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競爭優勢變遷及反傾銷策略運用
佚名
摘要: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環境的變遷,跨國公司的競爭優勢逐步變遷,為了保持競爭優勢,占據市場主導地位,跨國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反傾銷成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鍵詞:跨國公司 國際經濟環境 競爭優勢
不同的對跨國公司競爭優勢的表述不同,但一般認為,跨國公司的競爭優勢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由于獨占無形資產(如技術、商標等)所產生的優勢;來自規模經濟的優勢;內部化優勢。跨國公司正是憑借這些優勢,在國際競爭中據主導地位,從國際市場獲取巨額利潤。不過,競爭優勢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動態過程,隨著的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條件的變動,現有的優勢可能在未來會逐步消弱,甚至轉變為劣勢。而當前的劣勢也可能在將來轉變成優勢。
跨國公司競爭優勢變遷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進步的日新月異、經濟全球化程度的提高,跨國公司的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如果說早期的經營環境是一種較穩定的環境,那么現在的經營環境則處于巨變之中。以科技進步的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信息技術迅速發展和廣為傳播,從深度和廣度上把分工、市場需求、生產及產業組織推進到一個新階段,產品生命周期越來越短。在一些發達國家里,一些高科技產品更新換代已經用月、天,甚至以小時。在某些行業里,靈活性已經取代了穩定性,少品種大批量生產的規模經濟優勢顯然已不存在。許多西方大型跨國公司受規模巨大以及規模不經濟的困擾,其國際業務增長減慢,甚至出現了負增長。
持續不斷的科技創新是在國際競爭中占據高端的保證。隨著國際競爭格局的變化,跨國公司技術優勢的變遷也十分明顯。早期人們認為跨國公司由于實力雄厚和一體化效應,使其技術創新非常有效而在新技術中保持領先地位,然而越來越多的表明,大型跨國公司的創新能力均在下降。美國國家委員會的一份報告指出,重大技術創新中僅有34%出自大型企業(雇員人數在1萬以上),而最小公司的用于研發的每1美元促成的創新為中型公司的4倍,為最大型公司的24倍。并且,在信息經濟,企業核心技術極容易被其他企業模仿,因此,以技術形成差異化的途徑也非常艱難。
從內部化優勢理論來看,以前強調跨國公司通過加強對分子公司的控制,形成內部專業化分工與一體化產銷體系,從而可以避免外部的不完全競爭,減少交易成本。而實際上,隨著自由貿易的開展,國際市場競爭的規范,跨國公司相比過去具有更多的機會獲取資源時,內部貿易也不再是跨國公司和其它企業競爭的優勢。如果跨國公司一味遵循過去的貿易策略,過于重視內部貿易的優勢,反而會導致在無形之中處于競爭的劣勢。通過外部化只保留最關鍵的功能,其余借助外部企業完成,更能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由此,可以看出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信息技術快速發展前提下,跨國公司的競爭優勢逐步呈現變遷,同時隨著發展家企業的崛起,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跨國公司為了維持其主導地位,必須改變其競爭戰略,重新塑造或強化其競爭戰略,才能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競爭優勢變遷下的競爭戰略調整
普拉哈拉德和多茲提出,跨國公司戰略的形成是由相互沖突因素所決定的觀點,并認為這一沖突是由經濟限制、限制和組織限制等因素所致,認為跨國公司往往是在這些限制相互作用的基礎上,來加以判斷戰略的可行性。國際經濟環境的變遷,給跨國公司經營帶來了難題,國際競爭戰略必須加以調整,才能形成持續發展的競爭力。為此,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不難發現跨國公司呈現一些新的發展趨勢。跨國并購、重組風起云涌。發生多起以強強聯合、以增強整體競爭實力為目的跨國并購,涉及了幾乎所有的重要行業。合資、合作、戰略聯盟等合作競爭戰略開始取代傳統的個體競爭戰略,這種合作競爭的戰略正在走入互利雙贏的新時期,開創21世紀跨國公司商業發展的新模式。在組織結構上,跨國公司的組織結構開始向柔性化、網絡化方向調整,以增強其靈活性和適應性,迎合市場的需要。
除此以外,跨國公司在實踐中也逐步尋求某種力量來維持它在某一環節形成的競爭優勢。比如設置防止新的競爭對手進入該行業的障礙,壟斷原材料的供應,大規模地降低市場價格,尋求國家的限制進入政策等。這其中,反傾銷作為WTO所允許的三種救濟措施之一,逐步進入跨國公司的戰略范圍。自反傾銷誕生以來,美國、歐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一直是全球反傾銷主要使用者,1995-2004年,上述4國(地區)共發起反傾銷928起,占總數的36.58%。這其中很多都直接或間接地由跨國公司所引起,事實上,跨國公司已經與世界各國政府形成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在一個案件中,跨國公司是否參與起訴,以及它們在案件中的態度將直接對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產生重大影響。實質上反傾銷是跨國公司對全球市場原有格局的維護。
跨國公司利用反傾銷策略的途徑
反傾銷是WTO所允許的一種救濟措施,通過征收反傾銷稅,來達到限制商品進口,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目的,也成為跨國公司維持其競爭優勢的一種措施。,跨國公司利用反傾銷策略從形式來看呈現多樣化趨勢,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聯合東道國企業尋求保護
20世紀9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成為國際經貿關系的微觀載體,跨國公司控制了世界生產的五成、國際貿易的六成、國際技術貿易的七成、對外直接投資的九成。活動領域已從礦業、制造業等傳統部門不斷地向、保險、信息等現代服務業和公共部門拓展。在跨國公司迅速成長的同時,也給東道國帶來了相關利益。首先,通過直接投資形式增加東道國的就業機會,更為重要的是在投資、技術貿易過程中,產生了巨大的技術溢出效應和產業升級動力,繁榮了當地經濟。其次,從國際經濟合作角度來看,東道國一般與西方發達國家有著密切的經濟合作關系,與單純的貿易關系相比,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無疑從生產領域體現了國際經貿關系的深層次發展和衡量國家之間經貿關系發展程度的重要指標。因此,當跨國公司借助東道國企業的名義提出反傾銷請求時,東道國政府往往會屈于政治經濟壓力,對另一國企業采取反傾銷措施,特別是當東道國出口對另一國的市場依賴較少,而另一國出口對東道國市場依賴較大時。
(二) 跨國公司間建立默契的反傾銷聯盟
同行跨國公司之間是競爭的,為了各自利益,經常不擇手段,但當遇到共同的敵人時,特別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威脅時,競爭的跨國公司往往會形成默契,對新出現的競爭對手四處阻擊,保護自己的市場份額和利益。我國出口企業多次面臨歐盟、澳大利亞、巴西、阿根廷反規避、反吸收調查,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這種默契發揮了作用,形成了全球范圍內追逐驅趕式的反傾銷行動。這種巨大的反傾銷力量在引起反傾銷“多米諾”的同時,也嚴重打擊了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維持了既有的市場競爭格局,保護了跨國公司的利益。
(三)從母國尋求幫助
反傾銷是一種對貿易進行限制的措施,從自由貿易能夠達到福利最大化的角度來看,反傾銷對雙方國家都是一種福利凈損失。然而由于政府的偏好不同,不同集團的談判力量不同,每個利益集團在政府心目中的地位不一樣,由此其損失或獲利的權重也不一樣。政府往往會根據各利益集團利益的不同權重來衡量是否應該采取反傾銷措施。實踐中,當跨國公司受到來自外國產品進口的威脅時,他們就會憑借其經濟實力,發揮起巨大的力,對母國政府施加威脅,如果跨國公司之間進行聯合,其力量將難以抗衡,對政府的決策往往有左右之勢;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雖然這一群體比較龐大,但要有效地把眾多消費者組織起來相當困難,并且具體到每一個消費者來說,起所受的損失程度有限,往往容易被其自己所忽視,因此,作為一個全體,消費者群體所發揮的作用往往有限。由此,在政府眼中跨國公司的權重通常要高于消費者的權重,特別在涉及到政治支持時,如大選前期時,為了拉選票,鞏固自己的政治地位,發達國家政府通常會按照“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則,實行貿易保護主義,保護跨國公司利益,對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反傾銷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保護國內產業的溫情面紗下,實質是各個國家、各個利益集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博弈的必然結果。
(四)誘使打擊型反傾銷策略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競爭優勢的變遷和家的崛起,跨國公司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日趨減弱,所受沖擊日益增大,為了維護已有市場分額,消滅異己,跨國公司開始采用誘使型反傾銷策略。一方面,加大對發展中國家同類產品的收購,然后貼上自己的商標,委托發展中國家企業出口,低價傾銷國外市場;這種做法往往會引起發展中國家企業為維護國外市場已有份額的低價競爭,從而引起價格大戰,挑起國外政府對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另一方面,借發展中國家企業出口困難之際,大量收購發展中國家同類產品企業,消滅異己。我國的節能燈在國外遭受反傾銷調查,很大程度上來自于飛利浦公司的誘使打擊型反傾銷策略:對中國產品的竭力封殺時,加大我國市場的開拓力度。
反傾銷戰略對我國的啟示
基于上述可以看出,反傾銷與跨國公司之間存在著緊密聯系,許多反傾銷都是直接或間接由跨國公司所發起,為此,為了切實保障我國企業的利益,減少國外對我國的反傾銷現象,就必須尋找制衡機制,對跨國公司的行為加以約束。
爭取進口國利益關聯體的支持,實施利益博弈。在反傾銷這個上,當地進口商和我國企業有著共同的利益,因為一旦我國出口商品被裁定為傾銷,進口商將承擔這筆反傾銷稅,同時,大多數國家的反傾銷稅率是有追溯性的,進口商將會反欠政府的稅金,因而,當地進口商實際上也是受害者。而進口商對當地的、政策更為熟悉,對其國內市場的消息也較靈通,可以幫助我們的企業獲得更多的信息和舉證材料,對取得有利于我方的審查結果大有幫助。因此,我國企業應積極扶持貿易伙伴國進口商團體的發展, 爭取諸如產品的使用者,產品受益者等利益關聯體的支持,借助他們的政治活動能力, 削弱跨國公司保護主義的輿論影響力,阻止跨國公司將自己的意愿轉化為政府意志。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威脅博弈。入世后的我國應充分利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運用法律手段和國際通行規則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要時也應運用起反傾銷策略,對低價傾銷、損害我國相關產業利益的外國產品,依法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這樣既能保護企業的利益、維護國內市場的競爭秩序,也可對那些濫用反傾銷手段的跨國公司起到威懾作用。如今我國的反傾銷法已出臺,但法律本身以及法規的可操作性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與之配套的執行權和司法審查制度尚需健全,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其應有作用。事實上,近年國外跨國公司產品向我國的傾銷也在不斷加劇,國內汽車、化工、鋼鐵等行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加強對外反傾銷工作至關重要。
提高產品的技術、品牌附加值,實施定位策略博弈。我國出口的產品主要是勞動力密集型產品,與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相比,這類產品具有比較優勢,前者可以以其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品與后者比較優勢的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品進行市場交換,雙方各取所長,然而從實際情況看,由于資本沉淀和勞動力轉移等退出障礙的存在,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不愿退出勞動密集型產品生產,或者盡可能地延長退出時間。這樣,在產業結構完成升級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種程度上的貿易保護。我國出口產品價低、量大、廠商分散的特點,就很容易成為國外反傾銷訴訟的目標。因此,要改變這種形勢,就必須通過提高產品的技術附加值和品牌附加值來提高產品的競爭力, 從勞動密集型向知識密集型發展,樹立非價格競爭經營理念,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檔次,增強產品的可持續競爭力,擺脫低層次的價格競爭態勢,這才是最終防止跨國公司進行反傾銷的根本解決之路。
實施走出去戰略,進行投資策略博弈。發達國家雖然有時受跨國公司經濟實力的影響,對擴大商品進口持謹慎態度,但對于直接投資卻很歡迎,各國基本上都為直接投資營造了良好的環境。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近年來我國的勞動工資率水平增長過快,實際上使得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勞動力價格低廉的比較優勢正在下降。這時果斷地走出去,轉移產品的原產地,到發達國家去投資設廠或入股當地公司,發展聯合經營,這樣不僅可以繞過反傾銷壁壘, 規避“敵視性”反傾銷的損害,還可以使我國企業受發達國家反傾銷法的保護,同時又可以直接利用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和當地的優勢資源,確保現有的市場,進一步擴大我國企業在發達國家的市場份額,也有利于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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