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有資本市場化的制度設計——對國有經濟主導實現形式的構想
王震林
內容提要
探索國有制的市場經濟實現形式,首先必須理清國家與國企各自的社會經濟功能及其相互關系,在此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解決作為政治機器的國家如何管好國企和作為經濟組織的國企如何體現國家意志的問題。
建立獨立、統一的國有資本運營機制:國務委員會下設國有資本代表組織,代表國家統一所有全部國有資本;在實業化的國家控股(股份)公司和國有資本代表組織之間設立國家持股企業(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從事價值形態管理和資本運作,作為國有資本的出資人向國家控股公司投資。目前新成立的中央和地方國資委并未存根本上解決政企或政資不分的核心問題,因而該方案只能是過渡的“暫行方案”。
國家推行“股權代表資格制”:國家持股企業把資本按大小和種類分作若干等級,股權代表按照自己所取得的不同等級的資格領有相應的或更少的唯一一份股本代表國家持股企業對國家控股公司投資。股權代表憑借自身的能力,相應取得一部分社會生產資料支配權,他們是擬制資本所有者,所領有的資本不能繼承或轉讓。
國家推行“職工股權制度”:據職工貢獻大小職工股權分配給職工,組成職工股權大會。職工股權大會堅持普遍參加的原則,分不同情況,以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等多種方式讓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并選出職工董(監)事。每個會計年度董事會根據經營效益確定職工股權的每股收益,按股權大小分配給持有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公有制和市場經濟為特征,其中公有制以國有制為代表,因而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創新的核心任務是探索國有制的市場經濟實現形式。要完成這一任務,首先必須理清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與國企各自的社會經濟功能及其相互關系,在此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解決作為政治機器的國家如何管好國企和作為經濟組織的國企如何體現國家意志的問題。
一、區別對待國家與國企的兩種性質不同的關系
國家作為特定歷史條件下(有階級存在)的 社會組織形式,其基本經濟職能有兩點,一是維護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二是推動社會生產力的進步。這兩種職能反映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是:一、維護居于統治地位的以工農為主體的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實現共同富裕;二、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實現民族復興,促進人類文明進步。換言之,就是積極發展公有經濟,維護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主要是發揮國家國有經濟所有職能);及進行社會經濟管理,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國家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在我國現階段,國家的經濟職能就此兩種,國家只能而且必須是圍繞這兩點來進行各種經濟`活動。政府與國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政府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在經濟上體現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以社會公共機構的身份出現,應著力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秩序、效率,不應特別代表任何主體的利益。
企業是社會經濟的主體,是市場競爭的參與者 ,其追求的最高目標是獲取最高合法利潤和實現長遠發展目標。國有企業是國家與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結合點,它有體現某些國家意志的一面(如按勞分配、黨的領導、職工的主人翁地位等) ,但從根本上講,作為企業,其存在的價值是創造利潤,而不是體現國家意志,因而國企在體現國家意志時,必須要與企業追求的最高目標相一致,否則就必然要損害企業利益,破壞企業功能,從而最終造成國家意志無法體現。
正確處理國家與國企之間的矛盾,關鍵是要正確認識、區別對待國家與國企的下述兩種性質不同的關系:
(一)、國企作為市場經濟主體,與其它企業擁有相同的、完整的、獨立的法人權,其與國家是被管理者與管理者的關系。企業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國家應為企業提供健全的法制環境、良好的社會經濟宏觀環境和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在這個角度上,政府只對國企體現其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而不體現其經濟所有職能;國企只是普通的營利組織,與私企、外企沒有區別。
(二)、國家作為資本所有者,和一切投資主體(民間資本、國外資本)一樣,與國企是平等的經濟(業務)合同關系,遵守同樣的市場規則。國家以追求理想的投資回報和擴張效益為目的,選擇企業進行投資,企業以自己的經營業績維護自己的市場地位。在這個角度上國家在國企只體現國家的經濟所有職能,而不體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國家可以在國企成立黨、團、工等組織,但必須明確以有利于國企的營利和擴張為根本。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色”正體現于此,以此為切入點來探索公有制的市場實現形式,就理順了國企改革的思路。
從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看,國家與企業的兩種不同性質的關系都通過政府來發生,兩種不同性質的關系糾纏不清,使得政府工作目標矛盾、身份不清,把政府拘于矛盾和困難的中心,形成企業(不只國企)改革、政府職能轉換、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上所遇到的諸多困難的根源,困繞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如:經濟增長、結構調整等)和國家經濟意志的正常貫徹(如:就業、技術創新、提高管理、合理分配、壯大國企等)。這一觀點是目前理論界和企業界較為一致的認識,但大多認為這是一“死結”,沒有進一步深入下去找到出路。
二、建立獨立、統一的國有資本經營機構
基于上文分析,筆者認為必須設立獨立于政府、能夠代表國家掌握全部國有資本的投資經營機構,建立獨立、統一的國有資本運營機制,作為國有經濟的主導實現形式,再輔以其它各種行之有效的實現形式,來構建我國市場經濟的微觀領域。
國家以國務委員會為國家執行機關,全面體現國家意志,維護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其它社會制度。國務委員會下設互不隸屬的行政機關和國有資本代表機關,行政機關行使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權,國有資本代表機關行使國家的國有資本所有權。國家元首是國務委員會的首腦,在經濟上是全部國有資本的人格體現和“終極董事長”。
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負責社會發展、經濟管理、人民生活提高等國家行政事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是以社會公共機構的身份出現,其職責是:公平、平等地對待一切社會經濟主體,維護市場平等、有序競爭,按照三個“有利于”的原則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不對任何國有資本行使所有和兼管等權利,不對國有資本的經營管理負任何責任,徹底從經濟業務中解放出來,集中精力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實現這一轉變,既要調整政府的工作方向,又要對幾十年形成的利益格局作根本性改變,涉及到政府的方方面面,是一項復雜浩大的工程,必須有切實、穩妥的方案。
各級政府從事社會行政管理的目標是:貫徹國家意志,促進社會主義國家全面進步;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宏觀環境和健康的市場秩序。政府的一切經濟管理工作必須以此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改變目前各地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長率和競相提供優惠政策吸引外來投資的低級行為。
確實改變政府角色、充分發揮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中央政府把經濟綜合協調權放到首位,強化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職能,應用好經濟計劃和財稅、貨幣、外貿調控相結合的綜合協調功能。應明確這樣一個原則:企業是經濟建設的主體,社會組織、民間團體是社會管理的主體,只要是市場和社會能做的事政府的職責就是創造讓市場和社會組織發揮作用的條件。
(二)、在加強對地方宏觀控制的前提下下放權力,把部分部門專業管理權和地方性事務管理權放到省級政府,同時加強地方協調和區域合作。要取消地方政府的經濟審批權、資源拍賣權,前者交給社會組織和業主自治,向政府備案,后者交給國有資本代表組織,轉化為國有資本。政府的經濟資源就是稅收和少量的費收,其它的經濟資源是國家(國有資本代表組織)、企業、社團和個人的。政府不得進行商務投資,而只提供不收費的公共產品。實行普遍國民待遇,開放一切經濟領域,國家持股企業、公民個人、其它企業、社會機構等任何經濟主體享有公平的投資、經營權利。
(三)、加強行政咨詢和民主監督機制。在切實發揮憲法規定的人大立法、監督功能,積極發揮政協參政議政功能的同時,注重同專家學者和社會人士組成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加強交流,大興調查研究之風,使政府的決策更加公開、民主、科學、權威。逐步培育“企業是社會經濟的主體,社會組織、民間團體是社會管理的主體”的基本社會制度,盡可能淡化國家(實際是黨和政府)的強制管理和暴力專政作用,真正使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機關,擁有龐大的國有資產和強有力的專政工具)、政府(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的守護者)、社會組織(社會生活的參與主體和管理主體)、企業和公民個人都在發揮各自應有的作用。
(四)、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良好的法治秩序和安定的社會環境是基層政權的基本任務,改變對基層政府的評價標準,對基層政府不應有經濟發展指標的考核,應著力考核其社區服務功能和基層自治功能,使其專心搞好發展規劃、社區建設、教科文衛、市場管理、社會治安、福利保障、社會公益、人口環境等社會發展的基礎工作,夯實公平、有序、安定、發展的國家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