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美國反傾銷制度與我國企業應對策略
郭洪彥
提要我國在加入WTO以后,出口貿易取得了迅猛發展,但國外對我國的反傾銷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美國作為我國的第二大貿易伙伴,是我國的主要出口對象之一。了解美國的反傾銷制度并加以利用,對我國與美國有出口貿易往來的企業來說十分必要。 關鍵詞:美國;反傾銷制度;應對策略
一、美國反傾銷法的實體規范 美國反傾銷法規定:凡進口產品在美國市場上以低于公平價值銷售,即構成傾銷,也即用該產品在美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即美國價格)與供品價值進行比較,若大于或等于公平價值即不構成傾銷,反之則構成傾銷。 (一)關于傾銷的確定。美國反傾銷法規定國外產品在美國的銷售價格不應低于公平價值,否則就為傾銷。在確定是否已低于公平價值銷售時,應以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間進行公平比較,其差額即為傾銷幅度,然而在做出比較前要視不同的情況對兩者進行適當的調整。 1、出口價格的確定。出口價格在美國又稱為美國價格,它是指涉訴被調查產品由進口商購買的價格或出口商在美國的銷售價格或在特殊情況下的出口構成價格。美國價格可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由三種方法來確定:第一,購買價格,指在美國進口商與國外出口商無關系情況下,為將產品進口到美國而在進口前,從產品的出口方處購買或同意購買的產品價格。國外出口商可以是出口商、生產商或者轉售商;第二,出口方銷售價格,指國外出口商與美國進口商存在某種關系的情況下,產品進口到美國后由美國進口商將產品第一次轉售或同意轉售給一個與出口方無關系的獨立商人的價格;第三,構成價格,此種確定方式是在1994年修改以后的反傾銷法將其納入到法律中以后才在實踐中采用,其主要針對諸如對等貿易等難以確定“銷售價格”或“購買價格”的情況下適用。構成價格的計算方法類似確定平時價格時的構成價格。 2、正常價值的確定。確定正常價值是判斷傾銷是否成立以及幅度大小的關鍵步驟,在美國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一直被表述為“公平價值”或“外國市場價值”,但新法中已改為“正常價值”。美國反傾銷法根據涉訴產品來自不同經濟性質的國家,即來自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正常價值確定方法。分別何時采用沒有明確的規定。 3、價格調整。在美國反傾銷法律與實踐中為盡量做到公平比較,往往要對初步確定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做適當的調整,消除影響價格的一些不合理因素。這種調整包括增加和扣減。 由于美國至今仍把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確定傾銷時要采用替代國制度,上述需要調整的費用如果發生在中國,則也以替代國相關費用作為調整基礎。 (二)產業損害的確定 1、具體損害的確定。美國反傾銷法關于傾銷產生的對國內工業造成的具體損害可以分為三種: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和實質阻礙某國國內工業的新建。 2、反傾銷救濟措施。美國反傾銷法規定,適用反傾銷救濟措施必須符合三個條件:進口產品構成傾銷、傾銷對具體國內工業造成了損害以及損害與傾銷間存在因果關系。具體救濟措施包括征收反傾銷稅和中止協議。 3、反規避措施。“規避”是指出口商或生產商為避開反傾銷措施而在形式上變換手法但實際上仍在進行性質相同的商業活動,其主要方法:一是將產品化整為零,把零部件運到美國或第三國組裝;二是改頭換面,對原產品的外觀、形態加以改變;三是易地重來,放到第三國的子公司生產。為了對付這些規避行為,美國在1988年《綜合競爭法》中將征收反傾銷稅的范圍擴展為:一是被征反傾銷稅產品的零部件,即向美國出口零部件,然后在美國組裝產品;二是在第三國組裝或生產的產品;三是輕微改樣的產品;四是后期發展產品。商務部一般在反傾銷調查開始后300天內裁定反傾銷命令是否遭到規避,并在其后120天內決定是否對來自涉案國的零部件征收反傾銷稅。 二、美國反傾銷法的程序規范 (一)美國反傾銷主管機構。美國反傾銷案調查和判定機構有兩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美國商務部。一個反傾銷案的受理、調查和判定需從這兩個部門開始協同進行,但兩個機構調查和判定的內容不同,兩個機構的判定彼此構成對方做進一步調查和判定的決定因素。另外,反傾銷案件的審理還涉及到海關總署、國際貿易法院、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等機構,所涉機構的權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約,保證了案件審理的公正性。 1、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調查國外進口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同類產品產業是否造成實質性損害、實質性損害威脅,以及對國內產業建立造成的阻礙,并負責在調查基礎上作出是否構成損害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 2、美國商務部(DOC)。美國商務部負責進口涉案產品是否在美國市場上的銷售構成傾銷,以及其傾銷幅度的調查和裁定,具體工作由其下屬的國際貿易署負責。 3、美國海關。在反傾銷案中,其擔負職能是反傾銷命令的執行,即根據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傾銷稅,并負責全國海關反傾銷稅的征收。 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國際貿易法院原名為海關法院,設在紐約。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負責受理涉案當事人對反傾銷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審議的請求。國際貿易法院僅就行政裁決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或有否違法行為進行審查和裁決,不重新調查有關反傾銷事實。 5、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舊名為“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由3~5位法官組成審判小組,有權對國際貿易法院的審判進行審查。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為上訴二審判決,能夠確認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或推翻其判決而發回重審。 6、美國最高法院。從理論上講,當事人如果不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可向最高法院上訴。但在實際中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二)美國反傾銷程序 1、調查程序。主要包括: (1)提出申訴和發起調查。由商務部根據其職權主動發起或由美國國內產業有關廠商以書面形式同時向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如果商務部決定展開調查,將在聯邦公告上公布,并通知涉案國政府及出口商,同時通知國際貿易委員會。 (2)國際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接到商務部展開調查的通知或接到當事人控訴狀后45天之內,根據當時所能掌握的最全面的材料來判定是否有合理證據證實本國相關產業受到了損害。如果委員會初步裁定為否定,則終止調查程序;如果其裁定為肯定,則繼續進行調查。 (3)商務部發出問卷。美國商務部原則上應對所有已知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進行問卷調查。但如果涉案者過多,則可采用有效統計方法,或對占出口國涉案產品最大量的生產商或出口商進行調查。在實際操作中,商務部是根據控訴狀中所列生產商及出口商或通過美國駐出口國的使領館協助提供名單,選定對美國出口占涉案產品總金額60%以上的出口商或生產商進行問卷調查。 (4)美國商務部初期裁定。在受理反傾銷指控后160天內,美國商務部將對此項反傾銷做出初期裁定并將結果在聯邦公告上發表,如果情況復雜,可延長50天。如果初期裁定為肯定,則同時公布所預估的傾銷幅度。如果有關方面對初期裁定的結果有意見,可要求商務部舉行聽證會進行辯論。 (5)商務部實地核查。商務部為進一步驗證其初期裁定傾銷幅度的準確性,在公布初期裁定后約二個星期內將派員到涉案國,對曾答復問卷的有關廠商進行實地核查,并公布結果。商務部實地核查的內容一般為走訪涉案生產單位及出口公司并查看財務記錄、生產記錄、購銷合同、發票、運輸、保險等單據。 (6)商務部最終傾銷裁定。在初期裁定公布后75天(最長為135天)內,商務部將做出最終裁定,即被調查的產品是否以低于公平價格在美銷售。如果最終裁定為否定,則即刻終止調查并撤銷初期裁定時所發布的暫停完稅通關命令,退還以前進口商預交的押金等。如果最后裁定為肯定,商務部會下令停止通關,所有進口商需繳納與反傾銷稅率相等的現金或債券擔保才能放行。同時,等候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裁定的通知。 (7)國際貿易委員會關于產業損害的最終裁定。如果商務部的初期裁定為肯定,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商務部的初期裁定120天內,或在商務部發布肯定的最終裁定45天內做出美國相關產業是否遭受到重大損害的最終裁定。如商務部的初期裁定為否定但最終裁定為肯定,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商務部最終肯定裁定后的75天內做出其最終裁定。 (8)商務部發布反傾銷命令。商務部將于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后7日內發布反傾銷命令,并通知美國海關對涉案產品征收相當于最終裁定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如果最終裁定的傾銷稅率與初期裁定稅率有出入,預交的押金將隨之調整。 2、行政復審 (1)年度行政復審。反傾銷命令或中止調查協議生效后,美國商務部將自第二年起每年同一月份在聯邦公告上刊登行政復審公告。如果在指定期間內無任何當事人提出申請,商務部將通知美國海關繼續按照原先反傾銷稅率征收進口關稅。如果有人提出申請,商務部將會另行發布展開行政復審的公告。行政復審通常需一年左右時間,海關將按復審判定的新稅率對復審期間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進行清算,這個新稅率也將作為復查后重新預估反傾銷稅率的標準。 (2)情況改善后的復查。反傾銷措施實施滿兩年后,如果商務部或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到復審申請或認為情況已經有所改善并認為有必要對正在實施的反傾銷命令或中止調查協議等進行復審,商務部或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聯邦公告上刊登復查公告。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復查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