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業宏觀調控中的經濟手段運用
未知
在我國出版業產業化的進程中,國家對出版業的宏觀調控應逐步加強經濟調控手段,這既符合產業化運作規律,也便于中國出版業與世界出版業接軌。一個國家的出版業宏觀經濟調控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考慮:出版業宏觀經濟調控的職能、出版產業政策和出版經濟管理手段。出版業宏觀經濟調控的職能體現了政府在出版產業發展過程中的作用;而出版行政部門如何制定出版產業政策,如何運用宏觀經濟調控手段,體現了國家對出版產業的導向作用。更重要的是,國家可以運用這些經濟政策和手段建立更有效的出版業宏觀調控機制。
一、出版業宏觀經濟調控的職能
(一)保持出版經濟的綜合平衡和穩定協調的發展 出版物市場調節實現的出版經濟均衡是一種事后調節并通過分散決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自發性和盲目性,由此產生周期性的出版經濟波動和出版經濟總量的失衡。出版物市場主體——出版發行企業在激烈的出版物市場競爭中,為了謀求最大的利潤,往往將資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風險小的出版產品和服務項目,從而導致出版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失衡,這就需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運用宏觀調節政策,適時改變出版物市場運行的變量和參數,以減少出版經濟波動的幅度和頻率,同時制定出版業發展戰略和出版產業政策,或對若干重要出版領域進行投資來引導出版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優化出版產業結構,保持宏觀出版經濟穩定與出版經濟總量平衡。
(二)遏制出版物市場競爭走向壟斷 在出版物市場競爭進入較為深入的階段,自由競爭往往會走向自己的反面——產生壟斷,而壟斷又會極大地限制競爭,從而導致對出版物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使其不能發揮有效的市場調控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充當公益人,對出版物市場主體的競爭予以適當地引導、限制,如教材價格管制、控制壟斷程度等。
(三)補償和糾正出版經濟外在效應 所謂出版經濟外在效應(externality)是指“單個的出版產品生產決策或出版服務消費決策直接影響他人的生產或消費,其過程不通過出版物市場”,如“搭便車”、“盜版”、“回扣”。這類出版經濟外在效應難以通過出版物市場價格表現出來,當然也就無法通過出版物市場交換的途徑加以糾正。只有通過國家稅收、補貼政策或管制,才能使出版經濟外部效應內在化,如教輔類讀物收稅、科技書返稅、給正版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以政策支持和保護,最大限度地減輕在出版經濟發展和市場化過程中的外在效應。
(四)調節地區和出版企業間的收入與分配 一般說來,出版物市場機制能促進出版經濟效率的提高和出版生產力的發展,但是它不能自動帶來社會分配結構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價交換、公平競爭原則的出版物市場分配機制,卻由于各地區、各出版企業發展的不平衡,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別,產生事實上的不公平,而市場競爭規律往往是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導致發達地區與落后地區之間、不同類型出版企業之間收入差距的懸殊加大,構成對出版經濟持續增長的極大威脅。因此,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建立專項基金、稅收和獎勵政策來調節地區和出版企業間的收入與分配。例如:增值稅先征后返、對建立農村發行網點的投入、對少數民族地區出版業的扶持等政策,都體現了這一點。
(五)劃定出版物市場主體的產權和利益邊界,維護出版經濟秩序 在出版經濟活動中,出版物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方式及其目的固然受到出版物市場各種變量的支配,并且這些變量以其特有的規律調整著他們的行為,自發地實現著某種程度上的出版經濟秩序。但是,作為出版企業——以謀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市場主體,又總是在密切、廣泛、復雜、細致的出版經濟聯系中進行競爭,產生利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當事人自己以及出版物市場本身并不具備劃分出版物市場主體產權邊界和利益界限的機制,更不具備化解利益沖突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以社會公共權力為后盾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充當仲裁人,制定體現和保障出版物市場原則的“游戲規則”,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確界定和保護不同利益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證出版物市場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確保出版物市場機制運行的基本秩序以及出版物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我國出版業宏觀經濟調控政策
(一)出版物價格及銷售政策 我國的出版物價格及銷售政策主要體現在對書刊價格的管理和出版物進發貨折扣的管理等方面。 1993年4月國家物價局重工司和新聞出版署計財司聯合發出的《關于改革書刊價格管理的通知》規定:第一,大中專教材和中小學課本價格仍按現行管理體制和管理權限實行國家定價;第二,國家及省級教育行政管理機關指定與中小學課本配套的教學參考書、復習資料、學生練習冊以及中小學生必備的字典,由出版單位提供印張定價標準和定價依據,并按隸屬關系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和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執行;第三,黨和國家的重要文獻(包括法律、法規、著作、文選)按照微利的原則由出版單位制定標準,報新聞出版署、國家物價局備案;第四,對以上涉及書刊的租型費,也納入國家管理范圍,其變動須報經國家物價局和新聞出版署同意;第五,其他圖書價格由出版單位根據紙張成本、印刷工價和發行冊數自行制定定價標準。各出版單位要切實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消耗,建立以盈補虧的出版機制,鼓勵學術著作和重點圖書的出版,力求做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教材價格管理,特別是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是按照國家有關教育改革的統一部署和整體政策進行的。從2001年開始,國家體改辦、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和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陸續出臺《關于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及九個配套文件,對中小學教材價格做出了詳細規定。從2002年起,教材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以租型、出版、發行等環節發生的行業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潤率為基礎,核定教材絕對金額。由國家計委統一制定教材印張中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地方主管部門應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具體印張價格,并制定教材的零售價格。為了加強教材價格的監管力度,幾家部委又聯合發出通知,從2002年秋季開始,教材一律在封底標示零售價格。在對中小學教材出版嚴格管理和限價的同時,有關部門針對教輔材料過多過濫的問題規定:不得隨教材搭售教輔材料,不得組織學生統一購買教輔材料。 圖書進發貨折扣是體現圖書產銷之間、發貨店與銷貨店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是出版業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國初期,在新華書店統一之前,各地新華書店的發貨折扣是不統一的。從1950年至1988年間,我國新華書店系統采取的是統一進發貨折扣,即發貨部門向出版社進貨折扣為70折,向縣、市書店發貨一般為78折,省級書店1959年儲備圖書的折扣為72折;由省級書店統一訂貨轉發給所屬銷貨店的折扣為74折。1988年,中宣部、新聞出版署發出《關于當前圖書發行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打破了持續近四十年的統一進發貨折扣。1991年,新聞出版署為適應實行浮動折扣的要求,發出《關于圖書發行浮動折扣的試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國家規定的包銷類以外的圖書,出版社、發貨店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實行浮動折扣。此外,為了促進少數民族地區出版事業的發展,建國以來對少數民族地區書店的發貨折扣一直采取優惠政策。
(二)出版企業產權界定與融資政策 1999年9月27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聯合發文,對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的《中國經營報》、《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的產權界定做出批復,復函指出:根據我國出版管理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報刊出版單位需經國家審批,并且須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主管機關。主辦單位要為出版單位的設立提供和籌集必要的資金、設備,并創造其他必要條件,報刊的主辦單位即是報刊的投資人。目前尚無由個人、集體出資創辦或擁有報刊的規定,因此,我國的報刊均為全民所有制單位。鑒于此,《中國經營報》、《精品購物指南》報社創辦時也已明確為全民所有制性質,其形成的資產應為國有資產。此外,報刊創刊時,若有個人、集體自籌啟動資金的,不能認定為對該報的投資,應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由主辦單位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退還。 1999年10月22日,新聞出版總署報刊司轉發了上述批復,明確了目前我國報刊均為國有資產。并指出,這一復函是依據現行的新聞出版法規和出版管理規章,以及我國報刊業的實際,做出的具有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的規范性文件。將報刊社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有利于報刊業規范經營、集約發展,對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2年7月,新聞出版總署頒發《新華書店(發行集團)股份制改造的若干意見》,對新華書店進行股份制改造提出了總體要求和分三步走的實施戰略,為新華書店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造提供了政策依據。 2001年由中辦國辦轉發的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深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頒布,標志著新聞出版業的改革已從試點階段進入到整體推進的新階段。2002年,新聞出版總署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深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若干意見〉實施細則》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八個文件,其中,對出版領域的融資問題進行了闡述。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宗源在2002年全國新聞出版局長會議工作報告中指出:新聞出版業吸納系統外國有資金、民營資金和境外資金,是一項政治性和政策性極強的措施。十七號文件在融資問題上,突出強調“安全有效”,“安全”是指融資活動不能干擾編輯業務;“有效”則是指所融資金要為加強主業服務。融資要特別注意三個方面:一、融資的性質、資金的來源是否會對出版產業的方向產生好的影響;二、融資必須為發展壯大主業服務;三、融資不能遍地開花,必須有重點、有秩序地進行。要抓好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