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融危機下的美國貿易保護新舉措
岳宵
邊協定中,最直接相關的是《政府采購協定》(GPA)。在歐共體等威脅將該條款訴至WTO后,美國參議院增加了(d)項,規定“本節應以與美國在國際協定下義務相一致的方式適用”,使歐共體、加拿大、墨西哥等GPA參加方或NAFTA成員國的產品和供應商的地位和待遇免受影響,但中國、印度、巴西等國,由于尚未加入GPA,也未與美國達成其他協議,而基本被排除在經濟刺激計劃產生的利益之外。但是美國實際實施該條款的具體方式還是有可能會違反政府采購協定的國民待遇和不歧視原則。 2.“購買美國貨”條款違背了WT0貨物貿易協定。 雖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年)》第3條(“國內稅與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條款)8.(a)規定,“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有關政府機構采購供政府公用、非商業轉售或非用以生產供商業銷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條例或規定”,但美國政府實施的如此大規模的投資行為,是非常復雜的對市場具有重大影響的行為,用WTO的“政府采購”內涵是不能涵蓋的,“購買美國貨”條款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將可能實質性地違背WT0貨物貿易協定的多項規定。 3.“購買美國貨”條款違背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 美國的投資刺激計劃多處涉及服務貿易領域。《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3條第l款規定:“第2條(“最惠國待遇”條款)、第16條(“市場準入”條款)和第17條(“國民待遇”條款)不應適用于關于政府機構為政府目的而采購服務的法律、法規或要求,而不是為商業轉售或為商業銷售提供服務之目的。”“購買美國貨”條款的目的是投資救市,影響的是市場,而不是“為政府目的”,因此,“購買美國貨”條款違背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 4.違反了《補貼與反補貼協定》(SCM協定)。 依據“SCM協定”,在一成員領土內,如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并因此授予了一項利益,則存在該協定所指的補貼。“SCM協定”第3.1(b)條明確禁止進口替代補貼,即“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應予禁止。然而,“購買美國貨”條款(a)項規定,“除非使用的全部鐵、鋼和制成品產于美國,否則經濟刺激法案下的撥款或其他可獲得的資金,不得用于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建造、修改、維護或修繕項目”。該條款明確將“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作為接受經濟刺激計劃下撥款或其他資金的條件,向公共工程項目的承包商提供進口替代補貼,擾亂了美國國內產品與美國市場內外國進口同類產品的競爭關系,對其他WTO成員的產業利益造成嚴重侵害。盡管“購買美國貨”條款(b)項規定了若干例外情形,但不能改變(a)項視使用國產貨為獲得經濟刺激法案下資金支持的條件的強制性要求。“購買美國貨”條款本身即違反第3.1(b)條。因此,WTO成員完全可以“購買美國貨”條款構成進口替代補貼為由,向WTO提起訴訟。對于中國、巴西、印度等未參加GPA,從而不能豁免適用“購買美國貨”條款的WTO成員來說,尤為重要。 三、我國的應對之策 (一)堅持“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和堅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 全球貿易保護主義逐漸抬頭,中國作為一個貿易大國,必須聯合世界各國共同反對貿易保護主義。一是始終奉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把國家整體利益放在首位,但也必須兼顧其他貿易國家的利益。2009年2月下旬,中國赴歐采購團體現了中國作為一個世界大國的責任,體現了中國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的決心。二是堅持采取適度貿易保護政策,積極倡導國際經濟合作,逐步推進貿易自由化,爭取一個有利的國際貿易環境。三是參與多邊貿易規則的制訂和修改,推進符合各國利益與多邊貿易體制的WTO多哈回合談判,通過多邊貿易規則來約束和抵制新貿易保護主義行為。 (二)推動多哈回合盡早達成協議 多邊貿易體制對減緩金融危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在多邊貿易上不采取開放的政策,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若采取貿易保護措施,那么對世界經濟的打擊是十分巨大的,很可能把金融危機轉化為世界性的經濟危機。所以金融危機可能為多哈談判中各國有所讓步提供機會。歷經60余年的發展,多邊貿易體制一直擔負著協調各國貿易政策、平衡國際貿易關系、減少貿易摩擦、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重任。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陰霾下,在國際經濟環境不確定性增加之時,加強WTO的規則和紀律,進行更加公平與開放的貿易,將是應對金融危機蔓延、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的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全球化金融危機給了多哈回合起死回生的契機。作為WTO成立后發起的首輪回合,多哈回合談判肩負著修復多邊貿易體制信任危機和重塑權威的重任。加強WTO的規則和紀律,進行更加公平與開放的貿易,將是應對金融危機蔓延、抵制貿易保護主義的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 (三)完善應對反傾銷、反補貼及相關保障等各項貿易制度以應對貿易保護主義的挑戰 相對于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來說,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比較晚,對各項制度的認識還在逐漸成熟,國內各項立法也在不斷完善,最容易遭受挑戰,加之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非市場經濟地位等因素的制約,使得中國最易受反傾銷、反補貼等調查,因此,應盡快完善我國的各項制度,深入貫徹世貿組織的各項規則,減少因此而導致的損失。 (四)重建國際經濟法律規則 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權力地位是不對稱的。發達國家主導了規則的制訂與執行程序,發展中國家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聲音往往在體制內受到壓制,由此帶來的就是市場準入、競爭規則等方面的不公平。國際貿易的收益向發達國家傾斜,而更加迫切地需要通過貿易促進經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卻不斷受到侵害。多哈部長宣言指出:“大多數WTO成員屬于發展中國家。我們尋求將他們的利益和需要放在本宣言所通過的工作計劃的中心位置。”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博弈中,應努力協調發展中國家為擺脫貧窮而要求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和發達國家要求更自由的貿易、更一體化的全球經濟之間的矛盾。在多邊貿易體制未來的發展過程中,發展中國家要堅決反對超級大國試圖控制全球化“游戲規則”的霸權行為,通過協調立場和加強合作來促進國際貿易體制的民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