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化發展戰略是我國煤炭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張命林
【摘要】本文對我國煤炭資源現狀和煤炭在我國能源結構中的重要地位進行了說明,指出我國煤炭行業走集團化戰略的必要性,也針對我國煤炭產業走集團化戰略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文章指出集團化發展戰略是我國煤炭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 煤炭產業 集團化戰略 分散型產業 一、我國煤炭資源現狀與我國能源構成 我國是舉世公認的煤炭資源豐富的國家之一,按國際通用的經濟可采煤定義,現有統計資料表明:我國煤炭資源遠景儲量為50592億噸,位居世界第二。我國煤炭可采儲量為1145億噸,占世界煤炭可采儲量的11.02%。我國保有儲量總量中的精查儲量2299億噸,與世界探明可采儲量相比,位于前蘇聯、美國之后,居世界第三位。根據田山崗等人《中國煤炭資源有效供給能力態勢分析》一書的分析:中國煤炭資源的有效供給能力,其滿負載量為原地可采量2064億噸,準有效量1281億噸,凈有效量1037億噸。中國煤炭資源供給的基本態勢是:總量豐富,但有效供給能力不足。 根據1991年到2005年間我國的能源生產總量及其構成表(表1)和同期我國的能源消費總量及其構成表(表2)所反映的近十五年間我國的能源生產與消費狀況,可以清楚的看出煤炭在我國能源結構中的絕對優勢地位。 煤炭在我國能源結構比重中占據絕對優勢地位體現在兩方面,即在能源生產結構中占優勢地位和在能源消費結構中占優勢地位。在過去的這十幾年間煤炭占能源生產總量的比重最低的時候也有71.8%,遠大于同期石油的產量在這一結構中的比重;這一時期煤炭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最低出現在2002年為66.3%,其他年份均高于這一比重值。這里我們從能源生產和消費兩方面分析出了煤炭在我國能源中的絕對優勢地位。2005年,煤炭分別占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總量的76%和69%,在可以預見的相當長時期內,我國仍將是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 二、煤炭產業走集團化道路的必要性 1、煤炭產業實施集團化戰略能夠保障我國能源的安全 煤炭產業通過走集團化道路改變目前我國煤炭產業競爭主體過多而造成的資源無序開采、市場無序競爭局面,還能把我國煤炭企業的經營范圍從國內擴展到國外,在全球范圍內組織生產銷售,到最有利的地方投資辦廠,實行合作開發,聯合經營;在國外設立銷售網絡,占領市場,直接銷售,或集資放貸,多種經營,提供服務;由單純的商品出口轉向發展跨國公司(企業)的外部市場貿易條件和內部先天優勢,并將我國急需的優質煤炭供應國內,延伸我國的煤炭資源供應鏈,確保我國的能源供應多樣化和可持續性,延緩我國資源的緊張形勢。 2、煤炭產業實施集團化戰略能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煤炭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目前,世界上主要產煤國家,都形成了一個或多個占有壟斷或控制地位的煤炭企業集團。世界上最大的10家煤炭公司平均每戶年產原煤超過1億噸,煤炭產業集中度很高,如2004年美國前八大產煤企業的行業集中度約58%,俄羅斯與印度集中度更高,一家產煤企業的市場份額就分別占到95%和77%。而我國前八大產煤企業的產業集中度約為25%。“十五”期間,我國煤炭企業的大型化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已形成3000萬噸級以上的煤炭企業10家,其中,億噸級特大型企業集團2個,5000萬噸級的大型企業3個,此外23家煤炭企業跨入全國500強。但是相比國外先進煤炭企業仍存在著產業集中度過低、煤炭市場無序生產和競爭、資源綜合開采和利用率低、企業組織結構不合理等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