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具體應對措施
鄔臨風
論文摘要 在經濟危機時代,中國作為爭端方參與WTO爭端解決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漸增多,如何在具體的WTO爭端解決過程中應對,是中國維護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點。通過對中國參與的案件進行分析,試圖發現中國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的應對措施。
論文關鍵詞 WTO爭端 解決機制 應對措施
一、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現狀概述
自加入WTO之后,中國和其他貿易對象的貿易爭端都一直處于增加狀態,2008年的經濟危機后,這一數量更是快速增長。在2007年之前,中國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絕大部分都是處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為案件的當事方,絕大多數貿易爭端都傾向于選擇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決。2007后,中國逐漸主動選擇WTO貿易爭端機制,作為申訴方或者被申訴方參與爭端解決機制之中,僅2009年一年,中國共有8個案件,涉及14個爭端處于不同程序階段。截至2011年7月,中國作為爭端方參與了30個WTO爭端,其中8個案件(涉及8個爭端)作為起訴方,在13個案件(涉及22個爭端)作為被訴方。 其中兩個中國作為申訴方提出起訴的案件于2011年,上訴機構公布了最終的裁決報告:一個是中歐緊固件反傾銷案,另一個是中美輪胎特保案。這兩個案子發生在同一時期,并也在相近的時間相繼結束,卻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結果。就法律性質來說,這兩個案件是存在很大區別的,美國的輪胎特保措施是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中國作出的承諾所采取的,而歐盟對于緊固件的反傾銷措施,則以其《反傾銷基本條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規則也不相同,中國自然也會采取各自相應的對策措施。中歐緊固件反傾銷案中,中方的主張基本上都被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所接受,而在中美輪胎特保案,中方的絕大部分觀點都被專家組否定,在上訴機構中也沒有得到支持。在輪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謂是十分徹底的敗訴了,這在近年來的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并不多見。ii從這兩個案件入手,對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所采取的具體對策進行分析,將有助于未來中國在爭端解決中更加從容充分進行應對。
二、中國在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具體對策分析
(一)適時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在入世的早期,中國對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這一問題的態度是非常保守的。出于維護穩定貿易環境,害怕敗訴以及對WTO規則不熟悉等多方面原因,入世過渡期內,中國從未真正提起過WTO爭端解決。即使其他WTO成員準備提起WTO爭端解決時,中國仍然努力希望通過做出讓步協商解決。實際上,中國在這一時期內對WTO爭端解決機制保持謹慎是可以理解的。作為一個剛剛加入的成員國,即使此前通過各種渠道知道了解有關信息,但未曾真正參與其中,較為深刻的理解運用WTO規則和WTO爭端解決機制是存在困難的,盲目的選擇WTO爭端解決程序并不能真正維護中國的利益。 與中國極少以爭端方身份進入WTO爭端解決機制相反,中國作為第三方積極參與了許多案件的爭端解決程序,對案件進行觀察和發表意見。可以說,在這段期間,中國作為第三方從他方的案件中積累了不少關于WTO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的經驗,對于之后中國作為當事方進入WTO爭端解決機制做很好了鋪墊。 自2007年即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后,特別是世界經濟形勢轉變后,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摩擦開始加劇。由于美國、歐盟等中國重要的貿易對象都選擇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與中國的貿易爭端,中國也不得不轉變自身態度,并在這年,針對美國的“雙反”措施提起了WTO爭端解決。自此,中國不僅作為被申訴方被提起爭端解決程序,同時多次針對美歐對中國產品采取的反補貼、反傾銷等措施提出申訴。其中,中歐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和中美輪胎特保案都是獲得各方關注的非常典型的案件,對中國的國際貿易具有重要影響。前者是中國對歐盟第一次提出WTO爭端解決程序,后者則是WTO成員方第一次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國做出的承諾,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二)存在舉證不能的問題 在中美輪胎特保案的專家組報告中,不難看出,在幾個關鍵性問題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國進口輪胎造成的傷害被歸責于涉案進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國的救濟措施超出入世議定書第16.3條規定的“所必須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濟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議定書第16.6規定的“所必須的時限”,專家組都認為中國沒有成功證明其觀點。 在關于美國救濟措施是否超出“所必須的限度”這一問題上,專家組認為“盡管進口增長的計算需要考量到其他因素,以確定準確的因果關系,但沒有義務去分離和區別進口增長造成的損害和其他非進口增長因素造成的損害。”“在議定書下,并沒有計算救濟范圍的基準。也沒有任何基礎表明,如果未能將進口快速增長造成的損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區分,就能初步認定救濟是超過限度的。相反,中方必須自己證明措施范圍是超過限度的。”專家組的觀點是,雖然基準的缺乏使得證明措施范圍的限度非常困難,中國仍然承擔初步證明救濟措施過度的舉證責任。而中國并恰恰沒有成功證明這一問題。 事實上,有學者提出,“舉證不能”是申訴方敗訴的最主要理由。根據其統計,截至2009年8月底已經通過的專家組報告中,僅有13個是申訴方完全敗訴的,其中8個是由于敗訴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求而敗訴。v包括美國在內,在它與日本關于膠卷的爭端中,美國提出的關鍵性主張都被專家組認定為證據不足,得不到支持,從而敗訴。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商事領域訴訟最為核心的原則,它并非僅適用于國內民事訴訟領域。從各類案件不難看出,絕大部分提出觀點者都必須對自己的觀點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舉證倒置原則僅僅是一個例外原則,是法官們在實踐過程中出于對當事人雙方舉證能力的衡量和弱勢利益保護發展起來的。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之中,這一原則同樣適用。該原則要求,提出具體主張一方將承擔對該主張的舉證責任,不論該主張是訴求還是抗辯。事實上,WTO缺乏明確清晰的證據規則,在舉證責任是否倒置方面都是以個案突破的方式進行的。
證據內容方面,中國作為爭端方參與的案件絕大部份都與產品的進出口數量、價格以及其影響有關。無論是對方或者中國提出自身觀點,都需要大量準確清晰的數據作支撐。遺憾的是,輪胎特保一案中,美國所采取的3年35%,30%和25%的的懲罰性關稅和時限是否構成“所必須的限度”,中國都沒有給以足夠的數據支撐,使得其主張比較薄弱。
三、結語
隨著中國商品銷往世界各地,貿易順差仍然存在,中國涉及的各類貿易爭端也正在逐漸增加,已經從單一的貨物貿易領域擴張到包含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貿易等多個領域,所涉及的爭端內容也更加復雜和多元。同時,與中國存在貿易爭端不僅僅只是歐美等國,一些長期與中國保持良好貿易關系的發展中國家同樣與中國存在著貿易爭端。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解決貿易爭端是中國貿易發展道路上的一個必然而理性的選擇。如何在貿易爭端中最大化的保護自身利益,將是中國所需要思考的重要問題。一方面,中國可以在通過修改制定貿易法規政策,減少國內貿易法規政策中一些模糊不清,與WTO規則不不符的內容;另一方面,在面對已經開始的WTO爭端解決程序,中國應沉著應對,盡可能的搜集詳實有力的證據,靈活運用WTO各項規則,即使在不利的情況下,中國仍然能夠做出努力,以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