉型受到家庭生產方式的影響,小家庭農業生產的剩余積累約束,共同導致了對非農產業的投資規模約束,成為阻礙工商業生產經營的規模經濟發展的根本原因。 由家庭農場兼業化發展起來的小型工商業,完全是根植并服務于家庭經濟的,它與資本主義國家中通過資本的原始積累逐漸建立起來的以雇傭工人、分工協作產生規模經濟、追求資本增值的工商業化有截然不同的路徑。這種內生于小農業生產組織的路徑使得非農業發展傳染上了農業領域里小型家庭農場暴露的問題:規模小型化、分散化、科技創新的動力和能力不足、投資不足等,因此對于資本積累,發展資本主義生產做準備的作用極其有限。 人口壓力、土地政策和工商政策下的兼業化經營 人口是長期困擾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一大問題,約束著中國現代化的進程和路徑,因此受到廣泛的關注。很多學者認為人口問題既是約束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阻礙條件,更成為歷史對現實遺留下的苦果[6]。 為了控制更多的資源,擁有更強的政治、軍事、經濟實力,中國古代封建制國家一直采取了鼓勵生育、吸引和爭奪勞動力的政策,這一政策與當時農業生產水平是密切相關的,勞動密集為主要特征的傳統農業意味著投入更多的勞動就會有更多的產出。除了為提高農業產出,國家還制定了其他制度來加強其人口政策的導向,以控制“非農人口”和農業流民的產生與存在。比如很多學者都提到的“多子均分制”[7],是我國法定的家庭財產分配方式,其主要內容是無論田宅、生產工具或其他,每一家庭的財產最終都必須在諸子中進行均勻分配。歷史上的授田于民的政策中,大多數朝代對土地的分配都是根據人口數量(甚至包括奴婢、牲畜)作為分配單位,那么家庭成員與占地數量的增減間就必然存在正相關關系。這種土地政策同多子均分的分配制度相結合,更加強了小規模的農業經營格局。 盡管如此,本文仍然認為中國歷史上被眾多學者所強調的人口壓力并非是一種絕對量的壓力,恰恰是一種相對意義上的人口過剩。這種人口過剩是對于農業生產部門與農業勞動者而言的。有學者研究并比較了中國傳統農業社會晚期與當時西歐的人口密度,得出結論當時中國的人口壓力客觀上并非已到達某種極限和臨界點,而與其他農業社會同期的水平相當[8]。真正使人口壓力顯得異常沉重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國還沒有走出“古典的增長方式”,經濟增長方式沒有發生質變,無法使經濟資源對人口的容納提升到新的層次而體現出的危機。這就為我們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角度,重新思考和認識中國的人口問題。 認識這一問題,如果我們把視野僅僅局限在農業生產部門已經不夠了。雖然伴隨著封建社會本身帶來的種種制約和不徹底性,但由于中國土地資源很早就成為一種可私有買賣的商品,作為農業生產的必要資源,人地結合的一個根本點,某種程度上,必然會伴之興起令各王朝深感頭疼想要極力安撫的失業大軍,我國古代稱之為“流民”。大量無地農民的出現并非偶然,純粹是農業生產部門的勞動力后備軍而已。事實上,在農業部門產生的大量過剩人口本應存在著疏通的可能,那就是非農產業的經營,即農業人口向非農業領域進行轉移。如果這種轉移曾經有規模的發生,那么中國的經濟史亦將重書。很多國家所謂增長方式的轉變往往可溯源于專營工商業者的興起,但這種產業間的大規模人口流動而且足夠影響社會經濟結構的事件,卻因為中國封建國家的政策導向,未能發生[9]。 由于封建統治者不愿看到因大量此類人口的存在和流動帶來社會不安定的隱患,國家采取了強制農民與土地結合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將有限的國有土地按人頭均分下去的“均田制”。除去其它諸多因素,將這些“顯性失業”轉化為“隱性失業”,將其保證在國家戶籍制度的視野之內,生產資料的供給保證了他們最低的維生可能,同時還可以負擔起國家稅賦和地租,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利益的萬全之策。這種安排在不短的時期內對經濟效率的提高功不可沒,但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自然增長,尤其是可分配的國有土地的減少使國家意志力不從心,這種方法顯然難以長期維繼。據史料記載,商鞅變法之后,封建國家就在原有的商賈戶籍上增加了抑商限商的內容,形成了市籍制度,加強了對商賈及相關資源的控制利用能力,抑制和打擊私營商業。尤其是針對從農民中轉化而來的中小商人,以士科謫、毋得名田、算緡、告緡等進行限制。這種性質的政策在各朝各有差異和不同,但始終是工商政策的主流。即使在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情況下,人口與耕地矛盾加劇導致了農民的產業間流動:轉向官私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等部門,但由于種種限制,這種流動仍有很大局限性。 未能產生可以吸納農業剩余人口的商品市場體系和工商業部門是很關鍵的原因,自身羸弱的體系當然就無法承受來自農業龐大的勞動力供給。根據很多學者的研究考證和分析,我國在春秋戰國時期市場體系就已經初具規模,商品生產和交換非常活躍,甚至有學者認為當時已經形成了相當系統和成熟的全國市場網絡[10]。但很快封建國家就發現,經營工商、富比王侯的工商階層的崛起,會對國家經濟政治的權威帶來極大挑戰,使國家對社會經濟、資源、人口的有力控制大打折扣,而且工商業豐厚的利潤使得具有壟斷力量的國家也不肯主動放棄[11]。因此國家統治者從此開始了漫長的“與民爭利”的過程。這在一些關系民生的重要部門尤其突出,比如鹽鐵禁榷制度等。國家不但壟斷了其生產銷售以至運輸倉儲的命脈,對價格的變動和掌握也極其嚴格。一方面成熟龐大的官僚體系可以使統治者介入到社會經濟的各個層次,這樣就使得一些本需市場機制來完成的功能存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替代完成的可能。另一面對工商領域產生的收益的垂涎,使其以市場主體和市場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出現,制造壟斷并獲取工商業利潤。至于經營工商領域所需要的勞動力,由于政府控制著規模、組織和技術(甚至工匠的人身自由),其勞動力需求的數量和來源也基本穩定。 意識形態的影響也不可忽視。由于傳統農業社會統治者認識的局限,“重農輕商”、“崇本抑末”的統治思想根深蒂固,占據主流思想幾千年。這種意識形態統治和影響下的勞動者都更傾向于“置田買產”的小康殷實的耕織自給生活,即使為生計所迫專一從事小的工商活動,也往往是救急的權宜之計,一旦可能仍會回歸農業生產。至今,意識形態的約束痕跡仍在某些傳統力量厚重的地區中廣泛存在著。根據諾思對意識形態問題的分析,意識形態是不會一成不變的,人們會根據社會經濟現實的變化修正原有的意識形態而建立新的更有效率的體系。在中國封建國家中,真正起到強制性約束力量的仍然是國家對工商業的介入和對市場機制的替代。 首先,工商階層的羸弱使有勢力的工商市場力量不能崛起,一方面既妨礙了資本主義因素的迅速滋生和可能引起的社會結構和增長模式的巨變;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使大量的農業過剩人口游離于農業產業中無法流動和轉移。這樣就使得農業受人口壓力而發生所謂“內卷化”[12]、“過密化”[13]趨向,犧牲了農業生產效率,工商業的發展緩慢、停滯。雖然在宋之后隨著授田制的瓦解,人口流動逐漸增強,國家對工商業的控制也被迫放松,工商業開始成長和發育。但由于既有的經濟結構特點已經形成,且中間階層的缺乏,如前文兼業化部分所述,工商業領域以小規模、小型化的家庭經營為主,且多寄生于家庭農場的組織形式上,有著很強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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