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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WTO協定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影響

王蓉

論文關健詞: WTO協定司法審查制度

論文摘要:司法審查在世界貧易組織協定(簡稱WTO協定)中被多次提到,雖然WTO協定沒有規定各國應制定統一的司法審查制度,但司法審查制度在各成員方履行WTO協定義務方面是非常重要的。這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是一個新的挑戰,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也是 WTO法律框架中的重要內容。我國已加人WTO , WTo協定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各方面都會產生深刻的影響,尤其是對我國法制建設會產生全方位、深層次的影響,其中,對司法審查制度的影響也是深遠的。本文將闡述WTO協定關于成員方域內司法審查的規定,并就WTo協定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產生的影響作些探討。

一、 WTO協定對成員方司法審查的要求

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是一個國內法概念。指一國法院擁有對國內行政部門的終局決定進行審查的權利,或指由行政部門向法院提起的一種上訴形式,要求審議調查事實或法律兩者兼而有之,本文主要指法定機構對行政部門行為的合法性的審查。

WTO協定對有關司法審查的要求,主要規定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0條,此外,WTO《反傾銷協定》第13條、《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23條、《裝船前檢驗協定》第4條、《服務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政策采購協定》等都對司法審查制度作了規定。

上述規定對WTO成員方司法審查的要求主要如下:

第一,在司法審查的主體方面,WTO協定考慮到成員方各自的行政救濟制度的差異,因而沒有做出嚴格的限定。根據WTO協定的規定,成員方行使司法審查的主體可以是司法機構(法院)、仲裁機構、甚至可以是行政機關。但是,WTO協定無論直接還是間接涉及成員方域內司法審查制度的規定都明確要求,WTO成員方從事司法審查的機構必須具有相對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性質,以保證其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獨立性。

第二,從司法審查的范圍和內容來看,WTO要求成員方對有關海關事項的行政行為、反傾銷行為、補貼與反補貼行為等行政行為提出司法審查,同時還應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有關裝船前檢驗的臨時仲裁進行司法審查。從此可以看出,WTO要求成員方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沒有疑義的。那么,WTO是否要求成員方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也應進行審查?WTO協定并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成員方應對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但WTO中的行政決定不是立法行為,而應是行政機關依職權對具體而特定的相對人在執法中做出的行政行為,因此,WTO并沒有明確要求成員方必須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第三,WTO協定要求成員必須建立一套公正、快捷、完整的司法審查程序。該程序至少要明確告訴任何當事人都有獲得行政救濟的機會,即賦予當事人上訴權,并應告知當事人,不會因提起司法審查程序而受處罰。同時,該程序還應賦予當事人有上述的機會。而且還應確保司法審查機構作出的裁決能得到執行。更重要的是,該程序的“公正”、“快捷性”是WTO協定對成員方的共同要求。

第四,所有這些規定,都不要求成員方為適用WTO協定的這些規定而改變其憲法體系,也并不要求成員方按照WTO司法審查的有關機構表述建立新的司法或行政體系制。也就是說, WTO成員方可以按照本國或本區的實際情況,在不改變本國或本區的憲法結構和既存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司法審查機構和司法審查程序。

二、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立法與實踐

(一)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現狀

2001年11月10日,我國政府在多哈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加人<議定書>》,承諾對《議定書》所載一切完全遵守。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建立了比較完備、系統的司法審查制度,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等等。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基本符合WTO的要求。

第一,我國建立了獨立的司法審查機構,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我國有權行使司法審查的機構不僅包括司法機構(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也包括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行政復議機關(行政機關的法制部門)。同時,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司法審查機構的“獨立性”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明確賦予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地位。《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表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獨立性是有保障的。

第二,我國司法審查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的規定,除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判的具體行政行為外,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對行政機關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不僅如此,我國《行政復議法》第7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對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出審查申請。這表明我國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也在經受司法審查。

第三,在司法審查的程序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還建立比較公正、快捷、完整的行政審判程序。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為建設我國公正、快捷的行政復議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依照《行政復議法》第4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同時第5條還規定了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則為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規定了公正、快捷的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條就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要公開,并要賦予當事人上訴的權利,第“條則規定,當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另一方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雖然我國現行的司法審查制度相對比較完善,但和WTO協定有關規定相比,我國現行司法審查制度的諸多方面仍有不足。

(二)目前我國司法審查制度存在之不足

第一,盡管我國《憲法》、《行政訴訟法》等為我國司法審查機構獨立行使司法審查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我國各級法院嚴重依賴同級行政機關的財政經費、物質裝備和行政編制的現實,使我國司法審查機構的獨立性就很可能遭到WTO成員方和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成員的質疑。特別是行政復議機關,由于是行政機關的內部部門,其獨立性更是令人難以信服。

第二,我國行政復議的范圍雖已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但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則僅限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盡管WTO協議并不要求成員方必須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但我國人民法院司法審查范圍的局限性是十分明顯的,因為當外國當事人對我國的一些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時,他就很可能會因人民法院對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沒有管轄權,而直接要求其本國政府向WTO啟動對我國的爭端解決程序,而由于人民法院不能對一些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也不利于遏制地方保護主義,維護法制的有效統一。

第三,從我國司法審查的現狀來看,其程序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TO協定既要求司法救濟程序具有客觀公正的品質,又要求高效、快捷,在司法審查的公正方面,由于我國司法審查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尚待提高,以及深層次的一些社會各方面的原因,因此,司法不公的現象有待進一步遏制。在實現司法審查的及時、快捷方面,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在我國仍然存在。在實現司法審查的準確性方面,由于我國既精通國際法特別是WTO法,又通曉國內法及相關涉外程序的司法審查人員實在太少,因此,在人世的新情況下,我國司法審查的準確性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準確理解和使用WTO規則及其相關的國內法。

WTO協定框架內,WTO有其自身的司法審查程序,WTO各成員方也有其自己的司法審查程序。盡管WTO的司法審查程序與成員方域內的司法審查程序是各自獨立的,但WTO的相關裁決對成員方域內程序的間接影響還是存在的。

三、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幾點思考

首先,建立與完善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就要求我們要轉變觀念。要從行政主導轉向法治主導,由行政權威轉向法治權威,這也就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精髓。“依法治國”就是要將法律作為辨別一切是非曲直的最終原則和標準,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能降低法治權威和法律尊嚴,樹立法制權威才能從根本上確保司法審查制度的實現。同時,轉變觀念還應包括思維方式和司法理念的轉變。要徹底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的觀念;要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觀念,使司法審查不僅實體準確,而且要程序公正、正當。

其次,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可以適當的擴大審查的范圍。我國除保障措施條例還沒有制定外,動植物檢疫法、商檢法、食品衛生法、許可證法等都有接受司法審查的規定。我認為,對一些推行地方保護主義的行政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逐步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在現實生活中,抽象行政行為不受法院審查的弊端日益顯現,因為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適用范圍廣、反復被適用的特點,所以違法抽象行政行為侵害相對人權益的機會也就越多,所涉及的范圍也就越廣。因此,行政訴訟法必須做出修改,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擴大,WTO所要求進行司法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也將成為法院審查的對象。這樣,地方政府利用立法權,實施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將得到有力監督與糾正。

再次,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目前,我國現行的行政制度在以下一些方面要適當完善:要逐步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適當放寬原告資格的條件;增加“涉世”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適當延長起訴期間,適當調整審理期限;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嚴格規范庭審程序;規范行政判決文書的制作。因此,這就需要對現行的《行政訴訟法》進行相應修改。

WTO協定對我國現行的司法審查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正在蒸蒸日上,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也正在飛速發展,作為社會重要組成部門的法律體系也應該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這樣才能達到WTO協定的要求,更好的發展我國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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