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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2001年中國經濟史研究述評·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

孔 明

本年度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經濟史的研究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績,選題更加廣泛,不少研究富有深度,特別是財政史、區域經濟史、生態環境史的研究令人矚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績,一些中青年學者積極參與其中。本年度的研究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有的研究不嚴格遵循學術規范,或選題重復等。

農業 畜牧業

蔣福亞《也談<嘉禾吏民田家蔀>中“二年常限”田的涵義》(首都師大學報5)得出如下結論:所謂“二年常限”,既指租佃者佃種土地的年限,也指其所繳定額租的年限。文章通過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的深入分析和大量計算,不僅廓清了“二年常限”田的真正涵義,而且對此前已有的兩種說法進行訂正和補充,這對于深化魏晉經濟史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關于隋唐屯田營田,又引起學者的注意。李寶通指出《隋書?食貨志》對隋代屯田記述含混,文帝時邊地軍屯規模有限且持續時間短;河西民屯不但未增且有縮減。隋代之富在于順應歷史趨勢推行均田制,屯田之效微乎其微。人身依附關系的減輕使內外民屯受到限制,隋煬帝大規模徙邊民屯非但無效,且嚴重干擾了均田制的正常實施;隋代統治者未能開展積極有效的邊地軍屯導致轉輸勞弊,并最終誘發了反隋起義(隋代屯田的歷史作用及其限制/西北師大學報3)。馮金忠《試論唐代河北屯田》(中國農史2)強調,安史之亂以前河北屯田主要分布于幽州至渝關一線,以軍屯為主,有幽—薊、平—營、檀—媯等屯區。安史之亂以后,在河北藩鎮割據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屯田有向中南部推移的趨勢,各鎮均有屯田,但仍以北部為主,而且其規模、范圍都有較大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恢復發展經濟的一種有效形式。馮培紅《唐五代敦煌的營田與營田使考》(蘭州大學學報4)利用敦煌文書并結合傳統史籍,對唐五代敦煌地區的營田和營田使進行了梳理和考辨,其結論是:敦煌地區早在武則天時就已經實行民事屯田,較內地早;吐蕃占領時期出現寺院營田,為其他地區所無;歸義軍時期曾經大規模實行營田,僅瓜沙中心地區是民事營田,河西其他諸州為軍事營田;敦煌地區實行了一套完整的營田使官職體系。盧向前《唐代西州土地關系述論》(上海古籍)系這一方面總結性專著,值得一讀。

朱雷《吐魯番出土唐“勘田簿”殘卷中所見西州推行“均田制”之初始》(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18輯),通過對數件“勘件簿”進行了令人信服的考證,指出不僅可以看出該簿的特點,也可推斷其制作的目的,即為實行“均田制”做最為必要的前期準備。換言之,該“勘田簿”就是唐平高昌后,為了了解西州高昌縣民各戶實際占有土地狀況以推行均田制而作的。盧向前《唐代西州合戶之授田額——唐代西州田制研究之五》(敦煌吐魯番研究5卷)認為,唐代西州老、寡及小等合戶,可額外多得常田一畝、部田二畝。這種標準存在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當地土地的欠少(若為兩戶,官府之授田數量當更多),另一方面,則在于唐代官府為了體現所標榜矜寡孤獨老疾有所養的儒家思想。金圣翰《論唐代敦煌戶籍文書中的“自田”》(敦煌吐魯番研究第5卷)的研究表明,在同一戶內的已受田相鄰近的情況比較少而鄰近時使用戶主名記載四至的唐代均田制下,很難肯定同戶籍文書上常常看到的“自田”的地段退土地時或分土地時,甚至注冊在別人的戶籍時未改寫的事例,可以看出“自田”與屬于其所注冊的地段的戶無關。這種“自田”是實體雖然不明確,但可能是指屯田。總之,均田農民在均田制范圍以外有沒有合法土地是不可斷定的。

薛瑞澤《讀<洛陽伽藍記>論北魏洛陽的寺院園林》(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的結論是:北魏時洛陽的寺院園林是中國園林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樹種開始呈現出駁雜的氣象,因花草的種植,使寺院園林呈現出庭院的特色。寺院園林的構成有兩種形式,一為與寺廟建筑融為一體;二是往往舍宅為寺,使寺院園林具有了達官貴人園林的特色。魯西奇論述了《唐宋時期漢水流域糧食作物種植及其地理分布》(中國農史3):當時這一地區的糧食作物以水稻為主,小麥種植面積及在人們食物結構中所占比重逐漸擴大,粟、菽等雜糧作物也有一定比例。漢水下游湖沼區,涢水流域、漢中盆地、蠻河中下游及南河下游地區的水稻種植占主導地位;唐白河平原南宋以后水田面積大幅度減少,逐漸演變為較為單純的旱作區;襄宜平原北部和隨棗走廊西端也存在同樣的演化趨勢;在丘陵山區,麥、粟等旱地作物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王艷明《從出土文書看中古時期吐魯番地區的蔬菜種植》(敦煌研究2)主要根據出土文書,對中古時期吐魯番地區蔬菜的種植規模、菜園屬性、蔬菜種類以及蔬菜加工、銷售等,進行了比較系統地研究。吳宏岐《唐代園林別業考補》(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在李浩《唐代園林別業考論》一書的基礎上,從唐宋筆記小說及兩《唐書》中新輯錄出唐人所營構的園林別業11處,在確定其業主和地點的同時,研究了各園林別業的選建環境和內部景物建構的情況,對全面了解唐代園林別業的類型、特點和地理分布提供了有益的幫助。

畜牧業經濟的研究比較活躍。王利華《中古時期北方地區畜牧業的變動》(歷史研究4)的主要觀點是,中古時期,我國北方黃河中下游地區畜牧經濟的比重曾有明顯上升,畜產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具體表現為畜牧區域曾向內地顯著擴張,大型官營和私營畜牧業一度相當繁榮,農耕地區家庭飼養規模也有所擴大,羊取代了豬成為主要肉畜。但經過一段上升和繁榮之后,畜牧業重新漸轉衰退。這些變動,與人口密度的升降和游牧民族的內徙直接相關,是農耕與畜牧兩種具有不同生態適應性和能量生產效率的經濟生產方式不斷競爭消長的結果,與所謂“胡化”和“漢化”過程互為表里。乜小紅《唐五代敦煌牧羊業述論》(敦煌研究1)指出,唐五代敦煌牧羊業發達,有官營、寺營、私營。羊在敦煌社會生活中的用途是食用、賜人、祭祀犧牲,羊皮制作冬裝,羊毛用于紡織。牧子以羊向羊司納稅。

農業經濟政策方面的論文主要有雷依群《隋唐的殷富與隋政府的農業政策》(唐都學刊2)等。雷文指出,在以農業經濟為主的中古時代,除生產力諸因素之外,其殷富歸功于政府所實行的一系列農業政策,隋唐的殷富正好如此。

手工業 商業

近年來在唐代工商業方面執著耕耘且取得顯著成績的青年學者劉玉峰《試論唐代官府手工業的發展形態》(首都師大學報5)指出,唐代官府手工業部門種類繁多,規模龐大,不但有從中央到地方的多層次行政經營管理系統,而且建立在封建統治基礎之上,按照政府的需要,生產幾乎無所不有的各類產品,具有很強的政治干預和自給自足的特點,是典型的封建經濟。它的存在和發展以剝奪民間手工業為主要手段,從而摧殘了民間手工業的正常發展,阻礙了新的生產方式的成長。他的另一篇文章是《唐代礦業政策初論》(齊魯學刊2):唐代對礦業實行了以官營優先為前提的公私兼營政策,一方面由政府經營管理著一部分礦業,另一方面也允許私人經營。唐代對私營礦業的管理變化是:前期政府設冶監官營處,私人可以采礦,但要向冶監繳納礦稅,而不設冶監官營處,私人亦可采礦,也可以礦產向當地政府折充課役。唐玄宗開元初,政府制定了專門的令、式條文向私營礦業征稅,此后在管理上逐步予以加強。劉玉峰還發表了《唐代對民間工商業的政策與管理》(學習與探索6)等。馬德《敦煌壁畫中的多輪車與椅轎》(敦煌研究2)一文通過對敦煌壁畫中現存的唐代所繪的四輪車、多輪車及椅轎的考察與研究,對中國歷史上交通工具制造和使用的情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常青《試論龍門初唐密教雕刻》(考古學報3),主要從內容上考釋了擂鼓臺、萬佛溝以及龍門山的密教雕刻,并分析了其時代背景和歷史地位。

商業的研究比較活躍,成績顯著。蔣福亞《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商品經濟和傳統市場》(中國經濟史研究3) 認為,魏晉南北朝時期,確實出現過商品經濟和傳統市場萎縮的時段和地區,主要是北方,主要原因是戰亂。但若將北魏中期以后的北方、東晉南朝的南方和兩漢相比,非但差距不大,甚至還略有發展。原因在于魏孝文帝改革后,北方農業領域又成為小農經濟的天下;本時期農業生產沒有倒退,生產力還略有提高;地主土地上租佃制仍占主導地位。即使是地主莊園,也有產品不斷流向市場,和市場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籠統地說魏晉南北朝商品經濟和傳統市場萎縮與歷史實際不相吻合。重新審視這一定論甚有必要。侯旭東《北朝的市:制度、行為與觀念——兼論研究中國古史的方法》(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3卷)從北朝市的分布、形制與管理等入手進行了深入探討,認為對于不同背景的人來說,市具有不同的意義,作者對各自內容作出了詳盡分析。朱和平《試論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作物中的商品成份問題》(農業考古1)論述了當時經濟作物中的商品發展、經營管理、經濟作物種植發展所表現的商品特征、原因和影響等。魏明孔《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國際交易會》(經濟學家茶座5)論述了隋煬帝時期張掖互市的背景、內容和社會影響。谷更有《試論唐代船商的地域特征和經濟實力》(思想戰線5):唐代內河航運發達,素有“江河帝國”之譽。便利的水運條件帶來水上商業的繁榮,船商因而得以發展壯大。就其地域而言,船商的發展是以淮河為界,北不如南,且南方船商又多以沿河城鎮和江南、嶺南的山地、丘陵地區為主。唐代船商按其活動范圍大致可分為跨域性船商、區域性船商和地方性船商三類。跨域性船商是船商中最富有的階層;區域性船商和地方性船商,多以城鎮和草市為中心,對繁榮地方經濟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胡滄澤《略論唐宋時期福建與日本的海外貿易》(海交史研究1)就唐宋時期福建與日本的海外貿易的狀況、規模、特定、原因及影響作了深入探討。

財政 稅收

唐代財政史研究的重大收獲是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下卷第一、二分冊)(北京大學出版社)的出版。該卷篇幅達110萬字。上卷作者列舉了唐代前期機構職能及收支細目,詳細展示了唐代前期國家財政的全貌,引起了學術界的高度重視。下卷則集中探索了唐代后期財政機構的演變及格局,唐后期的收支體系與收支特色等,使對唐代后期財政史的真實面貌和對唐后期開啟趙宋以降新局面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本卷分為二編14章。第一編是“財政機構及職能”,分唐后期財政機構的確立及演變、三司使下的機構及財務行政、唐后期的巡院、理財的內諸司使、中央其他財政使職、地方財政機構等6章;第二編是“財政收支”,分為度支收支、鹽鐵收支、戶部收支、內庫收支、地方收支、其他收支、貨幣與物價、唐代后期——中國財政史上的新時代等8章。孟憲實深入探討了《宇文融括戶與財政使職》(唐研究第7卷):括戶是針對逃戶現象而采取的一個臨時行動,判官組織也是一個臨時組織,然而隨之而來的使職化則證明這個臨時性組織所具有的生命力。面對原來的六部分化傳統,使職化本質上意味著三省六部九寺等政務分工原則受到挑戰,但并非二者是矛盾的,使職體制不可能取代舊制,但在支持唐代后半期存在的歷史進程中,無疑發揮了巨大作用。新加坡學者李志賢《兩稅法非為黨爭之產物——從唐代肅代二朝財政改革對推行兩稅法的意義談起》(中國經濟史研究4)強調,唐德宗即位后在全國推行楊炎所倡行的兩稅法以取代自唐初以來便被奉為國家正稅的租庸調制,對后代歷朝賦稅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另一方面,代、德二朝之際,朝廷內部也發生了激烈的政治斗爭,其中以楊炎與著名理財家劉晏之爭最為突出。有些學者因而認為楊炎、劉晏矛盾的發展,引起了理財政策的變化,兩稅法便是當時朝廷黨爭的產物,與楊、劉之間的沖突有密切的關系;楊炎企圖用兩稅法來抗衡劉晏所掌握的財賦權,以削弱劉晏的財經職權,從而動搖劉晏的政治地位。作者探討肅、代二朝所推行的各項財經整頓和賦稅改革對后來兩稅法醞釀與實行所具的積極意義,從側面說明兩稅法的產生是唐朝在安史之亂后進行財政改革的必然結果,并非政治斗爭的產物,更不是楊炎特意用來打擊劉晏的政治工具。唐代戶部別貯錢設置于唐德宗貞元四年二月,但有一個醞釀和后繼過程。設置之初,其錢源與6項:中外給用除陌錢、缺官俸料錢、外官缺官職田錢、現任外官一分職田錢、停額內官俸料錢和停刺史執刀、司馬軍事錢。戶部別貯錢與青苗錢應有淵源關系,也有區別。這是何汝泉《唐代戶部別貯錢的設置》(西南師大學報2)一文的基本論點。沈世培《論唐代建中定稅的因循性》(中國農史2)建中定稅是對大歷時的賦稅改革政策和征稅狀況的因循,包括對大歷時征稅方法和稅額的因循,也包括對租庸調額和征稅形態的因循,建中定稅在因循中包含著創新,從而奠定了兩稅法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作用。唐代中后期的供軍問題是財政史的重要論題。賈志剛《唐代中后期供軍使、院及相關問題探討》(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18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就供軍系統、軍糧運輸環節及其對供軍的影響等,進行了深入討論。

劉太祥《唐代稅務管理制度》(鄭州大學學報4)根據現代財政稅務理論,論述了唐代稅務管理情況,認為當時依法建立了稅額申報制度、賦稅征收制度、稅務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了對稅務工作各個環節的管理,使稅務管理有制度可循,有法可依;擴大了稅收來源,拓寬了稅收渠道并嚴懲偷稅、漏稅等違法亂紀行為,以法制的約束力,保證了稅務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限制了經濟腐敗的惡性發展。

人口

欒貴川《魏晉時期黃淮海地區戶口與勞動力考述》(中國經濟史研究2)認為,曹魏時世家豪族的蔭附人口眾多、屯田客以及內附的少數民族多不著籍;西晉時“罷農官為郡縣”,屯田戶已納入戶籍,軍戶也有所減少,但隱匿戶口現象仍很嚴重。而政府有計劃地組織人口遷徙對于確保各地區經濟平衡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此外,文章還對《晉書?地理志》有關州郡的戶口數目進行了訂正。張德美《試論唐前期人口重心北移及其影響》(河北師大學報1)的結論是:由于唐前期政治、經濟和文化諸因素的影響,從全國范圍來看,周邊地區及南方人口日漸向北方黃河中下游地區集中,導致了唐前期全國人口分布重心北移的現象,并對唐代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人口重心自南向北移動,正是唐朝走向興盛之時;人口重心自北向南移動,適值中央政權衰落之機,這種人口重心的往復變動,與中央集權的興盛過程相一致。

社會生活

張國剛《唐代家庭與家族關系的一個考察——一份敦煌分家析產文書的學習札記》(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3卷)通過對敦煌文書分家析產后“同居共活”現象的觀察,認為中國中古時期大家和小家確實具有一種似分似合、亦分亦合的特殊關系,其具體表現為兩者在經濟與社會生活上有密切聯系。其中原因有二,一是與中古轉型時期家族形態相關,二是與中古轉型時期特別是唐代的法律制度密切相關。分家析產后大家與小家的關系,表面上是家庭內部的關系。表面上是家庭結構和家庭形態問題,實際上是家族結構與家庭、家族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問題。宋代以降新產生的宗族制度,通過宗族內部成員救助行為的規范化,反而簡化了分家析產后大家與小家的關系,從而也帶來了社會上家庭結構相應的變革。 張敏《魏晉南朝撫恤制度述論》(文史哲5)認為,這一時期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撫恤制度,其內容主要包括哀死和撫恤家屬兩個方面。隨著世兵制度的衰落和募兵制度的興起,封建政權對士卒的撫恤力度有所加大。但撫恤作為社會保障的色彩比較淡,往往淪為政治斗爭的工具。敦煌壁畫保存了大量形形色色的坐具形象資料。青年學者高啟安在《從莫高窟壁畫看唐五代敦煌人的坐具和飲食坐姿》(敦煌研究3、4)指出,唐五代至宋的坐具有傳統的多足壺門臺座式榻、四足矮榻、枰以及由枰或四足矮榻演變而來被一些學者稱為“長凳”的坐具,還有墩、席、地毯、杌、束腰凳、墊、繩床、椅子等。其中,多足壺門臺座式榻、四足矮榻、凳、墩、席、地毯等出現在飲食圖上。與以前相比,一些傳統坐具無論其功能和造型均有所分化,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有所發展和創新。坐具的這一變化和這一時期人們的飲食坐姿以及飲食制相適應。敦煌石窟壁畫所顯示的飲食坐姿與坐具、食床的變化相適應,主要有跪坐、胡坐和垂腿坐。垂腿坐雖已被社會所認可,但尚不規范,可看出由跪坐到垂腿坐的過渡痕跡。除此之外,坐具與食床正在分離,“床”作為類概念的稱謂仍存在。在坐具發生大變革的過程中,飲食坐姿呈現多樣性,向符合人的生理特點、舒適、方便取食的方向發展,并影響到了合食制的形成和座次、坐向等飲食禮儀。日本僧人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關于山東北部一帶的經濟、社會資料相對具體且豐富。張葳《唐中晚期山東北部地區民眾的經濟生活與社會信仰初探——以日僧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為中心》(江西師大學報2)通過對這些材料的分析,作者發現當時當地民眾的經濟生活中,自然經濟仍占有絕對支配的地位,商品經濟在各個方面都受到自然經濟的限制。而此地區的社會信仰也以功利性為主,具有趨眾、多元的特點。楊際平《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的幾個問題》(中國史研究4)敦煌社邑盡管類型很多,按階級組織的社邑尚未見。絕大多數社邑與寺院的聯系只是在思想(信仰)上的、燃燈社、行像社為燃燈、行像活動付出的人力、財物,應該屬社眾的文化消費范疇。寺院上層與部分僧侶吏民之間誠然存在剝削與被剝削關系,但寺院上層剝削的對象是部分僧俗吏民,而不是“社”,剝削的方式是出租田土、碾碨、油梁與放貸活動,而不是燃燈、行像等社邑活動。立社文書中所見的“義聚”是社邑的同義語,而不是公共積累。王靜《唐代長安新昌坊的變遷——長安社會史研究之一》(唐研究第7期):在長安新昌坊居住的空間里,不同時期,隨著坊里宅第易主變遷,居住者的集中程度和結構的變化,使坊內的景觀也前后迥異。在唐代后期,這里成為官人居住地的一部分,又因地近街東中東部的高官住地,又鄰接東南的風景名勝區,所以異常地繁榮起來。這種轉化是以長安城結構改造和職能變化為條件的,而這種分化又與大明宮和興慶宮成為政令的中樞、新昌坊的水源、風景不無關系。

區域經濟 自然環境

王鑫義論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淮河流域的商業和城市》(史學月刊5):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爭頻繁,淮河流域遭到了嚴重破壞。但是在各個戰爭間歇階段,尤其自進入南北朝時期以后,南北政權統治區內的商業又有不同程度的恢復。南北雙方間還存在著邊境互市和以流域為中介地的聘訪換幣的貿易關系。商品交換媒介是谷帛、錢幣并用。從整體上看,軍事、政治成分重于經濟是這一時期淮河流域城市的突出特點,但自進入南北朝時期以后,淮河流域城市的經濟成分明顯增長。陳金鳳《魏晉南北朝時期中間地帶的農業經營略論》(農業考古1)一文對界于南北對峙和抗衡之間中間地帶的經濟狀況,包括屯田、水利等進行了探討,并指出了其特點。盧華語《試論3—9世紀重慶的經濟開發》(中國經濟史研究4)從人口、政區兩個方面切入,著重考察了重慶經濟開發的嬗變軌跡:持續發展,穩步上升,進展緩慢。作者認為,相對安寧的社會環境,有利于重慶的經濟開發;而偏僻閉塞,遠離先進的經濟、文化中心又阻礙了重慶的前進。在當前的西部開發中,重慶應當加大開發力度,強化與國內國外的經濟、文化交流,才能緊跟時代步伐,實現經濟騰飛。周懷宇《論隋唐五代淮河流域城市的發展》(安徽大學學報3)總結了4個特點:一是傳統的大城市煥發了新貌,發展成為龍頭地位的重要城市;二是在龍頭城市的輻射下,淮河流域城市迅速發展;三是沿交通要道一批新的城市發育并迅速崛起;四是地方經濟交流,促進兩淮地區州縣治所城市普遍形成,顯示勃勃生機,從而顯示了社會經濟向縱深發展的趨勢和軌跡。盧華語《唐代重慶紡織產品芻議》(衡陽師院學報2)通過考證得出結論:唐代重慶可確知的絲織品產地凡7州,絲織品種類至少有7種;布匹產地分布面廣,品種較多,然而紡織水平總體較低,無法與當時的川西平原、江南及黃河下游的紡織中心相比。蜀漢時重慶無人口記載,盧華語《蜀漢重慶人口考》(西南師大學報6)另辟蹊徑,先求東漢重慶人口及其在益州(含涼州武都郡)人口比重,再考蜀漢兵力以證蜀漢人口,后依東漢重慶人口在益州人口中的比重,考出蜀漢時重慶人口為戶199 650、口689 700。余蔚、祝碧衡《唐代長安城內土地利用形式的轉換》(中國歷史地理論叢4)強調,由于長安城在有唐一代城區無大規模的擴建,土地無明顯的增加,故城內各種土地利用形式的變化過程,可以看出長安城內土地利用形式的變化和趨勢。官府用地、寺觀和私人住宅園地這三種土地利用形式在互相轉換過程中,最主要的一種是大量的私宅變為寺觀,而這些轉變過來的寺觀絕大部分分布在長安外城郭城的北部,從而從而促使長安城重心的轉移,導致整個城區格局發生變化。薛平拴《隋代陜西人口研究》(陜西師大學報4)認為,以往學者對隋代陜西人口數量的估算普遍偏低。作者利用“戶口平均密度法”,對《隋書?地理志》所載北地、弘化、漢川等兼跨陜西與鄰省之地的各郡戶數進行了分割后估算:隋煬帝大業五年(609年)今陜西境內人口約為378.8萬,再加上未列入戶籍者,實際人口約為423.8萬。隋末陜西人口的峰值約為435萬人。薛平拴《盛唐時期陜西人口研究》(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對唐代天寶元年(742年)今陜西境內各州郡在籍人口數逐一作了估算,認為當年今陜西境內列入政府戶籍的人口為76?36萬口。文章又估算了當時陜西各類未入籍人口的數量,兩種相加,約為548.8萬人。唐玄宗天寶十四載(755年),今陜西境內實際人口達580萬人左右。

胡阿祥指出《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生態環境》(南京曉莊學院學報3):魏晉南北朝時期,氣候的基本特征是寒冷干旱;動植物資源雖不及先秦秦漢豐富,但較之今日,還是遠遠勝出;黃河、淮河、長江的流路與河性,頗有不同于今日者,湖泊的變遷則尤為巨大,海岸線也與現今多有不同。又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自然災害,頻繁而且嚴重,并與人類社會之間存在著復雜的互動關系。費杰等《基于黃土高原南部地區歷史文獻記錄的唐代氣候冷暖波動特征研究》(中國歷史地理論叢4)是一篇角度和研究方法均全新的研究論文,文章基于黃土高原南部地區歷史文獻記錄的唐代氣候冷暖波動特征進行了研究。其研究表明:799年前后存在一次百年尺度的氣候轉寒,在845年、880年附近還存在兩次數十年尺度的氣候波動。在數十年時間尺度上,氣候寒冷與較高的氣候變遷相伴出現。唐代相應地區旱澇資料中沒有發現冷暖變化與干濕變化在十年尺度上有顯著的線性相關性。文章還就氣候波動與社會發展之間某些耦合現象進行了討論。藍勇《唐代氣候變化與唐代歷史興衰》(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的主要觀點是:唐代是歷史上一個溫暖濕潤的時期。溫暖濕潤的氣候使唐代農牧業界線北移,農耕區擴大;農業經濟作物種植北線北移,復種指數提高,產品的多樣性更明顯;農作物單產量提高,糧食總產量也提高;水利建設成效顯著。由于國力強盛,使南方地區的開發有了保證。氣候的溫暖濕潤為唐代農業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農業經濟的發展為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繁榮奠定了基礎。公元8世紀中葉,即唐宋之際,氣候由暖變冷,造成了中國北方游牧民族南下壓力增大,北方游牧民族紛紛入主北方,建立區域性王朝,安史之亂是這個南下進程開始的標志性事件。經過南宋12世紀的再一次寒冷突變后,北方游牧民族則開始了入主中原建立大一統王朝的歷史。徐庭云《隋唐五代時期的生態環境》(國學研究第8卷)從氣候、水資源、野生動物、自然植被、珍稀動物、對環境生態的保護、生態環境與人類生活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討。

其他

王濤論述了《唐代中后期城鄉關系之狀況及成因》(山西大學學報4),其主要結論是,中唐后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城鄉關系由原來以對抗性為主轉化為依存性、對抗性并存,反映了這一時期生產力的發展給生產關系帶來的變革。陳國燦《莫高窟北區第47窟新出唐<貸錢折糧還納帳>的性質》(敦煌研究4)將新出的B47:8—1(b)、B47、42(b)B47:17(b)、B47:8—2(b)等4件殘卷,進行了研究對比,并且連為一體,即《貸錢折糧還納帳》,其書寫年代可斷定在開元六年(718年)至開元十六年(728年)之間。這對了解當時敦煌地區的社會經濟很有幫助。周尚兵《唐代對外開放的特征及歷史意義》(遼寧師大學報4)本著和平共存的精神,唐代實行了對外開放政策。在對外開放中,唐朝充分利用國際人才以及經濟資源,有力地推動了唐代社會發展。因為對外開放,不僅使唐廷能準確把握世界態勢,而且形成了東亞中華文化圈,使中華社會有了新的環境依托;還使唐代社會產生了新的經濟基礎與文化價值,決定了此后中華社會發展的基本走勢。唐代對外開放對中華社會的發展確曾有不可小視的貢獻。

高敏《<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蔀>釋文注釋補正》(鄭州大學學報4)對《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蔀》上冊的釋文作了認真研究,指出了整理者在對這批簡文整理過程中出現的60余處漏注或因校勘不慎造成的誤注,并逐一予以補充和訂正。《歷史研究》第4期發表了一組“走馬樓吳簡研究”文章,包括王素《吳簡所見“調”應是“戶調”》、羅新《吳簡中的“督軍糧都尉”簡》、孟彥弘《釋“還民”》、韓樹峰《吳簡中的口算錢》、侯旭東《三國吳簡兩文書初探》、汪小NFEA1《吳簡所見“腫足”解》、劉聰《吳簡中所見“關邸閣”試解》等。王文認為,吳國既然承襲漢制,漢代戶調與口錢、算賦長期并存,則吳國戶調與口錢、算賦并行也并無矛盾。本來,戶調為按戶征收實物,口錢、算賦為按人征收現金,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根據后來戶調取代口錢、算賦,而簡單地將二者視作同一種稅。至于二者合并為一種稅,由于存在很大的不同,更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而吳國則始終處于這個過程之中。因此,稱吳簡所見的“調”為“戶調”,是沒有問題的。羅文通過對7條吳簡中的“督軍糧都尉”考釋,并結合有關史料,認為其是節度系統的屬官。在發運軍糧的重大行動中,首先要由中央的節度系統發文到地方(郡縣),并且有專人負責監督其執行,“督軍糧都尉”便是其人。孟文不同意將兩枚吳簡中的“還民限米”理解為“歸還民之限米”。作者認為“還民”似指歸附之民,即過去曾一度脫籍者。侯文認為根據文獻雖然可以了解孫吳存在身份特殊的“吏”,但難明詳情,而通過所舉兩份文書揭示了孫吳政權對“吏”及其家人的嚴格控制,這有助于把握漢末以降戶口分割與人身依附關系的發展。劉文主要分析了5條吳簡中有關“關邸閣”的性質,認為臨湘附近應有一“關”,其下設邸閣,由于其職責都是與倉的事務直接相關,從而推測關邸閣并不位于關上,而是設于倉內,且由于此地有兩個倉即三州倉和州中倉,所以也就相應出現兩個關邸閣系統。其功用可能與調撥軍糧有關。

張學鋒《西晉諸侯分食制度考實》(中國史研究1):西晉諸侯的分食比例有三分食一、四分食一、九分食一和十分食一諸說。文章對西晉的五等諸侯與列侯這兩個封爵體系作了探討,并在對西晉課田、田租的認識基礎上,得出如下結論:西晉的五等諸侯與列侯之間的祿秩不是通過封戶的多寡,而是通過分食比例的高低來表示的;五等諸侯三分食一,列侯十分食一,《晉故事》佚文中所反映的正是這兩種分食比例;九分食一是東晉的制度,而所謂的四分食一是不存在的。趙向群《北齊食干制度新探》(西北師大學報1)北齊時,干的身份并非吏雜戶,而是一般的編戶齊民,東魏至北齊,食干者所食的干受朝廷敕準,應由負力役的編戶所繳納的代役錢。干祿制的本質是高氏政權在削減了爵役制后采取的一種獎賞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籠絡官吏,鞏固自身統治。另外,干祿制的實施減輕了國家對均田戶的人身束縛,促進了人口增長,且對隋唐“庸”的形成有一定的影響。陳朝云《唐代河南的倉儲體系與糧食運輸》(鄭州大學學報6):唐代河南地區是封建生產關系發展的典型區域之一,是唐王朝的主要產糧區。在河南境內普遍設立了太倉、正倉、轉運倉等完備的倉儲體系。由于倉廩制度完備,使河南糧食運輸發達,除地方性糧食運輸外,唐代全國性的糧食運輸主干線都是通過河南而得以實現的,河南的許多糧倉都擔負著轉運倉的職能。唐初以降,由于漕、陸運輸干線的發展變化,河南境內的一些糧倉也隨之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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