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俄中兩國的經濟合作愈加密切。經過多年的研究、修改和制訂,兩國都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國內對外貿易法律體系,與此同時,俄中兩國政府還簽訂了一系列的合作協議,為促進兩國經濟合作奠定了較為堅實的法律基礎。在現有的國際和國內法的基礎上,中俄兩國之間的經濟合作將越來越規范,建立自由貿易區的障礙也將會逐步消除。 關鍵詞:俄中區域經濟合作法律基礎國際規則雙邊協議 近年來,俄羅斯與中國的關系備受關注,中俄兩國區域經濟合作的程度也隨著兩國經濟的發展而持續提高。最近兩年,俄中兩國高層多次會晤,地方之間交流也日益頻繁,俄中經貿合作項目涵蓋能源、投資、金融、通信、運輸、地方合作等多個領域,雙邊貿易額連續兩年以百億美元為臺階向上邁步,接連實現歷史性突破。隨著俄中關系未來進一步深化,兩國作為具有共同戰略利益和較強經濟互補性的近鄰,雙邊經濟合作將繼續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 一、俄中經濟互補性 中國礦產資源較為豐富,但人口眾多,人均擁有量極少,加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能源供小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俄羅斯是資源大國和資源出口強國,石油和天然氣儲量巨大,開采量頗具規模,森林資源極為豐富。同時,中國可利用豐富勞動力資源的優勢,與俄羅斯開展投資開發資源的合作,這樣既可以滿足中國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又可以資源為契機加快俄羅斯東部的發展[1]。同時,俄羅斯是世界科技大國,它在核能、航空、生物工程等領域都處于世界領先地位,而中國國民經濟要進一步發展,離不開高科技,需要借助俄羅斯豐富的科技資源。此外,中國的輕工業品在世界上具有競爭優勢,而俄羅斯此類產品正好匱乏,可以加強此方面的經貿合作。 俄中兩國都面臨著發展經濟的歷史重任,兩國有幾千公里長的邊界,經濟互補性強,兩國政府重視雙邊經濟合作,這為兩國建立自由貿易區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俄中區域經濟合作的法律基礎經過長時間與世界經濟的融合,俄羅斯和中國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構想已經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礎。從法律淵源來看,既有國際法,又有國內法,以下僅就國際法部分作簡要闡述。 (一)涉及區域經濟合作的國際規則 WTO對區域經濟一體化所規定的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首先是GATT第24條,對貨物貿易領域中的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和運作作了規定,并在《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中作了進一步明確;其次是所謂的授權條款,即《1979年關于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的不同和更優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參與的決定》,主要是解決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成員在貨物貿易領域的優惠貿易安排問題[2];最后是GATS第5條的規定,主要解決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區域一體化問題,對發達成員方和發展中成員方同時適用。 除了WTO規則外,在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還存在著一些通用慣例。目前,較為重要的國際條約有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國際匯票公約》等,此外,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貿易慣例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些慣例作為國際貿易法的重要淵源,需要中俄兩國在加強雙邊經濟合作、建立自由貿易區時加以重視。 (二)俄中雙邊經濟合作協議 1、俄中政治層面合作協議 俄中自1996年建立戰略協作伙伴關系以來,政治互信不斷加深,經貿合作逐步擴大,在國際事務中的磋商與協作日益密切。2001年7月,兩國元首簽署的《俄中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確立了俄中"世代友好、永不為敵"的和平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