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的法律保護
楊建鋒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 商標 顯著性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體現了國際貿易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地域性保護制度差異是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障礙,國際社會為協(xié)調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地域差異障礙進行了立法構建。目前,國際貿易商標顯著性立法構建中出現了以馳名商標為典型的擴張性保護與平行進口為典型的抑制性保護趨勢。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自身具有獨特的識別特征,能夠區(qū)別商品或服務出處,它是商標的固有屬性,也是法律保護的重要目的。在國際貿易中,保護商標的顯著區(qū)別性是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 商標對于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促進功能,其功能的發(fā)揮是基于商標具有的顯著識別性。國際貿易中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讓商標的顯著性能夠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國際保護。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顯著區(qū)別性是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也是獲得保護的基本依據,同時還是商標權人權利利益的根本維系基礎,是國際貿易中商標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點。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制度保護的地域性障礙 傳統(tǒng)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構建商標取得及權利保護制度,以維護顯著性利益。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特征。這種地域性的保護在一國之內市場對于維系商標顯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國際市場,商標顯著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原因在于:一國企業(yè)依本國法律標準(申請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標權利,只能在本國地域范圍內行使,超越國界將不再受到保護,除非在他國依照該國法律標準另行取得對原商標顯著性的壟斷使用權。此外,各國商標法律制度不盡相同,受到法律保護的顯著性區(qū)別要素構成要求及保護程度也存在差異。如有的國家所保護的具有區(qū)別性質的商標僅為圖形文字或其自組合商標,而有的國家則允許也保護立體商標,甚至具有區(qū)別性的氣標、聲音也可獲得保護。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xié)調 (一)加強協(xié)調國際商標顯著性保護的立法 在國際貿易發(fā)展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地域障礙問題一直受到關注。國際社會很早就開始了立法協(xié)調活動。如19世紀早期制定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及以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xié)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xié)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協(xié)議)等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立法對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xié)調不斷加強。 (二)確立平等的商標顯著性域外保護標準 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地域主權特征,商標保護仍主要依賴于各國的商標保護制度。商標顯著性的協(xié)調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護標準,這體現于國民待遇標準與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適用。 國民待遇是巴黎公約最先采用的公平保護標準。此待遇標準要求是在尊重商標地域獨立保護的前提下,為本國與國外的不同商業(yè)競爭者提供了相同的保護標準。該原則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標保護國際條約中延續(xù)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還將國際貿易基本規(guī)則—最惠國待遇引入商標國際保護制度。最惠國待遇標準的確立,使得國際貿易中不同國家的競爭者對于商標顯著性具有平等的保護基礎。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確保了商標顯著性利益的保護平等,對于恢復被扭曲的國際貿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顯著性保護的具體認定適用規(guī)則 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法權利制度構建的基礎,在商標法律制度中也有專門針對顯著性問題的規(guī)定。在TRIPS協(xié)定中規(guī)定了商標需具有顯著識別性,應具有視覺可感知性。這一定義確認了商標應具有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認定顯著區(qū)別性并明確規(guī)定,有待于立法與司法事件的進一步明確。同時,對于顯著性的強度認定標準問題。TRIPS協(xié)定中也規(guī)定了因使用可獲得商標顯著性,這是對商標顯著性的“第二含義”理論的承認。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與抑制 (一)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的保護的擴張 1.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表現。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顯著性保護適用領域的擴張。在國際貿易中,在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優(yōu)勢、占有主導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國企業(yè),這些企業(yè)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品質優(yōu)良,具有良好的商譽,所使用的商標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競爭者會將這些馳名商標在其他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上注冊使用,并利用使消費者對商標所指示的來源誤解, 從而獲取經濟利益,并有可能對原馳名商標產生淡化效果,損害企業(yè)的商譽利益。本質上,這是一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有馳名商標的商譽會產生淡化效果。傳統(tǒng)的混淆理論與保護制度對制止搭便車的淡化行為難以發(fā)揮作用。針對這一問題,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論,在馳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上,從保護領域擴展至了非相同及類似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