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稅務籌劃研究
解志翔
摘要:稅務籌劃是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這一點對房地產企業同樣適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開發可以在遵從現行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主要相關稅種進行籌劃,同時結合其他優惠政策等方法,達到降低企業整體稅負的目的。
關鍵詞:房地產;合作開發;稅務;籌劃
所謂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以選擇時,企業做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僅僅是直接減輕稅收負擔,而且還包括: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等。
近年來,全國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企業被社會公眾關注的頻率不斷提高,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業利潤率普遍較高,稅務部門對于房地產企業的稅收也逐步趨于規范和嚴格,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加強征管措施。在這種形勢下,應該采取什么措施來實現對房地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國家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日漸加強。那么房地產開發企業又該如何合法地進行稅務籌劃,從而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呢?
一、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項目獨立核算法是以擁有土地的一方企業為主體,另一方資金以協議借款方式參與項目的開發,并約定對項目稅后利潤的分配方式。另外,還有新設公司合作建房,開發企業采取增資或股權部分轉讓方式吸收外部投資。
這幾種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力不盡相同,但對投資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當,均能達到相同的結果。
二、項目合作開發方式的稅務分析籌劃
1.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實際業務中由于土地使用權證在甲方。參與合作建房的開發產品如果是對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辦理房產證和施工許可證等,比較復雜,實際操作性較差,一般房地產企業不會考慮此種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
所得稅處理方面,開發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分配開發產品的,開發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預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土地增值稅方面,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這種方法適合參與合作建房的雙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辦理相關產權證較困難,不適合對外出售的開發產品。
2.項目獨立核算法
國稅發[2006]第031號規定:開發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開發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取得股息、紅利,憑開發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按規定補交企業所得稅。按此規定,合作雙方實現利潤先稅后分,提供資金一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另一方收取利息,規避所得稅。由于是利用自有資金開發,籌資成本不得在開發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對擁有資金投資方的投資回報率會產生影響。擁有土地的開發企業的籌資成本可以稅前扣除。在納稅籌劃時,可以確定合作雙方投資開發該項目不計利息的,視同準注冊資本的投資額,雙方按此比例進行稅后利潤分配,項目開發不夠的資金采用雙方對金融機構擔保的方式,獲得開發貸款,使得投資方的借款利息能在稅前扣除,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提高投資方的投資回報率。
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均未發生變化,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的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所需資金,以擁有土地使用權方的名義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行為,不屬于合作建房,在此過程中不另外涉及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三、小結
房地產企業要充分考慮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與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政策及提高稅率增加稅負之間的關系。但稅負僅是房地產企業在確定銷售價格要考慮的因素之一,企業還要認真分析價格變動與房地產市場競爭能力變化的關系。通過不同價格銷售方案的分析比較來確定合適的房地產銷售價格,以減少稅負,實現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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