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環境下統計違法案件的取證
佚名
[摘 要] 隨著機技術、技術不斷地成熟,統計信息化的步步推進,統計報表處理也越來越依賴于網絡,各級統計部門開始采取“聯網直報系統”實現統計機構和基層統計單位的交互式訪問及提供網上報送工作。由于網絡本身的特性,它為統計執法在網絡環境下的取證工作提出了難題。本文從統計執法的角度,在網絡運行環境下,采用聯網直報系統后,進行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時,如何利用已有的研究,對合法有效的證據取得進行了探索,闡述了取得合法有效的電子證據的可行性。為統計部門如何充分利用統計信息服務和網絡建設方面的成果,大膽利用網絡技術和高效、快捷的聯網直報系統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 統計 執法 網絡 電子證據
前言 隨著我國主義市場的健康發展,統計體制改革和統計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統計信息化的步步推進,計算機及其網絡在報表處理方面越來越發揮著重要作用。 ,各級統計部門開始采取“聯網直報系統”實現統計機構和基層統計單位的交互式訪問及提供網上報送工作,由于網絡本身的特性,它為統計執法在網絡環境下的取證工作提出了難題,又因取得的證據為電子證據,它又不同于傳統的證據,而在統計工作在網絡環境下不斷地開展,它成為統計工作者不可回避的課題,需要積極地對它展開研究。 一、電子數據證據的概念 要對電子證據概念做準確表述比較困難,電子數據證據可定義為: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使用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可將其概括為“由介質、磁性物、光學設備、計算機內存或類似設備生成、發送、接收、存儲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 電子證據本質上是一組數字化的信息,通過“0”或“1”這兩個數字的不同編碼記錄于磁性介質中。 二、目前法律界對電子證據認識 (一)對電子證據特點的認識 在這一上沒有太多的分歧,基本上能夠歸納出: 1、高性。計算機是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工具,其證據的產生、儲存和傳輸,都必須借助于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等,離開了高科技含量的技術設備,電子證據無法保存和傳輸。如果沒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錯的,電子證據能準確地儲存并反映有關案件的情況, 2、無形性。一切交由計算機處理的信息都必須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才能被計算機讀懂,其實質上只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看不見摸不著,具有無形性。 3、復合性(即多媒體性)。多媒體以計算機為核心,交互地綜合處理文本、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種媒體信息,并使這些信息建立邏輯連接。它使表現的信息圖、文、聲并茂,人機交互更為直觀和,而不是單一的數據、文字、圖像或聲音的處理。這種以多媒體形式存在的電子證據幾乎涵蓋了所有傳統證據類型。 4、破壞性。從技術上講,電子證據的物質載體是電磁脈沖,行為人能方便地蓄意操作、改變數據或程序,或者截收、監聽、竊聽電子數據。網絡環境下,數據的通信傳輸又為操縱計算機提供了更便利的機會,極易變更軟件資料。 5、超文本性等。信息并不僅僅包括在數據電文之中,而且包含被數據電文所提及的信息。 (二)電子證據的定位問題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章第31條規定證據有七種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及現場筆錄。我國的三部訴訟法基本上對證據的形式有著同樣的規定。我們對證據列舉中未明確電子證據,所以目前在電子證據研究過程中,爭論最為激烈的電子證據的定位問題,人們先后提出了“視聽資料說”、“書證說”、“物證說”、“鑒定結論說”、“混合證據說”和“獨立證據說”等多達6種觀點。其實電子證據具有獨自的社會經濟基礎,具有本身的顯著特性,任何一種傳統證據都無法將電子證據完全囊括進去。在今后的立法中,應當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 就我國行政訴訟法來看,7種證據類型除物證、視聽資料外的證據外在表現形式都有可能表現為書面形式,但這并不妨礙它們因其自身的特征而單獨成為一種證據,建立起自身的證明規則,而電子證據很顯然有其自身區別于其它證據的顯著特征,電子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亦是多媒體的,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傳統證據類型,把它歸屬于哪一類傳統證據都不合適。所以,更多的人把電子證據作為獨立的證據看待。 三、網絡環境下統計執法應明確電子證據的定位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規中視電子證據為視聽資料之一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 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證據法》專家建議稿中,有電子證據獨立的證據地位的傾向,但目前在統計執法中還應按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來定位,畢竟在目前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是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規定。 四、取得具有可采性的電子證據對統計執法的指導意義 法律規定,證據的根本屬性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具備“事實”這個屬性就不能被排除在證據形式之外。電子證據是一種客觀存在,盡管在收集、認定、保全及出示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困難,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其證據力。 電子證據是具有可采性的。電子證據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使得它和普通的物證、書證的單一性相比,利用電子信息通過顯示器展現在閱讀者面前的不僅可以表現為文字、圖像、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編譯的,因此電子證據能夠更加直觀、清晰、生動、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電子證據如果不考慮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影響等因素,電子證據是所有證據種類中最具證明力的一種,它存儲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保存及隨時反復重現,它不像物證一樣會因周圍環境的改變而改變自身的某種屬性,不會像書證一樣容易損毀和出現筆誤,也不像證人證言一樣容易被誤傳、誤導、誤記或帶有主觀性,電子證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具有是客觀真實性; 此外,電子證據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時,便于操作的特點。而且電子證據能夠避免其他證據的一些弊端,如證言的誤傳,書證的誤記等,相對來說比較準確,比較接近事實情況。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證據欲作為定案的根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確定電子證據的可采性標準自然也應遵循這三個標準。從我國現行的證據制度來講,關于證據能力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的主體、收集程序和證據的形式、證據來源、證據的真實性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為使電子證據具有可采性,在統計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依法檢查;應對收集的客觀存在的電子證據及其收集全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同時將電子證據打印輸出;對電子證據采取保全;在執法過程中應由公證人員陪同等。 五、取得有效的電子證據的探索 (一)網絡環境下統計違法證據取得的可行性 1、具有健全的執法機構并有一支具有執法經驗的執法隊伍。 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目前各級統計機構都設有執法機構、配備執法人員,經過多年的執法工作,在統計執法上積累了很多經驗,鑄造了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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