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長江中下游地區的漁業生產
尹玲玲
以上各章主要討論了明清時期長江中下游地區各分區河泊所的設置分布及其裁革變遷,魚課征收數量及其占總課稅的比重,基本上揭示了各區域的漁業經濟狀況及其在區域總體經濟結構中的地位。長江中下游地區各分區所產淡水魚類基本相同,一些溯河降海性洄游魚類的產區則稍有區別。明清時期長江中下游地區的漁業生產除河湖水域中的天然捕撈業以外,各種用于水利灌溉的陂塘水池等小水域中的淡水養殖業也較為發展。本章主要論述長江中下游地區的漁業生產過程,包括捕撈生產方式、漁具、漁法和資源保護等。
第一節 淡水捕撈生產
長江中下游地區江漢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陽湖平原、蘇皖沿江平原及長江三角洲上不僅有水面廣闊、煙波浩渺的大型湖泊,也有眾多營養度較高的中小型淺水湖泊。這些湖泊魚利豐厚,專門從事漁業的漁民人口占總人口的百分比較高,處處呈現出漿聲欸乃、漁翁放歌、網罟夕陽的美麗漁村風光,前此各章均有敘述。明清時期,沿江及各大湖泊淡水水域的漁業生產均以天然捕撈為主。人們在長期的捕撈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生產經驗,準確掌握各種魚類的魚汛時期,制造出多種多樣適宜于不同環境條件的漁船與網具,創造發明了各種各樣捕獲不同魚類的漁法,根據不同條件,其生產組織及分配方式各異。
一漁汛、漁船、漁具與漁法
1.漁汛
專業漁民一般經年都在各江河湖泊進行捕撈生產,不同的魚類繁殖時期各異,一般值其繁殖期即為捕撈盛期,故形成各種各樣的魚汛。由于魚類洄游有一段時間過程,故同種魚類在各地的汛期也有所不同。前已述及安慶地區初夏時出鰣魚,漁人聽布谷鳥鳴以為侯;江西地區鰣魚仲夏始出;湖北武昌縣四五月多有鰣魚;湖南常德地區鰣魚夏間出。安徽安慶與江西九江地區均在三月始出刀鱭,故又名楊花鱭。河豚魚常居外海沙礫底,春初自海中溯江流而上,蘇常、江陰一帶春初已盛產,二月至鎮江,南京上下要到二三月之交時,而池陽以上則要到暮春始有。安慶地區有“麥魚,夏至后蔽水而上,味頗佳。斑子魚,八月始出,形似豚魚,小而鮮美”[1]。方志有關記載對溯河性洄游魚類出現的不同汛期有具體描述,如安慶府懷寧縣“城中最著名者鰣魚、楊花鮆、河豚。河豚既過則楊花鮆出,楊花鮆過則鰣魚出,若相代然”。鰣魚、楊花鮆、河豚皆產于江,其支流水系又各有特產,如“馬嘴石河則產麥魚,其大如麥,以麥秋出故名。瀼河則產社魚,春社時出,長徑寸,細鱗璀璨映成五色如螺鈿,味極美。高河則產桃花鱖,以桃花時出。麻塘湖則產鯽魚,一尾之重盈斤,較他處鯽魚獨大,此皆感于地氣之不同也”[2]。因捕撈作業方便與否,每年春夏秋冬也有隨意生產與集中捕撈之別。如安慶府宿松縣“每年取魚之時以秋冬為盛,蓋秋冬水涸則魚聚、春夏水溢則魚散故也。邑境漁戶在春夏間則為隨意之營業,在秋冬時則為專力之營業,故每值秋冬水涸之際即各安排取魚器具悉力求取”[3]。銀魚“又名麵魚,頭扁色白,長三寸余,體透明鮮活者能見其腹中呼吸狀”;自二月至五月間為產汛,寶山地區的漁民“以挑船赴石頭沙、石洞口等處撈捕”[4]。
2.漁船
漁民以船為家,漁船既是他們的生產工具,也是他們的生活工具,四時放棹于五湖風浪、浩渺煙波之中。漁船有各種各樣的形制和規模,有詩人多所吟詠的一葉扁舟或瓜皮小艇,也有形制巨大的六桅罛船。有的適宜于風平浪靜時寒江垂釣,有的能在風浪大作時牽網作業。有的專放魚鴨捕捉,有的專用聲光誘捕。以下略舉罛船、舴艋、哇船等幾例說明。
罛船為內陸湖泊中形制最大的漁船,又名六桅船?!短淇肌肪?6《雜記》對其形制、制造、作業時間及地點等都有詳細記載。其形制不知從何時始,太湖中的罛船形身長八丈四五尺,面梁闊一丈五六尺,落艙深丈許;中間立三幅大桅,一幅高五丈、另二幅高四丈五尺,船頭一幅桅,高約三丈,船梢二幅桅,各高二丈許。同上書卷11《集詩二》有《罛船竹枝詞》云:“村外村連灘外灘,舟居翻比陸居安。平江漁艇瓜皮小,誰信罛船萬斛寬。”如欲制造罛船,必先擇定時辰八字以祈吉利平安。太湖地區制造罛船的地點有胥口之下場灣、西山之東村、五龍橋之蠡墅、光福之銅坑四處,編織篛篷、打造顫纜的地點則在沖山。罛船既不能傍岸,也不能入港,篙櫓無法撐搖,專門候湖上暴風之時行船。又有《罛船竹枝詞》云:“具區萬頃匯三州,點點青螺水上浮。到得石尤風四面,罛船打鼓擊中流。”“當夫白浪濤天、奔濤如駛之時,商民船只不敢行而罛船則乘風牽網縱浪自如;若風恬浪靜、行舟利涉,罛船則帖伏不能動”。太湖罛船常在西北水深之處作業,東南水域因水深太淺則不至。其住泊沒有一定的處所,風浪止時則下錨于湖中,三幅大桅常豎而不眠。太湖罛船分屬于蘇州、常州二府各縣,清同治年間轄屬于蘇州府者有四十八只,屬常州府者有五十二只。罛船有前、中、后艙,后艙可種菜,前艙則可延師教讀;船尾系有三板小船,出入魚市鬻魚可乘以往返,與普通漁船迥然相別[5]。
除形制巨大的罛船以外,還有各種各樣大小不等、用途各異的漁船。同治《湖州府志》卷33《輿地略·物產下》轉引《南潯志》云,有“漁舟曰舴艋,船尾系木,著水能當一人。船任棹不橫,俗呼為神仙漿”。同上書轉引《雙林志》云,“畜鸕鶿以取魚者曰水鴨船”。水鴨船一般“長一丈四五尺,狹小靈便”[6]。水鴨船又名哇船,“得魚后不能吞咽,待其上船以手哇之;但所得之魚惡臭,魚味為最下”[7]。還有利用魚類的趨光性誘捕的專用船,名跳白船,或稱白劃船。其法將小船“粉堊其板,月中行湖中以誘魚”[8];或者“照夜火以引魚自躍”[9]。除捕魚船以外,還有捕捉其它水產之專用船,如“捉螺蜆者曰扒螺螄船”[10]。由于資料來源的原因,以上主要介紹的是清代太湖流域的漁船規制,但估計同時期兩湖地區及鄱陽湖地區的漁船發展水平也大體如此。
3.漁具
早在唐代,陸龜蒙、皮日休便作有《漁具》詩以序其事,據其詩可知其時已有多種多樣的漁具和漁法,前人的研究多有論述。關于這一點,筆者在前言中已作說明。明清時期,內陸江河湖泊漁民所用漁具更是豐富多樣,所謂“皆窮極巧妙,以與魚遇”。 明代淡水漁具的種類和構造,生動地反映在王圻的《三才圖會》中。該書繪圖真切,充分顯示了廣大漁民的創造性。它將漁具分為網、罾、釣、竹器四大類,很多漁具沿用至今。民國《宿松縣志》卷18《實業志·漁業》載,“取魚之具不一,有以網取者、有以鉤取者、有以罱取者(罱有竿罱、草罱之別)、有以罾取者、有以豪取者、有以釣取者、有以叉取者、有以卡取者、有以鐐取者、有以罩取者、有以籠取者、有以張籃取者、有以摸索或照索攬索取者”,而以網具為主。網具按質地可以分成絲網、麻網等不同類型;按網目可分成密網、稀網各類;按構造可分成合網、旋網等類;按所取水產種類可分成銀魚網、蝦網、蟹網等各類;按取魚水層可分為鐵腳網、大絲網、浮網三種。同上志載,“取魚之網類亦不一,有挨網、密網、合網、旋網、網網、絲網、麻網、季網、風網、請網、跳網、星子網、鐵腳網。取銀魚者有銀網、取蝦者有蝦網,小者為蝦拖,取蟹者有蟹網”。明正德年間太湖地區漁人即以三等網行湖中捕魚,最下層為鐵腳網,主要捕撈棲息于水體下層的魚類,即與“魚之善沉者遇之”;中層為大絲網,上層為浮網,欲以之“截魚無遺”[11]。鐵腳網可能即旋網,(清)焦循的嘉慶《揚州北湖小志》卷1《敘漁第五》載,旋網使用之法,漁人“立船頭,兩手撒網平鋪水面,網周皆鐵腳沈入水底,徐收其中繩,則鐵腳斂而魚包其中”。
次于網則為鉤,亦為重要漁具。鉤之種類不一,大者為劃鉤,次者為絲鉤,又有拖鉤、走鉤、繃鉤、小鉤、釣鉤、鴨鉤等。用絲鉤取魚,系鉤于繩垂置水中;其隨船牽走者謂之拖鉤,其攔系不動者謂之掛鉤。垂釣者有釣鉤,取野鴨者有鴨鉤。宿松地區取漁之具以網類為最多、鉤類次之,其他各類又次于網與鉤[12]。前文述及湖廣及江西等地以巨鉤釣取鱘鰉魚法,即為滾鉤法,也就是今天的延繩釣。一些極為貧苦的漁人,連漁船小舟都置辦不起,只能在水濱搭茅屋居住,編竹器為漁梁捕魚,時人有詩為證,“野人無船住水滸,織竹為梁數如罟”[13]。在不同的水域所使用的主要漁具大不一樣,如面積廣闊的江湖水域主要使用大型網罟,而在淺窄的溪浦港瀆則不宜使用。正德《姑蘇志》卷13《風俗》載,用于溪浦港瀆之域捕魚之具,“其在溪浦者為簞,港瀆為罾,蘆葦之間者為叉”。貯藏所捕獲之魚的器具也多種多樣,有笱、有筒、有筌等,不一而足。除湖泊外,沿海地區的內河水域大多較為狹窄,以下列表說明其漁業所用漁具、漁法:
4.漁法
漁法因漁具的不同而各異,上表中詳細介紹了幾種漁具的制造法與使用法。李士豪、屈若騫先生所著《中國漁業史》將漁法總結歸納為襲獲漁法、驅集漁法、誘集漁法和陷阱漁法四種類型。焦氏《揚州北湖小志》卷1《敘漁第五》載多種“取魚之法”及取蝦、蟹之法,各自適應于不同的水域、不同的季節、不同的水產種類。以下結合其它方志記載分類敘述:
襲獲漁法:① 風兜法,以大船只植蒲帆,后系大罟,風浪大作時駛于湖心,往來如奔馬,得魚最多。② 泥網法,船亞于風兜,亦用大罟,俟無風時圍而獵焉,所得亦多。這兩種漁法,不僅使用于揚州北湖,亦通用于高郵湖,估計在長江中下游地區的水面寬闊處所都可使用。③ 此外,還有一種用于寬闊水域的漁法曰圍籪,為焦氏所未言及者。其法就湖品屈曲圍之數里或十數里,然后逐日移樁及籪以縮小范圍,一兩個月后僅占水面一二畝,至此時“則其中水族充牣,所獲數千百石不等,俗名出重”[14]。以上三種均為適宜施展于寬闊水域的漁法,在小河支流、溪瀆港汊等小水域則不適應。④ 大索,以索布水面,魚見索則不前,人立船上以罩沿索取之,所得每有大魚。⑤ 叉,以短竹戴四刃矛于末,人左右手各持一,沿湖濱或溪澗取之,每得大魚。⑥ 探蟹,春月蟹居穴,沿水濱以手探取之,必有得。⑦ 哇船,或稱水鴨船,利用動物如鸕鶿、水獺等捕魚。鸕鶿俗名摸魚翁[15],漁者于船上“蓄水鴉七八頭或數十頭不等,喂以豆腐,扎其頸項,潮上時將水鴉驅入河流,令其捕捉魚類,如有所獲,以竿驅起,勢頸以取出之,隨取隨放,所獲頗多”;但一般難以得到較大的魚類而且不甚新鮮,賣不了好價錢[16]。
驅集漁法:① 手操網,“網甚小,以三尺左右之細竹扎成三角形,系網于上,網口之中央系以長竿即已竣事。凡在狹小之池沼中都用之”[17]。② 籠罩,一人以罟系植木五置水中,一人以竹搗之,魚驚上竄,升其罟以受魚”。③ 打避風,系網于兩船間,用木擊船作聲以迫魚入,一名響罾。④ 抹灘,兩人在船,用竿驅魚上灘,另兩人持網兩端裸行水中,沿灘抹取,一名箍網。⑤ 推板,水淺時,人左手持長竿,竿端著板推水,魚隨板躍,右手持罩罩之。⑥ 蝦拖,系罟于竹,牽之行名曰蝦拖。凡拖曳性一類網具均屬此法。
誘集漁法:① 跳白船,或稱白劃船,其法粉堊其板,月中行湖中以誘魚。民國《寶山縣再續志》卷6《實業志·漁業》記載更為詳細:“魚性喜白色,是船全部漆白,月晦時放乎中流,魚見白色則喜而跳躍自入船中,晨興漁者可不勞而獲也”。② 拾,秋末蟹肥,夜吹沫飛空中,性喜火,見光則就,漁者以火照之,誘其墜而拾焉。同治《湖州府志》卷33《輿地略·物產下》也有類似記載云“照夜火以引魚自躍”。
陷阱漁法:① 張羉,結繩為之,銳其末,沈水中,張口當急流,每獲亦百余斤。② 張卡,以線排緊竹簽布水中,簽兩端皆銳,屈曲之,鍵以茭梗,梗上敷麥麩為餌,魚吞餌則口為簽困,所獲多鯽。③ 張瓦,用兩瓦合之,置柳根或茭草中,虎鯊以為巢,清晨舉之,每瓦中可得,只按虎鯊、土步魚也。④ 張了,剖竹編為圓筒,中列齒,入順出逆,置淺水中,唯黃鱔泥鰍入,無他魚。⑤ 花籃,編竹為之,梅雨時置圩田中,諸魚逆流而上,每旅,入不能出。⑥ 魚罩,“狀如雞罩,三四月或七八月間蕰草茂盛之時刈割而置于隱靜之河沼中,下散以餌,加罩于上,如遇和暖天氣,鯽魚等類群棲而唧呷于下,漁者可乘機將罩壓下以捕捉也”,主要捕捉鯽魚等[18]。⑦ 蟹籪,編竹為棧,截水中達兩岸間,三四步曲其勢作門,門內多歧,覆以筁,空一隅置竹匣,形圓而銳,上謂之老人頭,高出籪,上天光透入,蟹阻于籪,入門漸狹且黑,見天光上就之,遂困于匣。⑧ 薰索,用大索薰以穢草,斜繞于湖,蟹惡穢不肯過索,乃沿索行至端,有網陷入不能出。⑨ 釣,以長竹曲屈其首垂向水,置餌于末,所得蟹必肥。以上三種均為捕蟹之法。⑩ 張篦,編竹為之,長尺許,形如貝立水中,標以竿,蝦自其縫入。由此可見,陷阱漁法多種多樣,大多為專捕某些魚類或蝦蟹者。張網、流網等類網具亦屬使用此法者。
還有“竭澤而漁”性質的有害漁法如藥魚法,“方春,魚游食則藥之,令盡浮”[19]。關于古代用植物藥魚之法,有學者寫過專門文章予以探討[20],此不贅述。前述星子網、鐵腳網等類網具捕魚,實際上也屬于有害漁法。
二生產方式與生產規模
在各種不同的水域,不僅其漁具漁法各異,漁民采取的生產方式也很不一樣,按捕撈主體可分為集體捕撈和個體捕撈兩種。集體捕撈的生產規模大,是漁民在廣闊水域上采取的主要生產方式,重在統一號令、集體操作、分工協作以提高漁獲產量,往往有專人指揮。集體捕撈的漁獲量大多十分可觀,漁民按一定的規則分配所獲之魚。由于漁獲數量很多,一般于本地難以售完,而多由商人轉販他方。秋冬水涸則魚聚、春夏水溢則魚散,故每年捕魚多以秋冬為盛。漁民進行生產的方式也因季節而異,春夏間漁民大多隨意經營,多為單獨捕撈;秋冬季節魚肥時則專力經營,大多采取集體捕撈的方式。明代時尤如此,其時之文人詩詠對此有詳細記載:
楚天空闊重云幕,孤館風寒倍蕭索。著鞭江上觀打魚……漁官獨坐萬斛舟。船尾載鼓旗船頭,揚旗擊鼓一何勇,漁子舟人皆聳動。鼓聲初發眾舟集,鼓聲再發提網急,鼓聲三發爭進取,萬幅飛綸向空舉,奔騰澎湃聲震驚,浪花激作秋霜凝……千鱗萬尾無所之,一網牢籠莫知數??v橫巨細相倚疊,山積沙頭如雪白。漁人抖擻氣頗舒,屈指團欒計千百。均分各收受,蕩舟便回首。晾網荻蘆邊,燴魚薦新酒。酒酣更唱瀟湘歌,兒竟蟻聚聲相和。且言今歲盡余裕,輸官給役從如何。[21]
這段史料描述的是秋冬時節兩湖平原上的漁民于長江之上打魚的景象,引文生動、形象、具體而全面的描繪了一幅集體捕撈作業的圖畫。打魚時,有主持漁政的官員坐鎮巨舟之上進行指揮;船頭插著旗桿,船尾載有大鼓,以揚旗擊鼓統一號令,負責操舟和打魚的各自做好準備;擊第一聲鼓時,眾舟匯集,再鼓時一齊迅速起網,三鼓時競相收網取魚,此時濤聲雷動、浪花飛濺,場面十分浩大壯觀;一網所得、不計其數,大小巨細、堆積如山,漁獲數量特別豐富;漁民精神抖擻、氣色舒暢,計算并平均分配所得之魚,然后蕩槳返舟、各自分散。
時至清代,集體捕撈仍是獲取大量魚產品的主要生產方式,其生產規模更為可觀。如前文述及之高郵州長湖漁業之特色漁法“圍籪”,“每屆大水之年,秋末水落則眾漁集股”[22];在廣闊的湖面上圍數里或十數里水域,然后逐日縮小包圍圈,到一兩個月后僅占一二畝水面;“獲利最豐”,所謂“水族充牣,所獲數千百石不等,俗名出重”。但是,與明代相比較而言,其生產方式的性質已發生很大變化。前述明代的集體捕撈生產很明顯由官方組織管理,如由漁官坐鎮巨舟之上主持漁政如指揮生產及分配等。清代時漁民所采取的此圍籪之法,則為漁民自行集股組資,且“非資本雄厚不克舉辦”,已不再由官方直接干預漁業生產。其產品分配方式則肯定主要是按所集股資多少來進行的,這種自行集資合股的集體捕撈方式的生產效率無疑要大大高于明代由漁官主持漁政的集體捕撈方式,這也是生產發展、社會進步的一大表現。
不僅長江北岸的通揚地區采取集資合股的集體捕撈生產方式,江南的太湖流域也存在相似的生產形態。罛船形制已如前述,可知非有雄厚資產的大戶漁人不能制辦,一般貧窮漁家肯定不敢奎望。有《罛船竹枝詞》云,“櫂郎野飯飽青菰,自唱吳歈入太湖。但得罛船為贅婿,千金不羨陸家姑”[23];意謂如能入贅于罛船漁家做女婿,也不羨慕有千金賠嫁之陸家女兒;可見太湖罛船漁家大戶家底之豐裕。即便如此,罛船在捕魚作業時仍要聯接四船為一帶,兩船在前牽大繩驅石引導,兩船在后面牽網相隨[24]。由此可見,就其生產方式而言,也是采取集體合作捕撈的形式,生產規模十分浩大。其產品分配應亦同于前述之“圍籪”漁法,按投資多少而定。時至清代后期,內陸淡水水域的漁業生產關系呈現出更為復雜的形態。民國《宿松縣志》卷18《實業志·漁業》記載:
(該縣東南兩鄉)人民對于產魚之湖池等亦視為不動產之一種,可以將所有權移轉亦如房屋田地之典質買賣。每值取魚之時或自行經營或佃于他人經管。經管者謂之湖主,取魚者謂之業戶,其禁例甚嚴、其規約甚密。每年秋季水涸即安排管理,取締他人之自由捕取,謂之禁湖,至來年春末水漲則全行放任謂之散湖。凡禁湖以后、散湖以前如有擅行入湖自由捕取者則視為違反禁例。規約之行為保障極為嚴密。
根據以上一段材料可知,該地湖池水域成為一定漁民的不動產,其使用權與所有權已經發生分離。所有權即如田地中的“田底”,使用權即如田地中的“田面”。所有權可以象房屋田地一樣轉移、買賣、出讓等,使用權則可以出租承佃;而承佃經管之人又招有業戶即最下層的貧苦漁民進行捕撈生產,有“湖主”、“業戶”之別。如將湖池水域佃于他人經管,其間則存在著多層承佃關系,“湖主”與“業戶”之間又有一層“佃主”。水域的產業組織管理極為嚴密,在一定時期內即秋冬適捕季節禁止非“業戶”類的漁民進入該水域打魚,稱為“禁湖”。“禁湖”期自秋季水涸直至來年春末水漲結束,禁湖結束后至下一年禁湖前這一段時間稱為散湖,聽任漁民捕魚,不管是業戶還是非業戶都可以在湖中捕撈生產。如有漁民在“禁湖”期間擅自入湖捕撈者,一律按規約進行處置。其規約所制定的行為保障措施極為嚴密細致,具體條例如何因未及記載則不得而知。
個體捕撈一般主要是在支河溪流等小水域上采用的生產方式,生產規模很小。漁民多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體捕撈,所捕獲的魚類全歸自家支配,不存在分配問題。個體捕撈的漁獲量一般均較少,其魚產品于本地即可售完,而少有商人運販他方者。漁民大多自行在魚市上出售所獲之魚,用以繳納魚稅和養家糊口。個體捕撈的生產方式一般全年都會存在,尤其是無甚資產、僅靠一葉小舟在水上討生涯的窮苦漁戶,經年打魚,否則無以為生。因此說,漁民春夏秋冬四時均在煙波風浪中辛勤勞作,有詩云:“湛湛長江上有楓,偶然相遇兩漁翁,明日何由問蹤跡,五湖煙浪杳茫中。”[25]于秋冬適漁期進行集體捕撈生產的漁戶,春夏時可能也進行單獨捕撈生產。
[1] 康熙十四年《安慶府志》卷5《物產》。
[2] 民國《懷寧縣志》卷6《物產》。
[3] 民國《宿松縣志》卷18《實業志·漁業》。
[4] 民國《寶山縣再續志》卷6《實業志·漁業》。
[5]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輿地略·物產下》。
[6] 民國《寶山縣再續志》卷6《實業志·漁業》。
[7] 嘉慶焦循《揚州北湖小志》卷1《敘漁第五》。
[8] 嘉慶焦循《揚州北湖小志》卷1《敘漁第五》。
[9]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輿地略·物產下》。
[10]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輿地略·物產下》。
[11] 正德《姑蘇志》卷13《風俗》。
[12] 民國《宿松縣志》卷18《實業志·漁業》。
[13] (明)何景明《大復集》卷11《津市打魚歌》。
[14] 民國《高郵州志》卷1《民賦志·營業狀況》。
[15] 民國《川沙縣志》卷5《實業志·漁業及林業》。
[16] 民國《寶山縣再續志》卷6《實業志·漁業》。
[17] 民國《寶山縣再續志》卷6《實業志·漁業》。
[18] 民國《寶山縣再續志》卷6《實業志·漁業》
[19] 正德《姑蘇志》卷13《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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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資源保護
一資源保護觀
我國漁業生產的歷史十分悠久,早在原始時代,即以漁獵并稱。漁民通過長時期的漁業生產經驗積累,不僅能準確辨別各種魚類的外表形態和食性等,也十分熟悉各種魚類的棲息水域、水層及其繁殖季節,并能準確掌握洄游魚類的生殖洄游習性及洄游周期。正是在此基礎上,漁民充分認識到適度捕撈、合理的保護漁業資源以保證漁業再生產的重要性。
人們在打魚時,也有自發的資源保護意識,有詩云,“漁郎住在雙江口,家養鸕鶿十八九。唱歌打槳落長潭,大魚上船小魚走……”[1];可見,對于尚未達到捕撈規格的小魚,漁民即將其放生。又有詩云,“取物還存愛物仁,半釋況乃兼細碎”,詩句后且注云“渭涯命取其半,余復放之”[2]。由此亦可知,人們對漁獲數量亦有限制,捕獲到的細小之魚都予以釋放。
漁民清醒地認識到如果捕撈過度、采用一些影響魚類生長和繁殖的有害漁法“竭澤而漁”的話,勢必引起漁業資源的減少甚至枯竭。捕撈對水產資源的影響主要表現在資源的種群結構兩方面,當某種水產資源處于過高捕撈強度時,種群中達到可捕規格而尚未達到最迅速生長階段的個體大部分被捕掉,種群就主要由低齡魚所組成;種群生長量會因此而受到影響,如進一步加強捕撈,由于大量的魚在成熟產卵前被捕掉,使產卵群體的數量減少到不能對種群提供正常的補充群體。處于這種狀態下的水產資源即為嚴重捕撈過度,種群個體數量呈災難性下降。因此,必須避免出現捕撈過度的情況,即采取一定的漁禁措施。有史料記載:
漁業各有禁例,有清中葉時,對于魚之保護極為嚴密。凡魚之捕取均有一定之慣例,否則謂之違禁,如每值春間為各魚放子之時,魚秧暢旺,必須暫停捕取,又捕魚之具如用拖鉤取、用星子網、鐵腳子網、圍罩而取等類(此項漁器牙稱非業,不準入湖,已勒碑垂禁);他又如布壕攔壩種種方法均屬竭澤而漁。巨細靡遺之意在經濟眼光視之,殊非取魚善法,故從前皆垂為厲禁,蓋所以廣滋生而留大利。近以業漁之人日多、營利之心日亟,從前禁例久不實行。[3]
從以上一段材料可知,清代中葉時,官方及漁民均十分注意對漁業資源的保護,著眼于漁業再生產的長遠目標,即具備“經濟眼光”;禁止采取竭澤而漁的辦法,避免漁業資源枯竭。
二資源保護法――漁禁
漁禁制度涉及禁漁時段、禁用漁具、禁用漁法等各個方面,所謂“巨細靡遺”。漁業捕撈生產有嚴格的慣例定規,“勒碑垂禁”;如有違禁,則有嚴厲的懲罰制度。以下從漁禁的各個方面分別予以闡述:
1.時段之禁
不同的魚類,其繁殖季節不一,但大多數魚類都在春季進行繁殖,即所謂“春間為各魚放子之時”。當此時,則“必須暫停捕取”,使魚類得進行正常繁殖,以保證“魚秧暢旺”?!棒~秧”即魚苗,有魚苗才會有大魚。如果在魚類正當繁殖的季節大量捕撈,勢必使很多懷子之親魚難逃網罟,其腹中之子亦不復變為“魚秧”矣。漁業資源即因此而減少,故禁漁有時段之禁。不單此處記及禁漁時段,其它史料亦有類似記載,如萬歷《南昌府志》卷9《漁課》中即記載該府所轄之官港深潭等水域“每歲秋冬停禁”、“秋冬禁外”等,可知春夏間則為禁漁時期。前述湖廣地區的大型集體捕撈生產主在秋冬時期而非春夏間亦可為有禁漁時期之證。
2.漁具之禁
除有時期之禁外,一些有害漁具亦在禁止之例。捕魚之具如“拖鉤”、“星子網”、“鐵腳子網”、“圍罩”等類均為有害漁具,“不準入湖”。拖鉤、鐵腳子網的結構組成成分中都有鐵器以沉入底層水域,用這兩種漁具捕魚有可能使分別棲息于上、中、下層水域的各種魚類都在劫難逃。圍罩亦類似于此,可能使被罩水域中的各種魚類都進入圍中。星子網之網目極細,用這種網具捕魚,尚未長成的幼魚及細小魚類均成為被捕對象。凡此種種,都將造成捕撈過度的后果而不利于漁業資源的再生產;故“此項漁器,牙稱非業”,并“勒碑垂禁”而被列入禁止對象。
3.漁法之禁
除以上之有害漁具外,一些漁法如“布壕攔壩”等會影響到魚類的生殖洄游,魚類洄游至此便不能通過,無法再溯江而上產卵,就可能造成這些魚類資源的枯竭,至少短時期內在該流域不再出現。另外,還有用有毒物質毒害魚類的藥魚法,如前文所引之“方春,魚游食則藥之,令盡浮”。所謂“令盡浮”,即水域中所有魚類中毒后全部死亡,無一幸免。因此,這類漁法必須嚴格禁止。
此段材料雖只言及清代中葉,但估計明清時期均大抵如此。前文已述,明太祖即充分認識到漁業的重要性,漁業課稅為朝廷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明初曾于全國普遍設置河泊所,漁政制度極為完備。因此不難推測,有明一代亦有嚴密的漁禁制度,清代制度大多為繼承、發揚前明者。
[1] (明)周是修《芻蕘集》卷2《漁郎謠》。四庫1236-18
[2] (明)孫承恩《文簡集》卷21《臘月同霍渭厓諸公烏龍潭觀打魚用坡翁韻》二首之一。四庫1271-264
[3] 民國《宿松縣志》卷18《實業志·漁業》。
小結
綜上所述,長江中下游地區盛產多種魚類,根據其不同的洄游習性可分成淡水魚類、溯河性魚類、降海性魚類和海洋魚類。淡水魚類主要有青、草、鰱、鳙四大家魚,鱖、鲇、鲌、鱧等肉食性魚類,鯉、鯽、魴、鱔、銀魚等常見魚類。溯河性魚類主要有鱘、鰉、鰣、鱭、河豚等。降海性魚類主要有鰻鱺和松江鱸。海洋魚類主要有大黃魚、小黃魚、帶魚和鯔魚等。漁業生產包括捕撈生產和養殖生產兩大類。明清時期內陸河湖水域及沿海地區的天然捕撈業頗為發達,漁民以船為家,漁船既是他們的生產工具,也是他們的生活工具,漁船形制和規格多種多樣。漁民所用漁具、漁法亦豐富多彩,漁具有網具、鉤具、釣具、竹器等;漁法可分為襲獲漁法、驅集漁法、誘集漁法和陷阱漁法四大類。漁業生產方式按捕撈主體可分為集體捕撈和個體捕撈兩種形式,集體捕撈的生產規模大,是于寬闊水域上采取的主要生產方式,生產時間多在秋冬季節。明代時往往有漁官進行指揮,重在統一號令、分工協作以提高漁獲產量,漁獲物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其銷售除本地鮮銷外,主要進行批量加工然后由商人運販遠銷外地。清代時集體捕撈大多已發展成自發組織、集資合股進行漁業生產,漁獲物的分配方式與明代亦已大不相同,分配比例主要依據股金資本的多少而異,其銷售亦仍已批量加工、商人販運為主。個體捕撈的生產方式不受水域面積限制,全年都有生產,所涉及的生產者多,但生產規模遠遠小于集體捕撈生產;因漁獲量較少,其漁獲產品一般以本地鮮銷為主。沿海地區的捕撈生產規模一般較內陸水域大,漁民熟練掌握各種魚類的漁汛期,漁船、漁具、漁法亦多種多樣。明清時期的養殖業也有了很快的發展,不僅在資以水利灌溉的池塘陂堰等小水域的魚類養殖頗為發達,甚至出現大量人工開鑿的魚池養魚。
明清時期長江中下游地區的魚苗生產與販運業十分興盛,這從一個側面體現了該地區淡水養殖業的日益發展。漁民們在長期的魚苗捕撈生產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魚苗捕撈采集生產及販運銷售已形成一個較完整的體系。魚苗市場規模盛大,魚苗販運渠道較廣,銷售輻射范圍寬。販運方式多種多樣,有魚秧船,也有魚秧擔;資本雄厚的用特制漁船裝載運輸,小本經營的負擔肩挑販售。官方參于與干預了魚苗生產與販運的全過程,在魚苗集中產地專設有魚苗廠等稅收及管理機構,采取一定的政令措施維護魚苗販運業的正常運行,但對大型魚苗販運商按魚秧船的規格尺寸分等征收較重的船料稅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與阻滯了魚苗販運業的發展。
漁業生產包括捕撈和養殖兩大方面,明清時期漁業生產的變遷也主要體現在這兩個方面??梢哉f,越在歷史前期,天然捕撈業的主導性地位體現越明顯,隨著歷史的發展,淡水養殖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在漁業生產中的地位也日益上升。明清時期,內陸淡水水域的天然捕撈業由于河湖的淤淺淤廢、圍湖圩垸的大規模擴展而日益衰落,專門從事漁業生產的專業漁民迅速減少。于此相反的是,與農業墾植所需水利灌溉排澇設施相輔而行的小水域的淡水養殖業則日益發展,但這種養殖業已非專業漁業,而是農業墾植業的一種副業,其從業人員亦非專門從事漁業的漁民,而是兼營淡水養殖。一般來說,經濟越發展,人們對各種產品的需求越豐富,對魚類食品的需求和消費量應該說越大,至少不會大為下降。因此說,水產品的總產量并不隨天然捕撈業的日趨衰落而大為下降,淡水養殖產量的上升彌補了因捕撈業衰落而可能引起的供需矛盾。另外,淡水漁業與海洋漁業的地位也在發生變化。越在歷史前期,由生產力的發展狀況所決定,淡水產品比重要高于海洋產品,淡水漁業在漁業生產中占據重要地位,至少與海洋漁業處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隨著時間的推進、生產力的發展,淡水漁業的地位日益下降,而海洋漁業的地位則不斷上升,因此說,海產品的豐富可能緩解淡水漁業的衰落造成的水產供需矛盾,日益便利的交通和遠距離商貿的發展更使其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