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亚洲国产日本电影一区二区三区,九九久久99综合一区二区,国产一级毛片视频,草莓视频在线观看精品最新

加急見刊

國際貿易中EDI合同訂立法律問題探究

呂西萍

[摘 要] 電子數據交換(EDI)是國際貿易不斷深化與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相結合的產物。隨著全球貿易競爭的日趨激烈, EDI在國際貿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將愈趨明顯。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務運作模式,EDI的應用完全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方式,同時對傳統的以紙質為基礎的貿易法律制度帶來了很大沖擊。本文運用比較的、邏輯的方法,對國際貿易中EDI合同訂立法律問題作一系統而深入的研究。

[關鍵詞] 國際貿易;EDI合同;要約;承諾

一、EDI合同的概念提出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縮寫,中文稱為“電子數據交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EDI工作組對其所下法律定義為:EDI系指電子計算機之間,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EDI的應用始于20世紀60年代,真正發展是在20世紀80年代之后,EDI完全改變了傳統的貿易方式,它的應用開創了“無紙貿易”的新時代。

由于EDI仍處在不斷發展中,所以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一般解釋為,是企業之間或交易雙方之間使用一種商定的標準,以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遞方式來處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數據的結構,完成商業或行政交易事項。在EDI系統里,用EDI傳送信息而處理物品或服務交易的當事人稱EDI交易當事人,他們之間將基于一般交易約定中的個別條款用EDI方式處理約定,依據這一約定而具體訂立的合同,就是EDI合同。由此,采用EDI方式訂立合同,減少甚至取消了貿易過程中的紙質單證,故稱“無紙貿易”?,F在EDI方式多用于國際貨物的買賣,美國的100家大企業中97%應用EDI方式進行交易,韓國貿易業的40%也應用EDI方式處理,而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這種交易方式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二、EDI合同訂立中的法律問題

EDI合同的應用使以文書為主的交易形式受到挑戰,同時,傳統的適用于“有紙交易”的法律制度也受到沖擊,給EDI合同的應用帶來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傳統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應用EDI交易造成一定障礙,因為電子數據以計算機儲存為條件,是無形物,容易消失,容易遭受電腦病毒等電腦特有災難的侵害而失去效力。同時,電子數據以鍵盤輸入,用磁性介質保存,故改動或添加很難留有痕跡。因此,有關合同的訂立等問題應予以重新考慮。

(一)通過EDI方式表示要約的撤回與撤銷問題。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在其尚未送達受約人之前,追回并終止其效力。追回的方法是采用一種更為快速的通訊工具及時通知對方,使追回的通知同時或先于要約的通知到達對方。對此,各國法律規定是基本一致的,這便是國際上公認的“未到可撤”原則。而采用EDI時,在技術、系統正常運轉的情況下,計算機一旦發出要約,要約的信息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送達對方,發出與送達之間幾乎沒有時間間隔,不存在“未到”的時間空間,撤回的通知無法先于或同時與要約送達,故此,要約撤回的情況無從產生,要約人撤回要約的權利也就灰飛煙滅。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發出后,已經送達對方,在合同成立之前,終止要約的效力。要約能否撤銷,各國法律尤其是兩大法系存在著很大分歧。

依大陸法系的合同理論,由于“要約的拘束力”,在要約發生效力以后,要約人不能任意撤銷其要約。因為任意撤銷會給受要約人造成難以預料的損失。在不會產生這樣后果的情況下,若要排除該要約的拘束力,要約人必須在要約內容中表示隨時撤回的意思,或說明向不特定者的意思表示或雙方在對話之間未約定承諾期間的,則要約無束力等。而英美普通法認為,要約原則上對要約人沒有拘束力,不論要約是否已經送達要約人,要約人在受要約人對要約做出承諾之前普通法,任何時候都可以撤銷其要約或變更要約的內容。但要約人采用簽字蓋印式的要約,有“對價的支持”的要約除外。英美法對要約可任意撤回或撤銷的原則規定與現代商業交易實踐已不相適應,缺乏對受要約人應有的保障。有鑒于此,英美兩國都認為有必要修改普通法的上述原則。《美國統一商法典》對上述原則已做了修改。根據該法典的規定,在貨物買賣中,美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承認沒有“對價”的、“確定的要約”,其條件是:①要約人必須是商人;②要約的存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③要約須以書面做成,并由要約人簽字。如果符合上述條件,要約人要受到要約的拘束,即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期限則在合理的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撤銷或改變要約。為了化解分歧,謀求統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此采用了折中做法,它既采用了英美普通法的觀點,又采納了大陸法系的原則?!豆s》第16條規定:“(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如果撤銷的通知于受約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送達受約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能撤銷;(a)要約寫明接受要約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b)受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約人已本著對該項要約的信賴行事?!卑催@條規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約可以撤銷是原則,不能撤銷屬例外。根據英美法和《公約》,要約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現在的問題是,假定合同適用的準據法是英美法或《公約》,用EDI方式發出要約時,由于EDI的高速傳遞,幾乎不可能發生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前的撤回問題,即使是要約的撤銷也不容易發生。依照英美法的契約理論,要約到達以后,要約人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仍然有撤銷的可能性。但這樣不利于保護EDI交易安全,故國際上通常采用要約發出不得撤回或撤銷的做法,即收件人指定特定計算機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在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內,或在未指定特定計算機系統的場合,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計算機的最初時間以后,EDI的要約不得撤銷。

(二)通過EDI方式表達承諾的生效問題。根據合同法理論,承諾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故承諾生效的時間決定著合同成立的時間。但承諾何時生效,各國爭議很大。

爭論主要在兩大法系之間展開。大陸法國家實行到達生效原則(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而英美法則實行投郵生效原則(Mail-Box Rule)。

到達生效是指承諾的信函送達要約人時生效。采用這一原則的理論依據是承諾如同要約一樣也是一種意思表示,當要約人知曉這種意思表示時,受約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只有當要約人收到承諾的信函時,才能知悉受約人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大陸法的這一理論只是它實行到達生效原則的表面原因,真正原因是通過約束受約人來平衡要約人與承諾人在承擔責任上的公平性。我們知道,大陸法發盤的前提是實盤,實盤一旦發出并送達,發盤人就不得撤銷。這對發盤人來說是一個很大的約束,因為它要承擔發盤人送達至收到接受這一段時間(受盤人考慮接受的時間、準備接受的時間以及接受信函的路途時間等)的市場風險和責任。有鑒于此,在接受的過程中,則應采取對發盤人放松,對受盤人收緊的辦法,即接受的信函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將接受發出至送達這一段時間的市場風險和責任留給受盤人承擔,而且將接受送達之前,因郵局、電報局或其他信件引起的將接受通知丟失與延誤的責任一律交由受盤人承擔,使受盤人在這一點上受到約束,增加它的風險與責任。這就在風險責任上使發盤人與受盤人得到一定平衡。 投郵生效是指承諾的信函一經投郵,便視為到達,承諾就立即生效,即使承諾的信函在郵遞途中遺失,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采用這一原則的理論根據是民法學上的委托代理理論,即要約人通過郵局將要約的信函送給承諾人,在這里,要約人以默示的方式指定郵局充當他的代理人,承諾人收到要約信函后,將承諾交給要約人的代理人就等于交給了你要約人本人。因此,承諾的信函送到代理人手中,就應視為送到要約人手中,即為送達。其實,英美法系的這一理論只是它實行發信主義原則的托詞,并非真正原因,真正原因是通過縮短發盤人撤銷發盤的時間來調和發盤人與受盤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我們知道,英美法由于因守對價原則,認為發盤人可以不受發盤約束,在其要約被承諾前,他隨時都可以撤回或撤銷。這項原則本來對受約人就不利,如果再采取到達生效原則,就意味著延長了要約人撤銷要約的時間(從承諾信函發出至收到一這段時間),這對受約人來說如同雪上加霜,更為不利。為了協調其中的不公,英美法便采用了投郵生效原則,以此來調和要約人與受約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導致英美法實行投郵生效原則的起因是對價原則引起的要約可以隨時撤銷給受約人帶來的不公平性。而在EDI環境下,受約人的這種不公平性是不存在的,因為:第一,要約人很難獲得撤銷要約機會。要約人只要將發出要約的計算機鍵盤按下,要約人的信息便在少頃之間送達受約人的計算機終端。在EDI完全自動化的狀態下,收到要約信息的受約人計算機便會在極短的時間內處理完整個程序,自動將承諾的信息反饋到要約人的計算機上。這一過程是在自動化、程序化和極短時間完成的,要約人即使想撤銷要約也難以獲得撤銷的時間機會,根本不可能給受約人造成因撤銷要約而帶來不公;第二,受約人沒有時間為承諾作出準備而付出代價。在傳統的投郵生效原則中,受約人收到要約后可能要作一些承諾的準備工作,比如籌款、備貨或作轉售準備等,待這些工作就緒后,假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肯定會給受約人造成一些損失。假定再實行到達生效原則,承諾的信函發出去后,在要約人尚未收到前,他突然以更快的方式通知承諾人撤銷要約,這對承諾人造成的損失會更大。這對受約人是不公平的。在EDI環境下,收到要約的信息后,也許受約人尚不知情,他的計算機已經做出了承諾,即使他知情,計算機也在極短時間內將此處置完結,受給我難以得到準備貨源、籌款等時間機會,也就不可能給他造成實際損失。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原則上也采用到達生效的原則,該《公約》第18條第2款規定,對要約所做的承諾,應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對于EDI承諾的生效時間的認定,原則上也應當采取到達生效,因為經EDI方式傳遞的要約和承諾之間沒有間隔。實際上利用EDI方式仍然有一定時隔,如到達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時間,在國際外匯市場的金融EDI實踐上,一分一秒均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設定到達主義的例外。韓國《貿易處理促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受要約方的信息在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記錄后,“渡過通常運行時所需要的時間后”被推定已到達。這即規定在到達服務提供者的電腦文件箱并記錄之前的危險,均由信息發送人負擔。在這里,關鍵在于“渡過通常運行時所需的時間”如何確定。美國實踐中一直通過EDI的格式合同鼓勵交易當事人每天下午2點到5點調查自己的電腦文件箱,超過其時間以后,均被推定為到達一方當事人的文件。我國《合同法》對EDI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生效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睂τ诔兄Z的生效時間與要約的生效時間的確定方法相同?!逗贤ā返?4條進一步規定了EDI承諾生效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庇纱丝梢?,我國合同法中有關EDI合同要約和承諾的生效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相同,表明我國立法與國際買賣立法正在逐步接軌。

(三)通過EDI表達的要約和承諾法律效力的歸屬。根據合同法的一般理論,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且各國法律都規定合同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有重大誤解,合同便可能無效或得予撤銷。通過EDI發出的要約與承諾完全可以在無須人工具體介入的自動控制操作中完成,那么,通過EDI發出的要約與承諾的法律效力應歸屬于何方?

關于此問題,筆者認為應歸屬于當事人。主要原因在于,計算機和EDI系統本身并沒有意識和思維,它不能自主地設定和完成交易過程,它的自動化操作,始終是在當事人的控制下進行的。具體來講:第一,采用EDI方式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法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在國際商事活動中,各國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都允許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就簽訂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約定,只要其約定不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秩序,便是合法有效的。在EDI條件下,當事人在要約前要進行磋商,簽訂交換協議。這便意味著當事人事先已約定了采用EDI方式進行交易,接受EDI表達的要約的效力,而要約人此后的每一次要約,僅僅是在其交換協議指導下進行的一個具體操作。對當事人的約定,各國法律是普遍承認的;第二,當事人要事先編制一個使他們意志固定化和格式化的程序,并將其輸入計算機系統。這一活動過程,是當事人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完全反映了當事人的意志;第三,以后的每次具體締約過程也是在當事人的控制下進行的,反映的仍然是當事人的意志,是當事人總體意志的個別執行;第四,在以后的每次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未對該程序作出修改,說明當事人否定了原來的條件,提出了新的成交條件,即按新置入的程序成效。無論未改或已改,其過程都反映了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反映了當事人的主觀意圖。所以,計算機自動完成的一系列操作只不過是按照當事人預先設定和置入的程序進行的,僅僅執行了當事人的旨意,絕不能因計算機的自動化而否定要約與承諾的法律效力。

[1]高富平.電子合同與電子簽名法研究報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馮震宇.企業e化電子商務與法律風險[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3]林瑞珠.知識經濟下電子合同之發展與變革[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王利明.電子商務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5]高富平.電子商務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6]張楚.電子商務法[M].北京: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5.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