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華反傾銷中的“非市場經濟”問題
龔家友
跟據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的數據,截至2004年2月,我國遭受的外國反傾銷已經超過600起,為全球之最。當前,在全球范圍內,平均每7起反傾銷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國產品,我國一直是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之一。截止到2003年6月,美國對華反傾銷分別高達97件,在國外對華反傾銷中分別居第一位,占國外對華反傾銷的18.4%。而在來自美國的反傾銷調查中,最具爭議性的問題就是所謂的“非市場經濟”條款問題。 根據美國的反傾銷法,我國仍然不屬于“市場經濟國家”,在計算中國企業產品的正常價值,調查機構拒絕使用我國企業本身的國內銷售價格或成本,卻采用第三國的“替代價格”來確定我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由于 “替代價格”的不合理使用,造成大量不公正裁決,使得中國企業在應訴國外反傾銷調查時處境極為不利,不但敗訴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傾銷稅率也讓很多企業難以承受。我國產品在反傾銷調查中被認定傾銷或有較高的傾銷幅度,以至于在終裁時被征以高額反傾銷稅或者是價格承諾。 “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由來 雖然1948年的GATT框架是基于市場經濟原則建立起來的,但是在GATT/WTO中沒有專門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條款。GATT僅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下了比較模糊的定義,即在GATT附件九中對GATT第6條第1款第2項作了一個注釋和補充說明:“應當承認,對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并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進口的貨物,在為第1款的目的決定可比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締約國可能會發現若嚴格的與該國的國內價格作比較,可能常有不合宜之處。”該條款原則上確認“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并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也承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價格不能作為與其出口價格相比較的基礎。 由于GATT/WTO并沒有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規定究竟應如何判斷“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更沒有規定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是否可以采取替代國做法以及應該如何選擇替代國等問題,導致了在反傾銷的實踐中,很多反傾銷成員方依據GATT/WTO中的這一模糊規定,各自自行制定標準來確認哪些國家屬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判斷來自這些“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時,不以該“非市場經濟”國家國內價格為準,而是以同類產品的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國內價格為依據,即采用了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來代替“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 我國入世法律文件中關于“非市場經濟”問題的規定 中國入世法律文件第一次以多邊形式就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中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做了規定,關于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身份的法律依據主要為《中美關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雙邊協議》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及《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文件。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a)在根據GATT1994年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被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方法:(1)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或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WTO 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2)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或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WTO 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止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括有關市場經濟標準,但無論如何,(a)項(2)目的規定在加入之日后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某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由于在GATT/WTO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都沒有對市場經濟的具體標準做出規定,因而給各成員很大發揮的空間,使得各成員方可以完全自由的對市場經濟標準做出規定,導致各國在對市場經濟標準的立法上規定的差異性。從我國入世后的經歷表明,有些WTO的成員方在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中不嚴格遵守該條規定,經常從自身利益出發隨意使用替代國方法。 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也在積極行動,從國家、行業和企業三個層面謀求“市場經濟地位”。在國家市場經濟地位方面,2004年4月14日,新西蘭率先宣布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5月15日,新加坡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成為東盟中首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5月29日,中國和馬來西亞在京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馬來西亞聯合公報》,馬方表示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在行業市場經濟地位方面,加拿大承認中國所有行業為市場導向行業,澳大利亞承認我國的水泥行業為市場經濟行業。在企業市場經濟地位方面,共有28家中國企業分別在歐盟1999年至2003年立案的案件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中國企業在印度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案件已有6起。在韓國和泰國對我國產品提出的反傾銷調查中,我國的企業也陸續獲得了市場經濟地位待遇。 美國對華反傾銷中“非市場經濟”國家身份的界定 美國國內法以“市場導向”排除“非市場經濟方法”的適用,即:如果中國某個產業中的所有企業能夠證明他們的活動是遵照市場原則進行的,則可以適用“市場導向型產業”的例外情況,具體的標準有三條:在價格和生產量的決策過程中,不存在政府事實上的干涉;該產業中的企業以私有制或私有性質的集體所有制(合伙制、股份制)為特征;所有重要的生產投入,包括物資的和非物資的,以及所有其價值在產品成本價值中占有重要比重的生產投入,為其支付的購買價格必須是由市場決定的價格。如果整個產業中所有企業都符合這三項條件,美國商務部將認定產業屬于“市場導向型產業”,進而使用標準方法計算傾銷幅度。 2003年11月24日,美國商務部初裁中國長虹、夏華、TCL、康佳出口美國的彩電構成傾銷。裁定傾銷的方法就是用某個彩電勞動生產率低于中國的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中國彩電的出口價格低于該替代國的國內價格,就構成了傾銷。實際事實是,中國彩電在我國早已是開放的行業,價格完全市場化。但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實施中使用替代國方法,事實上是不公平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