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以來唐宋之際經濟政策研究綜述
葛金芳 曾育榮
所謂唐宋之際,大致是指從中唐(公元8世紀中葉)開始,中經五代十國,延至北宋(公元11世紀)的這段時期,前后大約300余年的時段。從20世紀以來,越來越多的中外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社會在唐宋之際發生了重大變化,其變化之巨如不亞于、也是僅次于春秋戰國之際,此點幾成學界共識。早在19t0年,日本京都學派的領軍人物內藤湖南發表長文《概括的唐宋時代觀》(《歷史與地理》9—5,譯文載《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一冊,中華書局,1992年),認為唐代是中國中世的結束,宋代是中國近世的開始,揭開了唐宋變革期討論的序幕。此后宮崎市定著重從社會經濟變遷方面,豐富了內藤湖南的學說,其主要觀點集中反映:莊《從部曲到佃戶》(同上書,第五冊)這篇長文中。自1945年二戰結束后,京都學派的上述觀點受到東京學派的持續反駁,他們認為宋代是中國古代社會的終結,是中世社會的開始。這兩大學派長達半個多世紀的互相詰難,將唐宋變革期這個學術論題突現在學界面前。1954年,我國著名史學家陳寅恪在《論韓愈》(《金明館叢稿初編》,三聯書店,2000年,第332頁)一文中即已指出:“綜括言之,唐代之史可分前后兩期,前期結束南北朝相承的舊局面,后期開啟趙宋以降新局面。關于政治、社會、經濟者如此,關于文化、學術者,亦莫不如此。”特別是近20年來,關于唐宋變革期的討論日見激烈,吸引了政治史、思想史、學術史、經濟史等眾多學者的參與。
漢唐是同質社會,都以自然經濟立國;宋明亦是同質社會,農業仍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但工商業特別是城市經濟和海外貿易獲得前所未有的發展。加之自晚唐以降,契約租佃經濟取代中古田制經濟;經濟重心從黃河流域加速向長江流域、特別是向東南沿海地區轉移,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長期運行在大陸帝國軌道上的漢唐王朝至宋代開始,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向海洋發展的趨勢。工商業文明因子的生長和向海洋發展路向的出現,相對于農業文明來說,都是與自然經濟對立的異質因素。正是這些異質因素在農業社會中的成長,使得宋明社會與漢唐社會區別開來,諸如漢唐以門閥世族為主體的貴族政體,至宋演變為以士大夫為主體的官僚政體;漢唐時期以奴婢、部曲為代表的賤民階層向平民階層轉化;把農民固著在土地上的地著體制向遷徙自由的流動體制轉變等,均是其時代變化之最著者。筆者曾就《唐宋之際農民階級內部構成的變動》(《歷史研究》1982年1期)、《唐宋之際土地所有制關系中的國家干預問題》(《中國史研究》1985年4期)等作過一些初步研究。筆者近年申請到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一一《唐宋之際經濟結構變遷與國家經濟政策的互動關系研究》(02AJL008),擬從經濟和體制層面,探討唐宋變革的深層原因。本文擬對20世紀以來唐宋之際經濟政策的研究狀況作一回顧,下面按土地政策、賦役政策、工商業政策、專賣政策和外貿政策依次展開。
一、土地政策研究
唐宋之際土地政策的演變,包含均田制的瓦解、不抑兼并政策的出臺、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推行以及土地買賣合法化等環節。
先看均田制的瓦解。一般認為均田制弛壞于中唐開元、天寶間,隨著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兩稅法的出臺而正式消亡。陳登原《中國土地制度史》(商務印書館,1932年)認為,唐均田制中放寬土地買賣限制的政策所促成的豪強兼并和戶籍不整,是均田制頹廢的關鍵。陶希圣、鞠清遠在《唐代經濟史》(商務印書館,1936年)中則認為國有土地減少、耕地不能增加和不守田令是主導因素。1943年,李劍農完成《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三聯書店,1959年),指出“私人田莊的自始存在”、“口分田亦可買賣”為導致均田廢弛之“兩端”。此后,論及均田制瓦解原因的還有:烏廷玉《關于唐代均田制度的幾個問題》(《東北人民大學人文科學學報》1955年1期)、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歷史研究》1955年5期)、唐長孺《均田制的產生與破壞》(《歷史研究》1956年6期)、金寶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肅師大學報》1978年1期)、郭庠林《試淪“均田之制”的緣起及其弛壞的根本原因》(《復旦學報》1981年3期)、趙儷生《均田制的破壞》(《天津社會科學》1985年5期)、楊際平《均田制新探》(廈門大學出版社,1991年)、武建國《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唐任伍《論唐代的均田思想及均田制的瓦解》(《史學月刊》1995年2期),以及日本學者池田溫《中國古代買田買園契的一考察》(《西鳩定生博士還歷紀念一一東亞史上的國家和農民》,山川出版社,1984年)、山根清志《唐均田制下的民田買賣》(《中國都市和農村》,汲古書院,1993年)等等。上述諸家大都認為土地兼并導致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壯大,土地不敷授田所需,以及戰爭沖擊帶來戶籍的紊亂是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葛金芳《論五朝均田制與土地私有化的潮流》(《社會科學戰線》1990年2期)一文,試圖從五朝均田制三百余年的演進趨勢中去挖掘其瓦解的內在機制,指出均田制的長期維持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國家對于人口的嚴密控制(“農皆地著”),二是地權流轉速度的相對遲緩(“摧制兼并”),然而時至中唐,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加之安史亂后版籍漫患,丁口流離,兩個條件均不復存在,均田制遂告終結。
再看不抑兼并政策的確立。自中唐均田制瓦解后,歷史進入“不立田制”的時代,其標志就是“不抑兼并”成為其后各朝的“國策”。張蔭麟《北宋的土地分配與社會騷動》(《社會經濟史集刊》6:1,1939年)較早切人土地買賣問題的研究。此后有楊志玖《北宋的土地兼并問題》(《歷史教學》1953年2期,收入《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三聯書店,1957年)、李景林《對北宋土地兼并情況的初步探索》(《歷史教學》1956年4期)、楊儀《北宋土地占有形態及其影響》(《歷史教學問題》1958年3期)等文發表。梁太濟《兩宋的土地買賣》(《宋史研究論文集》,《中華文史論叢》增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指出,宋代“土地買賣盛行的事實表明,土地私有性質確實已經有了增強”,與此同時官田的民田化也日益普遍。但李春圃《宋代佃農的抗租斗爭》(《社會科學論叢》1980年2期)則將不抑兼并定性為反動政策。稍后,楊樹森、穆洪益主編的《遼宋夏金元史》(遼寧教育出版社,1986年)認為不抑兼并政策使得尖銳的階級矛盾自始至終貫穿于兩宋,評價亦很低。
80年代中葉前后,上述觀點受到了學界質疑。葛金芳《試論“不抑兼并”》(《武漢師院學報》1984年2期)指出,中唐以來不抑兼并政策的出現及其定型化,標志著地主土地所有制優勢合法地位的確立,包含著合理的現實因素。不抑兼并政策在土地、賦稅、階級關系等方面引發的新變化,標志著中國封建社會由前期進入后期的歷史階段。他的《對宋代超經濟強制變動趨勢的經濟考察》(《江漢論壇》1983年1期)將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變動和農業生產的經營方式聯系起來考察,指出:晚唐以降直至兩宋,土地轉移率的急劇提高,促使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趨向瓦解;經濟性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長,導致統治權和土地所有權逐步分離;地塊分散的土地占有情況導致了部曲制經營方式的日趨衰落。在《唐宋之際上地所有制關系中的國家干預問題》(《中國史研究》1985年4期)中,葛金芳揭示丁唐宋之際土地政策演進的五大趨勢,一是對土地所有制結構放棄調整,此以田制模式的放棄為標志;二是大量下放官田給民間(包括地主和系官佃農),此以官田私田化政策為標志;三是對地主土地所有權的干預明顯減弱,此以“不抑兼并”為標志;四是對小農土地所有權更加維護尊重,如“逃田”、“戶絕田”所有權的保留和處置;五是暢通地權轉移的渠道,此以土地買賣合法化為標志。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中國史研究》1988年1期)與葛金芳持相同觀點。另有馬興東《宋代“不立田制”問題試析》(《史學月刊》1990年6期)、姜錫東《試論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3期)等文發表。
對五代十國時期的研究近年來亦有佳作。張星久《關于五代土地兼并問題的考察》(《中國史研究》1992年2期)對五代土地兼并發展的一般情況、地主兼并土地的手段及方式,以及對地主階級內部地權運動的影響三個問題進行了分析。武建國《論五代十國的封建土地國有制》、《五代十國大土地所有制發展的途徑和特點》(分見《中國經濟史研究》1996年1期;《學術月刊》1996年2期)兩文指出。當時各類國有土地已大量私有化。此外,趙云旗《從敦煌吐魯番文書看唐代土地買賣的管理機制》、《論唐代土地買賣政策的發展變化》(分見《敦煌研究》1998年3期;《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一慶祝韓國磐先生八十華誕紀念論文集》,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等文和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變研究》(暨南大學出版社,2000年)、趙云旗《唐代土地買賣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等專著,對唐后期土地買賣的合法化過程有詳盡的描述。
最后來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施行。葛金芳在《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若干問題》(《歷史研究》1982年3期)中指出,該政策的執行分為“無償轉化”和“有償轉化”兩種形式,其動因在于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續推動。該政策有利于小農地權的深化,但后來變成地主攫取官田的門徑,因而具有兩重性。趙儷生《試論兩宋土地經濟中的幾個主流現象》(《文史哲》1983年4期)將之概括為三個方面,即“富者有資可以買田”,“廣置營田”與“盡鬻官田”并存,以及田主對佃戶看法的改變。楊康蓀《宋代官田包佃述論》(《歷史研究》1985年5期)認為,宋代官田實行自由射佃制,既保證了官府經濟收入的穩定性,也滿足了包佃戶追求財貨的欲望。宋代包佃主的承佃活動,擴大了當時的墾田面積,同時也促進了游散勞動力與土地資料的結合,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對此,葛金芳連發四文提出不同看法。在《宋代官田包佃成因簡析》(《中州學刊》1988年3期)中,認為宋代私人包佃官田制度日趨普遍的基本動因,是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續推動;契約租佃經濟占據主導地位是包佃形態得以發展的歷史環境,荒田曠土的大量存在則是官田包佃得以繁衍滋生的外部條件。通過《宋代官田包佃特征辨析》(《史學月刊》1988年5期)得出其本質是“品官權貴、形勢豪右之家,為轉佃取利、謀取差額地租而承佃大段系官田產的行為”。在《宋代宮田包佃性質探微》(《學術月刊》1988年9期)中,認為應將形勢豪右對于系官田土經營權的封建壟斷,規定為包佃形態的本質特征。《宋代官田包佃作用評議》(《江漢論壇》1989年7期)認為,官田包佃之弊表現在三個方面,即影響官府深入、阻滯農業生產恢復發展和妨礙土地與勞力結合。 二、賦役政策研究
先看賦稅。中唐均田制瓦解后,人丁稅性質的租庸調已成無源之水,資產稅性質的兩稅法應運而生。陳登原《中國田賦史》(商務印書館,1936年)指出,浮寄客戶的大量增加致使租庸調不得不變而為兩稅,宇文融括戶的辦法只能治標,不能行于時。[日]日野開三郎《楊炎兩稅法的實施與土戶客戶》(《瀧川政次郎博士還歷紀念論文集》,東京,1957年)亦持此論。袁英光、李曉路《唐代財政重心的南移與兩稅法的產生》(《北京師范學院學報》1985年3期)認為,安史亂后南方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達;交換中錢幣的大量使用,又為“按貲納稅”和“以錢為稅”準備了條件。陳明光《論唐朝兩稅預算的定額管理體制》(《中國史研究》1989年1期)認為,兩稅改變了前期的單一農業稅收結構,采取以兩稅為代表的農業稅與以榷鹽為代表的商品稅并重的二元結構。吳麗娛《也談兩稅的“量出為人”與“定額給資”》(《中國唐史學會論文集》,三秦出版社,1991年)認為楊炎兩稅法是以國家財政需要和支出作為主導和前提。翁俊雄《唐后期民戶大遷徙與兩稅法》(《歷史研究》1999年3期)綜合諸家之說,指出安史亂后的民戶大遷徙減少了國家編戶,增多了浮寄客戶,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頻率隨之加快,以工商為業者明顯增加,因而導致了以“稅客戶”、“稅資產”為改革方向的兩稅法的產生。
在兩稅的征收內容上,學者們眾說紛紜。[日]玉井是博《唐代土地問題管見》(《史學雜志》33—8、9、10,1922年)強調兩稅法是由唐前期資產稅性質的地稅和產稅發展而來。持同樣看法的我國學者有鞠清遠《唐代兩稅法》(《北大社會科學季刊》6:3,1936年)、李劍農(前引書)、張維華《對于兩稅法的考釋》(《山東大學學報》1963年4期)、王仲犖《唐代兩稅法研究》(《歷史研究》1963年6期)等。日本有鈴木俊《唐代產稅與青苗錢的關系》(《池內博士還歷紀念東洋史論叢》,座右寶,1940年)、《唐朝的夏稅、秋稅》(《加藤繁博士還歷紀念東洋史集說》,富山房,1941年),韓國有金永濟《唐宋時代的兩稅沿革》(《東洋史學研究》34,1990年)等。另一種觀點認為兩稅仍指租庸調。岑仲勉《唐代兩稅法基礎及其牽連的問題》(《歷史研究》1951年5、6期)和[日]曾我部靜雄《兩稅法與地稅、戶稅無關論》(《東洋學》1959年2期)、《兩稅法出現的由來》(《社會經濟史學》26—1,1960年)即主此說,但應者寥寥。第三種觀點認為兩稅單指戶稅,不包括地稅。代表性成果有[日]小林高四郎《唐代兩稅法論考一一中國經濟思想史的一幕》(《社會經濟史學》3—6,1933年)、陳登原《中國田賦史》、金寶祥《唐代封建經濟的發展及其矛盾》(《歷史教學》1954年6期)和《論唐代的兩稅法》(《甘肅師大學報》1962年3期)等。而韓國磐《隋唐五代史綱》(三聯書店,1961年)、張澤咸《論田畝稅在唐五代兩稅法中的地位》(《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1期)和沈世培《兩稅向田畝稅的轉變及其原因初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1期)等持地畝稅講。第四種認為兩稅是由多個稅種合并而成。[日]吉田虎雄《關于唐兩稅法》(《東亞經濟研究》24—2,1940年)、胡如雷《唐代兩稅法研究》(《河北天津師院學報》1958年3期)、[日]船越泰次《唐代兩稅法中的斛斗征課和兩稅錢折糴問題》(《東洋史研究》31—4,1972年)、丁柏傳《談對唐代兩稅法的再評價問題》(《河北大學學報》1983年2期)為其代表。李錦繡(《唐代財政史》下卷第二分冊,北大出版社,2001年)參酌眾說,認為“兩稅得名于夏秋兩征”,“兩稅包括兩稅錢物和兩稅斛斗兩部分,田畝稅是兩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說較為公允。
宋代兩稅,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三聯書店,1957年)認為是指“錢”與“谷粟”,并以田畝為征收標準,故有“夏錢秋米”之說,實指“夏稅秋苗”。王曾瑜《宋朝的兩稅》(《文史》總14輯,1982年)仍認為夏秋兩征,夏稅以征收絲帛、大小麥錢為主,秋稅則以糧食為主。各地稅額不一;和糴、和買加重了鄉村民戶的負擔;多數地區還殘存著一定數量的人頭稅和各種附加稅。漆俠《宋代經濟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也認為宋代兩稅是向“有常產”的“稅戶”征收的土地稅,基本上承襲了后周之制。葛金芳《宋遼夏金經濟研析》(武漢出版社,1991年)、《中國經濟通史(第五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根據相關文獻對兩稅征收程序及相關規定作出解說,包括“均田”與“檢田”、“兩料”與“三限”、“支移”與“破分”、“倚閣”與“帶納”、“攬納”與“包稅”、“預借”和“增借”等。鄭學檬《中國賦役制度史》(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指出,宋代兩稅實行夏錢秋米制度的同時,還有不少增稅辦法。此外,汪圣鐸《北宋兩稅稅錢的折科》(《許昌師專學報》1989年2期)認為當時社會還不具備賦稅貨幣化的條件。張熙惟《宋代折變制探析》(《中國史研究》1992年1期)則認為折變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再看徭役。對兩稅法頒行之后晚唐五代的徭役問題.學界長期注意不夠。張澤咸《唐五代賦役史草》(中華書局,1986年)專列“兩稅法時期的雜徭”一節予以深究,指出“雜徭在實施兩稅法時,曾宣布省并”,但雜役卻被改頭換面地一直沿襲下來,此后與力役漸趨合流,整個唐代的勞役征發是始終嚴重存在的。唐長孺《唐代色役管見》(見《山居存稿》,中華書局,1989年)指出,兩稅法施行后,色役與差科往往并稱,亦可謂之雜徭。陳明光《試論唐后期的兩稅法改革與“隨戶雜徭”》(《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4年3期)認為,唐后期的“隨戶雜徭”,是未被兩稅法改革方案包括在內的地方性徭役,而不是再生形態。張澤咸《略論六朝唐宋時期的夫役)(《中國史研究》1994年4期)指出,唐宋夫役就其主流而言是丁男承擔的力役。
宋代,兵役已成殘余,力役漸輕,職役突出起來。何茲全《北宋之差役與雇役》(上、下,《北平華北日報·史學周刊》1l、12,1934年)較早探究了北宋時期的役法。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將宋代“職役”分為四類:①衙前;②里正、戶長和鄉書手;③耆長、弓手和壯丁;④承符、人力、手力和散從,認為北宋前期的役法經歷了由差役至雇役的轉變。聶崇歧《宋役法考述》(《燕京學報》33,1947年;收入《宋史叢考》,中華書局,1980年)對各類職役作出詳細考述。此后有朱瑞熙《宋代的科配不是“差役”》(《光明日報》1963年10月23日)、《關于北宋鄉村下戶的差役和免役錢問題》(《史學月刊》1964年9期)、《關于北宋鄉村上戶的差役和免役錢問題》(《史學月刊》1965年7期)和王曾瑜《宋朝的差役和形勢戶》(《歷史學》1979年1期)等文。關于差役的性質,汪槐齡《有關宋代差役的幾個問題》(《宋史研究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認為差役是鄉亭之職向勞役與苛稅演變過渡階段的產物。李志學《北宋差役制度的幾個問題》(《史學月刊》1983年3期)認為,差役的擔當在仁宗之際發生了由上戶向下戶轉移的情況,但其性質仍是職役。漆俠《宋代差役法的幾個問題》(《宋史論集》,中州書畫社,1983年)認為,宋代的差役是前代勞役制的繼續,主要由下戶負擔。王棣《北宋差役的變化和改革》、《試論北宋差役的性質》(分見《華南師大學報》1984年2期、1985年3期)兩文認為,北宋的差役可分為州縣役和鄉役兩種,差役的本質就是讓私有土地產權所有者無償提供公共服務。葛金芳(前引書)則認為差役按其性質可分三類:一是州縣吏人與鄉村政權頭目,此其主體;二是各級官衙里的雜差公人,屬力役性質;三是鄉村壯丁、城鎮所由和直屬縣尉的弓手之類治安人員,屬兵役殘余,不能一概而論。
關于夫役,梁太濟《兩宋的夫役征發》(《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認為出現了從差夫制到雇夫制的變化。葛金芳(前引書)認為,兩宋力役從總體上看呈減輕趨勢,可用“一代(廂軍代役)二雇(和雇夫役)三轉化”來概括。所謂轉化,是指各類徭役向代役稅轉化,這是攤丁人畝在宋代的主要表現。葛金芳《兩宋攤丁人畝趨勢論析》(《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3期)指出,攤丁入畝的實質就是封建國家加在民戶身上的徭役和人頭稅逐步向田畝稅轉化和歸并的歷史過程。這個過程在宋代有兩大表現,一是部分力役轉化為代役稅,二是尚未轉化的部分開始依據民戶資產攤派。在《兩宋攤丁人畝趨勢補證》(《暨南學報》1991年3期)中,葛金芳指出,在兩宋水利役中依據田畝廣狹來征調夫役的辦法日趨普遍,且有私約文簿為之約束,此后逐步演變為地方性水利法規,有些地方“計田出丁”漸向“履畝納稅”轉化。這是從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演進的角度。對宋代攤丁人畝趨勢曰趨擴大的內在機制做出的說明。
三、工商業政策研究
先看手工業。鞠清遠《唐宋官私工業》(新生命書局,1934年)、張澤咸《唐代工商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和魏明孔《隋唐手工業研究》(甘肅人民出版社,1999年),是三部對唐宋手工業作扎實細致研究的專著,多以官府手工業的經營管理為探討重點。魏明孔《唐代官府手工業的類型及其管理體制的特點》(《西北師大學報》1993年2期)認為唐代官府手工業工匠職責明確;實行工匠征集制度;對工匠實行培訓制度;在大型工程中實行工頭技術負責制。劉玉峰《唐代礦業政策初探》、《試論唐代官府手工業的發展形態》(分見《齊魯學刊》2001年2期、《首都師大學報》2001年5期)指出唐朝實行了以官營優先為前提的公私兼營礦業的政策,官府手工業具有很強的政治干預和自給自足的特點,民間手工業的正常發展受到摧殘。
有關宋代手工業的研究,漆俠《宋代經濟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指出,從宋初到神宗時期,礦冶業從勞役制向召募制演變,與此相適應,二八抽分制代替了課役制。稍后王菱菱《宋代礦冶經營方式的變革和演進》(《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論宋朝邊疆地區的礦冶禁采政策》、《論宋代礦業管理中的獎懲制度》、《宋朝政府的礦業及開采政策》(分見《河北大學學報》1993年3期、1996年3期、1998年3期)和《宋政府的礦產品收買措施及其效果》(《中國史研究》2000年2期)等文有具體論述。葛金芳(前引書)將宋代官府手工業的管理體制概括為“國有、官監、民營、專賣”八個字,并指出其間存在著逐步下放經營權的趨勢,而民營手工業占據主導地位。李曉《宋代工商業經濟與政府干預研究》(中國青年出版社,2000年)認為宋室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紡織業等比較重視。對礦冶業既鼓勵又控制,對軍工、鑄錢等業實行官營壟斷,對鹽、茶、酒等實行禁榷專賣,對陶瓷、漆器、建筑、造船、印刷、糧食加工等業允許民間自由經營。就紡織業而言,魏天安《宋代布帛生產概觀》和賈大泉《宋代四川的紡織業》(兩文俱見《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兩文值得注意。前者對宋朝獲取布帛的科配及和買等政策有所論述,后者著重介紹了宋王朝對絲織品從市買至無償征收的搜刮政策。姜錫東《宋代和預買絹制度的性質問題》(《河北學刊》1992年5期)認為從宋初直至哲宗時期,和預買絹對絲織業極為有利。
再看商業。鄭行巽《中國商業史》(世界書局,1932年)認為唐中葉以后特別是德宗時期推行抑商政策,商事進行艱難。王孝通《中國商業史》(商務印書館,1936年)也留意到商業、關禁等內容。葛金芳(前引書)指出,宋代商業立法弊端不少,但以“通商惠工”為主旨,目的是攫取商稅。戴順祥、邵蘭認為《唐宋時期政府商業政策的變化》(《思想戰線》2000年L期)集中表現在三個方面,即由重視專賣榷利轉向注重征商.商稅制度比和規范化,實施扶商政策。李曉(前引書)認為宋代在市場設置、商品價格和商人隊伍等方面實行廠開放政策,在打擊壟斷、維護合同和商業經營、統一度量衡和打擊假冒偽劣等方面實行維護市場秩序的政策,并加強了對行會、商人和牙人的監控。
在商品流通政策方面。俞大綱《讀高力士外傳釋“變造”、“和糴”之法》(《中研院史語所集刊》第5本第1分,1935年)認為牛仙客首建和糴,是有唐一代政治隆替之關鍵。[日]鈴木正《唐代的和糴》(《歷史學研究》10-5、6.t940年)則認為和糴的目的是供軍糧。在和糴淵源的論辯中,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重慶商務印書館,1945年)主張和糴盛行是唐代財政政策呈“河西地方化”之表現。岑仲勉《隋唐史》(高教部教材編審處,1954年)反對“河西地方化”之說。徐壽坤《對唐代“和糴”的分析》(《史學月刊》1957年2期)持岑氏之淪,指出和糴在前期是不帶強制性的交易關系,安史之亂后才由和買變為強征。盧開萬《唐代和糴制度新探》(《武漢大學學報》1982年6期)則糅和陳氏、岑氏之說,認為和糴在西北、關內、中原都曾實行,前期已具有強制性,安史之亂后,和糴性質進一步蛻變。楊際平《試論唐代后期的和糴制度》(《唐史學會論文集),陜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強調,和糴軍糧有益于抑制藩鎮,有積極作用。趙文潤《唐代和糴制度的性質及作用》(《唐史論叢》第5輯,三秦出版社,1990年)認為,和糴解決了邊地軍糧供應,在唐中期起積極作用,后期流弊是法制松弛、吏治敗壞造成的。
宋代和糴仍是籌糧養兵的重要手段。戴裔煊《北宋便糴制度產生的時代背景》(《現代史學》4—4,1942年)和若璋《宋代的糴政》(《東南日報》1948年1月24日)率先論及宋代的糴政。王曾瑜《宋朝的和糴糧草》(《文史》總24輯,1984年)指出,北宋中葉以前常取“博糴”、“便糴”方式,神宗以后又有“結糴”、“寄糴”、“表糴”和“兌糴”等名目。魏婭婭《宋代和糴利弊初探》(《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5年3期)認為熙寧以后“和糴”演變為科配,成為賦役,但仍不失為國防供應的應急措施。魏天安《宋代糧食流通政策探析》(《中國農史》1985年4期)認為宋代置場和糴,是政府利用民間商業流通組織來補充糧食消費的不足。葛金芳(前引書)認為宋代兩稅相當于農業稅中的“公糧”部分,而和糴則類似于統購統銷制下的“購糧”性質。袁一堂《宋代市糴制度研究》(《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3期)認為,市糴體現了“國防財政”的特點;他另有《北宋的市糴與民間貨幣流通》(《歷史研究》1994年5期)認為北宋的市糴本身不是本來意義上的商品交換,卻更近似于賦稅。
在市場管理和行會方面。[日]加藤繁《宋代都市的發展》和《唐宋時代的市》(俱見《中國經濟史考證》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59年)率先指出唐末坊市制已漸趨松弛.至宋代最終走向崩潰。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闡述了坊市制至北宋中葉毀壞的過程,唐宋行會研究的奠基者,中國有全漢升(《中國行會制度史》,上海新生命書局,1934年),日本有加藤繁。戴靜華《兩宋的行》(《學術研究》1963年9期)亦有開拓之功。傅筑夫《中國經濟史論叢》(三聯書店,1980年)指出宋代的行不能等同于西方的行會。楊德泉《唐宋行會制度研究》(《宋史研究淪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則認為唐宋行會在商品質量、訓練學徒制度等方面與歐洲一樣受行規約束,所以宋代行會雖有不同于西方的特點,但其性質基本相同。[日]日野開三郎《唐宋時代商人組合“行”的再探討》(《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學論集》第7卷,三一書房,1983年)著重分析宋代“行”的市場獨立性及內部階層分化。漆俠《宋代經濟史(上)》和周寶珠《宋代東京研究》(河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對“行”亦有涉及。魏天安《宋代行會制度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指出行會是封建性的同業商人組織,并從行商與坐賈勢力消長的角度,得出行會形成于宋代的結論。行會具有一定的限制競爭、壟斷市場的作用,同時承擔政府的“科買”和“行役”。
對商稅含義的理解,學界向有不同說法。陶希圣、鞠清遠《唐代經濟史》指出唐“除陌法”近于交易稅。鞠清遠《唐代財政史》(商務印書館,1940年)認為,安史之亂后的“關津之稅”,即是過稅。日野開三郎《唐代商稅考》(《社會經濟史學》30-6,1965年)、[日]小西高弘《唐代的客商和雜稅一一以商稅的成立為中心》(《經濟學論叢·福岡大學》24—2、3.1979年)亦持鞠說。張鄰、周殿杰《唐代商稅辨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6年1期)認為狹義商稅僅指關稅利市稅,兩稅法對行商所征之稅不是商稅,而是資產稅。陳明光《唐五代“關市之征”試探》(《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4期)將商稅分為三類,即禁榷(專賣)、關津之稅(商品通過稅)和市肆之稅(商品交易稅),后兩者亦即“關市之征”。對于宋代商稅,加藤繁《宋代商稅考》(《史林》19—4,1934年)認為過稅、人市稅出現于唐中葉,宋代確立了過稅和住稅制度,稅率在2%—3%之間。馬潤潮《宋代的商業城市》(馬德程譯,臺灣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1985年)和戴靜華《宋代商稅制度簡述》(《宋史研究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亦同此說。漆俠《宋代經濟史(下)》認為,過稅、住稅之外,還有翻稅和買出翻稅,“力勝錢”、“市例錢”等則屬雜征橫斂。李曉(前引書)指出,在徽宗崇寧五年(1106年)以前,2%的過稅和3%的住稅是按商品的實際市場價格征收的,但過稅每過一次稅務都要征收一次,實際可達10%以上。 四、禁榷專賣政策
先看榷鹽。對唐鹽專賣施行的原因,鮑曉娜《從唐代鹽法的沿革論禁榷制度的發展規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2年2期)認為禁榷首要目的不是增加收入,而為抑商。齊濤《論唐代榷鹽制度》(《山東大學學報》1989年4期)則認為傳統賦稅政策失去了賴以存在的社會經濟條件,也應加以考慮。陳衍德、楊權認為《唐代鹽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是政府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而安史之亂后農業稅不敷政府支出,要求擴大稅源,才是最為直接的原因。關于榷鹽機構及其作用,(日]妹尾達彥《唐代后半期江淮鹽稅機關的立地和機能》(《史學雜志》91—2,1982年)認為,專賣機構發揮了聯結鹽戶和鹽商的作用。在《唐代河東池鹽的生產和流通》(《史林》65—6,1982年)中,妹尾氏又指出,河東鹽區直接將鹽委托給鹽商銷售,確保了專賣收益。陳衍德《唐代專賣機構論略》(《中國唐史學會論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指出,唐代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院、監、場三級管理機構,三者職能各有側重又有重疊。
五代鹽政,張澤咸《唐五代賦役史草》認為,五代鹽法是對唐鹽法的沿襲,自后唐又新增表賣蠶鹽制,實為變相人丁稅。鄭學檬《五代鹽法鉤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2年1期)指出五代鹽稅有蠶鹽、屋稅鹽、隨絲鹽錢等,具有資產稅的附加稅性質。郭正忠《五代蠶鹽考》(《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年4期)認為蠶鹽法制定于梁唐之交,是政府插手絲蠶業的結果,以榷賣為特色。吳麗娛《五代的屋稅鹽》(《中國唐史學會論文集》,三秦出版社,1993年)認為屋稅鹽源于朱梁之末,是蠶鹽的補充形式而行于農村。
宋代榷鹽的研究較為深入。戴裔煊《宋代鈔鹽制度研究》(商務印書館,1957年)認為宋初大部分地方實行官般官賣制,之后才逐漸發展為官府間接專賣的引鈔鹽制。張秀平《宋代榷鹽制度述論》(《西北大學學報》1983年1期)認為,宋代榷鹽制度的主要內容是生產上的壟斷與統購政策及銷售上的抑配與科買。漆俠《宋代經濟史(下)》和汪圣鐸《兩宋財政史》(中華書局,1995年)都認為買撲法和鈔引鹽制都屬于通商法。郭正忠《宋代鹽業經濟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和《中國鹽業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兩書指出,宋代鹽的榷賣形式有官府批發或零售、蠶鹽和食鹽賒購、強制認購、納鹽錢等。商民分銷形式又分鈔引鹽、撲買鹽、買賣鹽場、合同鹽場等,以具有間接專賣性質的鈔引鹽最為普遍。
再看榷茶。鞠清遠《唐代財政史》認為稅茶是榷茶的前身,茶稅確立于貞元九年(793年)。此后,始稅茶之年,爭論不休,張澤咸《漢唐時期的茶葉》(《文史》總11輯,1981年)認為庸人對榷與稅的使用并不嚴格,故易混淆。陳衍德《唐代茶法略考》(《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2期)認為,“唐代茶法的形成和演變經歷了‘課稅一一全部專賣一一局部專賣’這樣一個過程”。關于五代茶法,凌大埏《中國茶稅簡史》(中國財經出版社,1986年)認為五代一些政權對內實行茶專賣,而外則行通商之策。商峴《一千年茶法與茶政(下)》(《平準學刊》第三輯下,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認為南方政權茶法政策不一,南唐兼行官收商銷和官收官銷,楚征稅商銷,后蜀行茶專賣。漆俠《宋代經濟史(下)》詳細論述了宋初到嘉祐四年(1059年)之間交引法、三稅法、貼現法的興廢交替,并將茶法區分為禁榷法與通商法兩類。汪圣鐸《兩宋財政史》將宋茶法沿革分為三個階段,即北宋前期禁榷和茶法人中時期、嘉祐通商時期、崇寧年間恢復禁榷行合同場法及南宋的茶引時期。李曉分析了《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與商人的關系》(《歷史研究》1997年3期)。孫洪升《宋代交引茶制中政府貿易費用探析》(《云南民族學院學報》1998年3期)認為交引制切斷了茶園戶與商人的直接聯系,旨在形成官府壟斷價格。黃純艷《宋代茶法研究》(云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指出,宋代各地茶法雖有不同,但都經歷了由通商向政府壟斷收購的轉變。
最后來看榷酒。鞠清遠《唐代財政史》、[日]金井之忠《唐代的榷酤》(《文化》7:6,1940年)、[日]丸龜金作《唐代的酒專賣》(《東洋學報》40:3,1957年)和[日]西岡弘晃《唐代的酒專賣制度》(《中村學園研究紀要》3,1970年)等,研究了唐后期榷酒的性質及變化等內容。張澤咸《唐五代賦役史草》和《唐代工商業》指出,榷酒始于建中三年(782年),有榷曲、征榷酒錢等多種形式。陳衍德《唐代的酒類專賣》(《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6年1期)認為,廣德二年(764年)即已開始酒專賣,有特許專賣制、全部專賣制、榷酒錢、榷四種形式。董希文《唐代酒業政策探析》(《齊魯學刊》1998年4期)討論了唐朝的禁酒、稅酒戶、榷酒、官酤、納榷、榷曲等多變的榷酒制度。漆俠《宋代經濟史》(下)認為宋代榷酒始于乾德二年(964年),酒制則有許民般酤、官榷和買撲制三種形式。包偉民《宋朝的酒法與國家財政》(《宋史研究集刊》,浙江省社聯《探索》增刊、1988年)認為,宋朝酒法以官釀官賣的官酒務制和民釀民賣的買撲坊場為主體。楊師群(宋代榷酒中的買撲經營》(《學術月刊》1988年11期)、《兩宋榷酒結構模式之演變》(《中國經濟史研究》]989年3期)等文認為宋代榷酤起步于太平興國二年(977年),榷酒機構由都曲院、都酒務、酒務、坊場等構成。酒業買撲初有定額.后實行“實封投狀”。李華瑞從1988年開始發表一系列論文,后匯成專著《宋代酒的生產與征榷》(河北大學出版社,1995年)。他指出宋代榷酒的形式通行全國的有三種:官監酒務(屬完全專賣,占統治地位)、買撲坊場和特許酒戶經營;局部地區亦有三種,即京師榷曲、四川隔槽法和兩浙、兩湖等地的萬戶酒。
五、海外貿易政策研究
[日]石橋五郎《唐宋時代的中國沿海貿易及貿易港(1、2、3)》(《史學雜志》12—8、9、11,1901年)最早進入這一領域。[日]桑原騭藏《唐宋貿易港研究》(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35年)是由關于海路貿易、貿易港和市舶管理機構的四篇論文匯集而成。孫葆《唐宋元海上商業政策》(臺灣正中書局,1970年)和陳高華、吳泰著《宋元時期的海外貿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對當時海外貿易的諸層面展開了較為細致的分析。王冠倬《唐代市舶司建地初探》(《海交史研究》1982年4期)認為唐玄宗開元初在廣州設有“押蕃舶使”,唐末則先后在揚州、泉州、明州設立市舶司。林萌《關于唐、五代市舶機構問題的探討》(《海交史研究》1982年4期)指出,唐代在交州也設市舶使,但各地名稱不一。喻常森《海交史札記》(《海交史研究》1990年1期)認為唐只有市舶使,沒有市舶司。宋太祖開寶四年(971年)六月,才在廣州設市舶司。
關于市舶制度的具體內容,陸韌(論市舶司性質和歷史作用的變化》(《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認為,唐代市舶司兼有海外貿易管理機構、稅收機梅和外事機構的性質,宋代又增加了舶貨變易機構和發送機構兩個職能。關鏡石《市舶原則與關稅制度》(《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將市舶原則概括為,政治上懷柔遠人;財政上增加國庫收入;嚴格控制貨物進口,維護本國政治、經濟利益。漆俠《宋代市舶抽解制度》(《河南大學學報》1985年1期)指出,市舶稅率經歷了“十取其二”至“十取其一”,再至“十五取一”,又倒退至“十取其一.的變化過程。廖大珂《宋代市舶的抽解、禁榷、和買制度》(《南洋問題研究》1997年1期)認為這些制度是政府控制海外貿易的手段,具有掠奪性;他的《北宋熙豐年間的市舶制度改革》(《南洋問題研究》1992年1期)指出當時的改革是市舶管理過渡到正規化、法典化的標志。章深《北宋“元豐市舶條”試析》(《廣東社會科學》1995年5期)則認為其重點是實行貿易壟斷。
關于市舶制度對海外貿易的影響,吳泰《試論漢唐時期海外貿易的幾個問題》(《海交史研究》1981年3期)認為有促進作用。盧葦《宋代海外貿易和東南亞各國關系》(《海交史研究》1985年1期)將宋代促進海外貿易的措施歸結為五條:①大力招誘,獎進海商;②優待來華舶商;③保護舶商的生命財產;④維護舶商正當權益;⑤鼓勵中國商人出海貿易。陳蒼松《市舶管理在海外貿易中的作用和影響》(《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亦持此說。連心豪《略論市舶制度在宋代海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則強調其對民間貿易的掠奪性和危害性。郭宗寶《市舶制度與海關制度比較》(《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認為唐代海舶可自由往來通商港口,宋代則通過“公憑”加強了對商舶的監督管理,而且有了查私的內容。黃純艷《論宋代貿易港的布局和管理》(《中州學刊》2000年11期)指出,宋代對貿易港的管理較為規范:其一,修建停泊碼頭,建市舶亭或來遠亭;其二,貿易港口設有儲存貨物的倉庫;其三,設專門機構來保護港口及人港商船安全。
關于唐宋之際經濟政策的研究當然不止上述數項,還有人口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亦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限于篇幅,容待后論。僅就本文所涉的土地、賦役、官私手工業、商業、專賣和外貿等政策而言,已是大家林立,碩果累累,以上介紹難免掛一漏萬,特別是日本學者的論述,所見欠廣。若從唐宋變革期角度言之,今后的研究欲更上層樓,筆者以為以下數處尚可加強。一是盡可能打通朝代隔閡,將晚唐、五代和兩宋的政策演變作貫通研究,力求以中時段這個尺度來把握其演變規律和演進趨勢。二是應將唐宋之際經濟政策的轉軌與當時經濟格局的變遷、經濟結構的嬗變、特別是城鄉商品經濟成分的成長和海外貿易的開拓結合起來進行考察,以明動因。三是加強區域研究,注意從空間角度把握其時經濟政策的地域差異,例如經濟重心南移導致東南沿海地區的海洋發展路向日漸明顯,加之該地區原本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較高,因此發展商品經濟和海外貿易的要求更加強烈,而駐有重兵的西北地區則長期籠罩在戰時財政體制的陰影之中,商品經濟既受到抑制、又有畸形發展的一面。四是在政策效果和社會影響的層面上,對國家、商人、手工業、農民等所涉各方面進行利益分析,已有學者注意,但尚須加強,因為在政策變動的軌跡背后,確實存在著持續不斷的利益之爭。這種斗爭當然是政策變遷的重要動因,而斗爭的不同結局也會影響到日后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